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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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科生学业考核是对学生学习质量的检验与评价,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充分体现本科生学业考核环节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纪律观念,保证教学质量和学生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业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通过考核可以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提高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核。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学生,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考试工作组织

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教务处依照本规定进行本科生学业考核组织与协调,并具体负责必修课的期末考试,补考、缓考、重考和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等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教学单位依照本规定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选修课的期末考试。

第六条考前准备工作

(一)教务处负责安排期末考试的日程、协调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并在考试前将《期末考试考场安排表》印发有关领导和各教学单位,供巡视、检查时使用。

考试期间,教务处将组织和安排各教学单位的负责人巡视考场。

(二)各开课单位应在规定日期前,将本单位所开课程期末考试的场次、考场、监考人员安排交教务处,以便统一安排、协调。

(三)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落实考试的有关规定,组织教师集中布置考试相关工作,包括复习、答疑、命题、监考、阅卷、成绩评定与分析、试卷存档等;同时应召开学生年级动员大会,明确考试目的、纪律和要求,督促学生诚实守信、端正考试态度、遵守考试纪律。

(四)教务处于考前会同后勤管理处及网络中心检查考场桌椅、灯具等设备情况,如有问题协同解决,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章考核范围、资格、方式

第七条考核范围

学校对各专业各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集中实践环节、素质教育专项课程等)进行考核。

第八条考试资格

修读课程的学生均可参加考核,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一)学期缺交作业、论文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

(二)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五分之一;

(三)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由任课教师于考试前填写《取消课程考试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开课学院负责人签字后,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存档,一份上交教务处备案。

被取消某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如擅自参加考试,任课教师不予阅卷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视情况给予该生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第九条考核方式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可以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如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上机考试、口试等。

涉及多名任课教师的课程考试方式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共同讨论决定,同一门课程考核方式及试题应相同。

考核方式调整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学单位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条考试命题要求

(一)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准,重点考查学生对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同时要有适当难度的综合运用试题,以考查学生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时间要求。

每份试卷的题量正常情况下应在100分钟内完成,优秀学生完成试题时间应不少于80分钟。

(三)校定必修课采用试题库,由教务处会同开课学院(部)负责试题的抽取与印刷工作;选修课由学院(部)组织教师出题,采用A、B两份试卷制,A、B两卷难易程度相当,试卷内容允许最多30%的重复,提交试卷时应附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教学秘书负责试卷随机抽取与印制工作。

(四)考试命题教师、考试题目审核教师、学院(部)教研室主任在考试命题环节中应履行各自不同的职责,严把考试命题的保密关和质量关,共同填写《试卷审核表》,并对试题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试题库

(一)校定必修课必须建立试题库,非校定必修课是否建立试题库、如何确定试题等,由各开课学院(部)确定。

(二)校定必修课试题库统一由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讨论命题范围及标准,由该课程任课教师集体命题,且具有标准答案。

试题库题量不少于每次考试题量的40倍。

在建立试题库过程中,出题人、提交标准答案人、审题人应分别为不同教师。

(三)校定必修课试题库建立工作一经完成,该门课程试题库应完全归属于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管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能随意调用、查看、修改试题库。

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向教务处提交全套校定必修课试题库的试卷样张及电子文档,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校定必修课试题库的管理工作。

试题库中如需要改动或撤换试题,由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开课学院(部)的院长(主任)签字,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对试题库进行修正或撤换。

(四)每学期校定必修课的考核,试题由教务处管理人员会同开课学院(部)在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印刷前后由开课学院(部)教学秘书负责管理,并做好保密工作。

试题库中试题抽取使用后,教研室负责人要及时组织该课程所有任课教师,集体命题以补充新的试题,确保试题库中有15套以上的试题。

抽取使用后的试题,原则上两年内不允许再次使用。

第十二条试卷管理

(一)每学期考核的试卷确定及审核后,校定必修课的试卷由学院(部)教学秘书密封并加盖学院(部)公章后,交教务处存档。

教务处工作人员及各开课学院教学秘书应做好试卷的保密及保管工作。

(二)评阅完毕的试卷,于开学后两周内封装好,由开课学院(部)保存至学生毕业后5年。

第五章考试安排及考场管理

第十三条考试时间

(一)根据校历和各年级的教学安排,由教务处确定各年级期末考试时间;随堂考试原则上在期末考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开课学院(部)确定。

(二)期末考试、补考、重考前一周,学校将把校定必修课考试安排日程表放在教务处网站上,并要求学院在公告栏内张贴;非校定必修课考试安排日程表公布在开课学院的网站上,届时学生可自己查询。

由于学生没有及时查询考试安排日程而耽误了课程考试,其后果由学生自负。

(三)全校统考课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

考试的具体日期及时间确定后,非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四条组织考试

(一)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并将考试安排发至各教学单位。

监考教师由开课学院(部)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指派。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安排的期末考试时间表,进行各自所开课程的期末考试安排。

考试时间由各教学单位协调,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

第十五条监考工作

(一)监考人数。

监考人数视考试人数而定。

监考人数与考试人数原则上参考1:

