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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规划知识培训.pptx

,免疫规划知识培训,历史回顾计划免疫:

是指根据某些传染病的发生规律,将有关疫苗,按科学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给人群接种,使人体获得对这些传染病的免疫力。

从而达到控制、消灭传染源的目的。

发展我国从1978年在全国推行计划免疫,1982年统一了儿童计划免疫程序,1986年确定每年4。

25为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

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从此我国儿童接种疫苗有了正式的记录本。

从2006年9月开始,我国对入托、入学儿童实行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任务: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2008年2月19日卫生部颁布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免疫规划的概念,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目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麻腮风,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免费向公民提供预防接种。

免疫规划是计划免疫工作的发展。

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计划免疫业已取得的成果,提高和维持接种率,扩大预防接种服务人群,积极推广应用新疫苗,有利于我国预防接种工作与国际接轨。

因此,它是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疫苗的不断开发和应用,为更加合理地使用疫苗和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以达到控制乃至最终消灭针对传染病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1、疫苗使用管理,一、疫苗分类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免疫程序和使用指导意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2.1.1疫苗种类:

目前国家免疫规划扩大免疫确定的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以下称卡介苗,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脊灰疫苗,OPV)、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麻风、麻腮风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流脑A群、流脑A+C群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

免疫程序表2-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注:

*加强免疫;*复种,*为加强免疫。

2、疫苗的使用规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

卡介苗接种1剂次;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百白破疫苗接种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剂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剂次;麻疹疫苗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为复种。

乙脑疫苗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为加强。

流脑接种4剂次第1、2剂次为基础,第3、4剂次为加强。

甲肝疫苗接种1剂次。

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乙肝疫苗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剂在第1剂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剂在第1剂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

第1剂和第2剂间隔应28天。

第2剂和第3剂的间隔应60天。

麻疹疫苗复种可使用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联合疫苗,如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等。

如需同时接种两种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

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

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

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711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联合疫苗。

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

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

未完成麻疹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接种时的工作,2.1接种场所要求接种场所室外要设有醒目的标志,室内宽敞清洁、光线明亮、通风保暖;并准备好接种工作台、坐凳以及提供儿童和家长休息、等候的条件。

接种场所应当按照登记、健康咨询、接种、记录、观察等内容进行合理分区,确保接种工作有序进行。

同时接种几种疫苗时,在接种室/台分别设置醒目的疫苗接种标记,避免错种、重种和漏种。

做好室内清洁,使用消毒液或紫外线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接种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双手要洗净。

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资料,包括:

预防接种工作流程;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第二类疫苗(包括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自费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接种服务价格等;,核实受种对象接种工作人员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接种记录,确认是否为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

接种工作人员发现原始记录中受种者姓名,出生年、月、日有误,应及时更正。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在接种卡(薄)和接种证上记录。

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告知可采取口头或文字方式。

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接种现场疫苗管理,接种前将疫苗从冷藏容器内取出,尽量减少开启冷藏容器的次数。

核对接种疫苗的品种,检查疫苗外观质量。

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冻结过的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接种操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前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无误后予以接种。

皮肤消毒确定接种部位。

接种部位要避开疤痕、炎症、硬结和皮肤病变处。

用无菌棉签蘸75%乙醇,由内向外螺旋式对接种部位皮肤进行消毒,涂擦直径5cm,待凉干后立即接种。

禁用2%碘酊进行皮肤消毒。

2.5.3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参见国家药典的规定,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

接种时严格执行安全注射,接种前方可打开或取出注射器具。

在注射过程中防止被针头误伤。

如被污染的注射针头刺伤,应按照有关要求处置。

注射完毕后不得回套针帽。

应将注射器具直接投入安全盒或防刺穿的容器内,或者用截针器毁型后,统一回收销毁。

接种记录、观察与预约,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或计算机上记录所接种疫苗的年、月、日及批号。

接种记录书写工整,不得用其它符号代替。

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留在接种现场观察1530分钟。

如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与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负责新生儿接生的单位在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后,应当填写首剂乙肝疫苗接种登记卡,同时告知家长在1个月内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建证、建卡,并按免疫程序完成第2、3剂乙肝疫苗接种。

3、接种后的工作,清理器材清洁冷藏容器。

使用后的自毁型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实行入户接种时应将所有医疗废物带回集中处理。

处理剩余疫苗记录疫苗的使用及废弃数量,剩余疫苗按以下要求处理:

废弃已开启安瓿的疫苗。

冷藏容器内未打开的疫苗做好标记,放冰箱保存,于有效期内在下次接种时首先使用。

接种单位在进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时,剩余疫苗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清理核对接种通知单和预防接种卡(簿),及时上卡,确定需补种的人数和名单,下次接种前补发通知。

统计本次接种情况和下次接种的疫苗使用计划,并按规定上报。

4、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的6周岁儿童。

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加强对流动儿童管理。

4.5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

常见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及处置原则,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全身反应2.1临床表现2.1.1发热:

分为轻度(37.137.5)、中度(37.638.5)和重度(38.6)。

部分受种者接种灭活疫苗后56小时或24小时左右体温升高,一般持续12天,很少超过3天;个别受种者发热可能提前,在接种疫苗后24小时即有体温升高,612小时达高峰,持续12天。

注射减毒活疫苗后出现发热反应的时间稍晚,个别受种者在注射麻疹疫苗后610天内会出现中度发热,有类似轻型麻疹样症状。

2.1.2部分受种者除体温上升外,可能伴有头痛、眩晕、恶寒、乏力和周身不适等,一般持续12天。

个别受种者可发生恶心、呕吐、腹泻等胃肠道症状,一般以接种当天多见,很少有持续23天者。

全身反应的治疗,发生轻度全身反应时加强观察,一般不需任何处理,必要时适当休息,多喝开水,注意保暖,防止继发其它疾病。

全身反应严重者可对症处理。

高热不退或伴有其它并发症者,应密切观察病情,必要时送医院观察治疗。

局部反应,临床表现注射局部红肿浸润,根据纵横平均直径分为弱反应(2.5cm)、中反应(2.65.0cm)和强反应(5.0cm)。

凡发生局部淋巴管/淋巴结炎者均为局部重反应。

大部分皮下接种的疫苗在注射后数小时至24小时或稍后,局部出现红肿浸润,并伴疼痛,红肿范围一般不大,仅有少数人其直径5.0cm。

有的伴有局部淋巴肿大或淋巴结炎、疼痛。

这种反应一般在2448小时逐步消退。

皮内接种卡介苗者,绝大部分受种者于2周左右在局部出现红肿,以后化脓或形成溃疡,35周结痂,形成疤痕(卡疤)。

接种含吸附剂疫苗,部分受种者会出现注射局部不易吸收,刺激结缔组织增生,形成硬结。

局部反应的治疗,轻度局部反应一般不需任何处理。

较重的局部反应可用干净的毛巾热敷,每日数次,每次1015分钟。

卡介苗的局部反应不能热敷。

对特殊敏感的人可考虑给予小量镇痛退热药,一般每天23次,连续12天即可。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判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以下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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