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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

 

2008-03-19发布2008-03-19实施

Q/ZX2.8.2--2008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员工休假管理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做相应修订,本标准代替Q/ZX2.8.2--2006《员工休假管理》。

本标准修订时考虑了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管理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海炳军批准。

本标准从2008年3月1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人力资源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徐冬梅、海霞。

本标准1997年首次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员工休假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职责

3.1在管理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管理。

3.2各部门负责所辖员工休假计划与实施管理。

4法定节假日种类: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带薪年休假管理

5.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待遇。

休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原享受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a)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b)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c)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员工上半年达到休假条件的,当年享受休假待遇;员工下半年达到休假条件的,下年度享受休假待遇。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3各部门应考虑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每年12月,将下年度员工分月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

5.4年休假原则上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

员工因生产工作原因一次不能休完假期的,应二次休完,不允许以换休形式进行休假;确因生产、工作原因不能当年休息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跨年度安排(只能跨1个年度)。

5.5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并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乘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工资报酬。

5.6中层管理人员年休假,由公司各主管副总经理安排休假计划和审批。

5.7按规定享受探亲假、放射假的员工,除享受探亲假、放射假外,还可享受年休假。

5.8员工休假时应先办理休假手续,填写“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员工休假条”,见附录A,由所在班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登记备案。

5.9每月5日前,各部门应与人力资源部核对上月年休假人员情况,并建立年休假人员登记台帐,见附录B。

对未履行或请假手续不全的部门,将纳入月计划考核。

6探亲假管理

6.1探亲规定

6.1.1凡是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假日团聚且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6.1.2凡是员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假日团聚且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双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1.3探亲假期内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

6.1.4员工休探亲假时,需填写“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员工休假条”,见附录A,由所在班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并登记备案。

6.2探亲条件

6.2.1大、中、专技校生和学徒工在见习、学徒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6.2.2上半年见习期满和学徒期满定级的员工可以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下半年见习、学徒期满定级的员工,下年度起开始享受。

6.2.3入伍两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可以和固定员工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6.2.4探父母指包括养父母或员工在十六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父亲死亡后母亲改嫁,由他人抚养长大而现在仍与员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以人事档案或劳动保险卡登记为依据),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

6.2.5员工违犯法纪,但没有被劳动教养、判刑或开除的员工仍可享受探亲待遇;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留厂察看期间不得享受探亲假待遇。

6.3假期规定

6.3.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6.3.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6.3.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6.3.4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住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的,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6.3.5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已利用年休假探亲,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当员工配偶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员工所在地团聚时,员工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6.3.6夫妇双方一方实行休假制度(如学校的教师等)的员工,应利用休假期探亲。

若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另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利用休假期探亲的,其配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6.3.7女员工在享受六个月的产假期间,已和配偶团聚三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3.8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员工,利用探亲假前往未婚夫(妻)工作地或其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将探望父母的假期和婚假合并使用。

并按其探望父母报销路费,超过部分自理。

结婚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6.3.9结婚前及结婚时未享受探亲假的,从当年开始享受四年一次的探父母待遇,已享受探亲假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四年一次的探父母待遇。

6.3.10员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6.3.11员工探亲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员工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可分两次使用,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

路程假只给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

6.4探亲待遇

6.4.1员工在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不包括奖金。

6.4.2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签字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支付。

6.4.3员工配偶或父母在四年中到员工工作单位所在地分别和员工团聚满三十天或二十天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中探望父母的待遇。

若配偶或父母家居农村的,可分别为其配偶或父母报销一人的往返路费。

6.4.4本标准若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探亲假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员工请假条

部门

班组

姓名

职称

是否会员

参加工作年月

假别

请假原因

起迄

时间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往何处去

班长意见

部门主管

人事

主任

返厂日期

部门主管

签字

实际天数

备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员工年休假登记表

部门及班次:

制表日期:

工号

姓名

工作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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