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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发展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发展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写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际

郑功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对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与广大劳动者而言,2007年6月29日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特殊日子,因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当天下午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人未投票的表决结果顺利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胡锦涛主席于同日签署了这一法律。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通过及其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中国的劳动关系便有了规范的、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有着特殊意义的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产生过很大分歧。

尤其是200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后,短短一个月即收到了意见19万多条,远远超过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1万多条的意见反馈。

提出意见的不仅有国内许多单位与个人,而且有许多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与雇主组织等。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之所以受到如此程度的重视和广泛关注,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整个社会是否和谐以及和谐到什么程度,从根本上讲也将取决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而劳动合同法就是为这一基本社会关系确立行为规范并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特殊性,在于它规范的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包含了经济权益、社会权益乃至于部分政治权益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社会关系。

尽管劳动合同法提供的主要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尽管许多人都主张应突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我认为,仍然不应当将劳动合同立法片面理解为只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它事实上是对国家、社会、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者均有利的立法行为。

  对用人单位或雇主而言,劳动合同法不仅有利于其减少劳动纠纷和控制劳工风险,而且有利于其减少乃至杜绝因劳动关系失范而导致利益受损的现象,进而促进用人单位或雇主理性经营、健康发展。

因为有了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或雇主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就有了明确的、规范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以因此而明了自己在雇用劳动者中的法定责任与义务,这实际上有利于控制自己的劳工风险;有了劳动合同法的规范,用人单位或雇主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其正当权益也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而导致利益受损的现象将会减少乃至杜绝,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亦会依法得到补偿。

必须承认,通过损害劳动者权益来获得超额的利润或收益是一种不理性、非长远的经营行为,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及其规范与刚性约束,必然会约束用人单位或雇主在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时的非理性行为,促使用人单位或雇主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保持理性并不突破法制与道德的底线,这对于消除劳资对抗、促进劳资双赢格局的形成是非常有益的。

因此,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欢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

  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将为其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清晰的法律规范与保障,当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就可以依法通过相应的途径来寻求保护。

清晰的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够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因为劳动者权益受损情形下的救济途径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而对于执法部门与机关而言,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将为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这不仅会强化执法者的权威,而且能够提高执法与司法的效率。

  对国家与社会而言,只要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劳动关系得到合理规范,失范的劳动关系就可以走向规范,失衡的劳动关系才能在规范、和谐、稳定的轨道真正走向平衡,这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因此,劳动合同法虽然只是我国劳动法制的组成部分,其意义却远远超过了劳动关系的范畴,它不仅在事实上在劳动法制中具有核心地位,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特殊的价值。

  可见,劳动合同法既是规范当代社会最基本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也是有利国家、社会、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劳动者的立法。

  二、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目的

  劳动合同法的最终目的,既不是为了单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不是为了单纯维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权益,而是通过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终止行为来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方面,对迅速发展中的中国而言,如果继续允许劳动关系中失范、失衡的现象持续下去,强资本弱劳工格局就会进一步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倾斜,结果必然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单赢而劳动者受损,劳动纠纷与劳资矛盾将不可避免地走向恶化,最终必然劳资对抗并引发出重大的社会危机、经济危机与政治危机。

另一方面,如果在现阶段过分强调劳动者的权益,又可能造成资本的流失,同样不利于国家的发展,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它总是可以找到廉价的劳动力,如果资本利益受损严重而导致资本大幅外流,不仅国家发展会受到影响,而且劳动者也将因就业岗位的减少而陷入更为不良的境地。

因此,最符合国家利益的应当是劳资合作与双赢,即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能够继续在中国境内赚取合理的利益,而劳动者的境遇又能够获得较多改善,这样才能造就劳资双赢、国家大赢的美好结局。

  要达到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当然需要体现出平等的立法理念。

尽管基于中国强资本弱劳工格局的现实,劳动合同立法需要更多地关注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维护,但劳动合同的合同性质是不容改变的,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与特殊的民事关系,其立法的宗旨仍然应当是“平等”,即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

强调以“平等”的立法理念来制定劳动合同法并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绝大多数人都能够理解并给予支持;强调以“平等”的立法理念来制定劳动合同法并同样保护雇主的正当权益,可能不被一些人所接受,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劳动者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而擅自离职或者在劳动期间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或者违背竞业限制的从业惯例,进而造成用人单位或雇主利益受损的现象。

对此,只有通过劳动合同法来明确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正当权益,才能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等、稳定,而这是劳动关系和谐进而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

因此,劳动合同法不能被片面理解为偏袒劳动者的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与维护,恰恰是基于“平等”的立法理念,是为了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取得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平等的法律地位。

