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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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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道歉信

  篇一:

侵权道歉信

  篇一: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一审宣判:

侵权成立道歉并判赔500万元

  25日,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

  宣判。

法院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

  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

  20XX年4月8日,

  于正(本名余征)编剧的古装电视剧《宫锁连城》登陆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

该剧一经播

  出,在网络与电视平台上取得了较好的收视率。

  4月28日,琼瑶委

  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代理人表示,20XX年至20XX年间,于正(本

  名余征)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同

  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

  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摄制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严重侵犯了原告

  著作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侵权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

  经济损失2000万元。

  12月5日,琼瑶诉

  于正涉嫌抄袭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庭审。

庭审中,琼瑶、于正二人并未到场,均由

  代理人出庭,双方进行了多次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院认定,剧本《宫

  锁连城》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上以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和再

  创作,前者与后者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和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可以认定剧本《宫锁连城》作

  品涉案情节和小说及剧本《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从而构成了对后者的改

  编,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

  法院最终根据涉案

  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被告侵权使用的情况、侵权作品播出使用的范围以及被告方获

  利的情况等综合考虑,判令于正及四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琼瑶诉于正涉嫌抄

  袭一案也引发了编剧业界的广泛关注。

12月11日,新浪微博用户编剧帮公开发表了《就琼

  瑶女士起诉于正一案内地编剧的联署声明》,共有109名编剧参与署名。

声明指出,谴责一切

  抄袭、剽窃、非法改编别人作品的行为,呼吁保护原创,停止侵权,维护编剧职业尊严。

  据介绍,对于编剧

  界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难度,首先是否进行了抄袭很难明确界定。

“这个案子的判决对

  于业界具有标杆和警示意义。

”中央戏剧学院电影电视系副主任高雄杰出表示

  篇二:

著作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的适用

  著作

  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的适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在原告陈喆(琼瑶)诉余征(于正)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定,被告余征应就

  其侵害原告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然而,改编权、

  摄制权等著作财产权的侵害能否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救济,值得考量再三。

  一、赔礼道歉与消

  除影响的适用及其关系

  对于侵害著作权应

  承担的责任,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立法上看,

  “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均为著作权侵权中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民事救济途径。

  “赔礼道歉”为侵

  权人主观上形成致歉声明,私下或公开就侵权行为向权利人表示歉意或过错,以恢复被侵权

  人的内心自我评价的一种行为。

“赔礼道歉”相比于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其更偏向于一种行为

  义务上的道德责任。

  “消除影响”更关

  注附加侵权行为人责任后应当获得的社会效果,其社会效果应当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情节、

  后果等相适应。

侧重社会效果的“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不仅包括在报刊杂志、网络媒体上

  刊登侵权行为人的侵权事实,纠正社会公众原有的不良印象,当然亦包括侵权人就其侵权行

  为公开向权利人赔礼道歉,表示歉意或过错。

  著作权侵权诉讼的

  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常交叉、复合适用。

其一,法院有以“公开赔礼道

  歉已经足以消除社会影响”为由拒绝判处“消除影响”[1];其二,有法院判决被告需“赔礼

  道歉”以“消除影响[2]”;其三,法院在相关判例中直接引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

  其四,法院更多地判处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在侵权人逾期不履行其义务时,

  法院在由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将在公开媒体上登载判决书主文[4]。

可见,著作权侵权框架下

  的“赔礼道歉”是法律附加侵权人的行为性责任,而“消除影响”是法律追求社会良性效果

  的目的性义务,当法院同时附加著作权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义务时,实

  为以要求侵权行为人主动、积极地履行“赔礼道歉”之义务,以达“消除影响”之目的,否

  则法院将以“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之行为而达“消除影响”之社会效果。

  二、著作人身权性

  质辨析

  作品是作者人格的

  反应,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人格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一,作品来源于作者自身生活的环境、

  阅历、习惯、对文化的吸收程度以及作者的个性爱好等综合因素,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只有

  该作者才具有的作品独特风格。

作品就是散发着作者独特风格的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因此,

  作品所体现作者的人格并不是指作者个人的道德品格,而是指作品所体现的作者的思想和情

  感,以及在表达这些思想和情感时所具有的独特风格。

其二,作品所反映作者的人格是一般

  人格,其所指向的人格权为最早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德国基本法第一、二条关于人格独

  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规定而创设的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

