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011448 上传时间:2022-10-1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AA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AA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AA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AA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AA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AA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docx

《AA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AA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AA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docx

AA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AA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扩充学前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为3-6周岁学龄前儿童集中实施保育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幼儿中心(微小型幼儿园,以下称为幼儿中心)。

规划幼儿园新改扩建项目参照《幼儿园建设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区域宜根据本区学前教育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要求。

第三条【选址布局】学前教育机构选址合理,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抗震、交通等相关要求。

城镇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

学前教育机构选址应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应避开可能发生洪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森林火灾等灾害区域,园内不得有输气管道或架空的高压输电线路穿过。

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不得与铁路、高速路、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娱乐场所、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嘈杂脏乱场所及各类污染源毗邻;不得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得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第四条【园舍建筑】幼儿园园舍建筑应相对独立,有室外活动场地、围墙及独立出入口,自建、扩建及改建幼儿园园舍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楼房建筑不宜超过三层(若超过三层的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及三层以上不得用作幼儿活动用房)。

幼儿中心应尽量选址于独立建筑,或设于建筑物一至三层,应有独立出入通道,不与其他人员通道交叉,以便幼儿安全快速的出入。

出入口需留有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第五条【办学场地】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产权场地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租赁场地办学的学前教育机构,首次租赁期至少6年以上。

办学场地产权清晰,无纠纷。

办学场地建筑主体应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合格意见书,房屋建筑质量检测合格。

第六条【办学规模】幼儿园办学规模以6-12个班为宜,其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中心具体办学规模根据场地实际面积核定,每班具体班额根据班级活动室的面积核定,每班不超过30人。

第七条【面积指标】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学前教育机构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室外生均面积不低于3㎡。

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

幼儿中心室外生均面积不足的,需在本中心室内设置专门用于体能活动的场地。

使用天台、露台作为室外活动场地的必须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要求设置防护设施,防护栏杆从地面起计算净高不低于1.1m。

生均建筑面积在7㎡以上的,应优先扩大幼儿活动空间,室外生均面积在3㎡以上的,应优先设置绿化用地。

第八条【幼儿活动用房】幼儿园每班配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并使用)及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活动室与寝室合用面积不宜低于70㎡,生均班级活动室面积不低于2㎡。

全园设有可供幼儿分班或集体使用的综合活动室,生均综合活动室面积不低于0.6㎡。

幼儿中心生均班级活动室面积不低于2㎡,生均综合活动室面积不低于0.6㎡。

第九条【服务及附属用房】学前教育机构应按规模和实际需求配备办公室、保健观察室等服务用房。

提供膳食服务的幼儿园应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广东省学校食堂要求及卫生标准的厨房。

全日制幼儿园的门卫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职工值班室等附属用房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寄宿制幼儿园应增设隔离室、集中浴室、洗衣房等。

幼儿中心可选择自设厨房或由符合资质的供应商配餐,选择配餐或自带餐食的应设备餐间。

提供半日制、钟点制服务的学前教育机构可适当缩减服务及附属用房规模,具体要求由审批机关根据办学规模和服务类型的实际需求确定。

第十条【设施设备】学前教育机构的幼儿卫生间地面宜平整无台阶,有自然通风或排气设施,厕所与盥洗室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厕所便器应按男女相对分隔。

幼儿园的幼儿卫生间应与班级活动室或寝室相邻,每班配备6个大便器、4个小便器和6个盥洗龙头。

幼儿中心应尽量分班设置卫生间,与班级活动室在同一楼层,便于各班使用,每10人配备1个大便器和1个盥洗龙头,每15人配备1个小便器。

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园区和建筑内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

学前教育机构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

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配备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

第十一条【举办主体】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具有法人资格,遵纪守法;个人举办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的,必须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十二条【决策机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人员配备】学前教育机构应依法聘用具备从业资格的教职工,根据服务类型及办学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工。

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

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

9,班级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

10。

幼儿园园长及幼儿中心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历,并持有教师资格证和园长任职资格证。

幼儿中心宜设教学管理(研究)人员,持有教师资格证,具有学前教育专业或教育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幼儿中心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每招收150名幼儿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幼儿中心应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安保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要求配备。

幼儿中心至少设1名专职保安员。

财务人员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配备。

第十四条【办园经费】学前教育机构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新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有一定额度的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应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审批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方可向教育部门报批。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要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证照齐全后方可办学招生,证照不全的按无证办学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标准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和标准,如有修订,执行其最新版本。

第十七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AA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号)有关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内容以及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

1.AA市幼儿园设置标准

2.AA市幼儿中心(微小型幼儿园)设置标准

附件1

AA市幼儿园设置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或要求

1

选址

选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选择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2

园舍建筑

办学场地

园舍建筑相对独立,有室外活动场地、围墙及两个以上独立出入口,出入口留有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办学场地产权清晰,无纠纷。

房屋建筑质量检测合格,具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室外生均面积不低于3㎡。

3

规模和

班额

班级数:

6-12个班为宜;

班额:

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4

幼儿活动用房

幼儿活动用房不得超过三层;

每班配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及卫生间;

班级活动室(不含功能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与寝室合用面积不低于70㎡(生均不低于2㎡),综合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0.6㎡。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卫生间、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寝室独立设置,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5

服务及附属用房

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观察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服务和附属用房;

保健室应独立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具有晨检功能的室(厅、亭);

提供膳食服务的幼儿园应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厨房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不得外包经营。

6

设施设备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保育教育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班级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室外活动场地等设施设备配备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配备;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

7

人员配备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

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

9,班级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

10。

8

班级保教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教师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9

其他人员配备

至少配备1名园长,园长持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五年或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园长任职资格证,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根据本市有关要求配专职安全人员;

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10

开办经费

新办的幼儿园,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在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具体数额由审批机关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一个月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附件2

AA市幼儿中心(微小型幼儿园)设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选址

选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选择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2

园舍建筑

办学场地

园舍建筑相对独立,或设于建筑物一至三层,有独立出入通道,不与其他人员通道交叉,出入口留有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办学场地产权清晰,无纠纷;

房屋建筑质量检测合格,具有建筑工程消防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