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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问答

1、问:

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高温补贴)的税前扣除费用标准如何?

答:

2014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允许税前扣除标准为: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发放时间为四个月(6月、7月、8月、9月).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

对企业在上述标准内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暂不征税;对企业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以及其它以夏季清凉饮料费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问:

2013年起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如何?

答: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系统内可抵扣数据为244734)

劳动合同到期取得的补偿属于劳动终止,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财税[2001]157号规定,不享受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全部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3、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填写调整

根据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目前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

⑴在工资薪金等报表填写时【住房公积金】项填写的是税前允许扣除的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目前宁波税前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上限为:

2447。

34(81578/12*3*12%)(每年将按照宁波市平均工资进行调整),系统控制填写的最大值为2447.34,超出后不能保存.在工资薪金等报表填写时【住房公积金】项填写时超出上限后,系统给予提示,提示如下:

您填写的公积金已超过本地可扣除上限2447。

34元,按政策规定只能按上限标准扣除,请修改;⑵请确认填写的收入额是否已包含单位缴纳公积金超过上限部分。

4、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及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总局2015年93号公告).

对于文件规定试点地区(宁波在内)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保险公司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保单上注明税优识别码,未取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代扣代缴单位在工资薪金申报时应填入扣除及减除栏中其他项,并在请录入明细中录入保险税优识别码等信息。

(具体可参加下图)

7、对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费补贴如何征税问题

对企业按原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允许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必须单列.自2011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

8、关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抚恤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

救济金是指国家各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不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是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9、对于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如何征税问题

对企业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单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参照甬财政发【2014】269号文件,差旅费市内40元,市外80元;误餐津贴市内40元,市外100元(西藏、青海、新疆120元).

10、问:

随着《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目前合伙企业的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合伙人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又有有限合伙企业,对此类合伙人如何征税?

答: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和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回到企业所得税户管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穿透到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11、问:

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如何征税?

答:

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2、问:

有限合伙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分回投资收益时,所得税征收问题,分回投资收益是否作为免税所得有待进一步明确?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考虑到法人投资者特殊情形,对法人投资者取得上述投资收益不适用上述规定.

13、关于个人缴付的年金能否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4、新三板股权转让适用征税方法问题:

某新三板企业原股东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权,应该比照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还是按照国税总局2014年67公号作股权转让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六条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是否应该由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发生的自然人股权转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公号执行。

  5、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给符合条件的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对象和技术成果投资人,带来了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填补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优惠的空白,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统称股权激励),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在行权、解禁和获得奖励时暂不征税,等转让时一次性按财产转让缴纳个税,解决了纳税人在行权等环节时资金不足问题,有效地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二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适当延长,由6个月扩大到12个月;三是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可按选择按原分期缴纳或现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转让股权时再缴税;四是适用范围充分扩大,与之前优惠政策相比,不再有企业范围限制(除股权奖励外),激励对象也不再局限于高管人员。

随后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就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①对于股权激励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条件。

此次出台政策要求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必须满足7个条件,以鼓励长期投资,防止逃漏税款。

如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股票(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②对于“递延纳税”优惠条件的解读。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先前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纳税优惠政策。

该政策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实现优惠政策跨界适用;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企业可以按5年内分期纳税,也可以转让时一次性纳税;要求股权支付比例达到100%;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涵盖面较广.

③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必须向税务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应当为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填写并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企业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具体见62号公告,分情况申报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通知及公告均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具体可到高新区纳税人学堂/学习资源模块内有相关PPT课件进行学习)

15、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如何分期缴纳?

一、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方法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方法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分期纳税的备案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0号公告相关规定,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16、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打印流程.(初始密码112233)第一步:

进入宁波财税外网(),点击并进入“网上办事”一栏.第二步:

在“网上办事“页面的“查询服务”模块中点击并进入“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模块。

第三步:

按照系统提示进行用户注册。

(需要提供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注意:

网上自助用户注册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已在明细申报软件中为其维护了正确手机号码的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证件到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大厅进行注册适用于所有自然人。

第四步:

用注册好的账号登录系统,进入系统后,可以选择所属时期查找历史缴款凭证,勾选想要打印的历史缴款凭证,点击左侧的缴款凭证打印,即可完成打印。

17、个人所得税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多得中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具体计算程序为: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捐赠额从计算所得额中剔除,计算没有扣除捐赠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计算扣除限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0%,计算出扣除限额。

(三)计算扣除额,比较实际捐赠额与扣除限额,以孰低值确定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即,个人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0%,据实扣除;超过30%扣除限额的,按30%限额扣除。

(四)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限额扣除的主要项目: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公共租赁)住房(财税﹝2008﹞24号、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国发﹝2000﹞41号)、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捐赠(国税函﹝2001﹞164号)、“特殊党费"的扣除(国税发﹝2008﹞60号)、订阅党报党刊费用支出的扣除(财税﹝2003﹞224号、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6﹞73号)、向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6﹞164号)、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7﹞175号

全额扣除的主要项目:

向农村义务教育或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1﹞103号)、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8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财税﹝2000﹞21号)、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7号)、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税﹝2000﹞30号)、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6﹞66号)、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3﹞204号)

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允许个人在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另外,根据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有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有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平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18、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为: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然后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ﻫ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ﻫ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9、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股权转让的征税法如下: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

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账面净资产。

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需要进行纳税评估。

(一)转让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有: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股权转让原值的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亲属转让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乘对应税率(20%),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股息红利如何进行差别化征税?

根据财税﹝2015﹞101号和财税﹝2014﹞48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1、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企业应按月准时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如当月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仍需进行零申报。

22、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

地税机关提醒相关纳税人及时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什么?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具体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

 

上述减除费用,是指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扣除标准,人们常说的“月收入3500元以上才要缴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个。

附加减除费用主要适用于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中方员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是3500元,而外籍员工则是扣除4800元(3500+1300=4800)。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按照年度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均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五)财产租赁所得:

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

(六)财产转让所得:

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上述“所得”的统计口径,均为纳税人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而不论所取得的是所属何时的所得,如补发往年、预发下年等。

二、哪些收入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内?

 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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