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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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资料
物权法案例
1、物权法的结构原则表格
1.基本权利:
“宪法”第15条
1.社会政治原则:
私有财产公法限制
物权法基本原则
2.社会义务
私法限制
物权种类:
法定原则
物权客体:
特定原则
物权效力:
优先效力
2.体系结构原则:
物权绝对性
分离原则
自由效率
物权行为无因原则
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2、物权类型的体系构成表格
完全物权---------------------所有权
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利(本权用益物权
(不动产)永佃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尚物权类型体系
地役权
物典权(取消)
增“宅基地使用权”
定限物权
不动产(动产)抵押权
担保物权
占有质权(动产、权利)
动产
权利抵押留置权(法定)
权利
权利质权
3、物权的意义案例
(1)甲于3月1日出售某屋与乙,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登记。
甲于4月1日又将该物出售与丙,并即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
试问:
(1)甲与乙、甲与丙间至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何者优先?
(2)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屋?
(2)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半年后,已将该地出售与丙,并欲在该地该大厦。
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由无理由?
并明知甲乙间的约定时,是否不同?
甲与乙瑛设定何种权利,始足于确保其眺望不受妨碍?
4.物权的种类案例
(1)何谓物权法定原则?
为何要采物权法定原则?
有无“债权法定原则”现行“民法”上有多少种类的物权?
(2)甲、乙、丙等王氏宗亲兴建祠堂,为维护祖产和观瞻,约定出售祠堂两侧房屋时,其他宗亲又有县承买权,其效力如何?
设甲违反此项约定径将其所有房屋出售于第三人,并办理登记时,其法律关系如何?
5.物权的客体案例
某家经营小农场,自有土地二笔,共计3000坪;养牛30头。
甲另在相邻某乙所有土地设定地上权,盖二栋房屋。
又甲对牛商某丙有二个各为5万元的债权。
试问:
1.甲有何种权利?
以何为客体?
2.甲出售其“所有财产”于某丁时,如何将其财产转移于丁?
3.甲向某戊银行贷款时,如何以其财产设定担保?
6.图解
权力变动:
标的物特定原则
不动产(758)
甲经营农场一得订立一个买卖契约出售于他人
二笔土地动产(761)
不动产(2个所有权)权利转移地上权(758)
二栋房屋债权(294)
(2个所有权)
动产三十只牛不动产抵押(758)
(30个所有权)动产质权(884)
设定担保权利抵押(882,758)
权利一个地上权权利质权(900)
二个债权
7.物权的效力:
1.案例A有某笔土地设定抵押权于某债权人B,再设定地上权于C,复设定抵押权于D,C以地上权为客体先后设定抵押权给E和F。
试问:
1.各种权利的并存位序关系。
2.A将该地出卖于G,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B,C,D得对G主张何种权利?
3.B或D实施抵押权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2.图解
抵押权(B)权利抵押(E)
不动产所有权(A)地上权(C)
抵押权(D)权利抵押(F)
不动产买卖
所有权互易
的让与赠与
拍卖
受让人(G)
8.物权的保护
1.案例甲有某路旁空地,出租于乙,作为停车场。
某丙强行占有该地,经营槟榔摊和地下加油站,严重污染该地。
试问:
甲、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2.图解
767
所有人物权请求权时效:
大法官释字第107号
962:
甲为间接占有人
占有物上请求权时效:
2年(963)
甲丙184
所有权
侵占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
2、10年(197ІІ)
契约关系
179179
土地不当得利请求权时效:
15年(125)
债权上的占有
乙丙占有人物上请求权(962):
乙为直接占有人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1841前段,ІІ)
9.物权变动
1.案例甲出卖A屋和B车给乙,关于其所有权的移转,法律上应如何设其规定?
