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可编辑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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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可编辑doc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可编辑)

精选资料兰坪县年第二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第标段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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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云南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确保职工人身安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及时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施工生产项目管理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生产、工作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二、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安全质量部是安全事故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部和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都有权向公司安全质量部检举、控告、投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事故划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分为:

一般I类事故、一般II类事故、一般III类事故。

一般I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II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III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万元的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能够应急处置的施工安全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当支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上级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集团公司总经理和股份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项目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在发生事故后在场人员尽可能了解或判断事故的类型、地点和严重程度并迅速报告单位负责人。

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现有设备和工具材料及时消灭或控制事故如不可能迅速组织撤离。

第十七条一般I类事故以上分别是政府负责调查。

一般II类事故由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III类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组长按事故等级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和股份公司及局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委员会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按事故等级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和股份公司及局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按事故等级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和股份公司及局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委员会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一般II类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局集团公司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复一般I类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股份公司做出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以上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当结合事故等级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股份公司、局集团公司的批复对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各部门、项目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公司安全质量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一般事故以上处理的情况为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I类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股份公司宣传部门向股份公司各企业公布一般II类事故处理的情况由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向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至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至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II类以上事故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的调查人员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是经济处罚由局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一般I类事故以下责任追究和处罚按照股份公司和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行使追究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局集团公司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细则。

一、事故报告、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向分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否则将严重追究责任。

、涉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伤亡事故应在小时内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查院、劳动局报告。

、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有条件的应将现场拍成照片无条件拍摄的可绘制简明的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事故时查考。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和重大事故苗子后应立即向分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

、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或者以其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私自了结的按照国家规定将作严肃处理。

二、事故调查、发生轻伤事故由施工队负责人、安全员以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

上级有关部门将配合、指导这一工作的开展。

、发生重伤事故由分公司经理立即组织安全、施工、工会以及有关科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将由公司及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检察院、劳动局、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公司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调查组的调查笔录中如实反映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发生重大险肇事故事故调查组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一评估已承包单独核算的施工单位按照分公司有关规定承担应该承担的经济损失费用。

三、事故处理、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接受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的建议并付诸实施避免事故和重复发生。

、发生轻伤、重伤、重大险肇事故事故调查组报公司后将视情作出撤岗、处分、撤职、扣发奖金等处理以教育广大职工群众。

、由于玩忽职守严重违章造成死亡事故发生的事故调查组将建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对调查组提出的预防措施应认真执行不得拖延对因落实措施不力再次造成事故发生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事故统计、事故处理完毕安全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和健全事故档案以备查考。

、安全部门负责事故、事故苗子的统计工作利用事故树排列图进行分析制订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施工队、安全科必须按时逐级上报《职工伤亡月报》《职工伤亡月报》必须如实统计事故发生的伤害程度损失工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

五、其他、因火灾、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车辆运输中发生社会伤害事故将执行当地处理交通事故的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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