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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学综合试题

一、选择题

1.儿媳和公婆是(A)。

A.直系姻亲B.直系血亲

C.旁系姻亲D.旁系血亲

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马和其叔叔的儿子是(C)。

A.二等亲B.三等亲

C.四等亲D.五等亲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和其舅舅的孙子是(B)。

A.二亲等B.三亲等

C.四亲等D.五亲等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B)。

A.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B.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C.男不得早于二十四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D.男不得早于二十五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三周岁

5.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特殊情况是指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C)。

A.3个月内B.6个月内

C.1年内D.2年内

6.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BCD)。

A.宗亲B.血亲

C.姻亲D.配偶

7.父母不履行义务时,(AD)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A.未成年的子女

B.已成年的子女

C.生活困难的子女

D.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8.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AB)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A.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

B。

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C.父母已经死亡的、生活困难的

D.不能独立生活的

9.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AC)。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10.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叔叔的女儿是(C)。

A.二亲等B.三亲等

C.四亲等D.五亲等

11..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姑姑的孙子是(B)。

A.二亲等B.三亲等

C.四亲等D.五亲等

12.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的是指收养(A)。

A.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B.年满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C.年满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D.年满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13亲属是指因(ABC)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A.婚姻B.血缘

c.收养D.法律规定

14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AB)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A.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

B.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

C未成年的

D.己成年没有工作的

15子女不履行瞻养义务时,(BD)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瞻养费的权利。

A.无工作B.无劳动能力

C.退休D.生活困难

16.小田和他的哥哥的妻子是(B)。

A.直系姻亲B.旁系姻亲

C.直系血亲D.配偶的血亲

17.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B)申请离婚。

A.各自工作单位B.婚姻登记机关

C.公安机关D.人民法院

18我国法律规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ABC)。

A.重婚的B.虐待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19下面哪一项不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备条件。

(B)

A男女双方具有结婚合意B没有遗传学上的疾病

C双方达到法定婚龄D符合一夫一妻制

20下面关于亚血缘群婚制表述正确的是(D)。

A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

B没有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C在两性关系上没有排除姐妹和兄弟

D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

21下列哪一项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

A工资、奖金B夫妻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C加班费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2婚生子女是指(A)。

A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B因被他人强奸而出生的子女

C因与他人通奸而出生的子女D在婚前出生的子女

23按照中国的世代计算法,自己和表姐的子女之间是几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

A三代B四代

C五代D六代

24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C)。

A可以结婚B如果双方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C不能结婚D如果乙女为他人收养后改姓,和甲男不同姓,可以结婚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婚姻

答: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

3.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4.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5收养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把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便拉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6.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

7.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8.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9.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

10.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三、填空题(每空l分,共20分)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中国西周始创的六礼为聘娶婚规定了完备的礼仪程序,内容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5.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6.我国婚姻法对两种离婚形式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7.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军人同意.

8群婚制可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9.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和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0办理结婚登记机关的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11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确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12.《(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权利和义务。

"

13.我国婚姻法对两种离婚形式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四、问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一夫一妻制的含义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它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

它的基本要求是:

任何公民均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就构成重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婚姻原则。

实行一夫一妻制具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2.我国对婚约的态度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

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

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婚约订立后,任何一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

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有道德约束力。

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均

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生产、

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

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

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劳动报酬。

(2)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试论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关于夫妻人身关系,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有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规定,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l7条实际上承认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l7条规定夫妻有生育权,并完善了有关夫妻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的立法。

(1)夫妻姓名权

(2)夫妻人身自由权(3家事代理权(4)婚姻住所决定权(5)同居的权利和义务(6)计划生育的义务

5.论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离婚与婚姻无效有严格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二者性质不同。

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而婚姻无效是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婚姻具有非法性。

第二,二者原因不同。

离婚的原因多发生于婚姻成立之后,如婚后感情不好、性格不合等。

而婚姻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如未达到婚龄的早婚、存在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重婚等,这些违反婚姻家庭法的事实在婚前就已经存在。

第三,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

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即由配偶双方或一方提出,他人无权代为提出。

而请求婚姻无效,既可由婚姻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第四,二者的效力不同。

离婚自婚姻关系解除之El起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

婚姻无效宣告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项婚姻自始无效。

第五,二者提出的时间不同。

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以后,不得再进行离婚。

婚姻无效既可发生于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发生在配偶一方死亡以后,即在当事人死亡后仍可宣告其生前婚姻关系无效。

6.婚姻无效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l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禁止重婚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实施,我国婚姻法还明确禁止重婚与姘居。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的理由有两个:

首先是基于遗传学、优生学的原理,这是因为: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均属近亲婚配,其结果是使后代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使一些隐性遗传学疾病发病率增高,如先天性聋哑、先天性鱼鳞病、先天性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脊柱裂、癫痫等,为提高全民素质,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有违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关于两性关系的伦理道德观念,也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和继承上的混乱。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不宜结婚。

这里我们用不宜结婚而没有用禁止结婚,是因为婚姻毕竟是两个人的事,国家也不应干涉过多。

现在社会对此情况也宽容了很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主要有指定传染病、重型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均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指定传染病包括性病、麻风病、肝炎等。

重型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病等。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这就是说我国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

