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100279 上传时间:2023-02-08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8.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安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消防安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消防安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消防安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消防安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消防安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ocx

《消防安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安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消防安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ocx

消防安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0.1为保证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联合”的消防工作目标,防备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富安全,拟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联合工程详细状况,踊跃采纳

 

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履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应吻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吻合表

2.0.1的

 

规定。

 

注:

 

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余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吻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纳防备电缆着火后延燃的举措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焚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吻合现行的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焚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

 

不焚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犯难焚烧体时,其耐火极限

 

不该小于。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周边的钢质构件应采纳防火保护措

 

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部署或运行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

 

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饰应采纳不焚烧资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余房间的隔墙应

 

采纳不焚烧体,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纳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焚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赞同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6台

 

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该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

 

其防火分区的赞同建筑面积不该大于3000m2。

 

2.0.10其余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赞同建筑面积应吻合现行的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2.0.11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归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

 

的隔墙应采纳不焚烧体。

运行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该小于4h,

 

运行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该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部署

 

3.0.1厂区应区分要点防火地区。

要点防火地区的区分及地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吻合表3.0.1的规定。

 

3.0.2要点防火地区之间、要点防火地区与其余建(构)筑物之间应

 

知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要点防火地区之间、要点防火地区与其余建(构)筑物之间的

 

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纳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

 

隔举措。

 

3.0.4厂区的进出口不该少于两个,其地点应便于消防车进出。

 

3.0.5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

 

贮煤场四周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四周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吻合现行

 

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3.0.7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余公司或民用建(构)筑物的

 

间距,应吻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3.0.8消防车库的部署应吻合以下要求:

 

3.0.8.1消防车库宜独自部署;当与汽车库毗邻部署时,消防车库

 

的进出口与汽车库的进出口应分设,并宜保持必然的距离。

 

3.0.8.2消防车库进出口的部署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织,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进出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3.0.9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此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该开设门窗、洞口或采纳其余防火举措。

 

3.0.10点火油罐区的部署应吻合以下要求:

 

3.0.10.1宜独自部署。

 

3.0.10.2宜部署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沿地带,当设置安全防备设备

 

时,也可部署在地形较高的边沿地带。

 

3.0.10.3部署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0.10.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吻合现

 

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0.10.5总容量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吻合现行的国

 

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0.11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部署,应分别吻合现行的国家标

 

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0.12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表3.0.12的规定。

 

3.0.13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增添3m。

 

3.0.14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近来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焚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格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立。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含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构成部署,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⑤本表中未规定的相关防火间距,应吻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4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分别和建筑结构

 

4.1主厂房的安全分别

 

4.1.1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该少于两个。

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然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4.1.2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1.3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面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该超出

 

50m。

 

4.1.4主厂房分别楼梯净宽不宜小于,分别走道的净宽不宜小

 

于,分别门的净宽不宜小于。

 

4.1.5主厂房的分别楼梯,不该少于两个,此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

 

通向室出门进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

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

 

层和屋面。

其余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该小于、坡度不该大

 

于450。

 

4.1.6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

 

一个通至各层的关闭楼梯间。

 

4.1.7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

 

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该大于50m。

 

4.2其余厂房的安全分别

 

4.2.1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

钢梯的净宽不该小于、坡度不该大于450。

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该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出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2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该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此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

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出60m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

 

4.2.3电缆地道两头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地道长度超出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此间距不该超出75m。

 

4.2.4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出7m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2.5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头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

 

口。

 

4.2.6运煤系统的地下修建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其长度超出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7其余建筑物的安全分别,应吻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4.3建筑结构

 

4.3.1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纳不焚烧体。

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该小于1h,室外面分的耐火极限不该小于。

 

4.3.2主厂房室外分别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纳不焚烧资料

 

制作,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

在楼梯四周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分别门外,不该开设其余门窗洞口。

 

4.3.3主厂房室外分别楼梯的净宽不该小于,楼梯坡度不该大于450,楼梯栏杆高度不该低于。

 

4.3.4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

 

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纳丙级防火门。

 

4.3.5主厂房及其余建(构)筑物分别门应向分别方向开启。

配电装

 

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纳双向弹簧门。

 

4.3.6主厂房与天桥连结处的门应采纳不焚烧资料制作。

 

4.3.7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

 

廊的门,均应采纳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演讲主持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