作者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

  的人,必有其独立的判断、认知能力,独立的价值观念和

  行为准则,此些均为形成作品独特风格之基石。

如果不能保护这种思想和情感的表达自由,

  就可能会侵害作者的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其三,著作人身权是作者

  人格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作者能独立决定其身份是否对外公开、融入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的作

  品是否公之于众、是否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能否控制思想和情感不受歪曲和篡改,

  就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具体实现。

  因此,虽然一般人

  格权并没有在著作权法中加以规定,但“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映”这一法理基础确定了在著

  作权法中一般人格权由法律创设的著作人身权予以体现。

  三、著作权法框架

  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

  我国目前诸多司法

  判例指出,“赔礼道歉”具有相当的人身专属性:

其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具有双重人身属

  性,有着明确的承担主体和实施对象,其既不宜由他人代为履行也不宜由他人代为接受履行,

  即只能由侵权行为人本人对著作人身权所有人赔礼道歉[5]。

因为只有自然人才有可能感到自

  我评价降低、自我感受人格屈辱,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作为赔礼道歉的对象,而据《著作

  权法》第十一条法人视为作者而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况,其商誉受侵权行为影响而减损,

  则应适用“消除影响”[6]。

其二,只有作者本人才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的对象[7]。

  作者本人对其作品享有实质意义上的精神权利,且著作人身权不可以被继承。

据《著作权法

  实施条例》规定,作者逝世后,其著作人身权受到保护,而并未被继承,法院即以此限制逝

  世作者著作人身权的行使[8]。

但继承人可以要求侵害逝世作者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人消除影响。

  其三,只有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人才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若该行为人作为自然人已

  经逝世获知作为法人已经注销,此法律责任均不再由其债务继承人承担[9]。

  因此,综合考量前

  述司法判例,著作权法框架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一种专属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受侵

  害的法律救济途径,著作权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作为“消除影响”的有效手段

  之一,“消除影响”作为“赔礼道歉”的最终社会效果,其目的为使被侵权人恢复自我评价、

  维护人格尊严,消除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之影响。

  四、侵害著作财产

  权不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本案一审判令被告

  余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所适用的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的规定,该条款字面意思似乎为侵犯改编权、摄制权之侵权行为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确立了法律依据,但事实恐怕并非如此。

  《著作权法》第四

  十七条本身包含了十一项既有侵害著作人身权,亦有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至少十几种侵权行为;

  同时第四十七条亦明确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四种民事责任的承

  担形式。

这就决定了并非第四十七条所涉每种侵权行为均当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时,该法律条文本身也非常清楚地指出,“有下列侵权行为

  的,应当

  根据情况”具体分析每种侵权行为适用四种民事责任的何种责任。

例如,第四十七条第(七)

  项“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侵权行为显然不可能适用“赔礼道歉、消除

  影响”的民事责任。

  再者,我国各法院

  在著作权侵权审判实务当中均一致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应是在侵权行为已造成对被侵

  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被侵权人自我感受屈辱的情形下适用[10];侵犯著作财产权,并不会导

  致著作权人社会认可度的降低、社会信誉的损失,或者权利人人格权的侵犯、自我感受心理

  创伤的情形发生,故无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11]。

  同时,最高院民三

  庭(知识产权庭)早在20XX年10月的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

作为民事责任形

  式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适用有其特定的要求,一般应当适用于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

  商誉权等场合。

同时,其于20XX年1月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总结,未造成

  人身权损害的案件,不适用判决赔礼道歉。

著作权与专利权皆为知识产权坐标系中的重要焦

  点,著作财产权与专利权均是市场经济中的财产性权益,两者无实质性差异,故对于侵犯著

  作财产权亦不应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民事责任。

  因此,“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的作用在于弥补著作权人人格权的侵害,而各类财产权益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财产

  利益,并不能延伸到精神利益,就本案而言,改编权、摄制权为著作财产权,并非著作人身

  权,侵害著作财产权并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亦不会造成原告人格

  权的侵害或名誉的损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余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判决着

  实值得商榷。

  [3]参见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一中民初字第8902号。

  [4]参见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二中民初字第00182号。

  [7]参见浙江省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浙杭知初字第9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XX年中国法

  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一。

  [8]参见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新民三终字第2号。

  [9]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闽知终字第8号。

  [11]参见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一中民终字第15537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XX)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闽民终字第15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

  作者:

陈哲

  来源:

赢在ip

  篇三:

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构成侵权

  擅自

  使用他人姓名构成侵权

  【关键词】姓名权

  肖像权人格权

  【裁判要点】

  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争议焦点】

  1.新闻是

  否就不能算侵犯姓名权?

