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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制度

企业内部制度

一、价格评估原则

1.1价格评估工作原则

价格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及时原则。

1.1.1客观原则,是指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分析,以可靠、真实的资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得出客观的评估结论。

1.1.2公正原则,是指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在工作中实事求是,不偏向任何一方,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公正地进行价格评估。

1.1.3科学原则,是指以科学的价格理论和评估方法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得出科学的评估结论。

1.1.4及时原则,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积极认真地进行价格评估工作,并在约定时间内做出评估结论,以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1.2价格评估技术原则

价格评估应遵循的技术原则主要有:

(1)合法原则;

(2)预期收益原则;

(3)供求原则;

(4)替代原则;

(5)评估基准日原则;

(6)适用标准原则;

1.2.1遵循合法原则,应以价格评估对象的合法取得、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价格评估,是价格评估的基本前提条件。

1.2.2遵循预期收益原则,应以价格评估对象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

1.2.3遵循供求关系原则,应依据供求关系影响商品价格的原理,充分考虑供求规律对商品价格形成的作用。

1.2.4遵循替代原则,应以统一市场或类似市场上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商品价格为依据,价格评估结果不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商品价格。

1.2.5遵循评估基准日原则,要求价格评估结论应是价格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

1.2.6遵循适用标准原则,对不同的价格评估标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价格管理形式和有关司法解释要求,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标准进行价格评估。

实行政府指导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利润率等管理办法进行价格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应依据市场情况、标的实际状况和评估目的,选用适当方法进行价格评估;司法部门有明确定价标准的,应依据司法部门的规定进行价格评估。

二、价格评估程序

2.1、价格评估基本程序包括: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签订业务委托合同;

(3)编制价格评估计划;

(4)进行评估现场调查;

(5)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7)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8)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2.2、价格评估机构受理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1)委托人和其他报告使用用人;

(2)评估目的;

(3)评估标的,即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4)价值类型;

(5)评估基准日;

(6)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7)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8)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9)评估工作人员与委托方工作配合和协助等事项。

2.3委托

2.3.1委托方,委托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当事人双方、诉前单方当事人。

2.3.2委托方出具价格评估委托书。

2.3.3委托书内容包括:

(1)价格评估标的的名称、评估范围、实体状况、权益状况、型号、规格、数量、产地、生产(购置)时间等;

(2)价格评估理由、目的和要求;

(3)价格评估基准日,采用公历表示精确到日;

(4)涉案(涉诉)标的应注明案件性质,在基准日,评估标的具体状况的描述、损失程度记录、灭失标的还应提供相关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的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5)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6)委托方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日期及签章;

(7)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4接受委托

2.4.1收到价格评估委托后,评估机构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明确价格评估基本事项,并提出受理、不受理的意见。

2.4.2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评估业务时,可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评估。

2.4.3价格评估人员应在明确价格评估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对价格评估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价格评估作业方案。

价格评估作业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拟采用的价格评估技术路线和价格评估方法;

(2)拟调查、收集资料及其来源和渠道;

(3)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

(4)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2.5实地勘察调查

2.5.1价格评估人员及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到现场,按委托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对价格评估标的进行查勘,实地感受和查看价格评估标的的具体状况。

2.5.2根据评估标的的具体情况可采用逐个勘验、分类勘验和抽样勘验的方式。

对于价值高的物品应逐个勘验;对于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物品,可进行分类勘验或抽查,抽查数量应满足统计调查要求。

2.5.3应对委托书中有关价格评估评估标的的资料进行核实,同时搜集补充价格评估所需的其他资料,了解与评估标的价格有关的其他信息资料,并对价格评估标的及相关环境进行拍照或摄像等。

2.5.4通过现场勘查,无法确定成新率和尚可使用的时间等价格评估所需基本资料时,价格评估人员应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进行检验鉴定。

委托方未提供标的的状况和技术资料,价格评估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方到有关法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后,在进行价格评估。

在勘察过程中价格评估人员应做好现场勘验记录。

对勘验中发现缺少资料或与委托不否的情况,应及时和委托方联系,由委托方补充相关资料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有关事项,必要时应要求变更委托。

