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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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机动车维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前   言

DB33/T608-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按部分发布,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3部分:

汽车快修业户;

——第4部分:

摩托车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DB33/T608-2006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园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应建明、郑燕春、王忠文、裘玉平、陈华、吴建中、王守杰、张懋、陈孟超.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DB33/T608.2-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3 术语和定义

GB/T5624-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有能力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辆(不包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维修的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3  小型车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4 大中型客车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5  大型货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3.6  其他机动车

除汽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如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4 人员条件

4.1 应配备企业负责人、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人员,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1.1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一类、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得少于1人。

4.1.2 业务接待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含),具备一定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知识、流程及相关政策法规。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得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得少于1人。

4.1.3 价格结算人员应了解各类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得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得少于1人。

4.2 企业应配备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维修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技术人员,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1 技术人员总人数,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得少于20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得少于10人。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总人数,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不少于2名;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不少于1名。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车型驾驶证,连续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3年以上,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总检验人员需从事检验工作2年(含)以上。

4.2.3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一类企业至少3名、二类企业至少2名,其中总检验人员至少1名。

维修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4.3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经有关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等知识,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5.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5.2 质量管理

5.2.1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5.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3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2.4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

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5.3 配件管理

5.3.1 应建立完善的配件购买、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5.3.2 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

5.3.3 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等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5.3.4 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结算清单。

6 安全生产条件

6.1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 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6.4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6.5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7 环境保护条件

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废刹车片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 设施条件

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m2。

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业务工作流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维修质量保证期、投诉电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8.2 停车场

8.2.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m2。

8.2.2 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8.2.3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8.3 生产厂房

8.3.1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

8.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8.4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设施条件

8.4.1 有专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车间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8.4.2 修理间周围应设置相应的警戒区,警戒区内无火源、热源,并设置警示牌。

8.4.3 照明装置及电气设备应防爆。

9 设备条件

9.1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

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1~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

10 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人员、组织管理、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3/T608.1-2006)执行,但各项条件要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表1 通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1

钻床

2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3

气焊设备

4

压力机

5

空气压缩机

表2 专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大中型

客车

大型

货车

小型车

其它要求

1

换油设备

 

2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3

轮胎螺母拆装机

-

 

4

车轮动平衡机

 

5

四轮定位仪

-

-

 

6

转向轮定位仪

-

 

7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8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9

总成吊装设备

 

10

汽车举升机

-

-

一类应不少于5台

11

地沟设施

-

一类应不少于2个

12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应具备波形、故障码、数据流、转速、真空度等检测功能

13

数字式万用电表

 

14

故障诊断设备

-

-

 

15

气缸压力表

 

16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

-

 

17

点火正时仪

 

18

燃油压力表

-

-

 

19

液压油压力表

 

20

连杆校正器

允许外协

 21

超声波探伤设备

修理大中型客车必备,其它允许外协

22

车身清洗设备

-

-

 

23

打磨抛光设备

-

 

24

除尘除垢设备

-

 

25

型材切割机

 

 

 

26

车身整形设备

 

 

 

27

车身校正设备

-

-

 

28

车架校正设备

-

二类允许外协

29

悬架试验台

-

-

二类允许外协

 

30

喷烤漆房及设备

-

 

 

31

喷油泵试验设备

允许外协

 

 

 

32

喷油器试验设备

 

 

 

 

33

调漆设备

-

 

 

34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

(见DB33/T608.2-2006中5.4.4)

-

-

 

35

立式精镗床

 

 

 

 

36

立式珩磨机

 

 

 

 

37

曲轴磨床

 

 

 

 

38

曲轴校正设备

 

 

 

 

39

凸轮轴磨床

 

 

 

 

40

激光淬火设备

 

 

 

41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注:

√——要求具备,-——不要求具备。

表3 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其它要求

1

声级计

 

2

废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与所修车型相适应

 

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二类允许外协

4

侧滑试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5

制动检验台

修理大型货车及二类允许外协

6

车速表检验设备

二类允许外协

7

底盘测功机

允许外协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DB33/T608.1-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 术语和定义

GB/T5624-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装饰)、门窗玻璃安装、汽车音响、散热器维修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 通用条件

4.1 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及投诉电话等。

4.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5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允许外协的设备,还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

4.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发动机修理

5.1.1 人员条件

5.1.1.1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维修人员等均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1.1.2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发动机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4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车型驾驶证,连续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3年以上,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5.1.1.5维修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

5.1.1.6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

5.1.1.7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应具有完善的配件购买、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

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结算清单。

5.1.2.3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3 设施条件

5.1.3.1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1.3.3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m2。

5.1.3.4应配备汽车尾气排放收集净化装置。

5.1.4 主要设备

a)    压力机;

b)    空气压缩机;

c)    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d)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    发动机试验设备;

f)    废油收集机;

g)    数字式万用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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