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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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主体
无锡市农业机械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无锡市农业机械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第176项
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5、《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农业机械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01]106号)规定,无锡市农业机械局主管全市农业机械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锡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
法律依据:
1、省人大《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3、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
4、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
5、省政府《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行政执法依据
序
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1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5.1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4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7.2.1
5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2005.11.1
6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7.1
7
《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
农业部
2004.7.1
8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7.1
9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
1999.4.30
10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9.1
11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12
《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13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部
2005.11.1
14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9.11.8
15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3.1.3
行政许可(共2项)
一、农业机械推广备案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
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无锡市农业机械局行政处罚(共20项)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销售农业机械产品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4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四、冒用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申报核准登记号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
第二十二条“冒用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申报核准登记号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五、侵占、平调学校财产或扰乱学校秩序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农业部《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侵占、平调学校财产或扰乱学校秩序者,农机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六、违反规定推广销售农业机械产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推广销售农业机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第七条“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具有
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农业机械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推广者应当对推广后果负责。
”
七、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办、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十、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而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第七条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
十一、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跨区作业证》,使用过期《跨区作业证》,一证多机使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第十四条“《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
《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
十二、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9号令)第十五条“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
十三、未取得技术等级合格证书或者超越技术等级承揽农业机械修理项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技术等级合格证书或者超越技术等级承揽农业机械修理项目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十四、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
处罚种类:
暂扣或者吊销修理等级证书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可以暂扣或吊销修理等级证书,并可以暂扣其企业营业执照。
”
十五、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法律依据: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
十六、利用维修配(部)件或者报废机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二)利用维修配(部)件或者报废机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十七、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
十八、承修国家规定报废和禁用的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四)承修国家规定报废和禁用的农业机械;”
十九、凿改、重制农业机械发动机号、车架号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五)凿改、重制农业机械发动机号、车架号。
”
二十、维修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
处罚: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
无锡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行政处罚(共27项)
一、无证驾驶、操作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
(二)至(三)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暂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有下列(四)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一)无证驾驶、操作的。
”
二、持挪用、转借、冒领、涂改、伪造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证、操作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
(二)至(三)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暂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有下列(四)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二)持挪用、转借、冒领、涂改、伪造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证、操作证的。
”
三、驾驶、操作已封存、报废或者私自改装、拼装的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
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
(二)至(三)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暂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有下列(四)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三)驾驶、操作已封存、报废或者私自改装、拼装的农业机械的。
”
四、用拖拉机从事客运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
(二)至(三)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暂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有下列(四)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四)用拖拉机从事客运的。
”
五、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无故不参加检验、审验超过延期时间一年以上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
(二)至(三)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暂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有下列(四)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五)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无故不参加检验、审验超过延期时间一年以上的。
”
六、在特大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或者在重大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
(二)至(三)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暂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有下列(四)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六)在特大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或者在重大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
”
七、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
(一)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的。
”
八、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
(二)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农业机械的。
”
九、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
(三)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
十、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
(四)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
十一、驾驶、操作与准驾机类不符合的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
(五)驾驶、操作与准驾机类不符合的农业机械的。
”
十二、学习驾驶员单独驾驶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
(六)学习驾驶员单独驾驶农业机械的。
”
十三、在重大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或者在一般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
(七)在重大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或者在一般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
”
十四、操作农业机械不悬挂号牌、不携带驾驶证、操作证、行驶(准用)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
(一)操作农业机械不悬挂号牌、不携带驾驶证、操作证、行驶(准用)证的。
”
十五、驾驶操作人员擅自离开正在运转的机具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
(二)驾驶操作人员擅自离开正在运转的机具的。
”
十六、农业机械漏油、漏水、漏气严重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
(三)农业机械漏油、漏水、漏气严重的。
”
十七、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起步、转弯、调头、超车、倒车、停车未发信号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
(四)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起步、转弯、调头、超车、倒车、停车未发信号的。
”
十八、拖拉机和其他农机具非乘座位乘坐(站)人或者携带未成年人作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
(五)拖拉机和其他农机具非乘座位乘坐(站)人或者携带未成年人作业的。
”
十九、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灭火罩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
(六)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灭火罩的。
”
二十、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
(七)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的。
”
二十一、驾驶、操作农业械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行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
(八)驾驶、操作农业械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行为的。
”
二十二、发生一般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在轻微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
(九)在一般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在轻微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二十三、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逃跑的
处罚种类:
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处以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一)逃跑。
”
二十四、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证据的
处罚种类:
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处以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二)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证据。
”
二十五、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隐瞒事故真相的
处罚种类:
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处以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三)隐瞒事故真相。
”
二十六、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嫁祸于人的
处罚种类:
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处以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四)嫁祸于人
二十七、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有其他恶劣行为的
处罚种类:
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处以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五)其他恶劣行为。
”
无锡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行政征收(共4项)
一、农机监理规费、农业机械牌证及行驶证(准用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工本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