试思考可能的规范模式,并说明“现行法”上的制度。
图解如下:
于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所有权即行转移
意思主义
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与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所有权即行转移,
:
买卖契约但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于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时所有权始行
形式主义
有因性
:
买卖契约+物权行为
无因性
不动产:
登记
公示方法
分离原则动产:
交付
2.案例试就下列二例说明当事人间之物权变动关系:
(1)甲在某山坡向阳处建一小屋。
甲死亡,由乙继承,办理该继承登记后,出售与丙,并移转其所有权。
丙以该屋设定抵押权于丁。
(2)甲上山捕获白猴,出售与乙,依让与合意交付之,乙将该猴设定质权与丙。
丙外出,托丁看管,丁擅将该猴作为已有售与善意之戊,依让与合意交付之。
3.物权变动的体系构成
物权契约(758)
不动产单独行为(抛弃764)
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物权让与(761):
物权契约
物权动产抛弃(764):
单独行为
设定质权(884):
物权契约
得丧变更
消灭
变更:
主体、客体、能容变更
发生
事实行为:
先占、遗失物拾得
法律规定人之行为外事实:
死亡、天然孳息分离
其他:
公用征收等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绝对丧失相对丧失
移转取得
创设取得
案例图解如下:
甲事实行为
原始取得
房屋(不动产)
法律规定
乙:
继承
继承、移转取得
债权行为
买卖原始取得债权
丙物权行为(物权契约)
物权(所有权)继受、移转取得
物权行为(物权契约)
丁:
设定抵押继受、创设取得
9.物权行为
案例:
试就下列情形说明何者为物权行为,其适用的法律、及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20岁的甲以其机车与17岁乙的电脑互易,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
(2)甲为逃避其债权人乙的强制执行,与丙通谋虚伪于甲所有土地设定抵押权。
(3)甲出卖A画于乙,甲之店员吴交B画于乙的代理人。
图解表:
买卖契约
负担行为:
债权行为(债权行为)
设定抵押权之约定
所有权移转
法律行为
物权契约
不动产物权(758)抵押权设定
单独行为:
抛弃(764)
物权行为
物权移转(761)
物权契约
动产物权质权设定(885)
单独行为:
抛弃(764)
处分行为
契约:
债权让与(294)
准用权行为:
单独行为:
债务免除(343)
10.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
案例:
甲将A、B、C三书出卖于乙,依让与合意交付。
查A书系甲所有,B书系丙借甲阅读,C书系丁遗失为甲拾得。
试问:
1.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2.乙是否取得A、B、C三书所有权。
3.设甲系禁治产人时(或受乙诈欺),其法律效果如何?
4.试就此例分析检讨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理论。
本案例图解如下:
甲一个买卖契约
有权处分
A书一物权行为(761)乙取得所有权
无权处分(118)
B书一物权行为(761)乙恶意:
不能取得所有权
乙善意:
取得所有权(801、948)
无权处分(118)
乙恶意:
不能取得所有权
乙C书一物权行为(761)乙善意善意取得(801、948)
丁于2年内得回复其物(949)
11.公示、公信原则与土地登记制度
案例:
(1)甲建造某屋,由乙继承。
乙让售于丙,丙设定抵押权与丁,丁实行抵押权,由戊拍定之。
试说明甲屋物权之变动应办理何种登记,由谁申请?
登记的程序如何?
(2)甲有A地,因地政机关疏失登记为乙的名义,试问:
1,设该地被丙无权占有时,甲得否对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设乙将该地设定抵押权与善意丁时,甲得对乙、丁及地政机关主张何种权利?
(3)
12.依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案例:
1.甲出卖某地给乙,价金1000万元,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试问:
甲得否以买卖契约为订立书面,而主张买卖契约不生效力,不负交付其物并移转登记其所有权的义务?
2.价出售A地给乙,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地政机关误登记B地,或误将A地以丙致名义登记时,其法律关系如何?
3.价出售其地给乙,试就下列情形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甲将该地登记给乙,经过15年,迄未交付。
2,甲将该地交付给乙,经过15年,迄未登记。
以买卖为例,将前揭“最高法院”判例间解图示如下:
买卖契约(债权契约):
不要式
不动产交易
买卖
所有权移转(物权契约):
758,760(要式)
设定抵押权的约定(债权契约):
不要式
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定(物权契约):
758,760(要式)
13.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一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与处分
案例:
1.甲继承其父某屋所有权,未办理继承登记前,将该屋出售与乙。
试问:
1,甲乙间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2,乙如何请求甲办理该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
2.甲售某屋与乙,拒不办理登记,乙起诉请求,经判决胜诉确定,在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前,甲的债权人丙对该屋为强制执行时,乙得否提出异议之诉?
第二项不动产物权的消灭
案例;甲就其所有的土地为乙设定地上权,乙向丙丁借款,以其地上权先后为丙、丁设定抵押权。
丙以其债权(随同抵押权)设定权利质权于戊。
试就下列情形,说明其物权变更关系:
1,乙继承甲。
2,丁继承乙
第三项不动产物权的善乙取得
案例:
甲冒名继承登记某地为其所有,设定地上权给乙。
试问:
1,设乙不知甲给登记不正确时,得否主张取得地上权?
