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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作业、生产操作的受控管理,规范作业许可,有效控制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xxxx公司(简称公司)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对健康安全与环境有危害及影响的施工作业、生产操作(统称作业)均应当经过许可,作业前进行策划、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将作业许可要求加入到生命关键要求中。

第三条作业许可实行分类管理,特殊作业实行分级审批,谁组织、谁策划、谁管理,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

第四条作业许可由公司和各单位两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组织作业的部门或者单位对作业负主体责任,实施作业的单位(即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作业设备负组织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以及在BOMESC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与承包或者提供服务有关的生产活动的承包商(含分包商)和供应商。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在博迈科所有场地强制实施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适用于制定专项作业管理制度。

组织人员聚集活动、实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涉及实行许可的作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控制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可通过常规作业或者低风险作业方法完成的作业,不应采用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方法来完成。

第七条本规定实行许可范围内的作业,未按本规定及相应管理办法进行许可的不准实施。

第二章作业许可分类、分级

第八条作业许可按其作业内容、作业频次、技术难度、客观条件和可能带来的危害及影响分为特殊作业许可、非常规作业许可。

非常规作业的许可不实行分级管理,特殊作业实行一、二、三、四级许可管理。

第九条下列作业应当纳入特殊作业许可管理:

(一)工业施工动火;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三)高处作业;

(四)涉及放射源作业;

(五)电器设备安装、供电线路敷设以及检维修作业;

(六)涉及民用爆炸物品作业;

(七)特殊井施工;

(八)临时用电;

(九)接触有毒有害作业;

(十)动土(挖掘)作业;

(十一)封堵泄压(打开管道)作业;

(十二)临时或者关键吊装作业;

(十三)水上、冰上作业(包括作业通行);

(十四)环境敏感区作业;

(十五)其它存在高风险的作业。

第十条下列作业应当纳入非常规作业许可管理:

(一)岗位责任制范围以外的作业;

(二)本专业队种主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作业;

(三)超出或者没有可遵循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标准、规程、要求的作业;

(四)两个及以上不同内容或者不同单位施工交叉作业;

第十一条本规定应当实行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许可以外的作业可纳入常规作业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下列特殊作业应当纳入一级作业许可管理:

(一)应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

(五)其它具有较高及以上风险的作业。

第十三条下列特殊作业应当纳入二级作业许可管理:

(一)公司以外拉运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或者Ⅲ类以上放射源。

(二)应当用强酸酸洗作业或者应用剧毒物品。

(四)送变电设备安装、检修,6KV以上供电线路敷设、检修。

(五)气瓶库、残液回收库动火等二级工业施工动火。

(六)3人以上进入存在易燃易爆、中毒窒息可能的受限空间作业。

(七)垂直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30m的高处作业。

(八)水域深度大于1.5m的水上或者冰上作业、冰上人员及车辆通行。

(九)其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作业。

第十四条下列特殊作业应当纳入三级作业许可管理:

(一)公司矿区内拉运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Ⅲ类以上放射性物品。

(二)可能产生硫化氢或者对人体构成伤害的酸洗作业。

(三)变配电设备安装、检修,380V以上供(用)电线路敷设、检修。

(四)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物质的桶、箱、槽、瓶动火;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的容器、槽、罐动火;易燃易爆场所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使用非防爆设备作业等三级工业施工动火。

(五)3人以下进入存在易燃易爆、中毒窒息可能的受限空间或者深度大于2m的沟(壕、池)作业。

(六)5台以上电器设备或者用电总功率大于50KW或者易燃易爆、潮湿区域、有人员活动的区域等临时作业或者照明用电。

(七)垂直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5m小于30m的非专业高处作业;

(八)临时吊装质量大于10吨或者直径大于2m、或者长度大于10m的物体;临时吊装盛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箱体;吊装质量大于起重机械额定载荷75%的物体或者两台及以上吊车配合吊装、或者在特殊条件下吊装等关键吊装作业。

(九)其它可能存在较高危险性的作业。

第十五条下列特殊作业应当纳入四级作业许可管理:

(一)一般用电设备和大于220V小于380V下用电路线路检维修。

(二)除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外,其它在禁烟禁火区域的生产动火;人员聚集场所、办公区域非正常用火等四级工业施工动火。

(三)进入管道、容器或者深度大于1.5m的沟(壕、池)等受限空间作业。

(四)5台以下电器设备或者用电总功率小于50KW的临时作业或者照明用电。

(五)垂直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2m小于5m的非经常性高处作业。

(六)不属于特殊作业三级许可吊装内容的其它临时吊装作业。

(七)其它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

第三章作业策划和许可审批

第一节通用规定

第十六条组织和实施作业,应当在作业前根据其作业类别、级别,向上一级领导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结合作业内容、技术难度、作业环境等进行作业策划,按本规定有关要求填写、审批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作业策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阅、学习、熟悉涉及本作业的作业任务书、施工设计(图纸)、工作方案、作业指导等对健康安全与环境有要求的文件;

(二)查看作业现场或者进行作业现场调查,按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拟定风险控制措施;

(三)研究作业方案,确定作业内容、技术要求、区域点位、操作条件、周边环境、保障措施和时限,以及应用设备设施、工用具和作业流程(工序)、作业方法和现场检查、应急处置等程序;

(四)明确现场负责人、作业指挥人、作业人、监督人、监护人和其他参加人员,优选关键作业人员;

(五)拟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

(六)根据规定填写作业许可证,编制作业计划书、作业指导卡。

第十八条实施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作业现场负责人。

作业现场负责人由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人或者组织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其他人员担任现场负责人应当经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人或者组织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授权。

作业指挥人员由实施作业单位的领导或者实施作业站队的站队长、实施作业班组的班组长,或者单位领导、站队长、班组长授权的人员担任。

同一单位或者站队、班组组织、实施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单位或者站队、班组应当同时承担作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现场负责人可同时为作业指挥人。

第十九条员工实施常规作业,可只进行本规定第十七条

(一)、

(二)、(三)、(四)内容的策划。

第二十条超出或者没有可遵循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标准、规程、要求的作业,在策划时应当参照有关标准、规程、要求拟定满足作业健康安全与环境需要的标准、规程、要求。

没有可参照的标准、规程、要求时,应当按《防范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风险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拟定不超出健康安全与环境最低要求限度的标准、规程、要求。

第二十一条负责作业策划和作业许可证审批的部门、人员,应当对其策划和审批的作业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中需要实施许可的作业,不能按正常程序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可实行口头或者电话许可,不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二节特殊作业的策划和许可审批

第二十四条一级特殊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公司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组织作业单位、实施作业的单位(包括承包商、供应商)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专业技术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包括施工队伍负责人)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实施作业的单位组织编制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书;

(三)由公司专业技术或者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作业单位、施工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专业技术和主管部门负责人,评审确认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书;

(四)由实施作业的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审查确认后,依次送作业单位的施工队队、专业技术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审查确认,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二级特殊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作业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和作业单位、实施作业的单位专业技术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书;

(三)由作业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和作业单位、实施作业的单位专业技术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评审确认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书;

(四)由实施作业的单位组织填写《作业许可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查确认后,依次送作业单位施工队、专业技术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五)由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三级特殊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作业单位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作业的单位专业技术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部门主管人员,以及作业单位、实施作业的单位基层站队长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实施作业的单位基层站队填写《作业许可证》,报本单位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送作业单位施工队审核确认;

(三)由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四级特殊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作业的施工队长安全环保监管人员和负责作业的人员、实施作业的班组长、关键操作人员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负责作业的人员填写《作业许可证》;

(三)由负责作业的人员报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已确定的特殊作业,应当随审批《作业许可证》办理审批作业指导卡,属于二级及以上特殊作业还应当同时审批作业计划书。

第二十九条特殊作业涉及多个单位,所有有关单位都应当按照审批程序要求参加策划、方案制定,谁实施特殊作业谁填写《作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经可能受到危害及影响的相关方确认。

第三节非常规作业的策划和许可审批

第三十三条员工实施本岗位责任制以外的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组织作业的施工队长,组织实施作业的作业人员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实施作业的主要作业人员填写《作业许可证》;

