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思科诉华为谈起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新审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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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思科诉华为谈起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新审视1

从思科诉华为谈起一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新审视

(1)

全球从事涪息产业的人士都在关注这样一个事件:

思科公司正式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其美国的分公司,要求华

为停止侵犯思科的知识产权。

然而,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思科诉华为,意在行知识产权之名,继续维持其市场垄断地位。

关注思科诉华为,不仅仅是因为它拉开了本世纪中美知识产权新一轮较量的序幕,更重要的是,在知识产权华丽的维权外表下,中国一一一个技术欠发达的国家,需要重新审视知

识产权的意义。

面对来势汹涌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浪潮,中国

的法律滞后进一步暴露

曾几何时,国人尚在自我感叹: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我们仅用二十几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路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

不知道这样的评价是否值得称赞,其实在一些国人的头脑中已形成了这样的思维定势:

在知识产权这个神坛上,发达国家的绝对领导权是不可动摇的,对于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只能俯首称臣。

于是中国不得不与美国一次又一次的谈判,

一遍又一遍的依照所谓的国际条约、惯例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来提高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然而,当我们还没来

得及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基本一致感到庆幸

时,思科诉华为、丰田诉吉利等一系列的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控诉就如同给我们当头一棒,使我们不得不重新认识知

识产权的含义和审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就其本质而書是私权,同任何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存在滥用的问题。

从现实层面看,当今社

会知识产权已经成了发达国家重新维持其在全球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的重要手段,随着各国关税壁垒的逐步拆除和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知识产权制度将会更加受到各国的重视。

知识产权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正如国际知识产权委

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的:

“我们就知道知识产权的规则是政治经济的产物。

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

贫穷进口国,只能从相对较弱的水平进行谈判。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着根本的不对称性,这种

不对称性最终是由相对经济实力来决定的。

"然而,这并不意

味着发展中国家不能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作出立法规制,就连

反映发达国家利益的Trips协定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在后Trips协定的条件下对知识产权政策维持某种程度的国内控制的法律基础",也为在成员国内层次上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提供了空间。

反观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显然是没

有充分利用Trips协定中的这几条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条款突出表现在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相配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由

于其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上的先天缺陷也无法对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作出有力的规制。

就连知识产权的内部立法也过分倾向权利人的利益,使权利滑向了滥用的深

渊。

这种立法失衡现象已对我国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一方面,正是因为没有反垄断法,微软虽然在美国、欧盟、台湾、日本等地相继遭到垄断指控,在我国却安然无恙,即使已经存在垄断市场,滥用权利的事实;也正是因为没有反垄断法,当思科起诉华为时,华为就失去了在“主战场"以反垄断为由进行还击的机会。

另一方面,与反垄断法互为补充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定位"上却发生了偏差,更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兜底"保护,而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笔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将调整重心转到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上,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以维护

公平的竞争秩序。

总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应该包括防止权利滥用的制度,以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它的初衷。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法律移植方面的片面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从零开始,以超乎寻常的发展速度迅速完成了所谓的与“国际接轨"。

然而当我们头脑冷静

下来,就会发现在权利大国的“威逼利诱"下发展的知识产权

天生就不具有限制权利滥用的免疫力。

我们的政府过于强调宣传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的重要性,让全国人民都知道要怎

样保护别人的知识产权,而对权利大国的知识产权法中对权利的限制却没有学来。

既然是学习,为什么不全面的借鉴,把国外的反垄断法也搬过来呢;既然是“接轨",就应该“接轨"的严丝合缝才对。

对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强大保护有可能产

生的反作用,至少在工业化国家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得到减轻,

然而在缺少这种法律的中国并不总是能产生相同的效果。

思科诉华为,考量的是我们对知识产权的恰当理解。

纵观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可谓“恰当好处"。

一方面,在国内,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力求最大程度的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创新作用,同时注重对权利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国际上,费劲心思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全

然不顾后者的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也不提甚至反对对知识产

权施加过多的限制,并且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在全

球经济一体化的幌子下推进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为国内的

知识产权人谋取最大的垄断利润。

借助这种双重标准,以美

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便得以保持其在国际上的技术垄断地位。

许多跨国公司更是将知识产权作为获取最大利益,打击竞争

对手的有利工具。

近来发生在我们周围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民族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就很有利的证明了这一点。

更加讽刺的是,某些发达国家竭力推行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统一化的同时,却在国内高筑知识产权壁垒,以阻止他

国的产品冲击本国市场,如美国关税法与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中的301、201、337、406等条款。

这反映了国内贸易保护主义仍是当今世界不可小视的因素,并有抬头的趋势,

也使得我们对国际贸易环境中的不利因素有了更清楚的认识。

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制度是有国界的,那种盲目跟随某些超级大国的知识产权观念走的做法不仅幼稚,对我国的

经济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

在某种意义上讲,建立在对权利

的盲目崇拜基础上而制造出来的“独角兽"比没有这种“怪

物”更可怕。

如果出发点就是错误的,那么跑的越快,离正确

目标就越远。

三、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证研究极度匮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就是维护一国、一企业利益的工具,而在中国却似乎缺乏这样的认识。