其法律依据何在?
2,设乙因重大过失不知甲冒名登记时,得否主张取得地上权?
3,设该地上权因约定事由发生而消灭,但未涂销,甲将该地所有权让与于善意治丙时,乙得否对丙主张其地上权仍继续存在?
4,设地政机关人员于乙申请地上权登记时,发现甲非真正所有人时,能否拒绝办理登记?
第四项预告登记
案例:
甲向乙购买某屋,支付部分价金,约定付清全部价金时始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甲深恐乙再处分该屋。
试问:
1,甲在法律上对其债权有何保全之道?
得否办理所谓“预告登记”?
具有何种功能?
2,办理预告登记后,乙将该屋让售于丙(或设定抵押权),并办毕登记。
甲得对乙或丙主张何种权利?
3,甲在办理预告登记后,乙将该屋出租与丁,并为交付,甲于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得否向丁请求返还该屋?
14.动产物权的变动
1.现实交付案例:
甲售A画给乙。
乙将转售该画给丙,甲依乙的指示径将画交付于丙。
1,说明A画的物权变动。
2,设乙丙间的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图解
乙
买卖+让与合意买卖+让与合意
甲丙
交付
2.代理与动产物权之让与
案例:
1,甲交付100万元给乙,委其购画,并授予代理权,乙以甲之名义向丙购A画,并依让与合意支付价金,受领该画。
试说明:
1,100万元和A画所有权的变动。
2,乙在受领A画后,即擅以之作为已有出售于丁,并为交付时,其法律关系如何?
2,在前例题,设甲委任乙,以乙自己名义向丙购A画,支付价金,受让该画所有权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设甲委任乙,以乙自己名义出售B画于丙,其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图解
本人代理人
甲乙
效果归属
买卖契约
代理行为
让与合意(物权行为):
代理
即甲:
间接占有
现实交付:
占有媒介乙:
直接占有
物权变动简易交付
交付占有改定:
订立契约:
由乙代理
丙(相对人)返还请求权让与:
由乙代理
3.物权变动的体系构成
取得、设定、变更:
书面(758,760)+登记(758)
法律行为消灭:
抛弃:
单独行为(764)+登记(758)
事由:
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等
不动产
取得效力:
非经营登记,不得处分(759)
非依法律行为
消灭:
物之灭失等
善意取得(“土地法”43)
取得(761):
让与合意(物权契约)+交付
法律行为消灭单独行为:
抛弃(764)
动产物权
物权编:
时效取得、遗失物拾得、添附等
取得其他:
继承等
非依法律行为
消灭:
物之灭失等
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801,948等)
设定(884):
动产
法律行为
动产消灭:
抛弃(764)
质权善意取得(886,948)
取得:
非依法律行为(法定,928)
留置权
消灭:
抛弃(764)
权利抵押(882,883,758)
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权利质权(900,901,902等)
取得
设定
变更
丧失
3.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案例:
甲出售A地与乙,其后见地价高涨,为避免乙的强制执行,与丙通谋虚伪作成买卖,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丙死亡,丁继承,办理继承登记后,将该地设定抵押权与戊。
丁、戊均不知甲丙间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试说明当事人间法律关系。
图解:
土地买卖
乙甲
通谋虚伪买卖(345):
无效(87)
请求涂销登记(767)
通谋虚伪物权行为(758)无效(87):
土地仍属甲所有
丙
不因继承取得土地所有权
请求涂销登记(1841)后段
继承
不适用善意取得
丁
设定抵押权:
丁无权处分(118)
戊善意取得抵押权(“土地法”43)
戊
4.动产物权变动
案例: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A小提琴,即出卖与乙,约定于3月3日交琴。
甲于3月3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琴所有权,但欲借用3日,乙同意之,并即开具支票支付。
甲复于3月4日将该琴出售与丙,并即依让与合意交付之。
甲于3月5日复将该琴出卖于丁,对丁虚称该琴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于丁,以代交付,移转该琴所有权。
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例的基本法律关系图示如下
买卖契约:
有效
乙让与合意
物权变动(760)交付:
占有改定
买卖契约:
出卖他人(乙)之物:
有效
甲丙让与合意
760现实交付
物权变动
801、948:
善意取得小提琴所有权
买卖契约出卖他人(丙)之物:
有效
丁让与合意
760交付:
无
物权变动
丁不能善意取得小提琴所有权
第四章所有权
第三款基于所有权而生的请求权
第一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1、案例:
甲乙共有(分别共有,共同共有)某屋,因地政机关作业登记疏失,误登记为某丙所有。
嗣该屋为丁无权占用。
试问谁得向丁诉请返还该屋?