30的比例确定。

每个考场的监考人数不少于2人。

(二)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一经安排,不得变更。

如因重大变故不能参加监考,应于考前上报本部门,由教学院长(主任)与教学秘书协调,另外指派教师监考。

无故不参加监考者,将向全校通报,并按教学事故转人事处处理。

第六章学生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考场纪律

(一)准时参加考试。

考生应提前了解考试课程、时间、地点,准时到达考场,迟到二十分钟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考生在开考三十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二)考生必须按学校要求携带附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校园一卡通等参加考试。

回校重修的毕业生必须先办理回校重修手续,凭重修准考证入场。

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考场和考生在考场内的座位号就座,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验。

不听监考人员指挥者,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四)参加闭卷考试的学生,在试卷发放前,应将除考试必需的文具以外的书包、书籍、记录、具有储存和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及通讯工具等一切与考试相关的物品交放到监考人员指定或允许的地方,关闭通讯工具。

(五)考生不准自带草稿纸进入考场,只能使用统一发放的草稿纸或在试卷背面演算,草稿纸要在规定的位置写上学号、姓名和班级并随试卷一起收回,不准带出考场或自行处理。

(六)考生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如试卷因装订不牢散开或试卷有问题时,应及时举手报告,由监考人员处理;试卷只准放在自己正前方的桌面上,除试卷翻页时可将试卷拿离桌面外,不准将试卷拿离桌面,更不准将试卷举高查看。

(七)试卷发放后,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写上学号、姓名、班级,考生只能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卷。

(八)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除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外,不准向监考教师询问;在考试过程中不准说话、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不准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记录等物品;不准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不准传条、对答案、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等;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借用他人文具。

(九)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凡逾期交卷者按违纪处理;考生每人只准领取一份试卷,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前答卷完毕的考生,须将自己的试卷反扣在课桌上、举手,得到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退出考场。

考试结束,在场考生立即停笔,将试卷反扣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题纸、卡,试卷清点无误后,依次离开考场。

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或考场周围逗留,交谈。

第十七条考试违纪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与管理,扰乱考试秩序的;

(二)分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本、记录等相关资料以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带有资料存储和传播功能的用具放在指定位置,并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三)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四)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九)故意多领、多答试卷的;

(十)在考试中,将答完的试卷正面放置于靠近临近考生或者后排考生可直视处,客观上为其它考生作弊提供方便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考试作弊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

(一)分发试卷后,在课桌内、课桌上、座位旁、试卷下面、准考证上、文具盒内等处以及考生身上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记录等物品的;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其它带有资料存储和传播功能的用具的;

(五)代替他人考试或找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外修改的,或交卷后趁人不备修改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的;

(九)直接或间接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在阅卷、评分期间,尾随、纠缠阅卷老师增加分值,干扰评卷工作的;

(十一)其他由学校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违纪、作弊处理

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听从监考人员指令,任何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按照《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考职责

第二十条监考义务

必修课和大学外语四六级等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每位在岗教师都有义务参加监考。

第二十一条监考资格

监考老师必须是学校在岗的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监考要求

(一)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对待监考工作,坚持原则,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二)监考教师应按时参加监考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考场规则等相关规定,做好一切监考准备工作。

(三)监考教师应提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要至少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大学外语四、六级等其它考试按各种考试特别规定的时间进入考场。

(四)监考教师要组织考生在考生名单上签到,并安排考生按准考证的座位号就座,核对考生有效证件、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监考人员要仔细复查考生名单,拒绝名单之外的学生参加考试。

(五)按时发放试卷,不得提前或延迟。

分发试卷前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

所有考试均必须按时回收试卷,收回的试卷与发放的试卷数量必须相等。

(六)监考时要在考场内适时走动巡视,不能坐着监考,教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严禁聊天、看报、看书、批改作业或评阅试卷。

(七)监考教师要为人师表,进入考场要衣着得体干净。

(八)教师在监考当中应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严禁在监考期间接打手机。

(八)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如果有学生已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监考老师应要求学生关上电源,并放到指定位置。

(九)监考教师不准对试题内容做任何提示性解释,如考生有试题印刷不清问题,监考教师可给予答复。

(十)监考教师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特别是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要作出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考场记录单》由所有监考教师签字后,送达考务组。

第二十三条监考调整

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监考时间、地点或请人代为监考,须在考前一天征得所在单位教学秘书同意、院长(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凡教务处安排的考试由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监考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监考违纪处理。

(一)监考教师未按时到达考场的;

(二)发现考试作弊而隐瞒不报,或阻止其他监考教师上报考试作弊情况的;

(三)丢失试卷,严重影响了考试,或教师监考时,回收试卷不完整,造成部分学生成绩无法确定的;

(四)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考前泄漏考试题的;

(五)监考时携带的手机发出铃声鸣响或在考场接打手机,影响正常考试的;

(六)随堂考试不向学院(部)申请指派监考人员自行找其他人员监考的。

第二十五条监考违纪处理

监考违纪属教学事故,将视情节轻重,按《北京工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二十六条成绩评定

