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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新旧对照表.docx

1、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新旧对照表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新旧对照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表现行细则 修订后的细则 调整主要内容(黑体字部分为被修改的 (黑体字部分为修内容) 改的内容)第一条 根据中华 第一 条 根 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二十八条的规定 ,制定本 (以下简称条例) ,细则。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 第二 条 条 例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第一条所称货物,是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 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内。 力、热力、 气体在内。条 例第 一条所 称加 条 例 第 一 条 所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 称

2、加工,是指受托加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 工货物,即委托方提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 供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 受托方按照委 托方工费的业务。 的要求 ,制造货物并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 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 条 例 第 一 条 所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 称修理修配,是指受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托对损伤和丧 失功的业务。 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 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 第 三 条 条 例 将个体经营者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 第一条所称销 售货 调 整 为 个 体 工 商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物,是指有偿转让货 户。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 物的所有权。加工

3、、修理修配劳务,是 条 例 第 一 条 所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 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 经 配劳务 (以下称应税营 者 聘用的员工为本单 劳务),是指有偿提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务。单位或者个体 工本细则所称有偿,包 商 户聘用的员工为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 本单位或者 雇主提物或其 它 经济利益。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 细 则 所 称 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 货物或 者其他 经济利益。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 第四 条 单 位经营者 的下列行为,视同 或者 个体工 商户的销售货物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一)将货物交

4、付 他货物:人 代销; (一)将货物交(二)销售代销货物; 付其 他单位或者个(三)设有两个以上 人 代销;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 (二)销售代销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 货物;移送其 它 机构用于销售, (三)设有两个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以上机构并实 行统(市)的除外; 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四)将自产或委托 货物从一个机 构移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目; 售,但相关机构设在(五)将自产、委托 同一县(市)的除外;加工或购 买 的货物作为 (四)将自产或投资,提供给其 它 单位或 者 委托加工的货物个体 经营者 ; 用于非增 值税应税(六)将自产、委托 项目;加工或购 买 的

5、货物分配 (五 )将自产、给股东或投资者; 委托加工的货 物用(七)将自产、委托 于集体福利或 者个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人消费;或个人消费; (六 )将自产、(八)将自产、委托 委托加工或者 购进加工或购 买 的货物无偿 的货物作为投资,提赠送 他人。 供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 ;(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 购进的货物分配给 股东或者 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 购进的货物无偿赠 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 第五 条 一 项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 销售行为如果 既涉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 及货物又涉及 非增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 值税 应税劳务, 为混批发或零

6、售的企业、企业 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性单位及 个体 经营者的 则第六条的规定外,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货物,应当 征收 增值税; 发或 者 零售的企业、其 它 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 企业性单位和 个体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 工 商户的混合销 售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行为,视为销 售货纳税人 的销售 行为 物,应当缴 纳增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税;其 他 单位和 个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 的混合销售行为,视收机关确定。 为销售非增 值税应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 税劳务,不 缴纳 增值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 税。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 本 条 第 一 款 所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

7、 称非增 值税应税 劳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 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 业税的交通运输业、的劳务。 建筑业、金融 保险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 业、邮电通信业、文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化体育业、娱乐业、的 企业、企业性 单位及 个 服务业税目征 收范体 经营者 ,包括以从事货 围的劳务。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 本 条 第 一 款 所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 称从事货物的生产、企业、企业性 单位及 个体 批发或者 零售的企经营者 在内。 业、企业性单位 和个体 工商户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 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 值税应税 劳务的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 在内。第六 条 纳 税 单

8、独规定销售人的 下列混合销售 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 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货物 的销售额和非 行为。增值 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并根据其销售货 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 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 销售自产货物 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 第七 条 纳 税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 人兼营非增 值税应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 税项目 的, 应分别核税 劳务 的销售额。不分别 算货物或者 应税劳核算 或者不能准确核算 务的销售额和 非增的, 其非应税劳务应

9、与货 值 税应税项目的营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 业 额;未分别核 算增值税 。 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 兼营的 非应 核定 货物或者应税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 劳务的销售额 。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第七条 条例第一条 第八 条 条 例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第一条所称在 中华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 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 物 或者提供加工、修内。理修配劳务,是指 :条例第 一条所 称在 (一 )销售货物境内销售应税劳务, 是指 的起 运地或者所在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地在境内 ;境内。 (二)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

10、内。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 第九 条 条 例 调整单位和个所称单位,是指 国有企 第一条所称单位,是 人解释。业、集体企业、 私有企业、 指 企业、 行政单位、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 事业单位、军 事单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位、社会团体及其 他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 它 单位。单位。 条 例 第 一 条 所条 例第 一条所 称个 称个人, 是指个体 工人,是指个体 经营者 及其 商户和 其 他个人。它 个人。第九条 企业租赁或 第十 条 单 位承包给 他人 经营的,以承 租赁或者 承包给 其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他单 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 者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条 纳税人 销 删除售不同