  2.如果是

  合影,权利人是否就不能主张肖像权?

  【法理评析】

  结合本案,要弄清

  新闻中包含当事人的姓名就不算侵犯当事人的姓名权,或者合影中就不能主张肖像权。

首先

  要知道,何为姓名权,何为肖像权?

两种权利的法律性质,两种权利的保护途径以及权利的

  限制,权利的保护范围。

  法律规定,姓名权

  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它是一种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当事人的姓名,并且姓

  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

  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所以权利人的姓名权包

  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改名权。

而在本案中,原告的姓名权被侵犯的表现就是被告盗

  用了原告的姓名并在对价报纸上公开发表。

被告诉称发表的知识新闻,没有做广告的意图,

  所以不算侵犯原告的姓名权,然而实际上已经向相关媒体缴纳了价值不菲的广告费,所以被

  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谋利的广告行为,盗用原告的姓名,未经原告本人同意或者授权,

  擅自以原告的名义公开发表了广告性质的新闻,所以被告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行为表

  现为盗用他人姓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使用权。

所以原告有权起诉被告,并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

  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它也是一种人格权。

肖像

  是指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并附着于一定载体上作

  品。

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专有的自由处分权,并且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

  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当然为其制作肖像的人一般情况下享有该肖像制作的专有处分权。

  在本案中,尽管是合影,但是原告仍然享有该合影上反映自己形象的肖像的专有权,被告在

  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宣传的手段公开发表使用,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因为肖像

  权就提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等方面。

而被告的行为就是侵犯了原告的肖像使

  用权。

肖像权的裱糊限制之一是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

  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

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但是某些特殊群体

  在某些情况下就不能主张肖像权,比如某些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露面时,他人拍摄照片。

  所以本案中,原告

  主张被告侵犯其姓名权和肖像权有据可查。

  【法律风险提示与

  提示】

  法律界网站提示:

  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是法律主体的重要人格权,他们都受法律的保护,在收到侵害时,

  自然人都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所以其他主题在从事民事活动,切不可随意使用,如果有使

  用的意图,一定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在和当时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这样才能避免不触犯法律,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避免经济上的损失和司法纠纷。

  【法条链接】

  1.《民法通则》第

  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

  盗用、冒用。

  2.《户口登记条例》

  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

  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

  3.《婚姻法》第22

  条规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民法通则》第一

  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

以赢利为目的,

  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篇二:

同事打架道歉书范文3篇

  同事打架道歉书范文3篇

  同事打架了,为此写一份道歉信,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同事打架的道歉书范文,仅供参考。

  同事打架道歉书范文篇一:

  敬爱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我怀着十二万分的愧疚以及十二万分的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

我知道自己犯了不可饶恕的错误。

但是我很庆幸!

  我庆幸的是我可以用自己的行动来给大家(:

纠纷道歉信)当先驱,我知道这次是我的错,思想觉悟不高,当时都喝了点酒,情绪有点激动。

我承认我用了过激的方法来表达我的思想,我怎么可以用拳头来亲吻别人的脸呢,更何况是与我朝夕相处的同事呢.。

在这件事情当中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

  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因为自己的一时脑热冲动去触犯公司里的纪律。

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耽误自己的工作。

而且我这种行为给公司里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公司里的管理制度.在同事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您说王超,不对,是王大宿舍管理员,人家不愿给我换锁就算了是吧,我不应该动手。

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去破坏了公司里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同事都这样犯错那么是不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形成对违反公司规的人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我在宿舍也待了很久了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我知道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我应该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要承担尽管是承担不起的责任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最主要的是不应该打人。

  我由于近期与王超管理员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

经过深刻的反思和领导的教诲,我认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的严重性。

我对自己的冲动十分的后悔,并且对...十分抱歉。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破坏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同事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事的效仿,影响公司的纪律性,宿舍的纪律性,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领导,政委也是一种伤害,也是对别的同事的父母的一种不负责任。

每一个公司都希望自己的员工做到德行兼优,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也使我们的公司有一个良好形象。

每一个员工也都希望公司给自己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来工作,生活。

包括我自己也希望可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但是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是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公司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同事都这样犯错,那么就不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形成,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我知道,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我应该为自己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要承担尽管是承担不起的责任,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公司给予的处理。

  这次打架的主要原因是对于自己的日常行为的重视不够。

对于这一点,我开始反省的时候并没有太在意,但是,经过深刻的反省,我终于认识到了,这个错误才是导致我打架的重要原因。

试问:

如果我很重视自己的日常行为,我自己会随意打架吗?

