谐园路背景林绿化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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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园路背景林绿化工程
谐园路背景林绿化工程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
谐园路背景林绿化工程
采购人: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编号:
NXCG-JZ-201705230523
委托代理编号:
HNHGCG-2017-138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二○一七年六月
第一章谈判通知
:
(单位名称)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谐园路背景林绿化工程(政府采购编号:
NXCG-JZ-201705230523,委托代理编号:
HNHGCG-2017-138)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经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1、请你单位于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5日上午9:
00~12:
00下午2:
00~5:
00,(北京时间)节假日不休息,持谈判通知、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宁乡县玉潭街道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2栋1108号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购买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售价:
400元/套,售后不退。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宁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5、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2017年6月5日17时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谈判。
6、联系方式:
采购人: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
彭春春
电话:
0731-********
地址:
宁乡县金洲大桥西创业大楼10楼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杨俊莲
电话:
0731-********
地址:
宁乡县玉潭街道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2栋1108号
保证金汇至: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
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7310214000000002404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第二章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谐园路背景林绿化工程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名称: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宁乡县金洲大桥西创业大楼10楼
电话:
0731-********
联系人:
彭春春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宁乡县玉潭街道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2栋1108号
电话:
0731-********
联系人:
杨俊莲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1)发布邀请公告
■
(2)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3)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1)谈判通知;
(2)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⑴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且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含园林绿化;
(2)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对本省园林绿化企业项目经理进行资质等级管理认定的,须拟派贰级园林绿化项目经理);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资料)。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接受
第二章第6.2(3)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需要
□不需要
第二章第8.1款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其他。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第二章第8.2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
(3)两型产
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21期)内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18期)内的:
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
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①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②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③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3%。
第二章第8.6款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查询
二、谈判文件
第二章第9.3款
谈判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无
第二章第10.1款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5日
第二章第11.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7年6月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5.5款
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
1169966.81元(人民币)
第二章第17.1款
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保证金数额:
22000.00元(人民币)
2、缴纳方式:
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缴入如下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
账户名: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
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7310214000000002404
3、保证金联系人:
喻会计
移动座机:
152********
4、到账时间:
投标截止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帐单上注明“XX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注明“XX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二章第18.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19.1款
响应文件
份数
5份(1正4副,副本可为正本复印件,正副本均可双面打印,响应文件须胶装。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0.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包或品目名:
/
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2.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宁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乡县玉潭街道花明北路市民之家四楼北侧(县规建局对面)),具体开标室见大厅大屏幕。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二章第35.1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
http:
//changs.ccgp-
第二章第37.3款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六、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39.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按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页4)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第二章第40.1款
其他规定
提供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复印件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波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138********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肖勇光
分行高级经理
137********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黄飞燕
营业部总经理
133********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蒋寒奇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13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刘栅延
支行行长
133********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蒋修远
支行客户经理
186********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邓永胜
岳麓支行副行长
136********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蔡学军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130********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宋学农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0731-********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何嘉
010-********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球
邓霞英
0731-********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公章)
年月日
附页4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照汇率表
汇率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1亿元
0.25%
0.1%
0.2%
1~5亿元
0.05%
0.05%
0.05%
5~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元以上
0.004%
0.004%
0.004%
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
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一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5000—1000)万元×0.5%=20万元
(6000—5000)万元×0.25%=2.5万元
合计收费=1.5十4.4+4+20+2.5=32.4(万元)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
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
2.4“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8.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
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8.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
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8.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8.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8.5符合本章第8.1款、第8.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8.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谈判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谈判文件
9.谈判文件的组成
9.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谈判通知
第二章谈判须知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9.2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9.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9.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0.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0.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施工组织设计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3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响应与偏离表》、《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5.3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供应商在本章第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