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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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修订

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部署和要求,创新能源监督管理方式,规范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9〕8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5〕199号),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监管服务,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公正高效。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对象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式,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

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的事项、程序、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

立足现状,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建立完善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及要求

  随机抽查必须有法律、全国人大决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开展。

依据有变化的,随依据进行调整。

目前,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的随机抽查事项以《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修订)》(见附表)为准,清单范围的事项必须以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检查。

没有列入随机抽查清单的检查事项,要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避免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能列入清单的要逐步列入清单。

  

(二)随机抽查主体、对象、内容、比例和频次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修订)》所列事项、对象、内容、比例和频次开展检查。

  (三)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

比例抽查是指在检查对象数量较大、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选定百分比进行抽查。

条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

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可以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四)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各司、各派出机构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的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检查人员的基本信息、业务专长等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的行业、领域、资质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和市场主体,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各司、各派出机构要建立电子化随机抽查系统,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五)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和信用监管

  对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对象,充分利用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监管对象按其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随机抽取比例,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平台系统功能,由系统确认随机抽查主体、比例、频次、内容。

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遵规守纪的抽查对象予以表扬,并在一定时间内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违规问题较多的抽查对象,加大抽查力度,及时进行复查,如整改不及时则依法从重处罚。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实行计划统筹管理

  科学安排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严密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考虑执法人员和抽查对象的数量、工作任务计划及地域、资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的分配。

  

(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持

  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各司、各派出机构要运用信息化手段确保抽查落实到位,实现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

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抽查分析模型系统,以保证抽查结果有效运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各司、各派出机构主要领导对随机抽查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好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进度,落实责任任务,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通过纳入绩效考核,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激励;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表:

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修订)

附表

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修订)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1

核电站消防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项:

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

实施机关:

国防科工委;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原国防科工委核电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具有核电站的核电业主公司

涉及核电站消防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与运行情况,所需物资准备情况,人员培训情况,消防演练情况等其他内容

每年进行1-3次

2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未批先建行为事项的检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款第二条规定: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能源局

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炭开发项目建设单位

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是否严格落实停工停产措施

按实际情况确定

3

生产煤矿回采率检查

1.《煤炭法》第二十四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2.《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国家能源局

煤炭生产企业

生产煤矿的采区回采率是否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实际情况确定

4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检查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矿区煤炭开发企业在矿区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违反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擅自从事煤矿建设、生产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

国家能源局

煤炭企业

煤矿建设、生产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

按实际情况确定

5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

国家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国家能源局

国家核准(审批)的水电工程

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涉及、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1.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情况。

2.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检查工程施工现场,查阅工程建设有关资料,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4.有关各单位资质及分包管理情况

每个项目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

6

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监管检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第十条:

市场监管司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2.《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国家能源局

电网企业

工程造价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电价成本分析、社会效益分析

比例:

5-10项工程;

频次:

两年1次

7

各类电力业务许可主体保持情况及执行许可事项情况检查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电力业务许可监督检查体系和制度,对被许可人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确定的条件、范围和义务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反映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和行为的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人所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予以记录;对核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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