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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婚姻家庭

目录

婚姻篇4

1.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大?

4

2.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4

3.无效婚姻有哪些?

4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为共同财产?

4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哪些?

5

6.夫妻之间可否订立财产协议?

5

7.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具有什么效力?

6

8.哪些情形下法院会准予离婚?

6

9.离婚时,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损失?

6

10.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产权归属?

7

11.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的产权归属?

7

12.诉讼离婚时,2周岁以下子女应随哪一方生活?

7

13.诉讼离婚时,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随哪一方生活?

8

1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给付方式?

8

15.子女抚育费应支付至何时?

8

16.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有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何处理?

9

案例9

继承篇10

1.什么是遗产,包括哪些内容?

10

2.继承何时发生?

11

3.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1

4.继承权纠纷的提起是否有时效限制?

11

5.法定继承按照什么顺序继承?

12

6.法定继承中遗产符合分配?

12

7.遗嘱的形式有哪些,效力如何?

12

8.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13

9.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如何处理?

13

案例14

侵权责任篇15

1.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如何赔偿?

15

2.小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5

3.遇到他人利用网络侵犯自身权益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15

4.孩子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6

5.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哪些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16

6.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被诉至人民法院后,赔偿顺序是什么?

16

7.机动车出租或借给他人使用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17

8.医院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遭受损害,哪些情况下医院不负赔偿责任?

17

9.哪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8

案例18

房产纠纷篇19

1.购房中的“五证”、“两书”是指什么?

19

2.房屋交付时,用户有哪些注意事项?

20

3.房屋尚欠银行贷款,口否出售?

21

4.已设立抵押的房屋被拆迁,抵押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21

5.擅自出售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产的行为有效吗?

21

6.通过房屋中介机构买房时,如何防止“一房二卖”?

22

7.抵押的房屋能否出租?

如已出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2

8.农村农民在出卖房屋后,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23

9.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有瑕疵的,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

23

案例23

 

婚姻篇

1.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大?

答: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结婚,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

2.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答:

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会与支持。

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3.无效婚姻有哪些?

答:

无效婚姻有以下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为共同财产?

答: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哪些?

答: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夫妻之间可否订立财产协议?

答: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7.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具有什么效力?

答: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它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应以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为前提。

8.哪些情形下法院会准予离婚?

答: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9.离婚时,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损失?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0.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产权归属?

答: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的产权归属?

答: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产权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2.诉讼离婚时,2周岁以下子女应随哪一方生活?

答:

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有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3.诉讼离婚时,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随哪一方生活?

答:

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若父方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给付方式?

答:

子女抚育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15.子女抚育费应支付至何时?

答: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6.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有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何处理?

答: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竞价取得;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案例

原告L与被告W于1982年10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1983年7月共同生育一女孩,现已成年独立生活。

原告L与被告W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打架十多次,被告W对原告L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

被告W经常赌博,曾受到行政处罚,并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而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直至感情破裂,2003年开始分居至今。

在原告L与被告W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分别三次向原告借款74800元,并出具了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告L与被告W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为夫妻不和于2003年开始分居至今,时间超过十年,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被告W向原告L借款74800元,因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内借款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而非夫妻双方对于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不能仅仅依据借条直接确认借条所记载的借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从借据的内容上看,只是对这笔钱款使用权的约定而并不涉及所有权,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并没有约定,至少约定不明确,原告L没有证据证明该钱款是其个人财产,因此,婚内借款不能成立,被告W不需偿还该借款,对原告L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继承篇

1.什么是遗产,包括哪些内容?

答: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有价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8)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何时发生?

答: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答: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继承权纠纷的提起是否有时效限制?

答: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5.法定继承按照什么顺序继承?

答:

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上述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上述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6.法定继承中遗产如何分配?

答: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7.遗嘱的形式有哪些,效力如何?

答:

遗嘱有: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8.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答: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9.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如何处理?

答: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案例

家住H县的刘某(化名)是一位盲人,一直随母亲曲某生活。

最近,为争夺80岁的老母亲留下的一套房产,刘某和其他五兄妹打起官司。

刘某诉称,母亲去世前立下口头遗嘱,将这套房屋及其所有财产全部由他一人继承,当时几位亲戚在场。

此外,母亲的丧葬费也是他负担,所以他理应获得这套房子全部产权。

法院认为,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作出,而刘某母亲生前所述非在危急情形下所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

不过考虑到刘某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份额上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

主审法官最后认定,房屋由刘某继承八分之三,其他5被告各继承八分之一。

由于房产不可分割,因此这套房屋归刘某所有,但他必须按照市场评估价值货币补偿其他5名兄弟姐妹。

侵权责任篇

1.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如何赔偿?

答: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小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10周岁以下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有财产,则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遇到他人利用网络侵犯自身权益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孩子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答: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幼儿园、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损害并非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对于10周岁以下的孩子,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应承担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对于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孩子,受到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只有在确实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5.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哪些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答: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与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6.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被诉至人民法院后,赔偿顺序是什么?

答:

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会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7.机动车出租或借给他人使用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医院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遭受损害,哪些情况下医院不负赔偿责任?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9.哪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2012年11月11日,对于年仅10岁的小宇来说,是个倒霉至极的日子。

当日下午6时左右,小宇在L县火车站某宿舍自家门前玩耍,突然一块砖头从天而降,砸中小宇头部。

小宇当即被送往L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为中型脑伤,中枢性失语,额骨粉碎、凹陷性骨折等,住院治疗32天,共花费医疗费用23517.20元,尚不包含3个月后还需进行颅骨修补手术的费用。

   接到报警后,L县J镇第二派出所通过现场调查、询问走访确认了事实。

事发时,该楼房楼顶只有小龙(2岁半)、小东(7岁)、小花(10岁)三个小孩在玩耍。

2012年11月11日18时左右,三小孩在玩耍中扔(推)下半块砖头,恰好砸中了楼下在自家门口玩耍的小宇,三小孩均有能力扔(推)下砖头,但无法确定究竟是哪个小孩扔(推)下的砖头。

   事发后,仅有小东父亲支付了10300元医疗费用,而其他两个孩子的父母均认为自己小孩没有责任。

鉴于双方对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月15日,小宇父母一纸诉状将三小孩及其法定监护人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

 L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及有效证据,能够确认被告小龙、小东、小花在楼顶玩耍时将半块砖头扔(推)下楼这一事实。

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砖头是其中一人扔(推)下楼的,无法确认具体侵权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中一人未扔(推)下砖头,无法排除其中任何一人。

因此,应由三人对原告小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L县法院一审判决三小孩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小宇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27617.2元。

因小宇医疗尚未终结,仍需继续治疗,待其实际产生费用之后,有权另案起诉。

房产纠纷篇

1.购房中的“五证”、“两书”是指什么?

答:

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其中必须具备“五证”和“两书”,具体为:

(1)《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又称《建设工程开工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6)《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7)《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件。

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一定查验房地产商是否具有合法的售房手续,“五证”和“两书”是否完备。

2.房屋交付时,用户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房屋交付时,用户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开发商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若未向购房人提供上述两项文件,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此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2)购房人持合同就可以到物业管理公司拿钥匙,拿钥匙之前,要求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公约规定的内容不应当侵害业主权利,在签约前,购房者要对公约仔细研究,充分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果不属于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业主有权拒绝。

3.房屋尚欠银行贷款,可否出售?

答:

房屋尚欠银行贷款,只能将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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