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在宅托儿契约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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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在宅托儿契约范例

 保母在宅托兒契約範例

 契  約  內  容

說   明

立約人曾聰明(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郝寶牡(以下簡稱保母)照顧受托孩童曾寶貝(身份證字號A123456789,民國92年5月1日生,以下簡稱受托孩童)共1人,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1、請比對身份證及戶籍資料,注意身份資料之核定。

2、委託人如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契約方生效。

3、受托孩童姓名、身份證字號及年齡等,可依實際人數增加空格。

4、現行法令規定同一地址房舍、同一時間至多收托四人,並且保母不得聯合收托收增加收托人數。

其中未滿三歲者至多二人。

5、照顧孩童人數將影響保母托育品質,委託人任意增加受托人數可能造成保母負擔過重而引發糾紛,因此須於契約中明定受托人數及受托孩童姓名及基本資料。

一、委託期間共_12_個月(自民國92年12月1日至民國93年11月30日止)。

  1.試托期間自民國92年12月1日至民國年92年12月31日止共日或1個月,於試託期間雙方可任意終止本契約。

2.托育時間採全日托、日托、半日托、臨托,每週5天,週一至週四,每日自8時0分起至18時30分止;週五自7時30分起至18時0分止。

3.保母所提供之托育包含,或不包含國定假日。

國定假日包含教師節。

一、托育期間,雙方均應依本契約條款履行權利義務,宜明白約定。

二、收托時間為判定雙方是否逾時或短少時數之基礎,亦應載明。

三、國定假日依人事局公佈;勞動節及教師節等不是全民放假的國定假日,當日是否給假,保母與委託人可自行討論。

二、托育地點

1.地址: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五段163-1號3F

2.送托時由委託人或保母負責將孩子送至托育地點;托育結束由委託人接回或保母負責將孩子送回委託人指定地點。

3.非由委託人接送時,委託人應盡事前告知之責任。

1、接送方式,關係孩童之人身安全,必須約明各項細節,以免發生事故時,責任不明。

2、應明列詳細地址。

三、委託內容

1.保母接受委託人委託,善盡保母之職責,並依委託人指示提供以下服務:

幼兒生活照顧及保護調理受托孩童飲食

清洗幼兒收托期間換洗之衣物 至指定地點接送幼兒

其他:

每日帶孩子至戶外散步、雨天例外。

2.保母應依委託人之指示,提供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需之活動、飲食、就寢、遊戲等托育必要之用品,並依與委託人之特別約定,安排戶外活動之時段及形式等。

3.保母應自己照顧受托孩童,但經委託人同意、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

保母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期間,委託人並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對受托孩童之照顧義務。

1、約定的服務內容是保母提供服務的依據,若沒有於送托前做明確約定,很可能造成保母提供的服務與家長期待有所差異而產生糾紛,因此最好在契約中確實列出服務項目。

2、如有其他委託內容,如孩子的定期預防注射由誰負責、要求保母每週幾次帶受托孩童至戶外散步等,可於達成協議後,依實際需求增加或修改,載明於契約中。

四、托育責任

1.受托孩童食用之飲食:

 

(1)奶粉、麥粉及尿布等由委託人提供,或保母保母準備持單據向委託人請款,實報實銷。

(2)受托孩童開始食用副食品後,副食品由

保母準備,委託人每月給付保母1,000元費用,或保母持單據向委託人請款,實報實銷。

由委託人準備。

其他

2.托育所需物品由保母提供者,委託人應償還保母購置該物品所生之費用。

對於前項物品或其他由委託人提供之物品,保母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於契約終止時如有剩餘應返還委託人。

