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横向比较研究纲要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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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横向比较研究纲要一

侦查横向比较研究纲要

(一)

瞿丰

摘要:

我们把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侦查理论与实践状况进行异同分析的行为称之为侦查横向比较研究。

开展侦查横向比较研究既是打击刑事犯罪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我国改革开放、融入世界司法潮流的迫切要求。

我们认为,各国或地区侦查理论和实践状况与其所属的法系有着重要的联系,本文将重点介绍世界上最主要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侦查制度的特点,而在介绍两大法系侦查制度时的着眼点是其最典型代表国家的侦查制度。

关键词:

侦查;横向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侦查制度;侦查主体;侦查措施;侦查模式

侦查横向比较研究的意义、内容

一、侦查横向比较研究的意义

侦查比较研究,是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历史和现实的

侦查理论与实践状况进行异同分析的活动。

我们可以把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侦查理论与实践状况进行异同分析的行为称之为侦查横向比较研究;把对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时期的侦查理论与实践状况进行异同分析的行为称之为侦查纵向比较研究。

本文拟就侦查横向比较研究的问题略抒己见,以请教于同行。

随着时代的变化,侦查学不再被国界所分割,特别是在经济往来日益加强,外交活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刑事犯罪也日益趋向于国际化,我们迫切需要对别国法律制度、侦查理论与实践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必须开辟侦查学研究的新领域。

完全可以这样说,侦查横向比较研究绝对不是偶然的现象,它是侦查学历史发展的必然。

尽管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其文化传统、法律背景又有差异,特别是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不同,这必然在侦查学的理论与实践中表现

出各自的特点,也恰恰是这些不同特点可以开阔我们的眼界,启迪我们的思维,

当然我们还可以借鉴与参考别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所以,开展侦查横向比较

研究,既是打击刑事犯罪国际合作的客观需要,更是我国改革开放、融人世界司

法潮流的迫切要求。

二、侦查横向比较研究的内容

笔者认为,各国或地区的侦查理论和实践状况与其所属的法系有着很重要的

联系。

关于世界法系的类型,存在着多种说法。

但学者一般认为。

当今世界主要

有三大法系: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本文将重点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侦查制度的特点,限于篇幅,在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侦查制度

时,主要介绍两大法系最典型代表国家的侦查制度。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普通法系。

这一法系的显著特点是:

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而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的形式;其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制定

法,但通常也只是由判例归纳而成,其中的很多概念或原则都来自于司法习惯。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之一,它又是世界上建立的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

所以,英国的侦查制度曾经对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侦查制度产生过较大影

响。

美国是英美法系的又一个典型代表,由于美国是一个多种文化传统融合的移

民社会国家,而早期的美国移民中英格兰人占了绝大多数,因此,英格兰的法律

制度必然在美国的移民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

显然,我们对英美法系侦查制度

进行简要介绍的着眼点就是英国和美国的侦查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

这一法系的最显著特点是:

成文法典

的编纂。

法国和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两大主要代表。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国与德

国的侦查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存在着较大差异。

具体地说,法国侦查制度的历史

演进有着较大的稳定性,而德国侦查制度的历史发展可以明显地划分为古代、近

代、现代三个阶段。

虽然现代德国的犯罪侦查活动保持了近代德国犯罪侦查活动

以警察和检察官为主体的基本模式,但不同历史时期侦查活动的特点又各不同。

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德国的侦查制度与法国的侦查制度可以并列为大陆法系侦

查制度的两个支系。

所以,我们对大陆法系侦查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的着眼点就是

法国和德国的侦查制度。

下面介绍的两大法系典型代表国家的犯罪侦查制度,主要是从侦查主体、侦

查措施、侦查模式三个方面来展开的,这是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

侦查主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侦查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

