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324-96
主编单位:
交通部天津航道局
交通部广州航道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
1996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324—96
交通部天津航道局
交通部广州航道局
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13北京和平里东街10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云浩印刷厂印刷
开本:
850×11681燉32印张:
1字数:
28千
1996年6月第1版
199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印数:
0001—4000册定价:
10.00元
统一书号:
15114·0064
关于发布《疏浚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的通知
交基发〔1996〕344号
由我部组织天津航道局等单位修订的《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24—
96,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243—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交通部天津航道局负责解释,出版工作由基建司组
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前言
原《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3—88)自1989年1
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疏浚工程的各项质量指标(如工程合格率、
优良率、维护保证率等)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非常明显;在优质工程评比、提高施工技术、招标、投标和竣
工验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新设备、新仪器、新技
术的引进,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步完善和水运工程建设的发展,对疏
浚工程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疏浚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内容有所增加(如对超深的
规定);质量指标有所提高(如对有备淤深度的中部水域不容许出
现上偏差点);吹填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增加了机械整平项目和吹
填土质项目,进一步完善了吹填工程质量的内容;吹填工程的质量
标准亦有提高。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地区自然条件
等因素的差异,本次修订时删去了原《标准》中的“常年维护性疏浚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一章。
本《标准》共分4章6节49条,并附有条文说明。
本《标准》应与《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J248)和《水运工
程测量规范》(JTJ203)及其他现行行业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由交通部天津航道局负责解释,请有关单位在使用
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意见等及时函告,以便修订时参考。
必要
时,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刊物上刊登局部修订内
容。
1总则
1.0.1为控制疏浚、吹填工程的质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综合经
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及内河港口、航道的疏浚工程和吹填工
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基槽上层开挖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对
质量有特殊要求、难以执行本标准的特殊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另
行商定检验评定标准。
1.0.3疏浚、吹填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应以单位工程作为基本
单位。
疏浚工程可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不同的设计要求划分单位工
程;吹填工程可按独立吹填区或不同的设计要求划分单位工程。
1.0.4疏浚、吹填工程质量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1.0.5检验评定疏浚、吹填工程质量时,应首先对测图的原始资
料和测绘仪器的核定资料进行检查和确认;测图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
1.0.6疏浚、吹填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疏浚水域——设计通航水域、设计停泊水域等以及它们的
边坡部分。
2.0.2设计通航水域——航道、港池等的设计底边线以内的疏浚
