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新旧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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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新旧对照表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新旧对照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现行细则修订后的细则

调整主要内容

(黑体字部分为被修改的(黑体字部分为修

内容)改的内容)

第一条根据《中华第一条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以下简称条例),

细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第二条条例

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第一条所称货物,是

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指有形动产,包括电

内。

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条例第一条所

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称加工,是指受托加

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工货物,即委托方提

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受托方按照委托方

工费的业务。

的要求,制造货物并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条例第一条所

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称修理修配,是指受

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托对损伤和丧失功

的业务。

能的货物进行修复,

使其恢复原状和功

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第三条条例将个体经营者

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第一条所称销售货调整为个体工商

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物,是指有偿转让货户。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物的所有权。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条例第一条所

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称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

但单位或个体经配劳务(以下称应税

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劳务),是指有偿提

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商户聘用的员工为

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本单位或者雇主提

物或其它经济利益。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

偿,包括从购买方取

得货币、货物或者其

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第四条单位

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销售货物: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他

货物:

人代销;

(一)将货物交

(二)销售代销货物;付其他单位或者个

(三)设有两个以上人代销;

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

(二)销售代销

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货物;

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三)设有两个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以上机构并实行统

(市)的除外;一核算的纳税人,将

(四)将自产或委托货物从一个机构移

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送其他机构用于销

目;售,但相关机构设在

(五)将自产、委托同一县(市)的除外;

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四)将自产或

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个体经营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

(六)将自产、委托项目;

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五)将自产、

给股东或投资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七)将自产、委托于集体福利或者个

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人消费;

或个人消费;(六)将自产、

(八)将自产、委托委托加工或者购进

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的货物作为投资,提

赠送他人。

供给其他单位或者

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无偿赠送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第五条一项

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销售行为如果既涉

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及货物又涉及非增

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值税应税劳务,为混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

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则第六条的规定外,

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

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发或者零售的企业、

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企业性单位和个体

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工商户的混合销售

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行为,视为销售货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物,应当缴纳增值

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税;其他单位和个人

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的混合销售行为,视

收机关确定。

为销售非增值税应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

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税。

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本条第一款所

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称非增值税应税劳

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务,是指属于应缴营

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业税的交通运输业、

的劳务。

建筑业、金融保险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业、邮电通信业、文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化体育业、娱乐业、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服务业税目征收范

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围的劳务。

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本条第一款所

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称从事货物的生产、

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批发或者零售的企

经营者在内。

业、企业性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包括以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者零售为主,并兼

营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的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单独规定销售

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安

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装劳务的混合销售

货物的销售额和非行为。

增值税应税劳务的

营业额,并根据其销

售货物的销售额计

算缴纳增值税,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的营

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其

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

货物并同时提供建

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兼营第七条纳税

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人兼营非增值税应

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

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算货物或者应税劳

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务的销售额和非增

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值税应税项目的营

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业额;未分别核算

增值税。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核定货物或者应税

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劳务的销售额。

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

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七条条例第一条第八条条例

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第一条所称在中华

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下简称境内)销售货

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物或者提供加工、修

内。

理修配劳务,是指: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

(一)销售货物

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的起运地或者所在

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

地在境内;

境内。

(二)提供的应

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第九条条例调整单位和个

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第一条所称单位,是人解释。

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指企业、行政单位、

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事业单位、军事单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位、社会团体及其他

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

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称个人,是指个体工

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商户和其他个人。

它个人。

第九条企业租赁或第十条单位

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赁或者承包给其

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他单位或者个人经

营的,以承租人或者

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条纳税人销删除

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

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

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

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

适用税率。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第十一条小将现行开具红

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字发票的规定写入

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细则。

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纳税人)因销售货物

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退回或者折让而退

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

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税额,应从发生销售

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货物退回或者折让

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当期的销项税额中

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扣减;因购进货物退

减。

出或者折让而收回

的增值税额,应从发

生购进货物退出或

者折让当期的进项

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发生销售货

物退回或者折让、开

票有误等情形,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

定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增值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扣减。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第十二条条增列了现行规

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例第六条第一款所定中的“代有关行

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称价外费用,包括价政管理部门收取的

费、补贴、基金、集资费、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和“代办保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手续费、补贴、基金、险费、车辆购置税、

金(延期付款利息)、包集资费、返还利润、车辆牌照费”不属

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奖励费、违约金、滞价外费用的两项内

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纳金、延期付款利容。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息、赔偿金、代收款

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项、代垫款项、包装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费、包装物租金、储

(一)向购买方收取备费、优质费、运输

的销项税额;装卸费以及其他各

(二)受托加工应征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但下列项目不包括

缴的消费税;

在内:

(三)同时符合以下

(一)受托加工

条件的代垫运费:

应征消费税的消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

品所代收代缴的消

票开具给购货方的;费税;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

(二)同时符合

转交给购货方的。

以下条件的代垫运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

输费用:

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1.承运部门的运

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输费用发票开具给

额。

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

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的。

(三)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代为收取

的政府性基金或者

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

者财政部批准设立

的政府性基金,由国

务院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及其财政、价格

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

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

的同时代办保险等

而向购买方收取的

保险费,以及向购买

方收取的代购买方

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混合销售第十三条混

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合销售行为依照本

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细则第五条规定应

第六条规定应当征收增当缴纳增值税的,其

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销售额为货物的销

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售额与非增值税应

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税劳务营业额的合

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计。

售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第十四条一

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或者应税劳务,采用

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式计算销售额:

合并定价方法的,按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下列公式计算销售

÷(1+税率)额:

销售额=含税

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纳按照会计准则

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内容进行调整。

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的货币结算销售额

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的,其销售额的人民

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币折合率可以选择

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

销售额发生的当天

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

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人应在事先确定采

年内不得变更。

用何种折合率,确定

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第十六条纳

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税人有条例第七条

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所称价格明显偏低

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并无正当理由或者

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有本细则第四条所

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列视同销售货物行

额:

为而无销售额者,按

(一)按纳税人当月下列顺序确定销售

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额:

确定;

(一)按纳税人

(二)按纳税人最近最近时期同类货物

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的平均销售价格确

价格确定;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

(二)按其他纳

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税人最近时期同类

公式为:

货物的平均销售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格确定;

×(1+成本利润率)

(三)按组成计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

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

税价格的公式为:

加计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成本×(1+成本利润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率)

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属于应征消费

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税的货物,其组成计

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

总局确定。

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

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

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销售外购货物的为

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

中的成本利润率由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八第十七条条目前,农业特

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产税已停征,开征

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三)项所称买价,了烟叶税,因此原

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细则中的“农业特

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产品在农产品收购产税”应修订为“烟

农业特产税。

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叶税”。

前款所称价款,是指上注明的价款和按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

价款。

第十八条条条例第八条中

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增加了运费抵扣的

(四)项所称运输费内容,因此将现行

用金额,是指运输费规定内容写入细

用结算单据上注明则。

的运输费用(包括铁

路临管线及铁路专

线运输费用)、建设

基金,不包括装卸

费、保险费等其他杂

费。

第十九条条对条例中增值

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

税扣税凭证,是指增进行了明确。

值税专用发票、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农产品收购发

票和农产品销售发

票以及运输费用结

算单据。

第十八条混合销售第二十条混

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合销售行为依照本

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细则第五条规定应

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征收当缴纳增值税的,该

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混合销售行为所涉

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及的非增值税应税

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劳务所用购进货物

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符合条

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例第八条规定的,准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予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专用于

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条例第十条第

(一)非应税项目、免税

(一)使用期限超过项所称购进货物,不项目等的固定资产

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包括既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

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应税项目(不含免征扣,有别于流动资

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增值税项目)也用于产用于的概念。

具;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单位价值在免征增值税(以下简

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

称免税)项目、集体

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的固定资产。

品。

前款所称固定

资产,是指使用期限

超过12个月的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

其他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设备、工具、器

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

(一)

项所称个人消费包

括纳税人的交际应

酬消费。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第二十三条增值税非应税

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目通常指营业税

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应税项目,而固定

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增值税应税项目,是资产在建工程不是

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指提供非增值税应营业税应税项目,

纳税人新建、改建、税劳务、转让无形资将固定资产在建工

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产、销售不动产和不程不解释为非应税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动产在建工程。

项目,将固定资产

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前款所称不动在建工程从非应税

定资产在建工程。

产是指不能移动或项目中剔除。

者移动后会引起性对不动产在建

质、形状改变的财工程进行解释。

产,包括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土地附

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

建、扩建、修缮、装

饰不动产,均属于不

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第二十四条仅保留了原细

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条例第十条第

(二)则的第

(二)项内

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项所称非正常损失,容。

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

(一)自然灾害损成被盗、丢失、霉烂

失;变质的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

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

变质等损失;

(三)其它非正常

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

消费税的摩托车、汽

车、游艇,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第二十六条按有收入和无

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收入的原则分别确

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税项目或者非增值定计算方法。

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税应税劳务而无法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不得抵扣的进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项税额的,按下列公

的进项税额:

式计算不得抵扣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不得抵扣的进

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项税额=当月无法

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

划分的全部进项税

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额×当月免税项目

销售额、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

业额合计

第二十二条已抵扣第二十七条同上。

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二)至(六)项所列劳务,发生条例第十

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条规定的情形的(免

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税项目、非增值税应

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税劳务除外),应当

中扣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将该项购进货物或

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者应税劳务的进项

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

税额。

税额中扣减;无法确

定该项进项税额的,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

算应扣减的进项税

额。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第二十八条调整小规模纳

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税人标准;同时,

的标准规定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将现行即有工业

(一)从事货物生产(含加工)生产、

准为:

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

(一)从事货物又有商业(非工业)

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生产或者提供应税经营如何适用标准

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劳务的纳税人,以及的规定补充进细

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以从事货物生产或则。

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者提供应税劳务为

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主,并兼营货物批发

在100万元以下的;

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二)从事货物批发年应征增值税销售

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额(以下简称应税销

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售额)在50万元以

的。

下(含本数,下同)

的;

(二)除本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

以外的纳税人,年应

税销售额在80万元

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

称以从事货物生产

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为主,是指纳税人的

年货物生产或者提

供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占年应税销售额

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第二十九条将细则中的

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个人”修改为“本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细则第九条所称其

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的其他个人按小规它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模纳税人纳税;非企

业性单位、不经常发

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

税人纳税。

第二十五条小规模第三十条小

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规模纳税人的销售

应纳税额。

额不包括其应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额。

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

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劳务采用销售额和

额:

应纳税额合并定价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方法的,按下列公式

计算销售额:

/(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

销售额(/1+征收率)

第二十六条小规模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小规模纳税人因销

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售货物退回或者折

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让退还给购买方的

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销售额,应从发生销

售货物退回或者折

让当期的销售额中

扣减。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第三十二条

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条例第十三条和本

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细则所称会计核算

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健全,是指能够按照

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应纳税额。

度规定设置账簿,根

据合法、有效凭证核

算。

第二十八条个体删除

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

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

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

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十九条小规第三十三条

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另

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有规定外,纳税人一

小规模纳税人。

经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后,不得转为小规

模纳税人。

第三十条一般纳第三十四条

税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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