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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资料

物权法案例

1、物权法的结构原则表格

1.基本权利:

“宪法”第15条

1.社会政治原则:

私有财产公法限制

物权法基本原则

2.社会义务

私法限制

物权种类:

法定原则

物权客体:

特定原则

物权效力:

优先效力

2.体系结构原则:

物权绝对性

分离原则

自由效率

物权行为无因原则

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2、物权类型的体系构成表格

完全物权---------------------所有权

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利(本权用益物权

(不动产)永佃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尚物权类型体系

地役权

物典权(取消)

增“宅基地使用权”

定限物权

不动产(动产)抵押权

担保物权

占有质权(动产、权利)

动产

权利抵押留置权(法定)

权利

权利质权

3、物权的意义案例

(1)甲于3月1日出售某屋与乙,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登记。

甲于4月1日又将该物出售与丙,并即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

试问:

(1)甲与乙、甲与丙间至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何者优先?

(2)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屋?

(2)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半年后,已将该地出售与丙,并欲在该地该大厦。

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由无理由?

并明知甲乙间的约定时,是否不同?

甲与乙瑛设定何种权利,始足于确保其眺望不受妨碍?

4.物权的种类案例

(1)何谓物权法定原则?

为何要采物权法定原则?

有无“债权法定原则”现行“民法”上有多少种类的物权?

(2)甲、乙、丙等王氏宗亲兴建祠堂,为维护祖产和观瞻,约定出售祠堂两侧房屋时,其他宗亲又有县承买权,其效力如何?

设甲违反此项约定径将其所有房屋出售于第三人,并办理登记时,其法律关系如何?

5.物权的客体案例

某家经营小农场,自有土地二笔,共计3000坪;养牛30头。

甲另在相邻某乙所有土地设定地上权,盖二栋房屋。

又甲对牛商某丙有二个各为5万元的债权。

试问:

1.甲有何种权利?

以何为客体?

2.甲出售其“所有财产”于某丁时,如何将其财产转移于丁?

3.甲向某戊银行贷款时,如何以其财产设定担保?

6.图解

权力变动:

标的物特定原则

不动产(758)

甲经营农场一得订立一个买卖契约出售于他人

二笔土地动产(761)

不动产(2个所有权)权利转移地上权(758)

二栋房屋债权(294)

(2个所有权)

动产三十只牛不动产抵押(758)

(30个所有权)动产质权(884)

设定担保权利抵押(882,758)

权利一个地上权权利质权(900)

二个债权

 

7.物权的效力:

1.案例A有某笔土地设定抵押权于某债权人B,再设定地上权于C,复设定抵押权于D,C以地上权为客体先后设定抵押权给E和F。

试问:

1.各种权利的并存位序关系。

2.A将该地出卖于G,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B,C,D得对G主张何种权利?

3.B或D实施抵押权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2.图解

抵押权(B)权利抵押(E)

不动产所有权(A)地上权(C)

抵押权(D)权利抵押(F)

不动产买卖

所有权互易

的让与赠与

拍卖

受让人(G)

8.物权的保护

1.案例甲有某路旁空地,出租于乙,作为停车场。

某丙强行占有该地,经营槟榔摊和地下加油站,严重污染该地。

试问:

甲、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2.图解

767

所有人物权请求权时效:

大法官释字第107号

962:

甲为间接占有人

占有物上请求权时效:

2年(963)

甲丙184

所有权

侵占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

2、10年(197ІІ)

契约关系

179179

土地不当得利请求权时效:

15年(125)

债权上的占有

乙丙占有人物上请求权(962):

乙为直接占有人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1841前段,ІІ)

9.物权变动

1.案例甲出卖A屋和B车给乙,关于其所有权的移转,法律上应如何设其规定?

试思考可能的规范模式,并说明“现行法”上的制度。

图解如下:

于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所有权即行转移

意思主义

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与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所有权即行转移,

买卖契约但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于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时所有权始行

形式主义

有因性

买卖契约+物权行为

无因性

不动产:

登记

公示方法

分离原则动产:

交付

2.案例试就下列二例说明当事人间之物权变动关系:

(1)甲在某山坡向阳处建一小屋。

甲死亡,由乙继承,办理该继承登记后,出售与丙,并移转其所有权。

丙以该屋设定抵押权于丁。

(2)甲上山捕获白猴,出售与乙,依让与合意交付之,乙将该猴设定质权与丙。

丙外出,托丁看管,丁擅将该猴作为已有售与善意之戊,依让与合意交付之。

3.物权变动的体系构成

物权契约(758)

