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试题库共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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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试题

一、填空题

1.《物权法》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4.《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5.《物权法》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6.《物权法》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7.《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8.《物权法》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9.《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10.《物权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物权法》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2.《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

1.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

×

2.典权人也应承担典权存续期间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灭失的风险。

3.善意占有属于合法占有。

×

4.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要宣告某自然人死亡最短需要三个月。

6.债的标的物在被提存期间发生毁损、灭失风险责任,依法应由提存人和债务人承担责任。

×

7.根据所违反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民法通则》把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8.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9.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10.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

1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1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15.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16.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

17.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

18.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19.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单项选择题

1.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

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

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

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

A.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古董买卖合同无效

B.孙某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C.李某对该古董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D.赵某可以直接请求李某归还该古董

3.王甲写信给其侄女王乙,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乙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

后王乙与李丙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美金。

该项钱款依法:

(A)

A.应属于王乙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属于王乙与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属于婚后取得,归二人共有

4.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B)

A.在建房屋

B.某大学的教学楼

C.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D.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5.A与B系前后邻居,两家房距5.8米。

A翻盖房屋,准备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两层9.22米高的楼房,便找到B协商。

B表示,按农村风俗前房不能高出后房,自己的房屋是4.8米,B不能超建。

A认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想盖多高盖多高,谁都无权干涉。

故趁B外出做生意之机,强行超建将房建成。

经科学测算,因A的超建,B的房屋整个窗户在冬季近二个月不能受阳光照射。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C)

A.A建房属于合法行使自己宅基地使用权,B无权干涉

B.A和B之间形成地役权法律关系

C.B有权要求A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D.A的行为违反乡规民俗属于无效

6.某甲和某乙是邻居,某甲靠着某乙的墙建了一间棚子,后来某甲离家出走3年。

某乙见棚子坏了,又邻自己的墙,于是修理了一下,在里面放东西。

某甲回来后也没说什么。

后来某甲要盖房子,就提出要某乙将东西搬出去。

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

A.甲不能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因为已过诉讼时效

B.甲可以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因为还没过诉讼时效

C.甲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这与诉讼时效无关

D.乙对某甲棚子的使用构成有权占有,因为某甲明知却未明确表示反对

7.甲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元人民币的旧大衣仍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取,并发现了此钱。

后甲闻讯前往乙家要钱,未果。

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甲已抛弃了衣服和钱

B.乙依据先占原则得到了衣服和钱

C.该钱为隐藏物,乙因发现而取得

D.乙应将钱返还给甲,仅仅保有衣服

8.甲将一部汽车作价3.5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甲在开车时将汽车不慎撞坏,致严重损毁,应当(D)

A仍以已毁损的汽车作抵押物

B认定抵押关系中止

C认定抵押关系解除

D认定抵押关系仍存在,由甲以价值3.5万元的财产代替原汽车作抵押物

9.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B)

A享受绝对权,不受任何干预

B.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其权利的实现通常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C.与相对权相比,对于权利主体更重要

D.直接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0.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A)。

A.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

B.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

C.商标权、仓单、债券、荣誉权

D.汇票、提单、本票、继承权

11.甲在某服装店加工服装一套。

取服装时,因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征得服装店同意将金戒指一枚留下,约定交清加工费后取回戒指,则服装店对戒指享有(B)

A.处分权B.质押权C.抵押权D.留置权

12.某中学为修缮教育设施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以自有财产向银行设立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C)

A.该学校的办公楼B.该学校的操场

C.该学校的小汽车D.与临校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

13.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当推定为(B)

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

C.个人所有D.公共所有

14.王某拾到李某丢失钱包,当李某向王某讨还时,王某拒不归还。

二人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B)

A.合同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D.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四、简答题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3.我国《物权法》所建立的物权体系包括哪些?

答:

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4)占有

4.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包括哪些?

答:

第一,我国《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

第二,我国《物权法》调整物的利用关系。

5.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答:

1)物权种类法定

2)物权内容法定。

6.什么是交付?

交付须满足哪些要件始生效力?

答:

我国《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移转,或者更准确地说,指的是一方民事权利主体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

交付须满足下列要件始生效力:

第一,须有移转占有的意思表示;第二,须有占有物的交付。

7、用益物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4)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8.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有何区别?

答: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共有,存在以下区别:

1)成立的原因不同

2)权利的享有不同

3)处分应有部分的不同

4)分割限制的不同

5)共有物管理的不同.

6)存续期间的不同

7)对第三人行使的权利不同

8)标的物的不同

五、论述题

1、什么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的特点是什么?

答:

我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征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行为主体是国家。

土地征收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国家。

之所以是国家,一是因为征收权是基于“最高统治权”而行使的,而“最高统治权”又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二是因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的惟一理由,而国家则是公共利益惟一合适的代表。

2)行为本身具有强制性。

土地征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它表现在,土地征收行为是国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原土地所有人的同意。

作为原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家的土地征收决定必须服从,对国家的征收行为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更不得无理取闹,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有偿性。

土地征收还是一种有偿性的法律行为。

它表现在,国家征收土地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原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4)行为的实施理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征收的法律基础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便成了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惟一理由。

2.试述共同共有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

我国《物权法》第95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由此可见,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人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同共行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终止,共有的财产分割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的份额只是一种潜在的份额,部分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擅自划分份额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2)共同共有以一定的共同关系为前提。

这种共同关系,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共同关系也可因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如合伙合同。

没有共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共同共有便无产生的基础,如果共同关系丧失,则共同共有就必然解体,如夫妻离异便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

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伙人可以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但在这样的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3.论述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答: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如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和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人。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

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

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

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2011年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

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

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问:

报名要求什么条件?

专科生可以报名吗?

答:

08年的司法考试,在学历上仍然要求: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原则上专科生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今年司法部规定仍然对部分法律职业人才严重匮乏的地区放宽司考报名学历条件,在放宽地区允许法律专业的专科生报名。

  

问:

学历证书有什么要求?

我是中央党校毕业生,可以报名吗?

答:

报名人员须出示符合要求的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经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自学考试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学生证明报名,但考试通过申领资格证书时,必须持正式的毕业证书。

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具有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历,不得报名。

党校毕业生,如果是函授教育的,因不属于国家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不具备报名条件。

问:

我是非法律本科,报名对我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有要求吗?

答:

08年对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报名时请查看具体要求。

问:

我已经在2005年通过司考并取得了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现在已经续本毕业想拿A证,请问我还能报名吗?

答:

能。

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考司法考试。

你已经取得了本科学历,可以再报名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

问:

可以代报名吗?

我现在在外地学习,可以在当地报名吗?

答: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

如果在外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或学习的异地报名。

异地报名须提交当地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工作、学习证明原件。

其中,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可以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但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问:

我已经考了全部的成绩,现在还没有论文答辩!

不知道能不能考?

答:

按照司法部规定,必须是全部的成绩合格,当然包括论文成绩。

问: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是否仍实行快捷通道?

否。

因网络升级改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暂停了快捷通道,所有报名人员均需本人携带全部报名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问: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生能否报名参加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在网上报名时学历须选择“本科在读”,并持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在本网站下载)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场确认。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

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2011年应届毕业。

如专升本、专升硕等其他2011年毕业的人员,不属于上述“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得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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