  要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尤其需要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规范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的程序。

在世界各国,劳动立法尤其是专门的劳动合同立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功能也是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用人单位或雇主而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聘用并依据劳动合同进行使用与管理劳动者是其重要的权益,但同时承担着必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等多项义务;对劳动者而言,其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险权等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尽职工作、服从管理等义务。

当然,就具体的劳动关系而言,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还不止这些,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仅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范将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载入劳动合同之中,而且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更为明细化。

有了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就能够让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定的义务。

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纳入立法宗旨中,在第一章对劳动合同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在分则部分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及其他用工形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作了规定。

通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就获得了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就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能够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时间、条件、方式来合理使用与管理劳动力。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合同订立、履行与终止行为程序等的明确,既有利于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纠纷,又有利于纠纷发生后明晰各自的责任。

  此外,明确相应的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措施,亦是劳动合同法确保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得到履行的保证。

以往劳动领域出现的许多问题及劳动者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公众对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批评甚多,这方面确实存在着执法部门或机关不作为的原因,但也有法律规范不到位、不明确的原因。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责任及执法程序,同时还明确了司法机关依法裁判劳动案件的责任与依据。

通过明确并进一步强化劳动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的权威,才能有效地维护好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尤其是使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现象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综上,对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的正确理解,应当是构建和发展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既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符合国际劳动关系潮流的合理取向。

  三、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曾经发生过该法是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益还是只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争议。

我一直坚持劳动合同法应当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益,但同时认为在现阶段确实需要更加关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因拥有用人自主权而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虽然可以自由选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但在劳动力资源严重过剩的背景下,劳动者的地位必然持续弱化。

在全球化条件下,劳动关系中的强资本弱劳工格局更是加速形成。

尽管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愿打愿挨”的平等关系,但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掩盖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即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选择劳动者的主动权明显地要大于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主动权,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对劳动者的约束力明显地要大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约束力。

因此,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都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目的。

  对中国而言,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

因为劳动者在现实中权益受损害的现象较为普遍且严重,一些用人单位或雇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有损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劳动合同,部分劳动者的劳动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险权等被一些用人单位或雇主任意侵害,由于劳动合同不规范而导致的民事纠纷与法律纠纷也在大幅度增长。

这更表明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中国现阶段促进社会公平、维护正义底线的第一块基石。

因此,通过劳动合同法来规范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行为,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既是这部法律的现实使命,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制约任意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发出的强烈信号。

  当然,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不保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更不意味着侵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只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支持和保护劳动者的非法要求,凡劳动者损害了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劳动合同法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出明确阐述并具体化在其他章节的条款之中的。

尽管法律目的条款中未提到保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但它事实上已经将保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合法权益的精神蕴涵在其他条款之中,如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可以在一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等,均体现了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可见,劳动合同法虽然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构成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合法权益的侵犯,更不是对劳动者的偏袒,而是基于劳动者弱势地位及现实中对劳动者权益损害严重的情形做出的强调。

  根据劳动合同法,我国劳动者可以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自由择业、付劳获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与职业福利等,都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这些权利的明确规范,既为劳动者享受这些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为执法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劳动法制的健全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配套

  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行为及其实质内容进行了规范,但要真正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

例如,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必须依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才会有具体的标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规定,还需要有劳动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来支撑。

再如,就业不平等或者歧视问题,还需要在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作进一步的明确。

如果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劳动合同法中的许多规定可能难以全面得到贯彻实施。

  与此同时,劳动关系作为能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更表现出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因为我国还在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用工形式的出现,使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化。

如何处理转型期间复杂的劳动关系及灵活的用工形式,曾经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面临的难点。

建立在正规且稳定的就业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是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较好规范的。

但各种非正规的、不稳定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和一人受雇多处等现象,其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却有着自己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法中虽然对此已经有了原则性的规范,但还必须通过相关的法规与政策来细化,这种细化还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才能与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保持适应。

  可见,不能指望劳动合同法就可以解决现实劳动关系及劳动领域中的所有问题,这一法律制定后不仅迫切需要广泛宣传以达到让所有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劳动者全面了解并运用的目的,而且还需要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能够适应现实劳动关系灵活性的实施细则来详加规范,劳动合同法亦需要在实施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完善。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是完成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全部任务,而只是完成了根本或基本任务而已。

  总之,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是我国劳动领域的重大事情,也是现阶段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立法事件。

劳动合同法的通过,将能够矫正失范的劳动关系,平衡失衡的劳动关系,在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走向合作与双赢,最终实现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

因此,劳动合同法应当是一部符合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利益的法律。

  出处:

《中国人大》20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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