不动产单独行为(抛弃764)

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物权让与(761):

物权契约

物权动产抛弃(764):

单独行为

设定质权(884):

物权契约

得丧变更

消灭

变更:

主体、客体、能容变更

发生

事实行为:

先占、遗失物拾得

法律规定人之行为外事实:

死亡、天然孳息分离

其他:

公用征收等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绝对丧失相对丧失

移转取得

创设取得

案例图解如下:

甲事实行为

原始取得

房屋(不动产)

法律规定

乙:

继承

继承、移转取得

债权行为

买卖原始取得债权

丙物权行为(物权契约)

物权(所有权)继受、移转取得

物权行为(物权契约)

丁:

设定抵押继受、创设取得

 

9.物权行为

案例:

试就下列情形说明何者为物权行为,其适用的法律、及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20岁的甲以其机车与17岁乙的电脑互易,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

(2)甲为逃避其债权人乙的强制执行,与丙通谋虚伪于甲所有土地设定抵押权。

(3)甲出卖A画于乙,甲之店员吴交B画于乙的代理人。

图解表:

买卖契约

负担行为:

债权行为(债权行为)

设定抵押权之约定

所有权移转

法律行为

物权契约

不动产物权(758)抵押权设定

单独行为:

抛弃(764)

物权行为

物权移转(761)

物权契约

动产物权质权设定(885)

单独行为:

抛弃(764)

处分行为

契约:

债权让与(294)

准用权行为:

单独行为:

债务免除(343)

10.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

案例:

甲将A、B、C三书出卖于乙,依让与合意交付。

查A书系甲所有,B书系丙借甲阅读,C书系丁遗失为甲拾得。

试问:

1.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2.乙是否取得A、B、C三书所有权。

3.设甲系禁治产人时(或受乙诈欺),其法律效果如何?

4.试就此例分析检讨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理论。

本案例图解如下:

甲一个买卖契约

有权处分

A书一物权行为(761)乙取得所有权

无权处分(118)

B书一物权行为(761)乙恶意:

不能取得所有权

乙善意:

取得所有权(801、948)

无权处分(118)

乙恶意:

不能取得所有权

乙C书一物权行为(761)乙善意善意取得(801、948)

丁于2年内得回复其物(949)

11.公示、公信原则与土地登记制度

案例:

(1)甲建造某屋,由乙继承。

乙让售于丙,丙设定抵押权与丁,丁实行抵押权,由戊拍定之。

试说明甲屋物权之变动应办理何种登记,由谁申请?

登记的程序如何?

(2)甲有A地,因地政机关疏失登记为乙的名义,试问:

1,设该地被丙无权占有时,甲得否对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设乙将该地设定抵押权与善意丁时,甲得对乙、丁及地政机关主张何种权利?

(3)

12.依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案例:

1.甲出卖某地给乙,价金1000万元,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试问:

甲得否以买卖契约为订立书面,而主张买卖契约不生效力,不负交付其物并移转登记其所有权的义务?

2.价出售A地给乙,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地政机关误登记B地,或误将A地以丙致名义登记时,其法律关系如何?

3.价出售其地给乙,试就下列情形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甲将该地登记给乙,经过15年,迄未交付。

2,甲将该地交付给乙,经过15年,迄未登记。

以买卖为例,将前揭“最高法院”判例间解图示如下:

买卖契约(债权契约):

不要式

不动产交易

买卖

所有权移转(物权契约):

758,760(要式)

设定抵押权的约定(债权契约):

不要式

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定(物权契约):

758,760(要式)

13.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一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与处分

案例:

1.甲继承其父某屋所有权,未办理继承登记前,将该屋出售与乙。

试问:

1,甲乙间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2,乙如何请求甲办理该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

2.甲售某屋与乙,拒不办理登记,乙起诉请求,经判决胜诉确定,在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前,甲的债权人丙对该屋为强制执行时,乙得否提出异议之诉?

第二项不动产物权的消灭

案例;甲就其所有的土地为乙设定地上权,乙向丙丁借款,以其地上权先后为丙、丁设定抵押权。

丙以其债权(随同抵押权)设定权利质权于戊。

试就下列情形,说明其物权变更关系:

1,乙继承甲。

2,丁继承乙

第三项不动产物权的善乙取得

案例:

甲冒名继承登记某地为其所有,设定地上权给乙。

试问:

1,设乙不知甲给登记不正确时,得否主张取得地上权?