3.受托孩童的必需品若由委託人備齊,而孩童必需品耗盡委託人未補給時,可由保母先行添購,委託人再償還保母代墊的款項。

4.保母照顧孩童之人數不得超過2人,其中3歲以下孩童不得超過2人,超過約定人數時,保母有義務通知委託人。

保母違反照顧人數之約定時,委託人得終止契約。

5.委託人及保母應建立聯絡紀錄,以供雙方了解幼兒生活及托育狀況。

1、現行法令規定同一地址房舍、同一時間至多收托四人,並且保母不得聯合收托收增加收托人數。

其中未滿三歲者至多二人。

2、照顧孩童人數及年齡將影響保母托育品質,委託人可就保母收托人數上限及孩子的年齡與保取得共識並載明於契約中,以避免日後糾紛。

3、孩童於四個月起須添加副食品,如送托時未達四個月,建議於訂約時即可約定好副食品的費用計算方式。

4、聯絡紀錄(如附件一)可包括保母工作日誌及幼兒生活日誌等內容。

5、孩童必需品耗盡而委託人未補給時,保母最好能先告知委託人再行添購。

五、委託之報酬

1.試托期間按日計薪,每日750元,委託人應以現金、轉帳:

台北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1;戶名郝寶牡、支票方式,於每月5日以前支付當月薪資。

2.托育方式採按月、週、日、時方式計酬,每月、週、日、時15,000元,委託人應以現金、轉帳:

台北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1;戶名郝寶牡、支票方式,於每月5日以前支付當月薪資。

3.委託人或保母提早送到或逾時接離受托孩童時,每小時應給付對方100元。

但每次提早或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不予計算。

提早或逾時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一個月逾時超過5次,或合計逾時超過10小時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4.委託人臨時要求增加之托育時間,以每小時或日100計。

5.保母於年節仍在職者,端午及中秋節委託人支付禮金 

  元或禮品或不提供禮金禮品予保母;年終委託人支付禮金元或禮品或不提供禮金禮品予保母。

1、契約內應明定收費項目、金額及繳費時間等,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無謂糾紛。

2、逾時接送及托育時間短少,可能影響雙方的生活作息導致糾紛的發生,故有必要就托育時間、接送方式、逾時加收費用問題等事項,詳加約定,以杜爭議。

3、計算逾時接送或托育時數短少之次數,亦可約定以一定期間為計算範圍。

4、費用之項目空格不足時,可酌量增加。

費用金額無法確定或不明確者,亦可僅列包含之費用項目,不載明金額,但應注意將空格劃掉。

5、並無法令規定委託人須給付保母年節獎金,委託人可視自身能力評估決定是否給付年節獎金及給付之金額。

若委託人提供年節禮金,建議註明提供的禮金為薪資的多少比例。

六、停托

1.委託人要求停托,保母溢收之報酬無須退還,或依比例退還溢收之報酬,退還費用計算方式以每停托一日退還750元。

但未送托之期間連續超過15日,保母得終止契約。

2.委託人要求停托,達10日以上,超過部分須支付半薪。

3.保母請假應於事前3日告知委託人,並依比例退還該部份預付之報酬。

但連續請假超過_15_日_____月,委託人得終止契約。

雖未連續請假,但一個月中總請假時間合計超過15日、週時,亦同。

一、任一方停托都可能造成另一方生活上的影響,且牽涉停托退費的計算,常會是保母與家長糾紛的導因,因此最好於契約中明確約定停托的規則及退費計算方式。

二、為維繫雙方合作關係,建議委託人若要長期停託,最好能支付半薪,避免造成雙方的不信任感。

三、停托原因有許多,如小朋友生病、父母要帶小朋友出國等,如遇特殊狀況可屆時再協商停托的退費方式。

七、探視

1.委託人於受托期間探視受托孩童,保母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推托拒絕。

2.委託人欲探視受托孩童應避免造成受托孩童及保母生活作息上的困擾。

1、委託人探視前可以電話告知保母。

2、原則上委託人應可隨時探視受托孩童,但如探視之時間太長,次數太多或時間不當,都可能對受托人造成不變,不應毫無限制。

3、若有特殊或緊急事項,委託人欲增加探視時間及次數,可與保母另行協商。

八、緊急事故與處理

1.受托孩童於托育時間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時,保母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或處理,並應立即通知委託人或下列委託人指定之緊急聯絡人。

委託人之緊急聯絡人如下:

一、曾聰明;與受托孩童關係為父女,電話09xxxxxxxx。

二、游愛馨;與受托孩童關係母子,電話09xxxxxxx。

三、曾老實;與受托孩童關係祖孫電話02xxxxxxxx。

2.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保母應先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作必要之處理,並繼續前項之緊急聯絡。