查明犯罪事实,采取一系列侦查措施和手段,发现、搜集、审查核实证据,查明

犯罪人的一切机关和个人。

狭义的侦查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国家

赋予的侦查权力,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收集证据材料、查获作案人,对侦查

结果自行作出移交检察机关、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的机关和人员。

英美法系国家

普遍认同广义侦查主体的观点,所以,其侦查主体既包括警察机关、检察机关等

国家执法机关和侦查人员,但同时这些国家也将个人、民间机构、社会团体纳入

侦查主体的范围。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同,他们普遍认同狭义侦查主体的观点,

也就是说,侦查主体只包括警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和侦查人员。

们都否定私人侦探和民间侦探、鉴定机构的存在,不允许私人介人国家的侦查活

动。

因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侦查制度中的侦查主体方面的区别是显而易见

的。

侦查措施,简单地说就是侦查过程中侦查主体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

英美法

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在侦查措施方面的相同之点多于不同之点。

世界各国

在犯罪侦查过程中都普遍采用现场勘查、鉴定、询间证人、讯问被告人、搜查和

扣押、辨认等侦查方法以及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

当然,由于英美法系的诉

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而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则是职权主义,因此,他们的刑事

诉讼价值取向是有差异的: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价值倾向于保护个人自由,

而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价值则更注重保护社会的集体安全。

这样,我们也就不难

理解英美法系国家为什么在沉默权制度、搜查与扣押方法、拘留与逮捕等强制

性措施方面对侦查主体有着特别严格,甚至是苛刻要求的历史和现状了。

侦查模式,就是指侦查主体进行侦查活动时所采用的程式。

立案是侦查活动的开始,侦查终结标志着侦查活动的结束,因此,侦查模式体现的是侦查活动

的中心环节。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侦查模式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即“一步式侦查”与“二步式侦查”。

所谓“一步式侦查”,是指整个侦查活动过程没有

明确的阶段划分,而是由固定的侦查主体一直将侦查活动负责到底的侦查模式;所谓“二步式侦查”,就是指整个侦查活动过程明显地划分为几个阶段,在不同

的阶段中,由不同人员分段负责侦查工作的侦查模式。

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里都有采用“一步式侦查”模式与“二步式侦查”模式的情形,但从世界各

国的总体情况看,多数国家或地区采用的是“二步式侦查”模式。

我国属于社会主义法系的范围,其侦查制度无论是与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相比较,都存在着许多不同之点。

本文在分别介绍英美法系与

大陆法系典型代表国家的侦查制度后,用简要篇幅,将其与我国的侦查制度进行比较,从宏观上分析他们之间存在的差别。

当代的趋势是,世界上各大法系的差别越来越小,他们之间呈现出一种相互靠拢、相互融合的发展走向。

因此,世界各国侦查制度之间的互为借鉴、互相

渗透、互相融通的趋向是明显的,而各种侦查制度之间的合作更是空前的。

本文的最后部分对政府间刑事警察合作的国际性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的简要介绍体现了我们对以上发展趋势的关注。

英美法系侦查制度简介

一、英国的侦查制度

(一)侦查主体。

1.警察机构。

内政部是英国的中央警察机构,虽然英国内政部的职权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警察事务,但是英国的内政大臣往往把管理全国警务作为其最重要的职责,可以说英国内政大臣是英国警察机构的最高首长。

英国内政部在犯罪侦查活动中主要起着指导与协调的作用。

20世纪60年代,为了打击日益猖撅的流窜犯罪,英国内政部决定建立9支地区犯罪侦缉队。

现在这9支地区犯罪侦缉队在全国范围内的协调工作由全国替察局长联席会议负责。

联席会议主席就是英国内政部的替察总监。

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内政部在9支犯罪侦缉队所在的地区又各建立了1个犯罪情报站。

这样,它们与全英国犯罪情报资料中心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报信息系统,为英国各地方警察机构的侦查工作提供服务。

(2)地方普察机构。

除大伦敦警察厅直接由英国内政部领导之外,其他地方警察机构一般都接受内政部和地方替政当局的双重领导。

大伦敦警察厅下设6

个处,即警务行动处、交通管理处、犯罪侦查处、人事管理处、文职警务处、法律事务处。

大伦敦警察厅的地区组织由大区、区、分区、小区组成。

大区不是实体,是指挥协调机构。

每个区设警察署,每个分区设警察分署,小区设誓察所。

大伦敦警察厅的犯罪侦查工作由总部的犯罪侦查处负责。

一般来说,每个警察署都有一支侦探队;每个警察分署都有一支侦探分队;很多警察所都有一个侦探组。

犯罪侦查处是各区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侦破部门,也是各区侦探机构的业务导部门。