其法律依据何在?

2,设乙因重大过失不知甲冒名登记时,得否主张取得地上权?

3,设该地上权因约定事由发生而消灭,但未涂销,甲将该地所有权让与于善意治丙时,乙得否对丙主张其地上权仍继续存在?

4,设地政机关人员于乙申请地上权登记时,发现甲非真正所有人时,能否拒绝办理登记?

第四项预告登记

案例:

甲向乙购买某屋,支付部分价金,约定付清全部价金时始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甲深恐乙再处分该屋。

试问:

1,甲在法律上对其债权有何保全之道?

得否办理所谓“预告登记”?

具有何种功能?

2,办理预告登记后,乙将该屋让售于丙(或设定抵押权),并办毕登记。

甲得对乙或丙主张何种权利?

3,甲在办理预告登记后,乙将该屋出租与丁,并为交付,甲于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得否向丁请求返还该屋?

14.动产物权的变动

1.现实交付案例:

甲售A画给乙。

乙将转售该画给丙,甲依乙的指示径将画交付于丙。

1,说明A画的物权变动。

2,设乙丙间的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图解

买卖+让与合意买卖+让与合意

甲丙

交付

 

2.代理与动产物权之让与

案例:

1,甲交付100万元给乙,委其购画,并授予代理权,乙以甲之名义向丙购A画,并依让与合意支付价金,受领该画。

试说明:

1,100万元和A画所有权的变动。

2,乙在受领A画后,即擅以之作为已有出售于丁,并为交付时,其法律关系如何?

2,在前例题,设甲委任乙,以乙自己名义向丙购A画,支付价金,受让该画所有权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设甲委任乙,以乙自己名义出售B画于丙,其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图解

本人代理人

甲乙

效果归属

买卖契约

代理行为

让与合意(物权行为):

代理

即甲:

间接占有

现实交付:

占有媒介乙:

直接占有

物权变动简易交付

交付占有改定:

订立契约:

由乙代理

丙(相对人)返还请求权让与:

由乙代理

 

3.物权变动的体系构成

取得、设定、变更:

书面(758,760)+登记(758)

法律行为消灭:

抛弃:

单独行为(764)+登记(758)

事由:

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等

不动产

取得效力:

非经营登记,不得处分(759)

非依法律行为

消灭:

物之灭失等

善意取得(“土地法”43)

取得(761):

让与合意(物权契约)+交付

法律行为消灭单独行为:

抛弃(764)

动产物权

物权编:

时效取得、遗失物拾得、添附等

取得其他:

继承等

非依法律行为

消灭:

物之灭失等

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801,948等)

设定(884):

动产

法律行为

动产消灭:

抛弃(764)

质权善意取得(886,948)

取得:

非依法律行为(法定,928)

留置权

消灭:

抛弃(764)

权利抵押(882,883,758)

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权利质权(900,901,902等)

取得

设定

变更

丧失

 

3.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案例:

甲出售A地与乙,其后见地价高涨,为避免乙的强制执行,与丙通谋虚伪作成买卖,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丙死亡,丁继承,办理继承登记后,将该地设定抵押权与戊。

丁、戊均不知甲丙间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试说明当事人间法律关系。

图解:

土地买卖

乙甲

通谋虚伪买卖(345):

无效(87)

请求涂销登记(767)

通谋虚伪物权行为(758)无效(87):

土地仍属甲所有

不因继承取得土地所有权

请求涂销登记(1841)后段

继承

不适用善意取得

 

设定抵押权:

丁无权处分(118)

戊善意取得抵押权(“土地法”43)

4.动产物权变动

案例: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A小提琴,即出卖与乙,约定于3月3日交琴。

甲于3月3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琴所有权,但欲借用3日,乙同意之,并即开具支票支付。

甲复于3月4日将该琴出售与丙,并即依让与合意交付之。

甲于3月5日复将该琴出卖于丁,对丁虚称该琴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于丁,以代交付,移转该琴所有权。

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例的基本法律关系图示如下

买卖契约:

有效

乙让与合意

物权变动(760)交付:

占有改定

买卖契约:

出卖他人(乙)之物:

有效

甲丙让与合意

760现实交付

物权变动

801、948:

善意取得小提琴所有权

买卖契约出卖他人(丙)之物:

有效

丁让与合意

760交付:

物权变动

丁不能善意取得小提琴所有权

 

第四章所有权

第三款基于所有权而生的请求权

第一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1、案例:

甲乙共有(分别共有,共同共有)某屋,因地政机关作业登记疏失,误登记为某丙所有。

嗣该屋为丁无权占用。

试问谁得向丁诉请返还该屋?

