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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安监三34号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安监三〔2012〕34号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皖安监三〔2012〕34号

                          

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市安全监管局,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下同)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市(设区的市,含广德、宿松县)的。

各设区的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简化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

1.下列建设项目只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第Ⅰ类简化程序)。

(1)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组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打火机组装、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2)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3)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4)气体充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5)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6)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装置转产类似工艺、同一类别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无重大变化的。

(7)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新产品试制,且试制产品不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储存装置。

2.下列建设项目只需进行安全条件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使用)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第Ⅱ类简化程序)。

(1)成品油加油站建设项目。

(2)储存气体1000m3以下,甲、乙、丙类液体(液化气体除外)100m3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储存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以下的仓库。

3.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项目(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以下的仓库除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不适用简化程序。

(二)简化程序的实施

1.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简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省和市级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实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申请表》(附件1)进行申报材料齐全性、合规性,安全生产规定条件符合性审查(审查表见附件2)。

经审查,符合简化条件的,实施审查机关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要求实施安全审查,不符合简化条件的下达不予简化程序的告知书(附件3)。

2.属于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备案)阶段可用具备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意见书(附件4)代替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单位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材料一并报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局。

其中,属于第Ⅱ类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申报表(附件5)代替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属于第Ⅰ类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属于第Ⅱ类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告知书》(附件6);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3.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须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附件7),连同安全设施设计说明(附件8)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等报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局。

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要点见附件9),并出具审核意见。

实施审查机关根据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告知书》(附件10);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未取得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安全条件审查(备案)阶段具备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审核的,可与安全条件审查(备案)同时进行。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和要求

(一)关于进园入区问题

新设危险化学品企业须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建设。

不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的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须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建设。

以上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须提供建设项目选址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证明材料。

主体工程为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其他行业企业,为之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回收套用项目和空气化产品(如:

空气制氧、制氮等)建设项目的选址按照皖安监三〔2011〕18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关于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开发和使用新化工原料的问题

企业在生产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开发的或使用新的化工原料生产原先同类产品的,其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等活动,均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为,实施前须及时向属地市、县安全监管局报告,所在地市、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监管。

(三)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问题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须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实施审查机关方可实施分期安全审查。

(四)关于安全设施设计的问题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单位须与施工图设计为同一设计单位。

2.省外设计单位在安徽省内开展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活动的,应当填写设计单位跨省开展设计工作报告表(附件11),报送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备案。

凡未经备案的,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律不予安全审查。

(五)关于试生产(使用)备案的有关问题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特种设备检测的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须在试生产(使用)前完成消防验收和特种设备检测,建设单位在申请试生产(使用)备案时要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和特种设备检测合格材料。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把现场核查纳入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核程序。

2.建设项目试生产需要延期的,应在试生产有效期届满前20日提出延期申请,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并经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不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20日向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六)关于安全评价问题

1.安全条件审查评价报告须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予以确认,否则,不得出具符合安全条件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

2.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三)项和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对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安全联锁控制的基本要求、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及其安全可靠性进行专门评价,对自动化控制与联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章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进行逐条评价,并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3.涉及生产、储存、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建设单位按规定配备全封闭防化服和设立气体防护站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的情况进行评价,并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在各评价单元和总体评价结论中,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不得出具附带任何前置条件和“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属于应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的要求,对其是否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评价,并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四、其他事项

(一)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据《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2010年5月19日印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皖安监化〔2010〕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化程序申请表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化程序审查表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予简化程序告知书

     4.

建设项目安全技术意见书的内容

     5.

安全条件备案申报表

     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告知书              

     7.

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

     8.

安全设施设计说明的主要内容

     9.

