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专业勘察设计安全技术手册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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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专业勘察设计安全技术手册报告

 

无线专业勘察设计安全技术手册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概述1

第二章勘察阶段1

2.1人身安全1

2.2现有通信设施安全2

2.3勘察方案安全2

2.3.1对环境安全要求的规定2

2.3.2对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的规定5

2.3.3对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的规定5

2.3.4对干扰要求的规定5

2.3.5与其他设施隔距要求的规定6

2.3.6其他行业对基站选址安全距离的规定6

2.3.6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定14

2.3.7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要求16

2.3.8通信工程防雷接地规定18

2.3.9勘察纪要18

第三章设计阶段19

3.1设计说明19

3.2设计概(预)算20

3.3设计图纸20

3.4其他20

第一章概述

设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设计质量关系到后续的施工能否正常进行,关系到后期的网络能否正常安全运行,为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和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目标,特编制无线网勘察和设计安全手册。

第二章勘察阶段

所有勘察设计项目,设计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

现场勘察应加强注意三个方面的安全问题,即人身安全、现有通信设施安全和勘察方案安全。

2.1人身安全

1、勘察出发之前应检查勘察车辆的安全状况,如胎压、刹车、油量等;严禁司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不安全驾驶行为,尽量避免夜间驾驶,以确保勘察设计人员的人身安全;

2、野外勘察遇到雷雨天气,严禁在树下躲雨;严禁触碰铁塔、机房内的铁件等金属构件,以避免造成雷击事故;

3、在树林、灌木丛、草丛等野外勘察时,应携带木棍,以避免蛇虫的叮咬;经过陡坡、沟壑、水渠、河流等情况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以避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4、严禁用手(含手持物品)或身体其他部位触碰带电的电源接头或端子,以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2.2现有通信设施安全

1、勘察设计人员应在维护人员的陪同下进行相关勘察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电源等相关设备进行勘察测量工作;

2、进入运行中的机房勘察时,须严格遵守建设单位的机房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交直流电源设备、无线通信设备等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3、勘察设计人员严禁碰触电源接线端子、铜鼻子和无线射频接头,严禁拽拉线缆、闭合或拉开电源开关;严禁将勘察物品放置在蓄电池上面,以避免短路造成通信中断事故;

4、勘察设计人员在现场若发现机房现有状况存在安全隐患或有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应并在勘察纪要或设计方案中提出整改建议。

2.3勘察方案安全

在通信局(站)选址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安全要求、人防、消防要求、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干扰要求、防火要求、安全间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信部、原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发布的相关规范和规定,以及其他行业对通信局(站)的安全规范要求,特别是相关的强制性条文。

以下强制性条文是对目前执行的规范中摘录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条文,若有新的规范发布,则应按新的条文执行。

2.3.1对环境安全要求的规定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20053.0.1规定:

2、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3、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和有可能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在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

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如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按本规范5.0.11条规定执行:

①城市已有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护措施,但应防止内涝发生对生产的影响。

②当城市没有设防时,电信建筑物应采取防洪措施。

③洪水频率应按电信专用机房的防洪标准等级确定,省会及以上和重要城市的电信专业房屋、卫星通信地球站、海缆登陆站防洪标准等级为1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电信建筑为2级,重现期(年)为50年。

洪水计算水位应将浪高及其他原因的灌水增高考虑在内。

《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5115-2005

4.0.8规定:

应在安全的环境内设站。

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和材料堆积场,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火灾和有爆炸危险的工业企业附近设站。

4.0.9规定:

站址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多烟雾、多粉尘和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

6.1.11规定:

站址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应避开产生烟雾、尘粒、散发有害气体的场所和腐蚀性排放物的工业企业。

6.1.12规定:

站址选择应有一定的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仓库以及地震带和易受洪水淹灌的地方,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和有可能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方。

《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5115-2005

7.5.1规定:

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各类影响,应执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和《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YD5039-2009的有关规定。

《3.5GHz固定无线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T5097-2005

7.6.1规定:

3.5GHz比固定无线接入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各类影响应符合《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YD5039-2009的相关要求。

《数字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5034-200512.5.1规定:

集群通信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各类影响,应符合《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YD5039-2009的相关要求。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

6.3.2规定:

严防地球站无线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应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1988的要求,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地球站天线前方场区保护范围》的文件,待审批及备案。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28-2005

5.4.2规定:

严防VSAT站无线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应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1988的要求,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VSAT站天线前方场区保护范围》的文件,待审批及备案。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

8.7.1规定:

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执行。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28-2005

7.5.1规定:

VSAT站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的要求。

2.3.2对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的规定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20053.0.1规定:

8、局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6.1.10规定:

站址选择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在飞机场、火车站以及发生较大震动和较强噪音的工业企业附近设站。

2.3.3对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的规定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20053.0.4规定:

在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影响的防护对策。

通过天线发射产生电磁波辐射的电信工程项目选址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限值的要求,对公众照射电磁辐射环境功率密度限值0.4W/m2。

2.3.4对干扰要求的规定

《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5115-20054.0.5规定:

站址应选择在人为噪声和其他无线电干扰环境较小的地方,不宜在大功率无线电发射台、大功率电视发射台、大功率雷达站和具有电焊设备、X光设备或生产强脉冲干扰的热合机、高频炉的企业附近设站,与其他移动通信系统局站距离较近或共用建筑物时应满足系统间干扰隔离的相关要求。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6.1.8规定:

地球站不应设在无线电发射台、变电站、电气化铁道以及具有电焊设备、X光设备等其他电气干扰源附近,地球站周围的电场强度应执行《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允许值》GB4824.1-1984的规定。

2.3.5与其他设施隔距要求的规定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

6.1.7规定:

地球站天线波束与飞机航线(特别是起飞和降落航线)应避免交叉,地球站与机场边沿的距离不宜小于2km。

6.1.9规定:

高压输电线不应穿越地球站场地,距35KV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应大于100m。

2.3.6其他行业对基站选址安全距离的规定

1、基站与公路的距离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在建高速公路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建筑控制区,并按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四条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该条文是江苏省发布的公路安全条例,其他省份可参照执行,在高速公路沿线建基站应满足倒塔安全间距的要求。

2、基站与铁路的距离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沿线建站除满足安全保护区的要求外,应满足倒塔安全间距的要求。

3、基站与堤防的距离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第十八条本省境内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的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公布:

禁脚地:

确保堤迎水面五十至一百米,背水面三十至五十米;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三十至五十米,背水面二十至三十米(从堤防两侧斜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

工程留用地:

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二百米(从禁脚地外沿算起);

安全保护区:

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三百米(从工程留用地外沿算起)。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物料、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的土地批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在堤防禁脚地范围内应严禁选址建站,在安全保护区内须征得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选址建站。

注:

该条文是湖北省发布的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其他省份可参照执行。

4、基站与加油站的距离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   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20<V<﹦180

V<﹦50

二级

60<V<﹦120

V<﹦50

三级

V<﹦60

V<﹦30

注:

V为油罐总容积;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4.0.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4.0.4 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级  别

项  目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他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配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一般

不跨站

不跨站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注:

1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建规》的规定

2 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民用建筑保护类型划分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移动基站可按二类保护物

3 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 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 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式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 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基站机房可参照该规范中重要公共建筑物进行设防,其安全间距为50米。

5、基站与高压线距离

1998年1月7日实施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第239号令),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做出了规定。

1999年3月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公安部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高压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的安全间距进行的详细说明。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l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该条例对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作出了相关规定,且安全距离比较小。

但作为移动基站选址,从安全角度应满足与高压线倒塔安全间距的要求。

6、基站与飞机场的距离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_5050-2005相关条款:

6.1.7地球站天线波束与飞机航线(特别是起飞和降落航线)应避免交叉,地球站与机场边沿的距离不宜小于2km;

6.1.10站址选择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在飞机场、火车站以及发生较大震动和较强噪声的工业企业附近设站。

飞机场附件建基站应征得机场管理单位的同意。

7、基站机房与边坡的距离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5.4.2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边外边缘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公式5.4.2-1,5.4.2-2),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2.5m,一般不小于3m。

8、基站与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距离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

4.3.1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

 

表4.3.2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序号

项目

单个建筑物内计算药量(kg)

200000

180000

160000

140000

120000

100000

90000

80000

70000

60000

50000

45000

40000

1

人数小于等于50人或户数小于等于10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人的企业围墙、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加油站

720

700

670

640

610

570

550

530

510

490

460

440

420

2

人数大于50人且小于5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人的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物边缘

1110

1070

1030

980

930

880

850

820

780

740

700

670

650

3

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0人的企业围墙

1250

1210

1160

1110

1050

990

960

920

880

840

790

760

730

4

人数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110kV区域变电站围墙

1470

1420

1360

1300

1240

1160

1120

1080

1030

980

920

900

860

5

人数小于等于10万人的城镇区规划边缘、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2000

1930

1850

1760

1680

1580

1530

1480

1400

1330

1260

1210

1170

6

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

3890

3750

3610

3430

3260

3080

2980

2870

2730

2590

2450

2350

2280

7

国家铁路线、二级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110kV架空输电线路

830

800

770

740

700

660

640

620

590

560

530

500

490

8

非本厂的工厂铁路支线、三级公路、35kV架空输电线路

500

490

470

450

420

400

390

370

360

340

320

310

300

注:

1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表中二级以上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大于和等于2000辆者;三级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小于2000辆且大于和等于200辆者。

3新建危险品工厂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8的规定。

现有工厂如在市区或城镇规划范围内,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4表中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适当折减,遇不利地形宜适当增加。

有关地形利用的条件及增减值见附录A。

续表4.3.2

序号

项目

单个建筑物内计算药量(kg)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2000

1000

500

300

100

1

人数小于等于50人或户数小于等于10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人的企业围墙、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加油站

400

380

360

340

330

310

300

280

270

260

250

240

230

220

200

180

160

140

130

2

人数大于50人且小于5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人的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物边缘

620

590

550

520

500

480

460

430

410

400

380

360

350

330

250

200

170

160

140

3

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0人的企业围墙

700

670

630

580

560

540

520

490

460

450

430

410

390

370

270

220

190

170

160

4

人数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110kV区域变电站围墙

820

780

740

680

660

630

610

580

540

520

500

480

460

430

320

250

220

190

170

5

人数小于等于10万人的城镇区规划边缘、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1120

1060

990

940

900

860

830

770

740

720

680

650

630

590

430

380

310

290

280

6

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

2170

2070

1930

1820

1750

1680

1610

1510

1440

1400

1330

1260

1230

1160

830

700

600

500

350

7

国家铁路线、二级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110kV架空输电线路

470

440

410

390

380

360

350

320

310

300

290

270

260

250

190

160

140

11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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