这个错误也反映到了我平时没有打架的时候。

很多时候,往往我并没有自始至终保持严谨的作风,这种行为虽然没有扰乱同事,但是这对于自己来说,却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对于公司的每一条规矩都有公司的理由,我们作为员工就更应该去认真执行,并坚决不触犯.

  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

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背了做员工的原则。

我只是由于自己的冲动,和一时的想法,完全没考虑到此事会造成多大影响。

这也是不对的,公司是一个集体,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我这么做,害的不是一个两个人,同时,我这样做,实际上是不成熟的表现。

而且给领导带来了很大的麻烦,领导们工作繁忙,还要分出心思来处理这件事情,平息影响。

因此我感到十分对不起领导。

是我的冲动及心理上的不成熟,让忙碌的领导们多操了许多心。

我在此真诚地说:

"领导,对不起,请您们原谅。

"

  其次,我打架的行为还是破坏公司内团结的表现。

公司是一个大集体,每个人,每个学生都是公司的一个分子。

我不应该破坏它。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公司同事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

同事之间本应该是团结的,互相工作,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事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公司的文化建设。

同时,也对公司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我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公司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

做为一名员工我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自从接受了领导对我的批评教育,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领导教育我说明领导是非常的关心我,爱护我,所以我今后要听领导的话,充分领会理解领导对我们的要求,并保证不会在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如果再遇到这种事,我不会再这样做。

  望领导们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领导是希望我们成为公司的栋梁,所以我在今后公司的工作生活中更加的努力,做一个对公司有用的人,一个正直的人,

  使领导心慰的好学生,领导如同父母对我们的爱都是无私的,所以我也要把领导对我们的无私精神去发扬,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领导对我们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情,使我心里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领导对我的这次深刻的教育,它使我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找到了方向,对我的一生有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作用.我所犯的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打架是心理不成熟的表现,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本来,领导是对我很器重的,然而,我的错误深深地伤害了他们的心。

现在的我对自己充满了悔恨,由于一时的冲动造成了这么恶劣的后果,悔恨自己的冲动片面与无知。

  事情既然应经发生了,我们不只要积极主动的交代错误,向王超同事赔礼道歉。

更要从中总结教训,以这次打架事件作为一面镜子,经常检查自己,作自我批评告诫自己,每当冲动的时候就要以此事警示自己,从根本上消除冲动这一毛病。

  我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领导作出最深刻的反思和最深刻的检讨。

并保证以后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为了此事领导辛苦地花了平常所没有的,大量时间和大量耐性给我的教导,为了不再让领导和我丧失宝贵的时间,我依循领导写了这份检讨,检讨自己的错误,怀着沉重复杂的心情写这篇检讨,但如果写得不好,只能怪自己,领导,我已经深深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由衷的希望您能原凉我。

我真诚地接受批评特此再次检讨。

向领导保证以后不在发生打架斗殴事件。

给自身和公司里造成不好的影响.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

  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公司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

同时也真诚地希望公司领导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

  同事打架道歉书范文篇二:

  尊敬的领导:

  xx年3月16日,我与同事郎同事发生了争执,事由起因是因为我与xxx同志因为买书的事情开始吵架,到最后出手打人。

对于此事,王主任当天中午就让我们回家写检讨,我个人并不是特别情愿,当天我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虽然第二天我交了检讨书,但在内心我并不认为自己错。

也是因此,导致了3月17日我再次和他出手打架。

  其实,不管我个人对他有多大意见或不满,我不能以这种极端的方式去解决这件事情,我在回家这几天白天黑夜里都在思考,我觉得自己的行为是幼稚并冲动的!

  藏在内心的不良情绪在生活中时时涌现,所以我要学会去控制,人的一生有太多的路要走,有太多的事情要去经历,有太多人需要去接触。

我的愤世疾俗能带给我什么呢?

我要学会去看待、宽容、包容我身边的一切。

学会大度、宽容、细致的去处理在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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