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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依法加强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下列法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一、1997年7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分支局)需根据辖内银行开办的具体业务范围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填报要求

(一)报送程序

表1至表8实行同级报送、属地管理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采集、汇总辖内银行的结售汇统计数据,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表9至表14实行总行报送制度,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汇总境内各分行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报送方式

银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或其他方式将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若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出现重大故障,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则应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报表,并逐级手工汇总数据。

(三)统计周期及报送时间

旬报的统计周期为:

上旬从报表期当月1日至10日,中旬从11日至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报表期当月1日至月末。

本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是指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截止时间。

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报送时间以当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节假日期间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其他时期,旬报的报送时间为旬后4日内,遇国务院规定的周休息日(周六、周日)不顺延;月报的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内,若当月5号恰逢周日,月报上报时间顺延半天,否则不顺延。

(四)统计范围

银行结售汇的统计范围为银行自身及代客结售汇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和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产生的套汇数。

银行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近端履约后若远端违约,则将原履约的近端交易纳入违约发生当期的即期结售汇统计,其余情况下银行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履约数应单独统计,不得分拆为即期和远期交易统计。

银行间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等机构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以及非银行间会员机构由银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所产生的结售汇数据均应纳入结售汇统计范围:

若该机构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应将结售汇数据纳入本机构结售汇统计报表;若该机构无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区分其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原始结售汇数据的交易性质,按旬和月报送至其境内资金清算银行或代理行,由资金清算银行或代理行将其结售汇数据纳入该行结售汇统计报表。

(五)统计基本原则

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六)其他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如果当期没有交易发生,银行应报送空表。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当期若发生错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负值计入同项目;若发生漏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补报计入同项目。

外汇局调阅和使用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应承担保密义务。

三、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要求

(一)外汇局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用户的管理,并向本单位其他管理部门分配系统用户。

系统登录地址为:

http:

//100.1.248.17:

8001/jsh。

外汇局应严格控制可查询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人员,建立查询人员档案和数据使用内控制度,并定期审查。

(二)外汇分支局应严格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金融机构代码,不得擅自修改、创建及删除。

未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新增报送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有关规定向外汇局申领。

四、考核及处罚

(一)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认真履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报送义务,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统计制度。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如违反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要切实加强对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银行对结售汇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并充分利用结售汇统计数据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相关考核办法,对外汇分局转报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进行考核,并计入外汇分局当年考核成绩。

二○○六年八月七日

附1: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表1至表14)表式及相关填报说明(略)

附2: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统计报表纵栏

(一)01银行自身:

指外汇指定银行为满足自身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需要而进行的结售汇交易。

(二)银行代客:

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交易。

(三)02金融机构:

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四)03中资机构:

包括中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工商登记注册区分)。

(五)04外资机构: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驻华机构、驻我国的外国商社、金融、新闻类非政府机构等居民机构,以及非居民机构(未在境内注册的境外机构)。

(六)05居民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港澳台同胞及无国籍人。

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国内有效证件,视为居民个人。

(七)06非居民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外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境外护照等证件,视为非居民个人。

二、统计报表横栏

(一)100,300经常项目:

包括货物、服务、收益、经常转移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既包括直接结汇部分,也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个人外币存款账户的转出外汇结汇。

110+120+130=100

310+320+330=300

(二)110,310货物贸易:

包括一般货物、用于加工的货物、用于修理的货物、运输工具在机场、港口购买的货物(比如机场售油)和非货币黄金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一般货物包括一般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水电煤气天然气交易、活动设备(如运输工具、石油井架、工作台等)等交易。

“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和“综合费”结汇、运输工具在跨境港口购买的货物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外汇收入结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经海关报关的大宗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

因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计入本项目;相应的利息购汇计入“332投资收益”。

与服务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货物贸易从属费用及未经海关报关的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对应的“120,320服务贸易”项目。

(三)120,320服务贸易:

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政府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与服务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以及货物贸易从属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应计入对应的本项目。

121+122+123+124+125+126=120;12x<=120

321+322+323+324+325+326=320;32x<=320

121,321运输:

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国内的水道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及其辅助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运输辅助服务包括在港口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如货物装卸、保管、仓储、为运输工具提供的牵引导航服务以及运输工具的检修服务等。

为运输工具、旅客、货物购买的保险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23,323金融和保险服务”;运输工具在跨境港口购买的货物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外汇收入结汇计入“110货物贸易”;非居民在境内、居民在境外铁路、港口和机场设施的修理以及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26,326其他服务”。

122,322旅游:

指跨境从事商务、探亲、留学、就医、观光、朝觐等活动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银行卡交易若无法区分交易属性,可计入本项目。

结汇包括旅游行业(包括旅行社、宾馆、饭店等)为来华的外国旅行社团及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外汇收入结汇;境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将外汇(包括外币现钞、旅行支票和银行卡等)结汇用于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境内居民出境旅游节余外汇结汇。

售汇包括境内旅游者和旅行社购汇用于在境外旅游期间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境外旅游者将节余人民币购汇。

因公出国购汇计入本项目,其中对公单位办理因公出国购汇业务(含个人零用费)的交易主体为相应机构,个人通过因私购汇系统办理因公出国购汇的交易主体为居民个人。

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外汇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本项目,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132,332投资收益”。

123,323金融和保险服务:

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服务、辅助服务,包括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咨询费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保险服务包括人寿险、财产险、信用险、责任险等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的保费收支以及保险经纪、代理、公估机构提供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客户支付金融机构其他服务费用及货物贸易从属费用中的保险费计入本项目。

金融机构的外汇利润、利息结汇和售汇不包括在本项下,而计入“经常项目”中“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132,332投资收益”。

124,3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制作方法、经营权和经销权等许可使用费、原版手稿和照片的使用费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125,325咨询服务:

包括与法律、会计(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技术等相关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金融和保险的咨询服务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不包括在本项下,而计入“服务贸易”项下的“123,323金融和保险服务”。

126,326其他服务:

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非居民在境内、居民在境外铁路、港口和机场设施的修理以及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网络使用费、广告费、未经海关报关的样品费等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驻华机构在境内开立的“经常项目经费账户”结汇以及境内外币卡“误抛”交易产生的购汇计入本项目。

货物贸易从属费用中的佣金、回扣及经营性租赁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

承包工程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如不能按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区分的计入本项目。

特例:

外资金融机构因经营外汇业务而发生的日常费用结汇计入本项目。

12x,32x银行卡:

与银行卡相关的结售汇交易应细分到上述各服务项目中,同时计入本项下。

因境内外币卡“误抛”交易产生的购汇应计入“326其他服务”;其他银行卡交易若无法区分交易属性,可计入“122,322旅游”。

12x指境内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时从国际卡组织收取外汇的结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后需要由发卡金融机构进行的结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提取外币现钞后的结汇。

32x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外使用或在境内因“误抛”使用后持卡人购汇还款、境外卡持卡人从境内金融机构提取的人民币未使用完余额兑回外币。

(四)130,330收益和经常转移:

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以及经常转移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131+132+133=130

331+332+333=330

131,3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包括职工报酬和赡家款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职工报酬指在境外工作的我国居民个人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在我国境内工作的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支出售汇。

赡家款指我国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向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支出售汇。

132,332投资收益:

指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和股息等收益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金融机构利润、利息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

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本项目,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外汇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122,322旅游”。

客户外汇存贷款利息收入结汇和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客户支付金融机构其他服务费用应计入“323金融和保险服务”。

因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利息购汇计入本项目。

油款分成若属于投资收齐后的继续分成计入本项目,若属于先期收回的投资计入“222直接投资撤资”。

133,333 其他经常转移:

指在无同等经济价值回报的情况下,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提供或者接受的金融资源,包括税款、捐赠、遗产、赔偿等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除出口信用保险之外的赔款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计入“110,310货物贸易”。

银行扣收客户外币储蓄利息税以及银行外币业务的营业税结汇计入本项目。

(五)200,400资本和金融项目:

包括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国内外汇贷款、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10+220+230+240+250+260+270=200

