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自学考试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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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自学考试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他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成为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国际条约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二)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有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生产,违法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导致各种生产事故和灾害事故。

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使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他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者人,而是适用与大量同类的是或者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其表现在: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

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被统治阶级及其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规定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法所反映德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发的内容。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

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使用该国法律

三是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

2、关于地域的效力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

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

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过境

3、关于时间的效力

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

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五)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征表现为:

1、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

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社会组织均无权制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法令;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经济特区法;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权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省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谈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实施,而每一个立法程序中又包括很多程序。

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须经3次常委会审议后方能付诸表决(俗称“三读”)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有不可抗拒性。

4、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一种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规范。

法律以上的人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

法律通过确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调整他们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建立规范的法律秩序

#(六)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

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做的分类

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4、特殊法和一般法

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出的分类,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基本准则和目标

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部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

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

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程序正当:

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

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治

1、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作为人们的行动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人人守法。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全部工作要以法律为依据,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社会主义法制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及其确立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从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指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实现有法必依的关键是要提高和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和守法的习惯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

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如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

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部分构成

安全生产力法的含义:

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的突出表现: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

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处罚依据,缺乏严格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化,

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基本法,从而形成了母法与子法、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是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服务的,它是工人阶级乃至国家意志的反应,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所决定的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1、法律:

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

《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

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2)地方性法规:

仅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它具有法规上的地位和效力。

1)国家标准:

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普通法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他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安全生产法》

特殊法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他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个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

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的

安全生产状况很不稳定,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

(二)《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

(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合伙的民事赔偿的权利

2、预防为主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如果从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过程来讲,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监督

3、权责一致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职权和手段,同时也对其违法行政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及其约束监督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有: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尚未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有权威的、高效率的、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缺少集中统一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

一些政府领导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真正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事关党、国家的政治威信和国际形象,缺乏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及其安全责任、安全机构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现场作业安全保障、交叉作业和承包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等

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是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理解:

第一,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视安全生产,抓紧安全生产,抓好安全生产,

第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

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在任何时候,任何场所,都不要忘记安全生产,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动摇,不能有丝毫的麻痹松懈,不能有丝毫的侥幸敷衍,不能有丝毫的厌战情绪。

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既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承载者,又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者责任者。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一)空间的适用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三)排除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进行主动的、超前的管理。

(一)安全意识在先

(二)安全投入在先

(三)安全责任在先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建章立制在先

(五)隐患预防在先

(六)监督执法在先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4项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主体地位。

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人、机、环”三要素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的根本目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

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

董事长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法定代表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任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环保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全款规定处罚。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力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第七条规定: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规定: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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