(一)教师阅卷时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校定必修课应实行流水式阅卷评分;非校定必修课试卷评阅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安排。

(二)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根据考核的形式和类型及课程特点,做到过程考核与期末考核并重,综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

(三)实验课的成绩评定按照《北京工商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及生产实习等由指导教师按照《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学生在实习中的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和本人撰写的实习报告质量,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五)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根据《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执行。

(六)体育课成绩考核记分按《北京工商大学体育成绩综合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安排“体育保健课”学习。

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体育保健课”字样。

(七)其他实践性课程、第二课堂素质教育专项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内外作业、测验、实验和实习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八)学生因生理缺陷、伤病或其他健康原因,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可以申请暂缓参加或免修军事训练。

第二十七条阅卷规范

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试卷阅卷,采用加分法,将每题得分记录到试卷得分框内,计算总分。

第二十八条试卷分析

考试阅卷结束后,教师要进行试卷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

阅卷评分结果应体现命题要求的难度、区分度。

原则上优秀率(90分及以上)不超过15%,考试成绩应以平均分为中轴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九条成绩登记

教师应认真填写成绩登记表,于考试结束当天算起的两周内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条考试阅卷审核

阅卷老师、教研室主任在考试阅卷环节中应履行各自不同的职责,严把考试阅卷的质量关,共同填写《考试阅卷审核表》。

第三十一条成绩管理

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将学生考核成绩汇总后,分课程列出考试不及格学生的名单,以备新学期开学后做好不及格学生的补考及重修报名工作。

各教学单位应于开学两周内,将各班成绩单打印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签字,教研室主任签字,教学院长签字审核后,一份随试卷存档,一份留存开课单位存档,一份加盖学院公章后,交教务处存档。

当学生对个人课程成绩有疑问时,在下个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过期即视同学生已确认其课程成绩),相关教学单位将在两周内,统一会同有关教师进行复查,并及时给予学生明确答复。

第九章在校生缓考、补考与重考

第三十二条缓考、补考、重考

(一)学生修读的课程经任课教师平时考核,符合参加期末考试资格,必须参加期末考试。

因伤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考前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有校医院诊断书),经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有关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缓考安排在该门课程考核完毕后的下学期初与补考同时进行。

缓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按实际成绩记载。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学生可通过参加后续学期学校组织的重考来获取相应课程学分。

(二)从2013级本科生开始,取消毕业清考。

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学生在下个学期初针对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参加的考试为补考;补考通过后,成绩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需要参加重考。

重考由学校统一安排。

(三)补考安排在课程期末考核完毕后的下学期初。

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后续学期学校组织的重考。

重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使用补考试卷,重考不再单独命题。

(四)选修课不安排补考、重考和缓考。

(五)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者,违反考试纪律者,不能参加补考,该门课程只能通过参加重考获得学分,考试通过后按60分记。

第三十三条重考界定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有必修课补、缓考后仍然不及格,或补、缓考未参加考试、期末考试违纪、作弊,或同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必须参加重考。

重考考试通过后,成绩按60分记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在校生重考不限次数、不收取费用;在标准学制内,学生可在第3—7学期重考,第七学期期末考试的补考结束后仍有课程不及格,将不能如期毕业。

第三十四条重考报名

(一)学生通过申请获得重考资格;逾期或不提交重考申请者,学校不予安排重考考试;申请的重考课程应为重考学期开设的、与原课程编码、考试方式相同的课程。

(二)除体育课外,其它课程一律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体育课重考报名需学生填写《北京工商大学体育重考申请表》,交院系教学秘书,教学秘书核实无误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转体育教学部具体安排重修(体育课重修方式必须是跟班重修)。

(三)重考报名安排在每学期期末,与选课同时进行;报名通知与选课通知同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公布,学生自主查询。

(四)由于教学计划调整,在低年级不再开设,而高年级学生确需重考的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单位按原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命题,教务处安排重考考试。

(五)第六学期的课程未通过且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如果在第七学期学校有相同课程开设,学生可于学期末提出申请,直接安排重考。

第三十五条重考

重考与每学期初组织的正常补考同时进行,补考试卷即重考试卷,重考不单独命题。

重考名单由教务系统中重考报名名单自动生成;重考安排与补考安排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学生考前自行查阅;如学生因故未参加考试,视其自动放弃该次重考机会。

重考试卷评阅由开课单位在考试结束一周内组织完成;重考通过后,成绩按60分记载;重考不及格,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十章毕业/结业生回校重修

第三十六条毕业/结业生回校重修

对于已经毕业/结业回校重修学分的毕业生,按照学校规定,于每学期开学初,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凭教务处出具的回校重修单参加重新修读课程和期末考试,考试成绩按实际考核分数记载。

毕业/结业回校重修的毕业生只能跟随重新修读的班级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不能参加补考和针对在校生的重考。

超过学校规定的六年最长修业年限者,教务处不予办理回校重修手续。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级本科学生。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考试命题和评阅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大规模集中考试监考、巡考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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