水域,不包括它们的边坡部分。
2.0.3设计停泊水域——泊位和锚地等设计底边线以内的疏浚
水域,不包括它们的边坡部分。
2.0.4“中部水域”及“边缘水域”——设计通航水域的中间部分
及其边缘部分。
单向航道中心线两侧各1燉3的底宽范围内为“中部
水域”,其余部分为“边缘水域”;双向航道中心线两侧各5燉12的底
宽范围内为“中部水域”,其余部分为“边缘水域”;对港池及其它设
计通航水域,其底边线以内1燉2设计船舶型宽范围内的边缘部分
为“边缘水域”,其中间部分为“中部水域”。
2.0.5设计通航深度——设计船舶安全航行所必须满足的最小
使用深度。
设计通航深度与设计备淤深度之和即为设计深度。
2.0.6浅点——水深图上通航水域内水深小于设计通航深度的
测点或停泊水域内水深小于设计停泊深度的测点。
2.0.7浅值——设计通航深度或泊位设计使用深度与其各自的
浅点深度之差值。
2.0.8上偏差点——水深图上有设计备淤深度的通航水域内或
停泊水域内水深小于设计深度的测点。
2.0.9上偏差值——设计深度与上偏差点深度之差值。
2.0.10下偏差点——水深图上水深大于设计深度的测点。
2.0.11下偏差值——下偏差点深度与设计深度之差值,亦称“超
深”。
2.0.12平均超深——通航水域内或停泊水域内水深平均值与设
计深度之差值。
2.0.13底质——设计深度处原状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2.0.14硬底质——风化岩、碎(卵)石和标准贯入击数N>30的
砂性土或N>15的粘性土。
2.0.15中等底质——10<N≤30的砂性土或6<N≤15的粘性
土。
2.0.16软底质——N≤10的砂性土或N≤6的粘性土。
2.0.17深度基准面——水深图上所载水深的起算面,在沿海及
河口潮流区应采用当地理论最低潮面,在内河应采用当地航行基
准面。
2.0.18平均超填高度——吹填工程竣工时的平均吹填高程与设
计吹填高程之差值。
2.0.19吹填高程偏差——吹填工程竣工高程图上,各测点高程
与其设计高程之差值,正值表示超填,负值表示欠填,正负值中绝
对值最大者称为吹填高程偏差。
3疏浚工程
3.1一般规定
3.1.1本章适用于基建性疏浚工程和一次维护性疏浚工程的质
量检验和评定。
3.1.2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应以工程设计图和竣工水深图
为依据。
对局部补挖后补绘的竣工水深图,其补绘部分不应超过图
幅中测区总面积的25%,超过时应对该图幅中测区进行重测,并
重新绘图。
3.1.3疏浚工程断面图应根据设计断面图、计算超深值和计算超
宽值绘制,见图3.1.3。
3.2质量检验
3.2.1工程质量由中部水域、边缘水域和边坡三部分组成,应分
别进行检验。
3.2.2当有设计备淤深度时,通航水域疏浚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
规定。
3.2.2.1竣工水深图上设计通航水域内的各测点水深必须达
到设计通航深度。
3.2.2.2竣工水深图上设计通航水域内的各测点水深应达到
设计深度。
设计通航水域内的中部水域,不得出现上偏差点;设计通航水
域内的边缘水域,上偏差值不得超过0.3m,上偏差点不得在同一
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
3.2.3当无设计备淤深度时,通航水域疏浚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
规定。
3.2.3.1设计通航水域内的中部水域,无论属何种底质,均严
禁出现浅点。
3.2.3.2设计通航水域内的边缘水域,对硬底质,严禁出现浅
点;对中等底质、软底质,竣工后遗留浅点的浅值应符合表3.2.3
的规定;浅点不得在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
容许浅值表表3.2.3
3.2.4除码头前沿安全地带外的泊位水域内各测点水深必须达
到设计深度。
3.2.5泊位水域内的超深值应严格按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
的容许超深值加以控制,严禁盲目施工,以确保水工建筑物的安全
稳定。
影响码头结构安全稳定的码头前沿安全地带范围的大小及该
范围内出现的上偏差点或容许浅点数,上偏差值或容许浅值,均应
在施工前由有关单位商定,并写入施工合同。
3.2.6锚地等停泊水域疏浚工程可参照本标准第3.2.2条或第
3.2.3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3.2.7依据竣工水深平面图进行检验时,应将疏浚水域按有关规
定划分为中部水域和边缘水域分别检验并记录上偏差点及上偏差
值、浅点及浅值、点数和它们的分布状况。
3.2.8依据竣工水深断面图进行检验时,应将它们与疏浚断面图
进行比较,并记录上偏差点及上偏差值、浅点及浅值、点数和它们
的分布状况。
3.2.9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按梯级分层开挖的边坡,其设计挖除的
部分应大于留待坍坡的部分。
检验时可在竣工水深图上等间距抽
检不少于10%的水深断面图,将其与设计断面图比较。
3.3质量评定
3.3.1疏浚工程质量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检验规定,并能满足
下列规定之一者,应评为合格工程。
3.3.1.1有设计备淤深度的设计通航水域,上偏差点数不超过
该水域总测点数的4%。
3.3.1.2无设计备淤深度的设计通航水域,对中等底质,容许
浅点数不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2%;对软底质,容许浅点数不
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3%。
3.3.2疏浚工程质量在符合合格工程条件的基础上,实挖平均超
深不大于现行行业标准《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J284)规定
的计算超深值,并能满足下列要求之一者,应评为优良工程。
