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1总则1.0.1 为保证火力发电厂 (以下简称发电厂 )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 , 贯彻 “预防为主, 防消联合 ”的消防工作目标, 防备或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人身和财富安全,拟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合用于燃煤的 3600MW 机组的新建、 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 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 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联合工程详细状况,踊跃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履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2、尚应吻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2发电厂建 (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吻合表2.0.1 的规定。注: 除本表规定的建 (构)筑物外,其余建 (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吻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纳防备电缆着火后延燃的举措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焚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吻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2.0.3 承重构件为不焚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焚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
3、;犯难焚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周边的钢质构件应采纳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1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部署或运行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饰应采纳不焚烧资料。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余房间的隔墙应采纳不焚烧体,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 1h。2.0.7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纳耐火极限不小于 1h 的不焚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 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 1h。2.0.8 主厂房的
4、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赞同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该大于 1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2.0.9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赞同建筑面积不该大于 3000m2。2.0.10 其余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赞同建筑面积应吻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2.0.11 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 煤仓间或归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纳不焚烧体。 运行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该小于 4h,运行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该小于 1h。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部署3.0.1 厂区应区分要点防火地区。要点防火地区的区分及地区内的主要建 (构)筑物宜
5、吻合表 3.0.1 的规定。3.0.2 要点防火地区之间、要点防火地区与其余建 (构)筑物之间应知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3.0.3 要点防火地区之间、要点防火地区与其余建 (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纳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举措。3.0.4 厂区的进出口不该少于两个,其地点应便于消防车进出。3.0.5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四周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四周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3.0.6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吻
6、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3.0.7 厂区围墙内建 (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余公司或民用建 (构)筑物的间距,应吻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3.0.8 消防车库的部署应吻合以下要求:3.0.8.1 消防车库宜独自部署;当与汽车库毗邻部署时,消防车库的进出口与汽车库的进出口应分设,并宜保持必然的距离。3.0.8.2 消防车库进出口的部署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织,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进出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 10m。3.0.9 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 10m;当此间距小于 10m 时,汽
7、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该开设门窗、洞口或采纳其余防火举措。3.0.10 点火油罐区的部署应吻合以下要求:3.0.10.1 宜独自部署。3.0.10.2 宜部署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沿地带, 当设置安全防备设备时,也可部署在地形较高的边沿地带。3.0.10.3 部署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 1.5m 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 厂区围墙应设置为 2.5m 高的实体围墙。3.0.10.4 总容量大于或等于 500m3 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吻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3.0.10.5 总容量小于 500m3 的点火油罐
8、区的设计,应吻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3.0.11 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部署, 应分别吻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3.0.12 厂区内建 (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表 3.0.12 的规定。3.0.13 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在表 3.0.12 规定的基础上增添 3m。3.0.14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注: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 (构)筑物外墙的近来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焚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格外缘算起; 建(构)筑物
9、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立。 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含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 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构成部署,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本表中未规定的相关防火间距,应吻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4发电厂建 (构)筑物的安全分别和建筑结构4.1 主厂房的安全分别4.1.1 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该少于两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然
10、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4.1.2 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4.1.3 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面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该超出50m。4.1.4 主厂房分别楼梯净宽不宜小于 ,分别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分别门的净宽不宜小于 。4.1.5 主厂房的分别楼梯,不该少于两个,此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出门进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其余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该小于 、坡度不该大于450。4.1.6 单机容量为 2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关闭楼梯间。4.1.7 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
11、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该大于 50m。4.2 其余厂房的安全分别4.2.1 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钢梯的净宽不该小于、坡度不该大于 450。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该作为安全出口, 当运煤栈桥长度超出 200m 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4.2.2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该少于两个安全出口。此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出 60m 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4.2.3 电缆地道两头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地道长度超出 100m 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此间距不该超出 75m。4.2.4 当配
12、电装置室长度超出 7m 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4.2.5 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头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4.2.6 运煤系统的地下修建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长度超出 200m 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4.2.7 其余建筑物的安全分别,应吻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4.3 建筑结构4.3.1 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纳不焚烧体。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该小于 1h,室外面分的耐火极限不该小于。4.3.2 主厂房室外分别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纳不焚烧资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在楼梯四周 2m 范围内的墙面上,除分别门外,不该开设其余门窗洞口。4.3.3 主厂房室外分别楼梯的净宽不该小于,楼梯坡度不该大于 450,楼梯栏杆高度不该低于。4.3.4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纳丙级防火门。4.3.5 主厂房及其余建 (构)筑物分别门应向分别方向开启。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纳双向弹簧门。4.3.6 主厂房与天桥连结处的门应采纳不焚烧资料制作。4.3.7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纳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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