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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合同最新

  矿山合同范文汇编五篇

  转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全称扶绥县渠旧镇弄卜村那当山方解石矿山;

  2、甲方转让的采矿权许可证号:

xxxxxxxx

  3、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扶绥县国土资源局;

  4、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以《采矿许可证》为准。

  5、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面积是0.0952平方公里。

  6、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权属情况。

  二、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1、甲方自愿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转让给乙方,双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有关单位审报。

  2、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矿区采矿权转让金及办理证照行费用总价为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

1800000.00元)。

此总价包含采矿权转让金、办理有产在证照费用、矿区土地租赁费、矿区青苗补偿费、矿区旁约20亩,矿产堆放场地的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经济作物补偿费,出入矿区道路使用费。

  3、合同转让总费用分五次缴纳。

  第一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先期付款。

  第二次:

在本合同标的有关证照,办理完毕后,由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400000.00元),并从中扣除办理证照的费用。

  第三次:

在第二次缴纳转让金15天后由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300000.00元)。

  第四次:

在第三次缴费三个月后由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400000.00元)。

  第五次:

在第四次缴费五个月后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余下的转让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600000.00元),本合同转让金缴纳完毕。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本合同涉及的证照办理及过户、变更等。

由甲方负责协助办理,费用在合同转让金总价中扣除。

  2、在乙方第一次缴费后,甲方要协助乙方有关机械及人员进场生产。

  3、乙方进场后,甲方要协助解决村委及村民关系,不能出现无故阻挠生产的行为。

  4、矿区的界址、权属必须真实有效,甲方不得有任何隐瞒行为。

  5、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对矿山进行管理及开采,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合同生效前的任何矛盾纠纷和债权债务都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给甲方转让费。

每次付款以收条或银行打款单为依据。

  2、及时的提供各相关部门需要提供的有效证件及费用。

  3、合同生效后,该矿山全部归乙方所有和支配。

开采、管理、修路、水电安装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违约责任

  1、如果任意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要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25%的违约金。

  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约定后补充到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后生效,并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单):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

20xx年7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乙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甲方应当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甲方应告知乙方以下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第十条甲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乙方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一条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六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三)其他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条中明确。

  第十七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工作日井下津贴为元。

  第二十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

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一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五条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六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四十八条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五十一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四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

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

以上条款内容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

(签名)

  年月日

  鉴证机关:

(盖章)鉴证人:

(签章)

  年月日《矿山、井下行业劳动合同范本》出自: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用工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用工工程项目

  1112探煤上山掘进工作面

  2、用工方式

  临时用工

  3、工期

  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生产计划执行。

  4、劳务费用

  4.1本工程项目的劳务费用详见《安全责任书》。

其单价已综合包括了完成该作业项目所需全部劳务用工费用。

  4.2劳务费用计算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为准。

  5、施工作业标准。

  5.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5.2乙方的施工作业,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本项目执行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见附表。

  6、甲方责任

  6.1及时为乙方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6.2甲方在乙方施工作业前必须对乙方按规定进行技术措施贯彻。

  6.3监督乙方对劳务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待遇等的实施。

  7、乙方责任

  7.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7.2乙方必须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工期要求,及时组织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劳动力,按甲方同意的开工时间施工作业。

  7.3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相应的业务素质,满足相关工作的要求。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稳定,调动更换时,必须经甲方同意。

  7.4乙方必须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7.5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上岗操作手续。

进场时向甲方人事部门进行工伤保险备案,培训、体检手续,体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施工作业的检查

  8.1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随时接受甲方检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乙方根据甲方通知书,限期返工或整改。

  8.2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甲方将根据煤矿《安全奖罚制度》398条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处罚。

  9、安全责任

  9.1在施工中,甲方应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甲方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严禁违章指挥,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9.2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规。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杜绝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对施工现场的违章指挥、安全隐患,有权暂缓实施,并提出改进意见。

由于甲方的疏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不能免除乙方的安全责任和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9.3乙方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作业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救治、鉴定、赔付等,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

  10、劳务费的结算

  每月25日前由甲方根据是工程进度量,以及预算人员核准的作业量及单价结算劳务费。

  11、违约责任

  11.1甲方无故未按合同要求拨付劳务费的,乙方科解除劳务关系。

  11.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施工作业,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施工作业任务,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的在24小时内让出工作面与临设,否则视为违约。

  11.3因一方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对已完工作量进行盘点,并据此进行末次结算劳务报酬。

  11.4因乙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煤矿相关管理制度,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煤矿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三违”的,按规定解除劳务合同关系,必要时移交煤矿安监部门处理。

  15、争议解决

  15.1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定或约定通过诉讼解决。

16、

  19、合本合同一式二页,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

(印章)乙方:

(签章)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乙方(劳动者)名称: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建筑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结合甲方承包的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大火焰开挖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大火焰铝土矿开挖工程项目的部份劳务承包给乙方,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情况

  1、工程名称:

铝土矿开挖

  2、工程地点:

息峰县永清镇老厂村

  3、工程内容:

爆、挖、揭盖运距在一公里内,土方按10元/m3,石方按20元/m3。

  4、工程数量:

开采量约壹佰万吨,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5、工程质量要求:

凡开采矿石要求(堆码运距1KM之内),超过另外记价,乙方不负责二次装车,堆码场地内装车由甲方自行安排。

  二、工程造价

  矿石(综合)按每吨肆拾元计价(税后价格)结算,矿石以实际过磅单为结算依据。

  三、验收方法

  按乙方实际开采的矿石数量实地验收,不分等级,不限开采量。

  四、工程付款结算方式:

  每月25日为结算日,乙方向甲方报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甲方于次月的5日前支付乙方完成开采量的90%,剩下的10%款项下月付清,以此类推。

  五、开工日期及工期

  1、开工时间:

订于

  2、工期:

有效工期

  六、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开工前,办好工程开工前所需的一切手续,若因手续不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一概由甲方负责。

  2、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及时为乙方解决水、电、道路及三通一坪保证乙方在堆场存放矿不能超过500吨,堆场内矿石估吨,按月内结算(如超过,甲方不能处理,乙方有权处理),协调处理同邻关系,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开采指导。

  4、开采场地,由甲乙双方满意,不能单方说了算。

  5、乙方开采所需炸材均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

  【矿山合同范文汇编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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