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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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模板
编号:
_____________
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
合同
工程承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分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XX]131号)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项目业主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XXXX
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资质专业及等级:
XXX
复审时间:
20XX年8月30日复审;
有效期:
到20XX年12月31日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XX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第XX合同段
工程地点:
XX省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以附件1、《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为准
3、分包工作期限
按工程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工程承包人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有关项目工程质量的标准要求。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6、标准规范
按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及规定。
7、施工总承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总承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1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1套;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项目业主负责;
10.2、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时间为:
按业主的路基交付时间;
10.3、工程承包人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所需的临时水、电、电讯、劳务分包人驻地、施工管线、施工道路等的修建费用(包括工费、料费、机械费、临时工程用地费和管理费),在计算劳务报酬时一并计入《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单价内,由劳务分包人完成,不再另行支付;
10.4、由于劳务分包人具备一定的设备能力,且工程承包人为完成本项目,也需要对外租赁部分设备,经双方协商,劳务分包人同意将其自有设备租赁给工程承包人(详见《本合同主要设备清单》)。
这部分设备由劳务分包人自行使用。
为有效提高设备利用率和降低管理难度及成本,工程承包人将这部分设备的租赁费、燃润油、安装费(包括场地租用费、平整土建费用)、进出场费用、调试费用、操作人员工资等全部机械费用,在计算劳务报酬时全部计入到各细目工程价格中,按计件制方式支付。
详见《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
但对于场地土地租用手续由工程承包人协助劳务分包人办理;
10.5、劳务分包人在完成第10.3的工作内容后,可以将发生的工程费用发票提供给工程承包人,经工程承包人审核后,可以获得这部分费用的暂时支付;
10.6、劳务分包人在按照《本合同主要设备清单》组织设备进场并安装、调试完成后,可以将进场及安装调试的发票提供给工程承包人,经工程承包人审核后,可以获得这部分费用的暂时支付;
10.7、第10.5、10.6款的暂时支付费用,由工程承包人在后续每期的劳务报酬结算款中分三期扣除;
10.8、在工程开工前,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保护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10.9、工程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10、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报酬;
10.11、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设备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复、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制作、安装费用含在《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单价内,不另行支付),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由于劳务分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不能按时获得业主计量支付的,责任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工程承包人不支付当期的劳务报酬;
11.7、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11、严格执行劳务人员工资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禁止将劳务人员工资挪作他用。
劳务分包人应建立施工现场档案资料,具体为:
(1)、劳务作业项目现场管理日志;
(2)、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和安全培训记录;
(3)、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单;
每月应将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造册后,交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审查后监督发放。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及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村庄)、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安全生产费用计入《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内,其支付办法按项目业主的计量支付规定,由劳务分包人提供实际发生的费用发票,经工程承包包人审核后,支付,但此项费用为最高限额,突破后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负责;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仓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措施费用计入《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另行支付;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费用计入《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不另行支付,但必须符合工程承包人的管理规定和接受工程承包人的检查;
13.4、劳务分包人因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修建炸药库,由工程承包人协助其办理征地及修建、验收手续,费用(已含在《劳务工程量清单单价》内),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炸药库房及民爆物品的管理由工程承包人派专人负责,工资及生活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标准按元/人/月,共计人,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不足1月按1月计算,费用在每期劳务报酬支付时扣除;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工程承包人负责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15.2、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行承担;
15.3、劳务分包人为自己使用的机械(经双方协商,包括租赁给工程承包人在本项目上或本合同明确的工程范围使用的机械)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由于未进行保险导致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不承提任何责任;
15.4、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7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主要为爆破器材、沥青、水泥、钢筋)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2):
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进行材料供应;设备供应见附件3--《本合同主要设备清单》;为保证材料的质量并杜绝浪费,工程承包人将这些材料一并作价到《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单价内,对这些材料采用价拨的方式给劳务分包人(价拨的价格经劳务分包人同意),在每期劳务报酬结算时按实际使用量扣款;为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设备的使用费也一并作价到《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单价内,不另行支付;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扣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爆破器材的使用、保管、运输必须符合工程承包人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其他材料(除16.1款列明的材料外,包括燃料油、低值易耗材料等)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路面用碎石、砂、石屑、矿粉等由劳务分包人自行加工、运输,这些材料的费用一并列入《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单价内,不另行支付;
16.4、由劳务分包人加工并自行采购的材料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发票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在每期劳务报酬结算时,按照本合同第19款的规定进行结算支付。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约定工程成果的劳务分包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
除17.4款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见《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
17.4、在下列情况下,计件单价可以调整:
(1)、业主对主材的单价调整,调整幅度按业主的规定,材料调差应扣除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和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后的净值计算。
18、工程量的确认
18.1、由劳务分包人按月将完工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在业主方对工程承包人进行计量支付后,由双方确认的每期完成工程量,并《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的细目单价计算每期的劳务报酬,扣除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费用、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按净值支付;
19.2、劳务分包人必须提供足额的自行采购材料的发票、机械租赁发发票(含工程承包人对其租赁的设备部分)给工程承包人,并确保这些发票的真实,否则由此产生的税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不能提供发票的部分,将由工程承包人按相应税率扣税并由工程承包人代行完税;
19.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规定,每季度调整一次。
20、施工变更
20.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和劳务报酬,增减项目的劳务报酬的计算按业主批复单价的97.5%计算;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0.2、因业主延期提交路基以及变更导致劳务分包人损失,劳务分包人不得向工程承包人索赔,同时,业主方对工期的要求劳务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业主不支付任何因延期、赶工的费用时,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20.3、因劳务分包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1、施工验收
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最终结果以业主方组织的交工(中间交工)验收为准,当工程交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业主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必须承担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为每期劳务报酬结算时,经双方协商,由工程承包人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的当期完成工程投资的3%暂扣,在工程承包人与项目业主办理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最终财务结算后支付。
23、违约责任
23.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款(但业主的计量支付不能按时拨付的情况除外)、第22.2款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