犯罪侦查处本部设有中心办公室、通讯室、犯罪情报资料室、法庭科学实验室和鉴定中心等机构,它还设飞捕队、凶杀侦缉队、诈骗侦缉队、盗窃侦缉队、集团犯罪侦缉队、危险毒品侦缉队、恐怖犯罪侦缉队、特警队和第九地区犯罪侦缉队等专门化侦探队。

英国其他地方警察局侦查部门的组织结构大致上与大伦敦警察厅侦查部门的组织机构相似,但它们的规模往往较小,职能分工也比较简单。

一般来说,郡替察局下面分为若干区,每区设一个警察署;区下面再分为若干小区,每个小区设一个替察所。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规模较小的警察局在基层没有专职侦探,犯罪侦查工作一般由巡警们负责进行。

(3)专门警察机构。

英国还有一些附属于行政或军事部门的专门警察机构。

比较有名的有交通运输警察署、原子能总署警察局、邮政总局稽查处、港口警察局、机场警察局、内政部关税总署稽查处、内政部毒品管理署稽查处、国防部替察局、皇家陆军宪兵总队、皇家海军警察局、皇家空军替察局、皇家海军陆战队警察局等。

这些警察机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执法和犯罪侦查职能。

3.私人侦探机构。

在英国一些警方不便介人或无暇介人的一般性犯罪案件侦查中,私人侦探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除此以外,私人侦探机构在工业和商业领域的伪造活动调查中,以及民事和经济纠纷的调查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侦查措施。

1.现场勘查。

一般情况下,英国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由警方的技术人员进行,但是法官和陪审员也可以参加,而且法官有权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根据有关的规则,现场勘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和记录现场情况,发现并提取有关的犯罪证据。

在犯罪现场上发现的各种物证都必须做好标记并用文字或照片形式记录其在犯罪现场上的准确位置,然后认真包装好再送到犯罪侦查实验室。

在英国,物证的运送和保管都要由专人负责。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具有重视尸体检验的传统。

在英国凡是涉及到命案,现场勘查工作就由验尸官负责。

验尸活动往往在验尸官法院里进行,而且有陪审团参加。

验尸的形式类似于审判,但它并不解决定罪和量刑的问题,实际上,它是一种案件调查的方式。

验尸时,除验尸官和陪审团外,警察、当事人律师和有关证人也应到场。

其主要任务是查明死者身份和确定死亡原因。

2.询问。

英国警察具有比较广泛的询间权。

一般说来,只要警察认为某人可能提供对案件侦查有用的信息,就可以对其进行询问。

由于英国具有公民参与犯罪侦查的传统,所以其普通法原则也强调了公民协助警察发现和缉捕罪犯的义务。

不过,警察在询问证人时必须以证人自愿为前提,也就是说警察不能强迫任何公民回答问题。

3.档案查索。

在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经常需要通过执法机关或其他机构的档案材料来查明与案件有关或与嫌疑人有关的情况。

为此,犯罪侦查机关多建有自己的犯罪资料档案系统。

除了侦查机关的档案以外,侦查人员还经常利用一些政府管理机关的档案,如许可证档案、产权证档案、契约档案等。

这些档案材料往往可以为犯罪侦查工作提供很有价值的线索或证据。

1974年,英国内政部建成了“全国誓察计算机系统”。

其警察档案中心可以向全国各地的警察机构提供及时的查询服务。

由于这套系统是与英国的电信通讯发展署和各地通讯站联网运转的,所以,其效率极高。

4.搜查。

在英国,搜查活动主要由警察进行,海关官员和移民局官员在某些情况下也有搜查权,但私人侦探是不具有搜查权的,因为搜查权是一种官方权力。

根据搜查对象的不同,英国法律把搜查分为人身搜查和住所搜查两种。

人身搜查又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有证搜查;另一种是无证搜查。

有证搜查是指搜查人持有治安法官签发的搜查证或逮捕证而进行的搜查活动;无证搜查是指搜查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为了制止犯罪、追捕案犯或者查缉武器、毒品及其他重要赃物而对现行作案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搜查活动。