过于注重理论上的研究而忽略了实战分析,就象空拿着从国外学来

的“半部"圣经,却不知如何唱赞美诗。

当我们的企业在同IT巨头签定“私有协议"时,当我们的网络用户在使用公开“标准"时,当生产线上组装DVD时,没有人意识到这些都是预埋在我们身边的“定时炸弹"。

国外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

通常采取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先行的战略,抢先申请专利

以缩小我国企业自主开发技术的空间,从而消除竞争对手。

更让人惊奇的是,许多本属我国的专利却在境外被人抢先申请,突出表现在传统中草药上。

据介绍,这些专利产品的销售

已达到了10亿美元。

除了抢先申请专利之外,更有一些跨国公司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策略,先等待我国的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再运用知识产权这个工具来收取许可使用费或索取赔偿。

微软就是一个绝好的例子,其总裁比尔盖茨就曾

公开宣称,就是要培养中国用户使用其盗版软件,等待时机

成熟再向我国企业索取赔偿。

微软诉亚都就是其最先的尝试。

近年来微软又在全国各地委托代理人向使用其盗版软件的企业进行诉讼威胁,而大多数企业只能选择私下和解,代

价就是乖乖的支付一笔“补偿金"。

6C、9C联盟向中国DVD生产厂商索要巨额使用费与微软的做法如出一辙。

姑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商业道德,但它是合法的,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体现。

而我们的企业却没有做好知识产权的实战准备,

在进入相关市场之前没有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分析,也没有对当地法律环境进行调查,在缺乏有效的预警

机制的条件下,我们的企业就极易落入别人精心设计的陷阱。

因此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成长壮大,就必须加强

知识产权的实务研究,学会利用“游戏规则"。

須外,我们的政府无疑是企业的坚强后盾,政府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实证研究。

利益是有国界的,政府在制

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时,考虑国际公约、惯例是有必要的,但不能被其束缚住手脚。

通常公约都是各国妥协的产物,我

们应该抓住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在可能的范围内发展适合我

国现行经济体制的知识产权。

在国外,任何一个政策和法律的修改,其背后有大量的实际调查报告支持,这样的立法成果才能真正维护本国的利益。

思科诉华为,也是对中国政府的考验,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恰当理解,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实证研究,恐怕我们的政府是不会信心十足的讲话的。

四、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新立位

知识产权既罪:

灵丹妙药"亦非“洪水猛兽",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而存在,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从本质上,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是知识生产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对知识产权受益与使用的利益分配。

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史表明知识产权法始终在努力为两者寻求一个“阿基米德支点",以

达到一种“双赢"的妥协。

然而,自8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国际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发达国家施加的压力,国家主权受到削弱。

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就要及时调整战略布局,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在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中不应过于依赖WTO争

端解决机制。

虽然Trips协议规定了从实体到程序的比较完善的机制来协调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但问题的最终解决是靠

一国的综合实力决定的。

发展中国家即使通过WTO获得了一

个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但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在技术

强国不履行裁决时,往往无力实行被允许的“贸易报复"。

且,将争议提交WT(争端解决机制需要耗费很长时间,而其间国内产业很可能遭受严重损害。

此外,在Trips协定中,发展

中国家做出很大努力争取来的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条款,如第

8条第2款,第40条的规定,在发达国家贸易制裁的威胁下,也不敢轻易运用,从而使这些条款失去了意义。

实际上自Trips协议生效以来,也没有一个发展中国家能有效运用上述条款对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制。

因此我国要利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维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

其次,要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领域争取主动权。

欧盟、美国近年来把Trips协议丢在一边,继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另起炉灶,企图构建一个完全由其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这是一个相当危险的讯息,它预示着发达国家

又在制造一个对发展中国家“讨债"的“吸血鬼"。

对此,我

国在将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应该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

聚集力量,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另外,我

国还应积极倡导加强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定完全

拥有自主权的“标准",以此来制衡所谓的国际标准。

值得称赞的是,我国正在起草的民法典知识产权部分拟将中国拥有传统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域如地理标志、生物多样化、民间文学和传统中草药纳入保护范围。

在尚未达成国际一致的情况下先在国内法中自行保护,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尝试,可以有力维护我国的利益。

应该适时把这一立法成果国际化。

冉次,从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加快知识产权制

度的改革。

在行政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战略机构,制定宏观政策,加强物质利益的激励作用,以引导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利用国家资源加快我

国知识产权创新,为企业保驾护航,这在入世初期我国企业面临跨国公司的强力挑战下显得尤为必要。

当然,最关键的

还是我国企业自身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不要盲目引进外国

的技术,减少对其的依赖。

在立法方面,注意保持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利益的协调,在确实发挥立法的激励作用的前提下也要进一步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限制,使知识

产权不致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

在司法方面,注意培养法官

的衡平意识。

因为知识产权法毕竟是激励法,其对权利人的

限制规定的比较概括,需要法官在个案中仔细斟酌,把利益衡量引入到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审判中。

权利限制的条款如果不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就极易使知识产权偏离正确的轨道。

这一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尤为欠缺。

法律固然是中立,但是我们的法官也应该明白他们是为中国利益服务的,而不是“国际正义"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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