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审计师第七章票据证券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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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第七章票据证券法

第四部分 法律———第七章 票据法和证券法

  【考试要求】

  一、票据法

  1.熟悉票据的作用和种类

  2.了解广义及狭义票据的含义及票据的特征

  3.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含义与特征

  4.掌握票据法律关系

  5.熟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6.掌握票据行为

  7.掌握票据权利

  8.掌握票据抗辩

  9.掌握汇票的含义、特征及其分类

  10.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与追索权

  11.掌握本票和支票的相关运用

  12.熟悉(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13.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二、证券法(中级)

  1.掌握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

  2.掌握证券发行的条件和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

  3.掌握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证券上市、持续信息公开和禁止的交易行为

  4.熟悉证券法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5.熟悉上市公司收购

  6.了解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内容中,“证券法”对初级资格未做要求,以下知识点存在要求层次上的差别:

知识点

中级

初级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熟悉

了解

第一节 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1)广义:

所有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提单、股票、汇票等;

  2)狭义:

货币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的种类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收款人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例题2·单项选择题】(2011初)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不包括( )。

  A.支票

  B.本票

  C.股票

  D.汇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的种类包含:

汇票、本票、支票。

  3.票据的特征

  1)货币债权证券

  2)严格要式证券:

形式主义规则(签发、转让、保证、承兑等行为应符合法定形式);文义主义规则(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

  3)流通证券:

票据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4)无因证券:

票据关系有独立性,与票据基础关系分离

  5)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主张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需要提示票据。

  【例题1·单项选择题】(2012初)票据行为成立后,其基础关系即使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因此而受影响,这体现的是( )。

  A.票据行为的要式性B.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C.票据行为的文义性D.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关系有独立性,与票据基础关系分离。

(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

最基础的作用

  2.汇兑作用

  3.信用作用:

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连带保证责任,背书越多则保证人越多,票据越可靠

  4.融资作用:

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

  (三)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票据法仅指票据法典(即《票据法》)。

  2.特征:

强行性、技术性

  (四)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关系图如下: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依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2)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

有权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债务人

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责任人。

又可以分为:

1)主债务人:

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

2)次债务人:

指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3)前手和后手:

票据上位于某一特定当事人之前的当事人称为前手,位于其后的当事人则为后手。

  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1)第一层次:

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

  2)第二层次:

追索权和偿付义务。

  【例题3·多项选择题】(2012初)下列当事人中,属于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B.持票人 C.付款人D.收款人E.背书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六)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指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1)票据返还:

对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正当权利人有要求返还的请求权。

  2)利益返还:

因时效或记载事项欠缺等原因不能实现债权时可要求利益返还。

  2.票据基础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原因和前提条件

  1)票据原因关系:

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如买卖、担保、借贷、赠予等。

  2)票据资金关系:

指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如存款、承诺等。

  (七)票据行为

  1.概念:

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即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出意思表示(如签章)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

承兑是商业汇票所独有的行为。

  2.特征:

①要式性;②无因性;③文义性;④独立性:

某一票据行为无效或有瑕疵,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3.种类

  1)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

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包括出票(签发票据与交付票据);

  2)从票据行为:

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

  4.票据行为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①票据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有效行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的票据行为是无效行为,其票据行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方为有效。

  ②票据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

欺诈、偷盗、胁迫不受保护。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包括书面形式、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

应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即归于无效

相对应记载事项

如未记载,并不导致票据无效,而是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准

任意记载事项

记载与否由当事人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指票据当事人可自由记载,但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

指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该事项,则导致该记载本身或票据归于无效的事项

  5.票据行为的代理

  1)指票据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称,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4·单项选择题】(2013初)根据票据行为的分类,基本票据行为是指( )。

  A.出票B.背书C.承兑D.付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票据行为的种类:

主票据行为(出票)和从票据行为。

(八)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种类

付款请求权

指票据债权人请求付款义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追索权

指持票人在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

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总结】

  

  【示例】甲签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丁胁迫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

则:

  1)丁恶意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

  2)若丁赠送给不知情的戊,戊是善意、无对价取得,权利不得优于丁,则戊不享有票据权利。

  3)若丁背书给支付对价不知情的庚,庚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享有完全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

对象

起点

时间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例题5·单项选择题】(201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该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