审核要点    

    1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告知书

     1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跨省开展设计工作报告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设施管理意见

抄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化程序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经济类型

法定

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万元)

项目地址

项目类型

□新建□改建□扩建

□生产设施□储存设施

土地性质

自有□租赁□承包□

规划许可情况

规划许可文件:

有□无□

是否对现址生产规模有限制:

有□无□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及文件号

编制安全技术意见书的评价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及资质等级

项目设计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及资质等级

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工艺及技术来源

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产品(包括副产、中间产品)品种、能力的前后变化情况

项目实施前

项目实施后

品种

能力

品种

能力

安全

评价机构意见

该建设项目符合安全审查简化程序的鉴别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

申请

单位

承诺

本单位提供的资料,填写内容真实可靠。

经安全评价机构鉴别本项目符合安全审查简化的条件,特此申请按照安全审查简化程序履行本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

注:

填写表格时,现有版面不够用的可另附说明。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化程序审查表

申请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改建□扩建

□生产设施□储存设施

栏目

符合性

备注

1.项目是否符合安全审查简化程序条件

2.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

3.是否符合选址要求

4.建设单位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建设项目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6.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7.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出具该建设项目符合安全审查简化程序条件的鉴别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科)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予简化程序告知书

 

皖危化项目简告字〔×〕×号

企业名称: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建设项目简化程序安全审查申请表》收悉。

经审查,该建设项目不具备《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34号)规定的安全审查简化程序的条件,不同意对该项目的安全审查程序实施简化。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要求,对该建设项目履行安全审查手续。

特此告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二〇××年××月××日

抄送:

×××安全监管局。

附件4:

建设项目安全技术意见书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简介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3.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4.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5.简述建设项目拟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及其成熟可靠性;

6.阐述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品种(包括产品、中间产品,下同)名称、数量、储存形式;

7.项目主要装置、设备、设施情况(含特种设备)。

二、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及程度的分析

1.定性、定量评价。

2.评价结果分析。

三、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分析

(一)建设项目外部情况

1.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2.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3.外部安全防护间距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二)建设项目厂区总平面布局情况

1.建设内容(包括建筑面积、火险划分、耐火等级、间距等);

2.功能区划分、布置及辅助工程情况;

3.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4.总平面布置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四、安全对策措施

五、结论与建议

结论须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明确意见。

六、附件

(一)建设项目周边布置图

(二)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附件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告知书

 

皖危化项目备字〔×〕×号

企业名称: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文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34号)的规定和要求,现予以备案。

特此告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二〇××年××月××日

抄送:

×××安全监管局。

附件7:

(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意见:

负责人:

(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意见:

主要负责人:

(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项目设计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及资质等级

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所在地市安全监管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8:

安全设施设计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说明。

1.总平面布置的符合性;

2.内外部防火距离的符合性;

3.采用的安全设施符合或高于规范、标准的情况。

二、列出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名称、型号(或规格)、材质、数量。

三、列出特种设备一览表。

四、分析主要装置、设施的安全性。

五、设计中采用的安全设施汇总表。

六、提交如下图纸:

(一)工艺流程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二)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

 

附件9:

审核要点

一、“安全设施设计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是否按照附件8的要求编写;

二、“说明”中关于有关符合性的论述和结论是否准确;

三、列出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名称、型号(或规格)、材质、数量是否齐全;

四、列出的特种设备一览表和安全设施汇总表是否全面、清晰;

五、主要装置、设施的安全性分析结果是否安全可靠;

六、各图纸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具有建筑工程防火分区、结构型式、耐火等级、泄压面积、抗震设防、通排风、疏散通道以及其它方面安全措施的设计内容。

 

附件1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告知书

 

皖危化项目备字〔×〕×号

企业名称: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文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34号)的规定和要求,现予以备案。

特此告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二〇××年××月××日

 

抄送:

×××安全监管局。

附件1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跨省开展设计工作报告表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证书有效期

业务范围

(填写内容)

 

拟在本地区开展设计业务内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颁发机关

颁发日期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移动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单位联系人

性别

移动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备注:

以上内容应如实填写。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除应向项目所在地省安全监管局提供工作报告表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3.已设立分公司的还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设计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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