3.3.2.1有设计备淤深度的设计通航水域,上偏差点数不超过
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2%。
3.3.2.2无设计备淤深度的设计通航水域,硬底质,必须无浅
点;中等底质,容许浅点数不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1%;软底
质,容许浅点数不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2%。
注:
对局部底质为硬底质的水域,当硬底质水域外的部分达到合格标准时,该工程
应评为合格工程,达到优良标准时,该工程应评为优良工程。
3.3.3对泊位水域,当工程质量符合本标准第3.2.4条和第
3.2.5条检验规定时,应评为优良工程,否则为不合格工程。
3.3.4对锚地等其它停泊水域,可参照本标准第3.3.2条的有关
规定进行评定。
3.3.5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要及时组织竣工测量,并组织
施工船和测量组的代表与质量检验员对检测资料和测绘仪器的核
定资料逐项进行自检,确保测量资料正确无误;
(2)施工负责人应按表3.3.5的内容如实填写“疏浚工程质量
检验评定表”,并连同其它有关检验评定资料交本单位质量检验员
和技术负责人评定;
(3)施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请建设单位组织质量检验
评定。
4吹填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港口陆域吹填工程和一般性要求的吹填工程
的质量检验和评定,不适用于水下吹填工程和以卸泥排泥为目的
的吹填工程。
对有特殊要求的吹填工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中
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
4.1.2吹填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的依据应包括工程设计阶段、施
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有关图纸、资料。
4.2质量检验
4.2.1平均吹填高程应大于设计吹填高程,平均超填高度应符合
本标准表4.3.1的规定。
吹填工程质量标准表4.3.1
4.2.2吹填高程偏差的确定,以设计吹填高程为基准,超填为正
值,欠填为负值。
其值应符合本标准表4.3.1的规定。
4.2.3吹填土质应符合吹填工程设计文件和土工试验报告的要
求。
4.3质量评定
4.3.1吹填工程质量等级应根据平均超填高度、吹填高程偏差和
吹填土质三项指标按表4.3.1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相应等级的
三项指标必须同时满足。
4.3.2根据本标准表4.3.1的质量标准评定吹填工程质量等级
时,在吹填土质符合设计要求和土工试验要求的前提下,若平均超
填高度和吹填高程偏差两个指标同时达到优良,则该吹填工程可
评为优良工程。
若这两个指标中仅有一个指标达到优良,而另一指
标为合格,则该吹填工程可评为合格工程。
若表4.3.1中三个指标
中有一个为不合格,则该吹填工程即为不合格工程。
4.3.3吹填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程序按本标准第3.3.5条的
规定执行。
吹填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格式见表4.3.3。
附录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容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交通部天津航道局
交通部广州航道局
参加单位: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谢介平
王新烈黄子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324-96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本标准根据交通部工技字(1993)328号文要求,在《疏浚工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3—88)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交通部基
技字(1994)24号文对该标准的修订工作大纲作了批复,主编单位
为交通部天津航道局和交通部广州航道局,参加单位为中交水运
规划设计院。
本标准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疏浚工程和吹填工程施工技术经
验和原标准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多次修改而
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原标准中有
关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内容已无必要,本次修订
时予以删去,并将附则一章内容并入有关章节。
本标准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95)的
要求,增加术语这一章的内容;对超深作了严格要求;其它质量指
标也有了较大提高。
本标准各章及条文说明的编写人员如下:
第1~3章及其条文说明:
谢介平
第4章及其条文说明:
王新烈
主编单位技术负责人:
交通部天津航道局邓士文
交通部广州航道局白植悌
总校人员:
姜明宝刘杏忍谢介平王新烈黄子正
本标准于1995年11月3日通过部审,于1996年4月19日
颁布,1996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