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西片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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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西片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嵩明县西片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嵩明县城西片区开发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功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责任划分

县城西片区改造征迁工作,在县征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嵩阳街道办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征迁安置补偿工作。

对军事光缆、民用通信设施、电力设施、输水管道、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征用和迁改,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各负其责,并督促、指导、协调征迁安置补偿有关工作。

二、征迁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六)《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七)《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八)《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九)《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3号);

(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

(十一)《嵩明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十二)《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嵩政通〔2011〕18号);

(十三)《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昆高速等五条道路征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嵩政办通〔2014〕62号);

(十四)城市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

三、征收时间及范围

征收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6月30日。

征收范围包括嵩明西片区改造所涉区域(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即布能居委会部分区域房屋、土地。

四、征迁安置补偿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

(一)被征迁人的户籍认定,按照截止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和所属社区居委会书面意见进行认定。

(二)被征迁人的人口认定,以被征收户户籍人口为基本对象进行认定(含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挂靠人口不予认定。

(三)征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被征迁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材料必须是征迁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体如下:

1.个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产权单位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单位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3.宅基地建房需提交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手续,村(居)民社区、小组证明。

(四)土地权属核查部门为所属街道,土地权属认定发生争议,由国土部门调查,并将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确认,争议当事人不服县人民政府确认裁决的,可以向昆明市铁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征收房屋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认定;无土地使用权证但持有个人建房占地批准通知书的,按批准面积视为宅基地面积。

(五)房屋产权核查部门为所属街道,认定发生争议,由争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确定。

被征迁人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结构和用途为准,或由具有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认定,并由征迁人、被征迁人、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专业拆迁公司、测绘公司进行六方签证确认。

1.集体经济组织建(构)筑物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或集体土地上办理过房屋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载明的面积认定;具有土地批准手续、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2.个人建(构)筑物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或集体土地上办理过房屋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载明的面积认定。

3.个人未办理过房屋产权证但具有土地批准手续的建筑物,按每户以“建筑面积不超300㎡,建盖楼层不超四层”的标准认定:

a.楼层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b.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以上a、b两类情况的,超建部分享受超过“四层、300㎡”部分补偿政策;(详见附表3)

c.楼层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实际面积计算;

d.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以上c、d两类情况享受补差政策。

面积以实际面积为标准计算。

用300㎡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偿。

(详见附表4)

4.具备建房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但未建主体房屋的,以审批建房占地面积(不含场院占地面积)为据,按单层房屋建筑面积实行房地合一等量补偿,并执行框架结构补偿标准。

房屋基础(含砖石基础、钢筋混凝土基础、地基梁等)、墙体及场院土地按规定予以补偿,同时不予享受本条补偿补差政策。

(六)凡未经审批私自建盖的违法房屋或超过批准期限(两年)的临时建筑,当事人拒不配合征迁的及征迁公告发布后违法建盖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对于临违建筑,相关当事人主动配合征迁的,可按其建筑面积500元/㎡予以补偿。

由于历史因素和限于当时社会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至本社区买卖宅基地建房的,在对相关产权和土地审批手续依法进行认定后,按实际予以补偿,不得享受本方案第四条相关补偿补差政策。

(七)农村居民住宅,被征迁人在规定搬迁时限内,积极配合房屋征迁工作的,给予被征迁人相应的奖励。

(八)农村住房(宅基地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房地合一”的补偿原则。

“房地合一”是指房屋和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的土地。

1.由于复杂历史因素和限于当时社会条件形成的一户多宅,具备合法手续的,以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超出3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补偿;若不足300平方米的部分予以补差。

2.多户一宅,经相关部门按程序认定后,按每户合法分割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若超出300平方米的部分按实际补偿;若不足300平方米的予以补差,每户只享受一次补差,同一户口不予重复享受补差政策。

(九)农村宅基地建房均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十)征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或具有一定合法手续的非住宅房屋,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限制行为

凡属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其它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设立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权属的转让、分割;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六、征迁补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

1.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但不包括简易房、钢屋架。

产权调换以征迁安置协议内容为准,安置房产面积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计算。

2.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进入政府统建安置点进行安置,同时由征迁人给予1万元奖励。

(二)货币补偿

1.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迁人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表1和附表2)。

2.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计算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3.国有出让或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上的简易房、钢屋架等不予安置,按嵩政复[2010]39号批复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详见附表2)。

