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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一。

合同的法律基础

    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适用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如果工程需要适用特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

   二.合同语言

   我国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一种以上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3.1)

三.合同文本的范围

    施工合同的构成文件及解释的优先次序如下(2.1):

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合同文本中已经给出标准的合同协议书文本。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

其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同,是对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2) 

    5.本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制定,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它代表我国的工程施工惯例。

(1.1)

    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的我国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2)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则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3)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则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应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5)若工程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发包人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3)。

    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若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履行规定的保密义务。

(4.1)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4.2)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使用。

(4.3)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仍不一致,可以按合同争执的规定处理。

(2.2)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合同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6)

    四.发包人

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在我国发包人可能是工程的业主,也可能是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应支付的其它款项。

2.发包人的工作职责: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8.1):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现场等工作。

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相关的遗留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由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9)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应由发包人负责的工作。

上述这些工作也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但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

    

(1)若工程实行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则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24.1)

   

(2)发包人应按一览表内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若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4.3)

 (4)如果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内容,双方按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①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②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③发包人供应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④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负责倒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⑤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⑥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5)

    4.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

5.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42.1) 

6.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调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7.5)

五.工程师

1.我国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的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工程师可能是如下两种人:

(1.8)

(1) 发包人派驻工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5.3) 

(2)如果本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则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即为“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1.7)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的内容及监理的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1)。

    如果发包人分别委派驻工地的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共同工作,他们的职责不得相互交叉。

如果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应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职责。

(5.4,5.3)

    2.工程师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工作,行使合同规定“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

发包人可以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经过发包人的批准。

除合同明确规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5)

    3.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规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代表的行为与工程师的行为有同等效力。

(6.1) 

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合同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所确定的争执解决程序处理。

(5.4)

5.工程师的指令。

(1)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3)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2)

(4)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1)

(5)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否则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顺延。

(6.3)

    6.工程师易人,发包人应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4)

六.承包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施工,是施工合同的实施者。

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完成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的工程范围由合同协议书约定或由工程项目一览表确定。

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9.1):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审查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工作。

承包人如果不履行上述款各项义务,则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9.2)

如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必须报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1)

项目经理。

(7)

   

(1) 项目经理是承包人指定,并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必须按工程师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当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若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项目经理易人,承包人应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承包人安全施工的责任。

(20)

    

(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其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1) 

    

(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若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2)

4.工程分包。

(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2)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责任。

(38.3)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

(38.4)

    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采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1)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8.2)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3)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4)

   (5)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5)

(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28.6)

 6.承包人对文物和地下障碍物的处理(43)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钱币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合同价格

合同价款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价款。

(1.11)合同价款一般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确定;对非招标工程,由双方按工程预算书确定。

    2.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但它通常不是最终的合同结算价格。

最终合同结算价格还包括工程过程中发生,经工程师确认后追加的合同价款,以及发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商的扣减工程款。

    3.合同的计价方式。

合同价款可采用下列一种方式确定:

    

(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可调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4.合同价款的调整。

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范围包括:

(23.3)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格;

    

(2)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它调整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作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

(23.4)

   5.工程预付款。

如果本工程实行预付款,则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

   6.工程量的确认。

(22)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如果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则发包人可以自行进行计量,其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纳入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范围的通常包括:

(1)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同期结算。

(3)按照合同价格调整条款确定的合同价款增减,及由于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和按其他条款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

  8.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人计量签字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利息。

    8.竣工结算。

(33)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在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或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

    (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0.5)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0.6)

工期与进度控制

    1.合同工期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6)合同中时间计数有天或小时。

开工日期是指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施工合同关于开工有如下规定: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2)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1)

(3)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11.2)

3.竣工日期是指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

18)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

如果承包人工程没有达到合同所规定的竣工要求需修改后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应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4)

4.进度计划。

   

(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时,视为已经同意。

(10.1)

    

(2)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分阶段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0.3)

   5.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责任停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责任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

   6.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正常进行;

(3)工程师没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标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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