2、占有人案例:

甲有A画,被乙所盗,让售与知情之丙,丙寄托该画于丁处,丁交某店员戊保管。

试问甲得向何人诉请返还A画?

3、买卖契约与无权占有案例:

甲出卖A屋于乙,试就下列情形,说明当事人间得否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1.甲将A屋出卖于乙后,虽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后甲将该屋出卖于丙,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A屋?

2.甲乙移转A屋所有权于乙,但未交屋时,乙得否向甲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乙复将该屋所有权移转于丙,或甲将该屋出租于丁时,其法律关系如何?

3.甲已交付A屋于乙,但未移转所有权,乙对甲的请求权罹于时效后,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A屋?

图解:

移转所有权

买卖契约

但未交付

出卖人甲乙买受人

买卖移转所有权

出租

丁丙

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取得占有权源

并得将其直接占有移转于第三人

有权占有

甲乙丙

有权占有

4、共有人逾越其应有部分行使权利

案例:

甲乙丙共有某地,应有部分各为1/3,甲占用土地之全部,辟建停车场,收取租金。

试问乙丙得对甲主张何种权利?

5.“民法”债编规定的类推适用案例;

甲有A犬,被乙所盗。

试问于下列情形甲得向乙主张何种权利:

1,丙误杀A犬,陪以B犬,甲得否向乙请求交付B犬?

2,乙欲返还A犬,于甲受领迟延中,该犬非因乙的重大过失而死亡。

3,A犬因乙的过失染有病毒,返还后甲的犬群遭受感染。

第二项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案例:

1.甲收藏有某件名画,乙公开声明该画为其家传之宝,于战乱中遗失,甲得否对乙主张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2.甲有某屋,被乙冒名登记为己有,15年后,甲发现其事,试说明甲主张消除登记的请求权基础?

3.甲承租乙的花园洋房,大树被狂风吹落丙地,压坏车库。

丙得否向甲或乙请求除去大树,回复车库的原状?

a)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时效取得

案例:

甲盗取乙所有的古董,以所有意思5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之。

试问:

1,甲能否取得该古董所有权?

甲为恶意时,得否取得其所有权?

2,设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能否取得古董所有权?

3,试就以上两个问题说明“时效取得”的意义、性质、“立法”意旨。

4,试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的规定论述时效取得制度。

第二项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案例:

甲有某画,出租于经营画廊之乙,租期届满后,乙对甲表示经查知该画为其先父遗物,物归原主,拒不返还,继续公然占有。

试问:

1、在何种要件下,乙得主张依时效取得该画所有权?

2、在乙依时效取得该画所有权前,甲得向乙主张何种权利。

3、在乙依时效取得该画所有权后,甲得否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三项不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案例:

1,甲有某屋出售于乙,即为交付,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20年后甲得继承人丙

以甲为禁治产人为理由,请求乙涂销登记,返还该屋。

乙以其于土地登记薄登记为所有人,已达20年,且为自主占有该屋,而主张时效取得该屋所有权,有无理由?

2,甲向乙购买某地,以所有、和平、继续的意思占有该地长达10年(或20年),于办理登记时,经测量始知该地为“国有”未登记土地。

试问:

1,甲得否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2,甲得否以“国有”财产局为被告请求协同其登记甲为所有人?

第四项其他财产权的时效取得

案例:

甲以行使地上权的意思,20年间继续、和平、公然在乙已登记的土地上建筑房屋。

试问:

1.甲得否主张时效取得地上权?

依何程序办理地上权登记?

2.在甲声请登记为地上权人前,或在甲向地政机关申请登记后,在办毕登记前,乙得否依第767条规定诉请甲拆屋还地?

第二款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一项概说

试阅读“民法”第774条至第798条规定,说明如下问题:

1,诸此规定的立法目的和规范内容。

2,相邻关系上的权利是否具有地役权的性质。

3,何条规定属于第184条第2项所称“保护他人之法律”?

4,诸此条文是否皆为强行规定?

当事人得否依合意排除,或预先抛弃其权利(如第787条邻地通行权)?

5,诸此规定在地上权人与永佃权人间,或承租人与土地所有人,承租人与使用借贷人间有无类推适用余地?

