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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所涉及法规程序范围汇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涉及

法规、适用范围、程序、申报材料

一、备案制项目(一正一副)

1.法规及目录

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7.16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

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三)健全备案制。

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2005.4.18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四条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③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精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8】436号

(一)下方备案类项目管理权限

除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需省级备案的现有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扩建项目、摩托车及其他发动机项目、汽车摩托车零部件项目、印染项目、煤化工项目;国家重点调控的涉及钢铁、玻璃、水泥、焦炭、铁合金、造纸和电石等“两高一资”项目;关系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以及新增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改扩建项目仍按预案备案权限管理外,其余项目省发改委不再备案,一律按属地原则下方。

设区市(含跨权县(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下同)发改部门负责估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备案,县(市)发改部门负责估算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备案。

④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

(一)备案项目

除国家明确有省级管理以及跨市域、跨流域的项目外,一律按属地原则,项目所在地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外的独立区)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只负责城市规划内和跨县域项目的备案。

⑤关于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冀发改函【2009】477号

普通商品住宅标准为:

住宅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一单栋楼为单位,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米及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

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4号规定

普通住宅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和廉租住房项目。

⑦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9.1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在本省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的下列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五条现在分三个级别:

标煤3000吨以上或年电力500万千瓦时以上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标煤1000-3000吨或年电力200-500万千瓦时,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的同时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专项报告。

节能评估可与项目论证同时进行。

需要备案的项目,申请备案之前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编制节能专项报告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另: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备注:

基建投资:

1、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3、年耗能在3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

需要做节能专项报告并进行节能评估,其他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填写《节能登记表》);

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1.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六)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七)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备注:

需在《河北招投标网》上发布信息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3、权限

除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需省级备案的现有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扩建项目、摩托车及其他发动机项目、汽车摩托车零部件项目、印染项目、煤化工项目;国家重点调控的涉及钢铁、玻璃、水泥、焦炭、铁合金、造纸和电石等“两高一资”项目;关系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以及新增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改扩建项目仍按预案备案权限管理外,其余项目省发改委不再备案,一律按属地原则下方。

设区市(含跨权县(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下同)发改部门负责估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备案,县(市)发改部门负责估算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备案。

4、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持完整的备案材料,到发改局窗口初审合格后,由窗口办理受理通知书,然后到局业务科室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齐全后,到窗口办理备案证。

备案项目窗口初审不合格者,由窗口一次性告知应补办的手续。

5、申报材料

①申请文件(行文)(4份,市审批科,县统计局、发改局、审批窗口各1)②项目简介(2,发改局,窗口各1)

③填写《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表》、《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信息登记表》(4份)

④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⑥规划选址意见(或政府会议纪要、与政府签署的协议书)

⑦节能审查(节能登记表或节能分析报告及节能分析评估表或节能分析报告书及节能分析评估书)

⑧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如有的话)

二、核准制项目(一正一副)

1.法规及目录

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7.16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

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三)健全备案制。

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 2005.4.18)《

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对。

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及副本

③《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冀发改投资[2009]1444号)2009年10月28日

包括:

农林水利、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信息、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房地产、水、电、暖)、社会事业、金融、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外投资。

④《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04]1508号)

其中:

鼓励类共十一大类别限制类十三大类禁止类十一大类

⑤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4日发布

⑥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精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8】436号

(二)调整核准类项目管理权限

对《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进行调整,取消1项,下放12项。

取消“河道防洪工程”核准事项;下放水电站、电网、公路、独立桥梁、内河航运、城镇供气、供热其他城建项目由县(市)发改部门核准即可。

⑦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

下放核准项目

非跨设区市的公路、国家限额以下和省重点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城建项目:

除跨县域供水和高档房地产项目有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城建项目(不含垃圾发电)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县(市、设区市规划以外的独立区)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只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项目核准。

⑧河北省《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0〕134号2010年11月25日

下放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除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定明确由国家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商务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审批。

⑨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9.17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1.1日起施行

2.适用范围

(一)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内资

(二)外商投资(包括中外合资、外商投资)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第四条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及省级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1.目录中明确“由国务院核准”和“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由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

  3.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的核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4.各设区市、县(市、区)和各部门不得增减本目录规定的范围。

3、权限

详见上面

4、申报材料

内资项目

①申请文件(行文)(4份,市审批科,县统计局、发改局、审批窗口各1)

②项目申请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部门编制)(2份,局、窗口各1)

③填写《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信息登记表》(4份)

④规划选址意见书(4份,1原3复)

⑤国土土地预审(4份,1原3复)

⑥环评(4份,1原3复)

⑦节能审查(节能登记表或节能报告及评估表或节能报告书及评估书)(4份,市审批科,县统计局、发改局、审批窗口各1)

⑧项目招标申请表(4份,市审批科,县统计局、发改局、审批窗口各1)

(比如说我县的国能电厂项目,因为他耗水比较多,核准前必须提供取水许可文件。

涉及公共安全的,需要安监部门出具安全生产意见

外资项目

申请文件(行文)

①项目申请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部门编制)

②填写《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信息登记表》

③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资信证明;

④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⑤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⑥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⑦规划选址意见书

⑧国土土地预审

⑨环评

⑩节能审查(节能登记表或节能报告及评估表或节能报告书及评估书)

⑾项目招标申请表

流程图

三、审批制项目(逐步按批文进行)

1法规及目录

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7.16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

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三)健全备案制。

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②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精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8】436号

(三)缩小审批范围: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类项目,由审批改为核准,不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只审查申请报告,且按隶属关系,由同级发改部门核准。

③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和省发改委《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

简化审批程序:

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且建设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含)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办公楼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审计,只审核概算下达投资计划。

④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9.17

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1.1日起施行

2.适用范围

使用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权限

凡涉及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一律由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一般由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明确项目审批权限。

对于各级政府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应至少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省级或省级以下政府职能部门无权进行相关项目审批。

如对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以及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下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一律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则应由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等。

 

4、程序

①项目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进行投资机会研究,编制出《项目建议书》,报发改部门审批(根据权限)。

②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称为:

立项)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勘探、试验、调研及详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不属于节能评估范围的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报发改部门(根据权限)。

③发改部门接到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评估文件》后,在材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节能评审意见》和《项目可研报告评估论证意见》。

经发改部门进一步审查后,一同出具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

④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下同),并报发改部门。

经发改部门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评审后,予以批复。

⑤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新技术项目还要进行技术设计),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建设部门申报开工报告(特殊项目,一般不再审批)。

⑥根据批准的设计内容,组织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安装、调试,进行试生产,开展竣工验收。

⑦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楼建设项目,要先履行“批准”手续,再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办公楼建设项目,先履行“批准”手续后,再履行备案手续。

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且建设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含)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办公楼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审计,只审核概算下达投资计划。

5、申报材料

(1)申报《项目建议书》

①申请文件(行文)(2份)

②《项目建议书》文本(4份)

(2)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①申请文件(行文)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和《节能评估文件》(不属于节能评估范围的填写节能登记表)

③项目招标申请表

④规划选址意见书

⑤国土土地预审

⑥环评

⑦财政部门担保承诺意见

(3)申报《初步设计》

①申请文件(行文)

②《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

③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代为征收

所有新上项目,按国家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对不缴纳两金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审批。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法规: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征收使用办法》(财综【2007】77号;邢台市财政局、发改委、收费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邢市收管【2008】21号

标准:

10元每建筑平米

2.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法规: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第8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综【2003】55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标准:

0.5元每建筑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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