11、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 第 十 一 条 小 将现行开具红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 规模纳税人以 外的 字发票的规定写入简 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 纳税人(以下称一般 细则。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 纳税人)因销 售货物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 退回或者 折让而退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 还给购买方的 增值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 税额, 应从发生销 售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 货物 退回或者折让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 当期的销项税 额中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 扣减; 因购进货 物退减。 出或者 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

12、购 进货物退出 或者 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 般 纳 税 人 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 开票有误等情形, 应按国家 税务总局的规定开 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增值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 第十 二条 条 增列了现行规条所称价外费用, 是指价 例第六条第 一款所 定中的“代有关行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 称价外费用, 包括价 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补贴、 基金、 集资费、 外向购买方收 取的 费用”和“代办保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 手续费、 补贴、基金、 险费、 车辆购置税、金 (延期

13、付款利息) 、包 集资费、返还利润、 车辆牌照费” 不属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 奖励费、违约金、 滞 价外费用的两项内费、优质费、 运输装卸费、 纳 金、延期付款 利 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及其 息 、赔偿金、 代收款它 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项、代垫款项、包装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费、包装物租金、储(一)向购买方收取 备费、优质费、运输的销项税额; 装卸费以及其 他各(二)受托加工应征 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 但下列项目不 包括缴的消费税;在内:(三)同时符合以下 (一 )受托加工条件的代垫运费 :应征消费税的 消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品所代收代缴 的消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14、; 费税;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二 )同时符合转交给购货方的。 以下条件的代 垫运凡价外费用,无论其输费用: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 1.承运部门的运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 输 费用发票开具给额。 购买 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 买方的。(三) 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代为收取的政 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 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 销售货物的同 时代办保险等而向 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 以及向购买方收 取的代购买

15、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 第十 三条 混行为 和兼营的非应税劳 合销售行为依 照本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 、 细则第五条规 定应第 六 条 规定应当征收增 当缴纳 增值税的, 其值税的,其销售额 分别为 销售额为货物 的销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售额与非增 值税应额的合计 、货物或者应税 税劳务营 业额的合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 计。售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 第十 四条 一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般纳税人销售 货物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 或者应税劳务 ,采用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 销售额和销项 税额式计算销售额 :合并定价方法的,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下列公式计算

16、 销售 (1税率) 额:销 售 额 含 税销售额 ( 1+税率)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 第十 五条 纳 按照会计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 税人按人民 币以外 的内容进行调整。外汇 结算销售额的, 其销 的 货币结算销售 额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 的, 其销售额的人民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 币折 合率可以选择天或当月 1 日的国家外汇销售 额发生的当天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 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 人应 在事先确定采年内不得变更。 用何种折合率, 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 第十 六条 纳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 税人有

17、条例第 七条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 所称价格明显 偏低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 并无正当理由 或者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 有本细则第四 条所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 列视同销售货 物行额: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一)按纳税人 当月 下列顺序确定 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额:确定; (一)按纳税人(二)按 纳税人 最近 最 近时期同类货 物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 的平均销售价 格确价格确定; 定;(三)按组成计税价 (二)按其他 纳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 税人最近时期 同类公式为 :货物的平均销 售价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格确定; (1+成本利润率)(三)按组成计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 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物,

18、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税价格的公式为 :加计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 成本 (1+成本利润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 率)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 属 于 应 征 消 费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 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 税价格中应加 计消总局确定。 费税额。公 式 中 的 成 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 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 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 第十 七条 条 目前,农业特条 第三款 所称买价,包括 例第八条第 二款第 产税已停征,开征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 (三)项 所称买价, 了烟叶税,因此原支付给农业

19、生产者 的价 包括纳税人购 进农 细则中的“农业特款和按规定 代收代缴的 产品在农 产品收购 产税”应修订为 “烟农业特产税 。 发票 或者销售发票 叶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 上 注明的价款和 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 规定 缴纳的烟叶税 。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第十 八条 条 条例第八条中例第 八条第二款第 增加了运费抵扣的(四) 项所称运输费 内容,因此将现行用金额, 是指运输费 规 定 内 容 写 入 细用结 算单据上注明 则。的运输费用 (包括铁路临 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 ,不包括装卸费、 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第十 九条 条 对条例中增值例第 九条所称增值 税扣税凭证