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勘验笔录上签字。

2.6市场调查

广泛收集与本次价格评估有关的数据资料,并应保证采集到的价格资料客观、真实。

调查、分析和收集材料应贯穿于整个评估过程。

2.7价格评估报告

2.7.1价格评估测算。

在阅读有关资料和现场勘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矿大和深化对评估标的的了解,并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以及收集的资料情况,选择适宜的价格评估方法进行具体测算,测算全过程要在技术报告中明示。

2.7.2测算结果的比较分析。

当不同测算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寻找并排除出现差异的原因。

对测算结果应做下列分析:

(1)是否符合价格评估原则;

(2)选用的价格评估方法是否适宜价格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

(3)公式选用是否恰当;

(4)参数选用是否合理;

(5)基础数据是否准确计算;

(6)计算过程是否有误;

正确选用得价格评估测算出来的结果无误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价格评估结论尾数,单价应保留两位小数,评估总额万元以下保留到元、万元至十万元保留到拾元、拾万元以上保留到百元,尾数均四舍五入进行取舍。

2.7.3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价格评估报告;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价格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2.7.4价格评估报告的出具

(1)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至受理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与委托方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价格评估机构应将价格评估结论书及时送达委托单位,送达时应由送达人及委托单位接收人在《价格评估结论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2)委托单位接到《价格评估报告》后,若有发现新的证据材料,应在接到《价格评估报告》之日1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重新评估或补充评估。

涉案(涉诉)当事人对《价格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向原委托机关提交异议书,阐述理由和依据,由委托机关决定是否提出重新评估或进行异议回复。

2.8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价格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价格评估档案。

三、价格评估职业道德

1.价格评估人员和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做任何虚伪的价格评估,应做到公正、客观、诚实。

价格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价格评估规范,履行价格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2.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价格评估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3.价格评估人员和价格评估机构应保持价格评估的独立性,必须回避与自己、亲属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价格评估业务。

其可能有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价格评估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4.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价格评估业务。

价格评估人员和价格评估机构若感到自己的专业能力所限而难以对委托标的进行价格评估时,不应该接受该项价格评估委托。

5.评估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6.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7.价格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8.价格评估人员和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未经委托方书面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9.价格评估机构应公开公示收费标准并严格遵守,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的费用。

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价格评估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务等。

10.价格评估人员和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将资格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不得以价格评估者身份在非自己价格评估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上签名、盖章。

11.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价格评估人员不得贬损或者诋毁其他价格评机构及价格评估人员。

四、价格评估工作底稿归档

1.价格评估工作档案

1.1评估工作档案是价格评估人员在价格评估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工作记录、获取的资料,是评估结论出证文件的依据。

1.2价格评估工作档案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评估工作程序、组织管理、评估标的的状况、评估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资料所组成。

具体包括:

(1)评估出证书;

(2)价格评估工作底稿(工作底稿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人或收集人签字);

(3)价格评估委托书及有关补充说明;

(4)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5)现场勘查记录、各类专项调查记录等;

(6)价格评估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等;

(7)价格评估分析测算说明、调整说明和重要事项说明;

(8)价格评估报告初稿;

(9)对价格评估结论有重要影响和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10)价格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定代表人对报告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

价格评估工作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接受委托进行价格评估的机构。

非内部管理和复核工作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价格评估工作档案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2.价格评估工作档案管理

2.1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建立评估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安排专人负责价格评估工作的立卷与保管。

2.2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必须把在评估工作全过程中形成或取得的一切文件资料,及向档案保管人员登记移交,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档案一般应在价格评估报告完成后一个月内归档。

2.3归档的各种评估材料,应编写档案索引,并按评估项目分别立卷归档,按一定顺序编号存放,以便于查阅。

2.4档案的保存。

刑事案件的财产价格评估档案至少保存10年;非刑事案件的财产评估档案至少保存5年;其他材料及未正式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的档案至少保存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档案的查阅。

价格评估档案是价格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价格评估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评估管理机构审查,行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或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了解评估情况,经档案保管部门同意,可以进行查阅。

查阅档案时,涉及有关当事人机密时,查阅人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2.6档案的销毁。

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评估档案,价格评估机构应编造清册,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销毁。

2.7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档案管理应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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