3.有送醫治療之必要時,應優先送往下列委託人指定之醫院就醫診治。

如委託人未指定,或委託人指定之醫院拒收或無法處理時,保母得送往其他醫院。

委託人指定之醫院如下:

1、長庚紀念醫院台北院區

地址: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99號

二、馬偕紀念醫院台北院區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92號

三、國軍松山醫院

地址:

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二段325號

4.前三項所衍生的費用,除因可歸責於保母事由所生事故外,均由委託人負擔。

一、緊急聯絡人應確實填寫可聯絡到的人及電話,除孩子的監護人外,應增列可聯絡到的其他親人及電話,避免保母聯絡不到孩童家人延誤處理。

二、孩童平日就診之醫院,保有學童完善病歷,家長宜指定該院為緊急就醫醫院,對醫生診治孩童及保母緊急處理程序均有助益。

3、緊急聯絡人或指定之醫院,可視需要增加空格。

九、保母責任

1.保母執行保母之職責,應注意受托孩童之利益並遵守相關法規。

2.保母照顧受托孩童時,對於孩童之保護教養有關事項,應依委託人指示,並應向委託人報告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發生之重要事故或異常現象。

3.保母因照顧受托孩童有故意或過失,致委託人或受托孩童發生損害,對於委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4.送托時保母應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及三個月內健檢證明;開始送托後保母應每半年或一年提供定期健檢證明(健檢證明如附件)乙次。

5.保母不得將委託人家人隱私透露予他人,但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及盡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6.保母及其同住家人保證以均無下事項:

虐待兒童前科

傳染性疾病

躁鬱症等精神性疾病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事項如應告知而未告知,造成委託人及孩童發生任何損害,概由保母負責。

1、第4點中所指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申請辦法,如附件二),若加入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體系之保母,其承辦之專業機構會代為辦理,委託人可向專業機構查詢之;未加入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體系之保母則可向警察機關申請。

2、送托時保母應提供三個月內之健檢證明,若施行有困難,委託人及保母可自行協商確實的時間。

十、委託人責任

  1.委託人應按約定時間準時與保母交接受托孩童,逾時及臨時托育應依前開約定支付報酬。

2.受托孩童身體狀況如下:

(1)有無過敏體質:

無有,何種狀況:

皮膚及鼻子易過敏。

(2)過敏類別:

食物:

蛋及有殼類海鮮。

藥物:

阿斯匹靈。

動物花粉塵蟎其他

(3)有無下列疾病或狀況:

有(氣喘癲癎蠶豆症心臟病蕁麻疹慢性支氣管炎異位性皮膚炎熱性痙攣慢性中耳炎唐氏症早產腦性麻痺

發展遲緩自閉症過動聽障視障其他:

          )

照護應注意事項:

避免使用地氈和呢絨製品。

空氣濕度維持在35~55度之間,保持空氣流通;常換尿布,保持屁股乾爽。

(4)特殊飲食習慣:

無 不吃冰及帶殼海鮮。

(5)曾接外科手術無

有,病名:

疝氣。

照護須注意事項:

無。

   (6)其他應注意的健康狀況:

無。

3.委託人應將維護受托孩童身心健康應注意之事項,預先告知保母,並提供必需之藥物、器材及使用之方法。

如委託人應告知而未告知,孩童因而發生任何傷害,概由委託人負責。

4.托育期間受托兒童之健保手冊應交付保母以供使用。

5.委託人保證以下事項:

對受托兒童有親權或監護權。

與受托孩童之關係為父女,如有改變,應立即通知保母。

妥善保護保母個人資料不外洩。

一、孩童如有特殊疾病或需要,家長應預先告知保母,以免突發狀況保母措手不及,傷害孩童,並避免糾紛的發生。

二、若有未列於本契約中的特殊疾病,可自行填寫於其他欄位中。

3、委託人與孩童之關係及權利,應予聲明。

如本資格有變動,應通知保母。

十一、契約之終止及繼續

1.如一方違反本約重大事項或發生可歸責於一方的重大事故,他方可終止契約。

2.如有非上述狀況,一方違約,經他方得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本契約無法繼續履行時,任何一方均可終止契約。

