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学籍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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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宁波工程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学生应具备勤奋好学、求实创新、爱国爱校、遵纪守法等良好的公民素质,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我校学生应比较系统地掌握1门以上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培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应用开发型技术人才。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政治、文化、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校医院诊断认为1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1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2学年度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注册,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先须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办理缓期注册手续。

逾期2周不到学校报到且无正当理由者或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保留学籍一年,期满后终止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退学、结(肄)业或转入其它学校者,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终止学籍。

第三章学习纪律

第九条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

第十一条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对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均按《宁波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章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学校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学生须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五条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经济管理科学和英语提高课程为主干的课程。

理工学科各专业的学生必须从人文社会科学、经济管理两大类学科的选修课中分别选4学分的课程,管理和经济学科各专业的学生必须从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两大类学科的选修课中分别选4学分的课程,文科各专业的学生必须从自然科学、经济管理两大类学科的选修课中分别选4学分的课程。

本科非英语专业的学生需在第五、第六学期选修4学分的英语提高课程。

第十六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学校规定:

本科课堂教学每16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不能低于20学分,学习优秀者可适当选学多于培养方案建议的修读学分,但最高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五章考核、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七条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

每学期期末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得超过四门。

第十八条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得出;对于大型作业、课程设计、实践技能训练等教学环节,其成绩由评阅答辩或操作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一般不低于30%。

课程成绩及格方能获得学分。

第十九条考试课程的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

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

≥90分;良好:

≥80、<90分;中等:

≥70、<80分;及格:

≥60、<70分;不及格:

<60分)记分。

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可参加下一期举行的该门课程的考试,其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凡考试(含考查)中作弊,该课程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课程成绩学生可在网上查询,学生不得查阅已评分的试卷。

如对评分有疑议,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学院(部)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即通过学分制的指导思想,实施学年学分制管理。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制的方式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申请主辅修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除10减5(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权重系数)

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

累计学分绩点=某学年(学期)学生所获的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第二十九条课程权重系数由各学院按培养计划确定,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六章辅修与重修

第三十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提前修读主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并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另一专业方向的课程学习,理、工、经济、管理类学生若辅修专业为人文社会科学大类的某一专业,所修的课程学分可冲抵学校对学生人文社会科学课程要求的学分。

反之,对本条例第十五条所述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生亦然。

第三十一条按培养计划必修的课程如果因考试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可以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选修课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

第三十二条重修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可继续重修(再修)。

第三十三条补考、重修、再修的成绩若合格,则按60分记入成绩单。

第三十四条若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学院(部)决定。

重修一般在下一学年内进行,并取得成绩。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其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主任推荐,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已开课,且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第一学期末申请转专业,其高考录取分低于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四)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前几学期本专业年级排名不在前20%者;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三十七条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宜在本校学习,学生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专业,须在每学期末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院长审批。

申请转学者,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二条计算学生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4个学期。

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跨学期休学,按2个学期计算。

除不可抗拒的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必须至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该学期不得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

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

第四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携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后编入的年级,由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学习年限与学籍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制订。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8年(五年制为4-9年)。

第四十七条在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根据学分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也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简称延学),申请延学的手续在基本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延学者只保留学籍,学生不再具有在校生待遇,学生可在离校后2年内回校办理有关手续,重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或直接参加考试。

第四十九条延学最长不得超过2年,休学的时间累计最长亦不得超过2年。

凡在我校注册的学生,从第一次注册之日算起,其学习成绩对颁发相关证书的有效期为:

本科最长不超过9年(五年制为10年)。

第五十条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清理时,对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总学分的3/4或多学年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4/5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

对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总学分1/2或多学年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章退学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还包括以下情况:

(一)休学期满后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宁波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五条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专升本学生获得本专业培养计划中第三、四学年的各类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在修业年限内,学生取得120学分以上但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时,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足120学分且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结业生离校后,应在离校后1年内回校重修,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延学学生离校时,不发结业证书,学生离校后2年内回校重修并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开除学籍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者;(五)在校期间必修课累计有25及以上学分是经重修后才合格者;

(六)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学位授予工作详见《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部分原因不能取得学位,符合《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六、第七条规定条件者,仍可申请学位。

第六十三条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通过辅修方式修读另一专业并达到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以前规定若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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