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信息动态试刊二期.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010036 上传时间:2023-02-07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5.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担保信息动态试刊二期.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担保信息动态试刊二期.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担保信息动态试刊二期.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担保信息动态试刊二期.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担保信息动态试刊二期.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担保信息动态试刊二期.docx

《担保信息动态试刊二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担保信息动态试刊二期.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担保信息动态试刊二期.docx

担保信息动态试刊二期

担保信息动态

(试刊二期)

江西信中信担保有限公司2012年1月3日

【金融动态】

△江西省:

典当行业提高准入“门槛”

△国务院:

出台金融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措施

【行业新闻】

△国有大行提高门槛民营担保突遭封杀

△小微企业新政发力民间借贷趋活跃

【财税政策】

△解析:

2012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着力点

△增值税“扩围”试点上海先行新增两档低税率

【法规热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

【金融动态】

---------------------------------------------------

江西省:

典当行业提高准入“门槛”

根据江西省商务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开展2011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2011年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金,南昌市不低于2000万元。

根据商务部要求,综合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及典当行业效益等情况,2011年我省新增典当行总量不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的12%。

2011年上半年本地区典当行业主营业务利润不足10%的设区市,调控比例适度调减2个百分点;主营业务利润超过40%的设区市,调控比例适度调增2个百分点。

各设区市据此优选并推荐新增典当企业。

并按照商务部关于“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城市或中心城市”的规定和做强做大典当业的要求,适当提高申报典当企业注册资本标准,鼓励经营业绩好,社会责任心强的优秀企业进入典当行业。

我省今年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金,南昌市不低于2000万元,其他设区市所在地不低于1500万元,各县(市)不低于1000万元。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上年度未参加年审的或年审结果为B类的典当行,原则上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同一典当行一年内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应掌握在2个以内。

各设区市应当为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

   2010年度典当行年审中撤销企业的数量,可作为当地2011年新增典当行指标。

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年审报告、月度信息报送的设区市暂缓开展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

   此外,各设区市需合理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中心城市。

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业效益较好、市场需求旺盛及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县(市)设立典当行,原则上向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县(市)倾斜。

国务院出台金融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措施

 

      10中旬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其中三条措施如下:

一是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是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是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

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

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会议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其中一条措施是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

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

【行业新闻】

国有大行提高门槛民营担保突遭封杀

某国有大行有关文件

  ■某国有大行发文称只与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合作,民营担保有断炊之险,仅在广东,或连累上万中小企业贷款无门

  ■起因或是今年各地爆出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影响行业形象,国有大行想撇清关系,因此“一刀切”

  国内民营担保公司正集体面临国有大行的“封杀”。

12月7日,某国有大行发文提高银担合作的门槛,规定只有中央部委、省(市)、地市级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才能从该行拿到贷款,民营公司被排除在外。

担保业内人士表示,此举颇具杀伤力:

由于民营担保公司在这家银行遭拒,便会在银行信用系统里留下记录,该公司在其他银行的业务或受波及。

  “封杀令”专杀民营担保

  从内部渠道获得一份《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2011年版)(下称《办法》),抬头写“×银办发(2011)1004号”,末页署有“中国××银行办公室”字样。

该办法提出,该行在融资担保业务上要“严格准入”。

  《办法》第五条详细阐述“严格准入”,列举了“申请准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获得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等,更严苛的是,要求担保公司“由中央部委、省(市)、地市级政府全资或控股成立”。

该银行相关人士解读称,这里的“控股”是指“政府绝对控股”,连“国企控股”也不行。

这一条就完全把民营担保排除在外了。

该老总表示,四大国有银行是担保公司帮中小企业拿贷款的最主要来源,一家银行封杀民营公司,另外三家很可能也跟进;而且,若担保公司在一家银行被拒,就会在信用系统留下记录,再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就更难了。

  广东上万家中小企业或受影响

  据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统计,广东全省已获牌照的担保公司共有326家,在保客户16000多家,绝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

而如今在广东,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为数极少,一旦民营担保被“禁入”,上万家中小企业将再度贷款无门。

  “我们问这家银行广东省分行,对方说绝对没有这回事,”一名担保业人士对记者说,“但全行业都知道这事是真的。

  该人士表示:

“目前已经从这家银行贷出来的款,不会一下子被收回去。

但是设置了禁入条件后,我们就没有办法开新业务,银行现在是只进不出,逐步回收。

  他告诉记者,担保行业法规仍不完善,国家至今只有一个《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暂行”的意思是该行业仍带有“试点”性质,“所以我们风险很大”。

  肇因或为省外非法集资案

  国有大行缘何封杀民营担保?