4.契約終止時,應將委託人為受托孩童所準備之物品剩餘之部份,如數返還。

5.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須變更或增減,得經雙方協議後補充或修訂之。

6契約終止時,因可歸責於保母之事由,保母應將溢收之托育費用退還給委託人。

7.本約期滿後,如委託人繼續委託保母照顧孩童而未另定新約者,本約條款除雙方明示或默示修正之部份外,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

8.除以上情形外,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於___日或一個月前通知他方。

但可歸責他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若未依約預告,須給付對方預告期間的差額。

一、第七點:

若未依約預告,須給付對方預告期間的差額。

所謂預告期間的差額,例如約定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終止契約,但並未於一個月前預告,則應支付他方一個月的差額。

二、補充及修訂處須簽名或蓋章。

十二、違約賠償

一方違反本契約條款,致他方遭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申訴處理

1.因本約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量以協商方式處理,委託人可委請保母所屬之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體系辦理機構居中協調。

2.一方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他方得配合前往辦理。

十四、管轄法院

1.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非專屬管轄法院,但小額訴訟部份,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1.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如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則以約定之管轄法院優先管轄。

惟仍應注意民事訴訟法關於小額訴訟及專屬管轄之規定,不得合意變更。

2.小額訴訟為十萬元以下之訴訟,簡易訴訟則為五十萬元以下之訴訟。

訴訟程序較簡易,但與一般法律訴訟具相同效力。

十五、其他約定

一、無。

二、無。

三、無。

前述條款如不符雙方之需要,或有其他特別約定,除直接修正相關條文外亦可於此處修正或補充,以切合實際狀況。

十六、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委託人:

曾聰明,身分證字號:

A12345679

地址: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五段163-1號3樓

   電話:

27486008

保母:

郝寶牡,身分證字號:

A234567899

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電話:

27208889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1、立契約人應與前文所載相同。

2、簽名效力大於蓋章,因此簽約時最好能由簽約人本人簽名。

3、地址以戶籍地址為準,如實際住所或聯絡地址不同,並應註明。

4、簽約後,契約每一頁間應記得蓋上騎縫章,以避免遭抽換或修改。

 

【附件一】聯絡紀錄

    月   日 星期     

◎家長聯絡簿

一、小朋友在家作息及身體狀況

1.睡眠量:

□正常 □偏多 □偏少

狀況:

□正常□難以入眠□容易驚醒□其他

2.健康狀況:

□正常 

□異常(狀況:

□咳嗽□打噴嚏□腹瀉□發燒□其他  )

□無需服藥

□需服藥:

       

二、家長留言:

 

(以下換頁)

◎保母聯絡簿

一、請家長添加物品:

□奶粉□尿布□其他:

二、保母留言:

 

◎寶寶作息紀錄一

1.飲食:

□粥□飯□麥片□麵食□水果□肉□魚□蔬菜□其他:

2.睡眠狀況:

□正常□難以入眠□容易驚醒□其他:

3.情緒:

□浮躁□安靜□亢奮□哭鬧□其他:

4.排便狀況:

□正常□便秘□拉肚子

5.健康狀況:

□正常 

□異常(狀況:

□咳嗽□打噴嚏□腹瀉□發燒□其他)

(以下換頁)

◎寶寶生活紀錄二

項目

時間

(cc)

便

體溫

(°c)

吃藥

上午

6

7

8

9

10

11

12

下午

1

2

3

4

5

6

晚上

7

8

9

10

夜間

(pm11~am6)

正常

異常

偏多

偏少

 

【附件二】良民證申請辦法

一、申請警察紀錄證明須具備

1.警察紀錄申請書一份(至警局服務台索取或上網下載)

2.身份證正本及影本或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3.證書費一份250元

4.如為外僑須附護照、居留證、居住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辦理方式

1.本人親自申請(夫或妻可代另一方申請)

2.若委託代理者,須準備一份申請人委任書(若為夫暫可免),並附被委託人之身份證

三、辦理洽詢地點:

(全省連線可跨局辦理)

1.台北市政府警局:

23313561轉7

地址:

台北市延平南路96號(延平南路、中華路口)

2.網路申請: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hppt:

//www.tmpd.gov.tw

四、注意事項

1.辦理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

2.辦理工作天: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需三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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