410+420+430+440+450+460+470=400

(六)210,410资本账户:

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和放弃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资本转移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变更的单方转移或债务豁免,包括移民转移。

非生产、非金融资产指本身无法被生产出来,但可用于生产货物或服务的有形资产(如土地和地下资产等)以及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制作方法、经营权和经销权等)。

除使领馆进行的土地和地下资产交易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记入本项目外,非居民进行的土地和地下资产交易的外汇收入结汇记入直接投资项下。

(七)220,420直接投资:

指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机构或者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进行的旨在获得对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权及长期收益的投资项下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直接投资包括投资资本金、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之间的贷款和其他资金往来。

221+222+223<=220

421+422+423<=420

其中221,421投资资本金:

指在直接投资企业的所有股份(包括股票和非股票股份)、其他认缴资本和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售汇计入本项目。

股权投资比例在10%(含)以上的结售汇计入本项目;10%以下的,如果是通过证券市场发行(或购买)股本证券的结售汇计入232证券筹资或431证券投资,否则计入240、440其它投资。

222,422直接投资撤资:

直接投资企业因终止清算而撤回的投资资本金(含前期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居民境外房地产出售所得资金结汇计入本项目。

油款分成若属于先期收回的投资计入本项目,若属于投资收回后的继续分成计入“132投资收益”。

223,423房地产:

指非居民在我国境内交易住宅用房和办公用房等商品房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房地产公司或居民代非居民结汇的,原则上结汇主体应统计为非居民。

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售汇计入“421投资资本金”,居民境外房地产出售所得资金结汇计入“222直接投资撤资”。

(八)230,430证券投资:

指在金融市场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交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

231+232=230

431+432=430

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

指境内机构和个人跨境证券投资(含b股)终止而撤回的投资资金外汇收入结汇。

232证券筹资:

指境内投资者通过发行债务证券筹集的外汇收入结汇以及通过发行股本证券筹集不足股权10%的外汇收入结汇。

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金融市场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的外汇收入结汇计入本项目。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结汇计入本项目,交易主体为外资机构。

431对境外证券投资:

指境内机构和个人购买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含b股)不足证券发行人股权10%的外汇支出售汇。

432证券投资撤出:

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金融市场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终止而撤回的投资本金外汇支出售汇。

(九)240,440其他投资:

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41+242<=240

441+442<=440

其中241,441跨境贷款:

指借款人将获得的跨境贷款结汇或者为偿还跨境贷款本金的购汇。

跨境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境内机构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和国际融资租赁等。

242,442外债转贷款:

指借款人将获得的外债转贷款结汇或者为偿还外债转贷款本金的购汇。

外债转贷款指境内机构以外币承担的,由财政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转贷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

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外国政府转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转贷款。

(十)250,450国内外汇贷款:

指借款人将获得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或者为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金的购汇。

国内外汇贷款指境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内客户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

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国内外汇贷款结售汇计入“110、310货物贸易”。

(十一)260,460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

金融机构因业务需要而办理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61+262<=260

461+462<=460

其中261,461资本金(营运资金):

指金融机构为增加或减少外汇资本金(营运资金)而进行的本外币转换。

262,462代债务人结售汇:

金融机构因债权项下收回资产与债权币种不匹配而进行的本外币转换。

(十二)270,470其他:

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资本与金融交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470包括居民个人用于外汇存款的购汇。

三、一些特殊结售汇交易的统计归属

(一)居民个人的现钞和存款结汇。

不应将居民个人现钞、存款的结汇简单归类于“126其他服务”或“133其他经常转移”,而应根据居民个人所述外汇资金来源进行统计。

居民个人现钞及现钞存款结汇,应主要涉及“122旅游”、“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133其他经常转移”等项目。

(二)账户结汇统计。

账户结汇资金性质若不能准确区分,则可参照交易主体性质进行判断,并按就大原则处理,即若结汇资金中既含有货物贸易资金也含有服务贸易资金且不能准确区分,则按占比大者统计。

附:

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报表数据接口规范(略)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6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

2006年08月07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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