如请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

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如中断时效(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作出拒绝证明(保全追索权)、按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5.票据权利的补救: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例题6·多项选择题】(2011初)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

  A.挂失止付B.行使追索权 C.公式催 D.普通诉讼 E.重新签发票据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6.票据的伪造(签章)和变造(其他)

  1)伪造:

改签章

  ①被伪造人:

既不承担票据责任;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②伪造人:

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③其他人: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示例】

  甲将票据开给乙,乙丢失票据,被丁捡到并伪造乙的签章,背书转让给丙,则:

  ①乙不承担责任

  ②丁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③甲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2)变造:

改签章以外的事项

  ①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②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③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例题7·单项选择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

  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九)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绝对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1)票据无效的抗辩

  2)依票据记载提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

  3)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的抗辩,如已付款、票据已被作出除权判决

  4)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的抗辩,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

  5)票据系伪造或变造

  6)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2.人的抗辩(相对抗辩)——只能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1)一切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债权人欠缺受领资格

  ①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

  ②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

  2)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①基于票据基础关系:

如原因关系无效

  例如A向B购货,开出票据给B,B将其背书转让给C。

由于B发给A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则A可以对B拒付;但A一般不可以对C拒付。

  ②基于票据关系:

如债务抵消、免除

  【注意】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示例】

  续前例,A不得以自己与B(持票人C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C,应对C付款;若C明知A与B之间的抗辩事由仍获得票据,则A可以对C拒绝付款。

 二、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及分类

  1.汇票的特征

 

汇票

其他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支票虽也有三个,但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支付

委付证券

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

承兑

×

付款日

见票即付(银行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见票(提示承兑)后定期(商业汇票)

本票和支票一般为见票即付

    (三)汇票的出票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该事项的,汇票无效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若欠缺记载,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以确认

①付款日期:

未记载,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

未记载,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

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面金额和法律规定的费用。

  2)对收款人的效力:

对票载收款人的效力是使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并不必然对付款人发生约束力,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付款人才负有付款的义务,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例题8·多项选择题】(2010初)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

  A.出票日期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日期 D.付款人名称 E.出票人签章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四)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分类:

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任背书。

转让背书

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注意】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设质背书

指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只产生对被背书人代理权的授予,而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委托收款背书

指持票人为委托他人收款而为的背书。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力,只使被背书人取得对票据权利的质权,只有在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才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2.背书的格式

应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可以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不得记载事项

1)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

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

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9·单项选择题】汇票持有人甲公司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受让80万元,丙公司受让20万元。

关于该背书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背书无效B.该背书有效

  C.转让给乙公司80万元的背书有效,转让给丙公司20万元的背书无效

  D.转让给乙公司80万元的背书无效,转让给丙公司20万元的背书有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的连续与背书的效力

  1)背书连续:

指在票据转让(即转让背书)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和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连续的效力——对持票人而言:

  ①连续——可证明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②形式不连续,实质连续(即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依法举证;

  ③形式和实质都不连续——只能行使追索权或利益偿还请求权

  3)转让背书的效力:

票据权利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背书人负有担保责任;权利证明的效力——持票人只需以背书连续即可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

   (五)汇票的承兑

  1.承兑方式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注意】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期间:

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3.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4.部分承兑或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拒绝承兑的形式:

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六)汇票的保证、付款与追索权

  1.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

  1)保证的成立

  ①被保证人的名称:

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链接1】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链接2】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

  1)提示付款期

  ①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商业汇票):

到期日起10日

  ②见票即付(银行汇票):

出票日起1个月

  【补充】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追索权:

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1)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追索对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追索程序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前手。

未按前述规定期限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

本金+利息+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再追索的金额:

本金+利息+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等相关的费用。

  【例题10·多项选择题】(2007)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B.付款人死亡 C.承兑人逃匿 D.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E.背书人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三、本票

  

(一)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注意】没有付款人名称(出票人自己支付)

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

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注意】没有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二)提示付款期

  1.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四、支票

1.付款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注意】没有收款人名称

任意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未记载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注意】没有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出票人授权补记

金额和收款人姓名

5.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否则为空头支票。

6.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若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例题11·多项选择题】(2010)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的有( )。

  A.付款日期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称 D.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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