6,所谓邻地是否限于直接毗邻的土地?

7,所谓价金,其法律性质如何?

8,民法规定是否足以合理规范相邻关系上的社会生活?

第四项邻地的利用

案例:

甲、乙共有一笔A地,嗣后分割为B、C二笔土地,分别由甲、乙二人取得。

甲死亡,由丙继承B地,乙将C地出卖与丁,并移转其所有权。

丙以B地已成袋地为理由,请求开设道路,通行C地,有无理由,应否支付偿金?

第六项越界建筑

案例:

甲地与乙地相邻,甲在乙外出期间在甲所有土地上兴建房屋,屋顶阳台侵入乙地二公尺,地下室侵入乙地三公尺,围墙一半盖在乙地之上。

试问:

1、乙回来后发现其事,即提出异议或未即提出异议时,其法律关系?

2、甲因故意或过失越界建筑,与非因故意或过失,其法律关系有无不同?

3、乙发现其事时,甲越界建筑房屋已完成或未完成,其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4、设甲系基地承租人或无权占有时,其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5、甲、乙分别将其土地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其法律关系?

第四项区分所有的公寓大厦

示意图:

单独所有、共有

区分所有权之标的

专有部分适用不动产物权规定

区分所有权人专用

使用

约定公用

建筑物由区分所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共有所有权

不属专有建筑物部分(如楼梯间、地下室)

法定建筑物之附属物(如排水、防火、空调、管线等设备)

建筑物之附属设备(如消防栓、天井、停车场、游泳池)

物权共有部分附属建筑物(如别栋建物的仓库)

关系(共用部分分类约定

专有部分(如交谊厅、会议室)

全体共用(大公)

一部共用(小公)

共用部分之专用权(约定专用)

区分所有公寓大厦

所有权

基地

使用权(地上权、租赁权等)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

管理管理委员会

组织管理负责人民法的特别法

住户主管机关(第2条)

管理服务人(物业公司)监督(第8条第2项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行政法”第9条第3、4项等)

法律其他法律罚锾(第38条、第

规范规约39条第1项)

基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刑法”规定(第39条第2项)

公寓大厦的法律关系及其基本结构图示如下:

共用部分

屋顶

外墙

--------

D-------A

-------

------

区分所有公寓大厦

------专有部分

E楼梯B

建筑物-------

-------

-------

基地F-------C

所有权

使用权

共用部分?

地下室得否为区分所有之标的?

共用部分?

停车位得否为区分所有之标的?

第二款先占

案例1,18岁的甲捕获海龟,经其父允许,在庙前出售。

乙购该龟,在背上刻上其姓名,依地方习俗放生于海,为禁治产人丙所捕获。

乙向丙请求返还,有无理由?

案例2,甲丢弃情书、日记于收集可燃物的垃圾桶内。

乙以所有意思占有之。

甲查知其事,得否向乙请求返还?

第三款遗失物之拾得

案例1:

甲有名表,设质于乙,被丙所盗,丙逃往中掉落该表,由丁拾得之。

试问:

1,该表是否为遗失物?

2,设丁于1月1日拾得该表,迟至2月8日揭示,2月15日报告警署并交付其物,无人认领时,丁得否(或何时)取得其所有权,是否具有溯及力,乙得质权是否消灭?

设丁明知遗失物的所有人,未为通知,半个月后报告警署交付其物时,得否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3,设丁拾得该表后,因过失致其灭失时,应否负赔偿责任?

案例2:

某甲遗失面额10万元的支票,存款50万元的邮局活存和印章,为路人乙所拾得。

试问如何计算乙得请求的报酬?

若捡到支票等物之人,系值勤中的台北市警局交通警察、百货公司的店员、火车站的站员时,谁为拾得人,应如何处理?

第四款埋藏物的发见

案例1:

甲查知乙所有的房屋曾为盗巢,墙壁中藏有物主不明的宝物。

甲趁乙举家外出观光期间,破墙取出一把名贵镶玉宝剑。

试问甲是否取得该宝剑所有权?

乙得否主张共有该宝剑?

案例2:

甲雇乙掘地,乙发现一批龙银,大声欢呼,为路人丙所见,抢先占有之。

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添附涉及动产物权变动和债权平衡关系,图示如下:

要件:

动产成为不动产重要成分

不动产附和

效果:

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要件:

附和排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

动产附和原则:

共有合成物

效果:

例外:

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权

动产

所有要件:

不能识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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