(三)由安全环保部审批《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施工队实施本专业队种以外的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组织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作业的站队长、班组长、关键操作人员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实施作业的站队填写《作业许可证》;

(三)由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批准《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承包商在作业单位生产区域内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作业单位的分管领导或者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负责,组织作业涉及承包商或者承包商项目(现场)负责人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承包商填写《作业许可证》;

(三)由安全环保部审批《作业许可证》。

(三)由承包商审批《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超出或者没有可遵循健康安全与环境标准、规程、要求的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组织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或者部门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负责,组织安全环保管理、专业技术等部门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人员、实施作业人员队长共同进行作业策划,并拟定、评审应当遵循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标准、规程、要求;

(二)由实施作业队填写《作业许可证》;

(三)由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两个及以上不同作业内容或者不同单位施工交叉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分管领导、或者授权的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或者实施作业的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队长等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现场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人员填写《作业许可证》;

(三)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人员审核,批准《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非常规作业涉及特殊作业的应当按特殊作业要求进行作业策划,审批特殊作业许可。

特殊作业策划可与非常规作业策划同步进行。

第四章实施作业

第三十九条实行许可的作业,由现场负责人协调、管理,现场指挥人组织指挥作业,指定的作业人员作业,指定的监督、监护人员现场监督、监护。

现场负责、指挥、监督、监护以及作业人员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

组织、审批作业的部门或者领导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作业。

第四十条实施应当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作业实施时现场应有有效的作业许可证,并在现场明显处和现场指挥场所公示。

第四十一条实施作业的人员应满足其作业资质和操作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要求。

关键作业人员应当持有作业指导卡,属于国家或者企业规定的特种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证件上岗。

第四十二条实施作业的现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条件。

实施特殊作业的现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有相应且明显的警告、禁止和提示标志、标牌或者标识;

(二)施工区域设立明显的隔离、圈闭设施;

(三)无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及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四)无与作业无关的人员;

(五)有保证应急疏散的通道。

第四十三条实施作业应用的设备设施、工用具应当符合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要求。

在易燃易爆场所应用设备设施、工用具应当达到相应的防火防爆等级。

在潮湿或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照明应当采用安全电压。

拉运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源等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要求。

第四十四条现场负责人在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辨识现场、周边和气象动态变化可能带来的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检查现场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已经落实,作业、监督和监护人员、所需设备设施、工用具以及防护设施、应急物资等全部到位;

(三)查验作业指导卡、操作证等文件有效(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应当检验作业许可证);

(四)清点现场作业人员,清理无关人员;

(五)协调作业涉及单位等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五条作业指挥人在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向参加作业的人员讲解作业许可证或者其它许可文件,进行技术交底,明确作业分工、作业程序和责任,提示风险;

(二)检查现场风险控制措施已经落实,作业所需设备设施和工用具配备、警示标志设置、应急物资准备已经到位,现场、周边和气象满足作业条件;

(三)督导所有作业人员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工作分工和责任各就各位。

实施特殊作业或者非常规作业,应当向关键作业人员讲解或者组织关键作业人员阅读作业指导卡,组织模拟操作和模拟应急处置,达到全面掌握,由关键作业人员本人在作业指导卡上签名。

实施二级及以上特殊作业应当向参加作业的人员讲解作业计划书。

第四十六条现场负责人在检查确认拟实施的作业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可下达指令开始作业,并记录开始作业、重要作业和作业结束的时间。

作业指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负责人的指令指挥作业。

第四十七条实施作业的人员应当按作业许可证或者其它许可文件以及有关要求进行检查,确认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按作业指导书(或者指导卡)、操作规程作业。

实施特殊作业的关键作业人员应当在监督、监护下和规定的技术要求、作业方法以及作业区域、时间内作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实施作业的人员不准许作业:

(一)不了解作业内容或者技术要求、存在风险、应急措施;

(二)没有相应的操作证;

(三)没有作业许可证或者其它许可文件;

(四)没有作业指导卡;

