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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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0.1为保证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联合”的消防工作目标,防备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富安全,拟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联合工程详细状况,踊跃采纳
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履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应吻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吻合表
2.0.1的
规定。
注:
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余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吻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纳防备电缆着火后延燃的举措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焚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吻合现行的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焚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
不焚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犯难焚烧体时,其耐火极限
不该小于。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周边的钢质构件应采纳防火保护措
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部署或运行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
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饰应采纳不焚烧资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余房间的隔墙应
采纳不焚烧体,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纳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焚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赞同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6台
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该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
其防火分区的赞同建筑面积不该大于3000m2。
2.0.10其余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赞同建筑面积应吻合现行的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2.0.11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归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
的隔墙应采纳不焚烧体。
运行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该小于4h,
运行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该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部署
3.0.1厂区应区分要点防火地区。
要点防火地区的区分及地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吻合表3.0.1的规定。
3.0.2要点防火地区之间、要点防火地区与其余建(构)筑物之间应
知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要点防火地区之间、要点防火地区与其余建(构)筑物之间的
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纳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
隔举措。
3.0.4厂区的进出口不该少于两个,其地点应便于消防车进出。
3.0.5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
贮煤场四周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四周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吻合现行
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3.0.7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余公司或民用建(构)筑物的
间距,应吻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3.0.8消防车库的部署应吻合以下要求:
3.0.8.1消防车库宜独自部署;当与汽车库毗邻部署时,消防车库
的进出口与汽车库的进出口应分设,并宜保持必然的距离。
3.0.8.2消防车库进出口的部署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织,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进出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3.0.9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此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该开设门窗、洞口或采纳其余防火举措。
3.0.10点火油罐区的部署应吻合以下要求:
3.0.10.1宜独自部署。
3.0.10.2宜部署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沿地带,当设置安全防备设备
时,也可部署在地形较高的边沿地带。
3.0.10.3部署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0.10.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吻合现
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0.10.5总容量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吻合现行的国
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0.11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部署,应分别吻合现行的国家标
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0.12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表3.0.12的规定。
3.0.13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增添3m。
3.0.14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近来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焚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格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立。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含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构成部署,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⑤本表中未规定的相关防火间距,应吻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4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分别和建筑结构
4.1主厂房的安全分别
4.1.1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该少于两个。
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然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4.1.2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1.3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面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该超出
50m。
4.1.4主厂房分别楼梯净宽不宜小于,分别走道的净宽不宜小
于,分别门的净宽不宜小于。
4.1.5主厂房的分别楼梯,不该少于两个,此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
通向室出门进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
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
层和屋面。
其余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该小于、坡度不该大
于450。
4.1.6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
一个通至各层的关闭楼梯间。
4.1.7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
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该大于50m。
4.2其余厂房的安全分别
4.2.1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
钢梯的净宽不该小于、坡度不该大于450。
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该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出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2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该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此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
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出60m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
4.2.3电缆地道两头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地道长度超出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此间距不该超出75m。
4.2.4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出7m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2.5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头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
口。
4.2.6运煤系统的地下修建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其长度超出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7其余建筑物的安全分别,应吻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4.3建筑结构
4.3.1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纳不焚烧体。
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该小于1h,室外面分的耐火极限不该小于。
4.3.2主厂房室外分别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纳不焚烧资料
制作,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
在楼梯四周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分别门外,不该开设其余门窗洞口。
4.3.3主厂房室外分别楼梯的净宽不该小于,楼梯坡度不该大于450,楼梯栏杆高度不该低于。
4.3.4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
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纳丙级防火门。
4.3.5主厂房及其余建(构)筑物分别门应向分别方向开启。
配电装
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纳双向弹簧门。
4.3.6主厂房与天桥连结处的门应采纳不焚烧资料制作。
4.3.7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
廊的门,均应采纳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