2、占有人案例:
甲有A画,被乙所盗,让售与知情之丙,丙寄托该画于丁处,丁交某店员戊保管。
试问甲得向何人诉请返还A画?
3、买卖契约与无权占有案例:
甲出卖A屋于乙,试就下列情形,说明当事人间得否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1.甲将A屋出卖于乙后,虽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后甲将该屋出卖于丙,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A屋?
2.甲乙移转A屋所有权于乙,但未交屋时,乙得否向甲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乙复将该屋所有权移转于丙,或甲将该屋出租于丁时,其法律关系如何?
3.甲已交付A屋于乙,但未移转所有权,乙对甲的请求权罹于时效后,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A屋?
图解:
移转所有权
买卖契约
但未交付
出卖人甲乙买受人
买卖移转所有权
出租
丁丙
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取得占有权源
并得将其直接占有移转于第三人
有权占有
甲乙丙
有权占有
4、共有人逾越其应有部分行使权利
案例:
甲乙丙共有某地,应有部分各为1/3,甲占用土地之全部,辟建停车场,收取租金。
试问乙丙得对甲主张何种权利?
5.“民法”债编规定的类推适用案例;
甲有A犬,被乙所盗。
试问于下列情形甲得向乙主张何种权利:
1,丙误杀A犬,陪以B犬,甲得否向乙请求交付B犬?
2,乙欲返还A犬,于甲受领迟延中,该犬非因乙的重大过失而死亡。
3,A犬因乙的过失染有病毒,返还后甲的犬群遭受感染。
第二项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案例:
1.甲收藏有某件名画,乙公开声明该画为其家传之宝,于战乱中遗失,甲得否对乙主张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2.甲有某屋,被乙冒名登记为己有,15年后,甲发现其事,试说明甲主张消除登记的请求权基础?
3.甲承租乙的花园洋房,大树被狂风吹落丙地,压坏车库。
丙得否向甲或乙请求除去大树,回复车库的原状?
a)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时效取得
案例:
甲盗取乙所有的古董,以所有意思5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之。
试问:
1,甲能否取得该古董所有权?
甲为恶意时,得否取得其所有权?
2,设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能否取得古董所有权?
3,试就以上两个问题说明“时效取得”的意义、性质、“立法”意旨。
4,试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的规定论述时效取得制度。
第二项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案例:
甲有某画,出租于经营画廊之乙,租期届满后,乙对甲表示经查知该画为其先父遗物,物归原主,拒不返还,继续公然占有。
试问:
1、在何种要件下,乙得主张依时效取得该画所有权?
2、在乙依时效取得该画所有权前,甲得向乙主张何种权利。
3、在乙依时效取得该画所有权后,甲得否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三项不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案例:
1,甲有某屋出售于乙,即为交付,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20年后甲得继承人丙
以甲为禁治产人为理由,请求乙涂销登记,返还该屋。
乙以其于土地登记薄登记为所有人,已达20年,且为自主占有该屋,而主张时效取得该屋所有权,有无理由?
2,甲向乙购买某地,以所有、和平、继续的意思占有该地长达10年(或20年),于办理登记时,经测量始知该地为“国有”未登记土地。
试问:
1,甲得否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2,甲得否以“国有”财产局为被告请求协同其登记甲为所有人?
第四项其他财产权的时效取得
案例:
甲以行使地上权的意思,20年间继续、和平、公然在乙已登记的土地上建筑房屋。
试问:
1.甲得否主张时效取得地上权?
依何程序办理地上权登记?
2.在甲声请登记为地上权人前,或在甲向地政机关申请登记后,在办毕登记前,乙得否依第767条规定诉请甲拆屋还地?
第二款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一项概说
试阅读“民法”第774条至第798条规定,说明如下问题:
1,诸此规定的立法目的和规范内容。
2,相邻关系上的权利是否具有地役权的性质。
3,何条规定属于第184条第2项所称“保护他人之法律”?
4,诸此条文是否皆为强行规定?
当事人得否依合意排除,或预先抛弃其权利(如第787条邻地通行权)?
5,诸此规定在地上权人与永佃权人间,或承租人与土地所有人,承租人与使用借贷人间有无类推适用余地?