(五)没有或者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六)特殊作业没有监护人员。

第四十八条实施作业的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作业。

在作业期间遇有险情,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危及个人人身安全时有权紧急避险。

第四十九条现场监督人员发现现场人员有违反健康安全与环境规章制度等违章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对故意违章违纪或者违章违纪不予改正、不服从监督的人员,有权责令其暂时停止工作或者离开作业现场。

现场监护人员应当始终保持关键作业人员、作业设备设施等被监护对象在监护范围内,联络或者控制有效。

对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告知被监护作业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并协助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实施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指挥人以及监督、监护、关键操作人员应当佩戴明显的标志。

在实施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期间,现场负责人、监督人、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特殊需要离开时,应当有相应人员接替。

第五十一条实施工业施工动火、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当按规定的方法和周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记入记录并报告现场负责人。

发现监测结果超出规定指标,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危及作业安全时立即告知有关人员停止作业直至撤离作业现场。

第五十二条已经许可的作业应当在许可的区域、点位、时间进行,不准擅自扩大作业区域、变更点位和时间。

特殊需要扩大作业区域或者变更点位、时间,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或者经原批准人同意。

第五十三条实施作业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发布终止作业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组织中断危险源,关停出现危害及影响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疏散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

第五十四条作业结束后,由现场负责人组织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因作业产生的危险源,清点现场人员和设备设施及工用具,清理废弃物,妥善安排后续生产或者作业。

执行作业许可证的作业经确认无误后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非执行作业许可证的作业经确认无误后记入有关记录),注明结束时间和完成情况,涉及相关方时应当向相关方通报作业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五十五条组织、实施作业的部门、单位和站队、班组等,应当对已经完成或者因故不能完成的作业进行总结,持续改进以后的作业。

第五十六条组织、实施特殊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同时执行相应的工作(作业)指南。

第五章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作业许可证为准许实施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的唯一凭证。

第五十八条作业许可证由公司统一设计。

一式三份,标注用于批准人留存或公示、沟通等用途,按作业许可证要求发放和保存。

第五十九条作业许可证应当按作业种类、级别和个票规定内容、要求填写或者打印,对组织和实施作业的单位、负责人、指挥人、作业人、监督人、监护人以及作业内容、涉及范围、风险提示、风险控制措施、应急处置程序、作业要求、作业日期、作业时间等表述清楚、准确,按单位统一编号,由组织作业的具体负责人填写或者授权填写,审查、审核、批准人员应当亲笔签字。

第六十条一个应当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项目中同时需要进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类的应当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可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一个特殊作业项目中同时需要进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类别不同级别的特殊作业,可按最高级别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一个特殊作业或者非常规作业项目中同时需要进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别的特殊作业或者非常规作业,应当按类别逐一办理作业许可证。

非常规作业涉及特殊作业时按特殊作业许可规定另行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已批准的作业许可证在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送达作业涉及的部门或者单位规定的份数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可复印,与原作业许可证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特殊作业和作业许可证时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确认需要延长时间的以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限为准。

工业施工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许可证一般最长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六十三条作业许可证应当随当项作业结束和规定时限到期而失效。

使用后的作业许可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一级《作业许可证》应当保存三年以上,二级《作业许可证》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三级以下《作业许可证》和《作业许可证》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第六十四条各有关专业技术、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及基层站队应当建立作业许可证登记(见附件2),按要求对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作业完成和保存进行登记。

第六十五条国家或者行业已经实行作业许可证的作业,能够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可不另行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不能够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另行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六十六条各级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专兼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应当把作业许可管理作为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和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重要内容,把作业许可管理作为各单位考核及评比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对作业许可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对未按规定执行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处理。

各单位、各部门违反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每名员工有权监督、纠正、举报其他单位、部门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举报的违反本规定行为,经核实对违反者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举报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上”或者“大于”、“高于”包括本数,所称“以下”或者“小于”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条本规定作业等级划分与上级有关规定存在不同时以本规定为准,其它与上级或者有关规定存在不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国家、行业已规定的特殊作业尚未包括在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生产工作特点制定有关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各单位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应当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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