法定结婚年龄是政府依据我国人民身心发育及责任能力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控制人口过度增长、保证优生优育制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民族自治地区政府可按本民族情况制定婚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保证人口的优生优育,提高全民素质,婚姻法提倡晚婚晚育,相应的行政法规也对晚婚晚育制定鼓励政策,从方方面面加大了对法定婚龄的执行力度。

7.离婚问题上我国婚姻法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结合我国的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在婚姻家庭领域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

(1).在婚姻问题上,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在家庭财产上,妇女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离婚时人民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利的原则处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3).在子女问题上,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8.离婚在身份方面的效力

(1)夫妻身份消灭

(2)同居义务的解除(3)扶养义务终止(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5)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6)再婚的自由

9.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条件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其他什么时间发生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要求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有困难并且自己无力解决,如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难以维持的。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即仅限于力所能及的程度,如果受帮助的一方已另行结婚,另一方可以终止帮助行为。

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另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10.离婚与婚姻撤销的区别

离婚与婚姻撤销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性质不同。

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撤销婚姻则是对有瑕疵的婚姻关系的纠正和制裁。

第二,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

离婚可以由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提出,而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

第三,离婚的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都可以行使,而撤销婚姻的请求,一般都有时效的限制。

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结婚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l年内提出。

11.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种类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沿用了旧的夫妻财产制,并具体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

1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6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13.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l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14.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15.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或称为自然条件、自然规律,是婚姻家庭中客观存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属性,是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因素。

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包括: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2)两性结合实现的人种繁衍,保证人口的再生产的自然职能。

(3)由婚姻而衍生的血缘联系。

16.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和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

①.须对方配偶有过错,对方配偶有过错在法律上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实施家庭暴力。

②受害方受有“损害”

③请求人无过失

④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

第一,填补损害。

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和恢复。

第二,精神抚慰。

精神损害赔偿之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

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抚慰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

第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17.婚姻法对当事人离婚诉权的限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尽管实行的是离婚自由原则,但在法律上对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仍有一定限制。

这主要表现在: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3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可以根据两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三项的规定,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二是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婚姻法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是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同时也是在特定时间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18.家庭暴力的主要特征

⑴.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是特定的。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与受害人都是同一家庭中的成员,否则就不属于家庭暴力而是社会暴力了。

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和父母子女之间。

⑵.家庭暴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受害人使用暴力。

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手段有很大差别,但都是故意使用暴力的行为。

如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⑶.家庭暴力在时间上有突发性。

这是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的重要区别。

如果加害人对受害人经常性、持续性地实施暴力,则应属于虐待行为。

⑷.家庭暴力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目的、手段、动机不同,所导致的后果也有很大差异。

19.结婚的禁止条件

⑴禁止重婚

⑵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t

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不宜结婚

20.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此,法律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21.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病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22.亲属关系的终止的原因

亲属关系的终止亦即亲属关系的消灭。

引起亲属关系终止的事实分为两大类:

(1)亲属关系中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

这里有三种不同情形:

①离婚。

②婚姻被撤销。

③解除法律拟制亲属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20分)

1.常(女)与张(男)于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

婚后感情不好。

2008年,常生了一个男孩后,张不精心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常在分娩后六个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张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

常提出,孩子尚需哺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由母亲抚养,张每月付给抚养费300元。

张则提出,根据法律,孩子应归母亲抚养,但是他响应国家号召,已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可能再有孩子了,而女方年纪还轻,将来也可以再生育,因此孩子应归他抚养。

试分析:

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

为什么?

1.答: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应有常某抚养。

(8分)

(2)张提出他响应国家号召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能再生育,应对他进行照顾,将孩子归他抚养的请求也有道理。

(6分)

(3)但孩子归谁抚养的最根本原则,是要以子女利益为重,本案中的孩子年仅六个月,尚需哺乳,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有利,故应判决归常抚养。

2毛某〈舅)和李某自由恋爱准备结婚,婚礼临近,李缺因误食农药而住院。

为不改变婚期,毛家决定让邻居丙代替李,于是毛和丙去婚姻登记机关登了记,并由丙代替李举行了婚礼。

李某病愈后就与毛某共同生活,没科到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丙投身毛的怀抱,便与丙争吵,丙声称自己是和毛某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字是李某,但实际上自己是毛的妻子,李某愤怒之向婚姻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和毛某的婚姻关系。

试分析:

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

合法的夫妻应该谁?

答;

(1)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应属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只有双方亲自去登记才是婚姻关系确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李某未去登记,丙的代替应视为无效,收回结婚证。

(2)丙与毛某的非法两性行为是违法的,其等记和婚社均不符合法律要求,丙与毛某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6分)

(3)毛某与李某若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则他们的关系法律也不予保护。

(6分)

3.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

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元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

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

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

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

财产应如何分割?

孩子归谁?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李某的房屋是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

我国婚

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7分)

(2)赵某继承的房屋及李某继承的100000元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6分)

(3)孩子归赵某抚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财产分配时可以适当考虑对赵某多分。

(7分)

4.齐某与冯某是同学。

2000年2月5日,齐某因生意上的需要向冯某借款1万元。

借款当日,齐某给冯出具了一张借据。

随后二人交往甚密,产生恋情,10月登记结婚。

2001年12月,二人因感情破裂,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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