广东业界认为,直接肇因是今年外省爆出不少担保公司卷入非法集资的案件,造成全行业形象受损,国有大行想与此撇清关系,因此“一刀切”。

  今年四季度以来,河南、温州、福建等地相继爆出担保业资金链危机,部分担保公司甚至涉嫌非法集资。

今年7月,银监会要求各家银行对“银担合作”中的违规经营现象作排查。

  据媒体报道,光大银行近期也提高了担保业准入门槛,逐步压缩担保业客户的数量,并严格监控授信额度。

  广州一名担保业老总抱怨:

“本地企业在财务上很保守,担保公司也谨慎,一般不去碰高利贷、非法集资,这是珠三角经济的特点。

如果外地出了问题,连我们也一起封杀,太冤枉了。

”他忧心的是,年底正是企业偿付高峰期,担保禁入可能会导致中小企业压力陡然加大。

小微企业新政发力民间借贷趋活跃

一般而言,临近年终,企业资金面将会趋于紧张,然而今年10月份以来,国务院出台了九条针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新政,银行也纷纷通过发行金融债券来缓解资金紧张,加上民间借贷有了央行合法性的表态,因此临近年底,中小企业的资金面与之前相比,反而略显宽松。

民间资金供给十分充裕

11月份增长量中排名前五的分别为民间资金、小额贷款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和融资咨询公司,分别占比为45.92%、18.41%、13.09%、10.25%和7.59%。

  小小的排序透露出民间借贷趋于活跃的信号。

由于11月初央行对民间借贷作了合法性地位的表态,因此在11月,民间资金放贷人员的注册有较大的增量,从33.16%增长至45.92%;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业务人员的增量占比则大幅下降,分别从30.11%和18.44%,下降至18.41%和13.09%,显示年底银行和小额贷款的资金趋于紧张,虽然银行多方筹集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但是在11月底还没有收到成效。

此外,担保公司、融资咨询、典当、信托的信贷人员注册量也有上升,由此可见,虽然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很紧,但是民间资金却十分充裕。

11月份发布需求位于前十的地区分别是:

上海、广东、浙江、山东、江苏、福建、四川、北京、湖北和辽宁。

  存准率下调还将释放资金

  从本月起中小企业迎来一个利好:

央行三年来首次下调了存款准备金率。

预计这项政策将在未来给小企业带来资金“活水”。

此前,为了抑制物价的过快上涨,央行曾连续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此次调整后,我国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为21%,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为17.5%,可释放约4000亿元流动性资金。

  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大型企业。

“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属于货币政策调控的数量工具,使得银行可贷资金增加。

相比而言,大型企业受影响微弱,首要影响的就是中小企业。

大银行的贷款对象以大行业和大企业为主,中小规模的商业银行虽然也介入大行业、大企业的贷款,但规模相对有限,其主力仍是中小企业贷款。

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对于中小银行可贷资金的增加比率要远远大于大银行,从而有利于主要依靠中小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融资。

  存款准备金率的下调意味着银行放贷规模将会扩大,中小企业可以从银行获得更多的贷款,有望进一步缓解资金压力。

--------------------------------------------------------------------

【财税政策】

--------------------------------------------------------------------

解析:

2012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着力点

日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对于财政货币双政策基调的基本稳定,分析人士认为,政策基调不变之中有变化,明年财政货币双政策将协同发力,推动中国经济“稳中求进”。