6,所谓邻地是否限于直接毗邻的土地?
7,所谓价金,其法律性质如何?
8,民法规定是否足以合理规范相邻关系上的社会生活?
第四项邻地的利用
案例:
甲、乙共有一笔A地,嗣后分割为B、C二笔土地,分别由甲、乙二人取得。
甲死亡,由丙继承B地,乙将C地出卖与丁,并移转其所有权。
丙以B地已成袋地为理由,请求开设道路,通行C地,有无理由,应否支付偿金?
第六项越界建筑
案例:
甲地与乙地相邻,甲在乙外出期间在甲所有土地上兴建房屋,屋顶阳台侵入乙地二公尺,地下室侵入乙地三公尺,围墙一半盖在乙地之上。
试问:
1、乙回来后发现其事,即提出异议或未即提出异议时,其法律关系?
2、甲因故意或过失越界建筑,与非因故意或过失,其法律关系有无不同?
3、乙发现其事时,甲越界建筑房屋已完成或未完成,其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4、设甲系基地承租人或无权占有时,其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5、甲、乙分别将其土地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其法律关系?
第四项区分所有的公寓大厦
示意图:
单独所有、共有
区分所有权之标的
专有部分适用不动产物权规定
区分所有权人专用
使用
约定公用
建筑物由区分所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共有所有权
不属专有建筑物部分(如楼梯间、地下室)
法定建筑物之附属物(如排水、防火、空调、管线等设备)
建筑物之附属设备(如消防栓、天井、停车场、游泳池)
物权共有部分附属建筑物(如别栋建物的仓库)
关系(共用部分分类约定
专有部分(如交谊厅、会议室)
全体共用(大公)
一部共用(小公)
共用部分之专用权(约定专用)
区分所有公寓大厦
所有权
基地
使用权(地上权、租赁权等)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
管理管理委员会
组织管理负责人民法的特别法
住户主管机关(第2条)
管理服务人(物业公司)监督(第8条第2项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行政法”第9条第3、4项等)
法律其他法律罚锾(第38条、第
规范规约39条第1项)
基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刑法”规定(第39条第2项)
公寓大厦的法律关系及其基本结构图示如下:
共用部分
屋顶
外墙
--------
D-------A
-------
------
区分所有公寓大厦
------专有部分
E楼梯B
建筑物-------
-------
-------
基地F-------C
所有权
使用权
共用部分?
地下室得否为区分所有之标的?
共用部分?
停车位得否为区分所有之标的?
第二款先占
案例1,18岁的甲捕获海龟,经其父允许,在庙前出售。
乙购该龟,在背上刻上其姓名,依地方习俗放生于海,为禁治产人丙所捕获。
乙向丙请求返还,有无理由?
案例2,甲丢弃情书、日记于收集可燃物的垃圾桶内。
乙以所有意思占有之。
甲查知其事,得否向乙请求返还?
第三款遗失物之拾得
案例1:
甲有名表,设质于乙,被丙所盗,丙逃往中掉落该表,由丁拾得之。
试问:
1,该表是否为遗失物?
2,设丁于1月1日拾得该表,迟至2月8日揭示,2月15日报告警署并交付其物,无人认领时,丁得否(或何时)取得其所有权,是否具有溯及力,乙得质权是否消灭?
设丁明知遗失物的所有人,未为通知,半个月后报告警署交付其物时,得否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3,设丁拾得该表后,因过失致其灭失时,应否负赔偿责任?
案例2:
某甲遗失面额10万元的支票,存款50万元的邮局活存和印章,为路人乙所拾得。
试问如何计算乙得请求的报酬?
若捡到支票等物之人,系值勤中的台北市警局交通警察、百货公司的店员、火车站的站员时,谁为拾得人,应如何处理?
第四款埋藏物的发见
案例1:
甲查知乙所有的房屋曾为盗巢,墙壁中藏有物主不明的宝物。
甲趁乙举家外出观光期间,破墙取出一把名贵镶玉宝剑。
试问甲是否取得该宝剑所有权?
乙得否主张共有该宝剑?
案例2:
甲雇乙掘地,乙发现一批龙银,大声欢呼,为路人丙所见,抢先占有之。
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添附涉及动产物权变动和债权平衡关系,图示如下:
要件:
动产成为不动产重要成分
不动产附和
效果:
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要件:
附和排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
动产附和原则:
共有合成物
效果:
例外:
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权
动产
所有要件:
不能识别、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