根据英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住所搜查必须是有证查。

其搜查的目的是查找各种与犯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搜查证上一般应写明搜查的对象和目标。

搜查人在搜查过程中既可以扣押搜查证上标明的物品,也可以扣押搜查证上未标明的物品。

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搜查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要扣押的物品是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的或者能够成为本案证据的物品。

5.辨认。

由于英国的刑事审判活动十分注重直接证据,所以辨认是英国犯罪侦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确认罪犯的方法。

但在侦查实践中辨认的方法很容易出现错误,因此,英国法律规定了十分严格的辨认规则。

辨认活动一般在警察机关进行,但也可以在监狱或法庭上进行。

辨认既可以采取照片辨认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实人辨认的方式。

而要尽量采取实人辨认方式进行辨认活动是英国法律的要求。

6.鉴定。

英国的证据法没有区分鉴定人和证人,也没有区分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

所以,鉴定人又称之为专家证人,鉴定结论也以证人意见的形式作为证据使用。

一般说来,鉴定人都由当事人聘请,因此辩诉双方的鉴定人往往会在同一问题上提出不同甚至是针锋相对的鉴定意见。

为了确认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对方律师可以像对其他证人那样对专家证人进行提问。

至于专家鉴定的结论能否采用为证据,最终由法官来裁定。

7.逮捕。

英国的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两种。

有证逮捕是指警察持有治安法官签发的逮捕证而进行的逮捕活动。

它的适用对象是三种人:

一是犯罪后应予起诉者;二是应予监禁者;三是因住址不明而难以用传票保证其出庭的被告人。

逮捕证上应该写明被捕人的姓名、罪行及其像貌特征。

警察在执行逮捕时应该向被捕者出示逮捕证,并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武力。

在英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无证逮捕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即誓察的无证逮捕和公民的无证逮捕。

警察的无证逮捕对象包括正在实施破坏社会治安行为的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以及准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公民的无证逮捕对象是正在实施破坏

社会治安行为的人和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显然,能否逮浦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是警察的无证逮捕与公民的无证逮捕之间的重要区别。

警察以及公民在进行无证逮捕时应告知被捕者被捕的原因。

公民实施逮捕后应尽快将被捕者送交警察局或治安法院。

誓察在实施无证逮捕或接受公民送交的被捕人之后,应尽快补办逮捕证并向被捕者出示,且应该在24小之内移送治安法官并将控告书副本送交被捕人。

对被怀疑从事恐怖活动的被捕人,警察羁押的时间可延长到48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英国内政大臣还可以下令将誓察羁押时间延长至5天。

8.讯问。

由于英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区分询问与讯问,因此,其基本原则是要保证被问者陈述的自愿性。

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比证人更容易也更经常地成为被强迫回答问题的对象,因此,英国法律规定的保证陈述自愿的规则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针对讯问对象而言的。

如果警察在讯问时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那么警察机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而具体实施刑讯逼供的个人则可能负刑事责任。

(三)侦查模式。

英国采用的是“一步式侦查”模式。

英国刑事警察不仅负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而且还对部分刑事案件行使起诉权。

刑事警察在侦破刑事案件

时,主要是按地域来划分管辖权,上一级的警察总局只对刑事专案进行侦查,它们与各地警察部门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只是一种协作关系。

很显然,英国各地方的侦查机关是相对独立的。

 

参考文献

「1」(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何家弘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外国国家和法律制度史》,叶长良、曾宪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3](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王以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年版。

【41】《证据调查》,何家弘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5](比较法研究),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的8年版。

【6】(现代法理学),赵震江、付子堂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中外刑事侦查概论》,周欣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刑事程序问题研究》,左卫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英国誉察一一一世界警察史之三》,何家弘、刘刚译,群众出版社,19例)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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