  财政政策结构调整是看点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要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大民生领域投入,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严格财政收支管理,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十分复杂,此时我国宏观政策仍需保持稳定,财政政策更是要延续已有的‘积极’基调,这对于当前的中国经济至关重要。

与过去两年的积极财政政策相比,当前的积极财政政策在着力点上已进行调整。

金融危机时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保增长,现在的主要任务一方面注重保增长,另一方面要向调结构发力,这将会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十二五’规划中转方式、调结构的任务。

  令人关注的是,对我国明年财政政策,会议提出了“结构性减税”内容。

结构性减税实际上是与调结构、转方式一脉相承的,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结构性减税的时机已经到来,通过税制的调整与完善,可以为服务业、小微型企业等减负,以此促进经济的转型。

  货币政策稳健之中有微调

  对于备受关注的明年货币政策走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决定了我国货币政策仍然需要保持稳健。

虽然目前不断走高的物价已经有所回落,但其在历史上仍属于较高位置,目前货币政策还不具备转向的条件。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同时也提出,货币政策要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微调,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优化信贷结构,发挥好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潜在金融风险。

之所以强调预调微调,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外部经济环境正变得更为复杂,此时宏观政策需要提前应对,需要根据实际状况作出细微调整。

对于下一步货币政策如何微调,专家认为,货币和信贷政策都将进一步加大结构性调整力度,做到有扶有控。

央行日前召开会议提出要“总量适度、审慎灵活、定向支持”,这实际上是央行对货币政策如何微调的一个诠释,那就是信贷投放虽保持一定程度增量,但一定是定向宽松,是对有利于结构调整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支持,而绝不是全面宽松。

  “双政策”助推中国经济“稳中求进”

  分析人士认为,与去年相比两大政策基调看似一样,但不变之中有变化,不变的一面体现了“稳”,变化的一面体现了“进”,“双政策”将合力助推中国经济“稳中求进”。

“稳中求进”一方面要“稳”,一方面也要讲求“进”,在“十二五”关键时期,中国经济必须在结构调整方面、在关键领域改革方面有所推进。

  在明年的税制改革进程方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不但提出了结构性减税,还提出要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和房产税改革试点,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全面改革资源税制度,研究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

这五项改革一定程度上凸显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总体规划,正是中国经济力求有所‘进’的一面。

  此外,会议还提出明年要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分析人士认为,这些关键领域的改革,都将有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这样的表述在近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消息中还是首次出现。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给予金融机构对存贷款利率更大的定价自主权,将有利于社会资金的合理配置,最终推动中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增值税“扩围”试点上海先行新增两档低税率

我国结构性减税最重要的步骤之一、被称为“增值税扩围”的营业税转为增值税即将开闸试点,试点城市为上海。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会议指出,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两档税率为13%和17%,而营业税税率普遍低于这两个数字。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增值税逐渐替代营业税,是“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什么选取在上海试点?

营业税主要针对第三产业,上海服务业比较发达,在上海试点比较具有典型性。

  选择交通运输业作为试点行业,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完善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

理由是:

一方面,该行业是增值税“链条”中重要的一环,修复好这一环,对完善增值税意义重大;另一方面,该行业的营业税收入不是很大,试点不会影响大局的稳定和行业的发展。

至于在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这主要为了减轻服务业发展负担,鼓励整个行业发展。

  在上海的试点方案中,国务院提出了十分清晰的解决办法:

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

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按这一方案改革,意味着未来中央和地方就增值税分成问题将会按不同行业来区分,即原本征收增值税行业的税收收入,仍将按照中央75%和地方25%进行分成,而原本征收营业税的行业,转化为增值税后的税收收入仍归地方。

  对于此次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此前营业税是按照企业营业收入毛值来征税,转为增值税后,变为针对增值部分征税,税基变小,即便此前营业税率低于6%,转为增值税的税率等于或大于6%,对企业来说也未必增加负担。

  地方财政收入会不会受到很大影响?

专家认为,通过减税来推动服务业发展,从长远看会扩大税基,不会导致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度下降。

【法规热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

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

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

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

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五、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

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

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七、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

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

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

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九、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

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

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

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十、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韩语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