20、的范围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 进行了明确。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 农产品销售发票以 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第十八条 混合销售 第二 十 条 混行为 和兼营的非应税劳 合销售行为依 照本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 、 细则第五条规 定应第六条 的规定应当 征收 当缴纳 增值税的, 该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 混合销售行为 所涉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 及的非增 值税应税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 所 劳务所用购进 货物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的进项税额,符合条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例第 八 条规定的, 准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予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 第 二

21、 十 一 条 明确了专用于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条例第十条 第(一) 非应税项目、免税(一) 使用期限超过 项所称购进货物, 不 项目等的固定资产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 包括 既用于增值税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 、经 应税项目 (不含免征 扣,有别于流动资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 增值税项目) 也用于 产用于的概念。具;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二) 单位价 值在 免征增值税 (以下简2000 元以上, 并且使用年称免税)项目、集体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 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 的固定资产。品。 前 款 所 称 固 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 的机器、

22、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 二 十 二 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 称个人消费包括纳 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 第 二 十 三 条 增值税非应税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 条例第十条 第(一) 项目通常指营业税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 项 和本细则所称 非 应税项目,而固定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 固 增值税 应税项目, 是 资产在建工程不是定资产 在建工程 等。 指提供非增 值税应 营业税应税项目,纳税人新建、改建、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将固定资产在建工扩建、修缮、装饰 建筑物 , 产、销售不动产和 不 程不解释为非应税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 动产 在建工

23、程。 项目,将固定资产核算, 均属于前款所称 固 前 款 所 称 不 动 在建工程从非应税定资产 在建工程。 产是 指不能移动或 项目中剔除。者移 动后会引起性 对不动产在建质、 形状改变的财 工程进行解释。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 不动产 ,均属于 不动产 在建工程。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 第 二 十 四 条 仅保留了原细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 条例第十条 第(二) 则的第(二)项内指 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 项 所称非正常损失, 容。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是指因管理不 善造(一) 自然灾 害损 成被盗、 丢失 、霉烂失; 变质 的损失。(二)

24、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 被盗 窃、发生 霉烂变质 等损失;(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第 二 十 五 条纳税 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 第 二 十 六 条 按有收入和无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 一 般纳税人兼营免 收入的原则分别确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 税项目或者 非增值 定计算方法。建工程) 而无法 准确 划分 税 应税劳务而无 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划分不得抵扣 的进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 项税额的,按下列公的进项税额 :式计算不得抵 扣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 不 得 抵 扣 的 进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25、、非应 项税额当月 无法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当月划 分的全部进项 税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额 当月免税 项目销售额、 非 增值税 应税劳务 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 第 二 十 七 条 同上。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 已抵扣进项税 额的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 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第(二)至(六)项 所列 劳务 ,发生条例第十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 条 规定的 情形的 (免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从当期 发 生 的进项税额 税劳务除外) ,应 当中扣减。无法 准确 确定该 将该项购进货 物或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 者 应税劳务的进项际成本计算应扣

26、减的进项 税额从当期的 进项税额。 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 本计算应扣减的进 项税额。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 第 二 十 八 条 调整小规模纳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 条例第十一条 所称 税人标准;同时,的标准 规定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 的标 将 现 行 即 有 工 业(一)从事货物生产 (含加工)生产、准为: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 (一)从事货物 又有商业 (非工业)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 生产或者 提供应税 经营如何适用标准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 劳务的纳税人,以及 的 规 定 补 充 进 细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 以从事货物生 产或 则。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 者 提

27、供应税劳务为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 主,并兼营货物批发在 100 万元以下的;或者 零售的纳税人,(二)从事货物批发 年应征增值税 销售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 额(以下简称应税销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下 售额)在 50 万元以的。下 (含本数 , 下同)的;(二) 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 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本 条 第 一 款 所称以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 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 物生产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占 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以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 第 二 十 九 条 将 细 则 中 的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 年应税销售额 超

28、过 “个人” 修改为“本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 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 细则第九条所称其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视同 的其 他个人按小规 它个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 企业可 选择按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 第三 十 条 小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 规模纳税人的 销售应纳税额。 额不包括其应 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 额。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 小 规 模 纳 税 人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 劳务采用销售 额和额:应纳税额合并 定价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1征收率)销 售

29、 额 含 税销售额(/ 1征收率)第二十六条 小规模 第 三 十 一 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 小规模纳税人 因销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售 货物退回或者折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 让退还给购买 方的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 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 额中扣减。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 第 三 十 二 条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 条例第十三 条和本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 和 细 则所称会计核算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 健全, 是指能 够按照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 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应纳税额 。 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第二十八条 个体 删除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九条 小规 第 三 十 三 条模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 除国 家税务总局另般纳税人后,不得 再转为 有规定外, 纳税人一小规模纳税人。 经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十 条 一般纳 第 三 十 四 条税人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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