4.具有合法手续的仓库、厂房层高系数:

7米以上乘2,10米以上乘3。

5.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表(详见附表5)。

6.根据装修投资情况,除对建造价按标准补偿外,另增加对其装修进行补偿(详见附表7)。

七、征迁补偿程序

(一)征迁面积和结构认定

征迁面积和结构的认定按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征迁补偿方式的确定

征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迁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补偿或安置。

(三)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

征迁人必须与征迁范围内的所有被征迁人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

(四)征迁补偿费用支付

被征迁人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一周内支付补偿费用的50%,剩余部分在腾空房屋交付征迁人一周之内全部一次性付清。

(五)房屋交付与奖励

1.被征迁人需携带房屋产权所有证、土地使用证和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前往办公地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后,与征收工作人员履行点交手续,由工作人员填写《房屋点交证明》,被征迁人员凭《房屋点交证明》结算费用,若被征迁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代表本人意愿并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由委托人代为办理。

2.被征迁人在房屋交付前必须结清水费、电费、房租、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被征迁人搬迁时不得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内的设施(如各类管线、门窗、防盗笼、水表、电表等),违者将从补偿费中扣除所拆物件的金额(《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由被征迁人自行拆除的除外),在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由被征迁人自行负责。

3.奖励政策

(1)被征迁人在征迁协议签约期限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主动申请并成功签订征迁协议的,征迁人给予被征迁人一次性签约奖励3万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的《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腾空、交付房屋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选择权,即按先签先选、后签后选的原则进行安置。

(3)被征迁人的房屋在规定时限之前腾空搬迁的,按征迁补偿总额的1%进行奖励,每提前一天,再奖励征迁补偿总额的0.5%,奖励总额不超3万元,逾期取消奖励。

临时建筑不予奖励。

(4)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依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奖励政策全部取消。

(5)以上奖励所需资金一并纳入征迁安置成本。

八、补助

(一)过渡费

(1)选择产权调换进入安置小区的,以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计发过渡费。

自被征迁人腾空交验房屋之日起计算,先予发放6个月的首期过渡费。

若超出6个月征迁方仍未提供安置的,以实际增加的时间(计算单位为月)为准发放续期过渡费,具体发放时间由征迁人确定但至少6个月发放一次。

征迁人按《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过渡安置期限向被征迁人支付过渡费,在过渡期内由被征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

征迁人按规定提供安置但被征迁人拒绝接房的,自征迁人发出书面接房通知并交付安置房源钥匙之日起,征迁人不再支付过渡费(过渡费、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详见附表6)。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费,以《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基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过渡费。

(二)生计补助

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本社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进入安置小区居住的,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助1000元,小区物业补助每人每年200元。

以上补助减人不减,增人不增,按年连续领取20年。

不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本社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不予发放生计补助。

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被征迁人,不予发放生计补助。

(三)公共服务配套

被征迁人可以房屋征收后所居住安置小区划片就近入学就医,也可按房屋征收前原户籍原住址划片入学就医,享受均等化的基础教育、公共卫生服务。

被征迁人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继续享受,除政策调整因素外,不因房屋征收而暂停或终止。

被征迁人失业的,可由征收部门无偿提供一次就业培训和岗位推荐服务。

(四)特困补助费

1.被征迁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在公告发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积极配合支持征迁工作且能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2.城市低保户,并积极配合支持征迁工作且能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的,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3.被征迁人在册人口中有残疾人并积极配合支持征迁工作的,每个残疾人可以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费。

4.以上补助所需资金一并纳入征迁安置成本。

5.特困补助费政策执行就高不就低,补助对象不得重复叠加享受。

九、工作经费

因本次征迁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工作经费、奖(罚)金分别按照征地和征迁补偿总费用的3%、0.5%的比例计提及兑现目标考核等,由实施主体制定考核方案并经县征迁指挥部同意后进行考核兑现。

措施费按照征地和征迁补偿总费用的3%进行预留。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评估原则。

房屋评估由征迁安置实施单位根据招投标中标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开展评估工作,并处理评估中有关问题。

被征迁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附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或特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由造价及评估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实造价评估后,依据造价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国有出让土地及房屋征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其补偿价值按相关程序评估确定。

(三)征收土地、房屋等涉及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由被征迁人在领取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前主动上交相关部门,予以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凡项目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后,其土地使用权证按程序收回、注销或变更登记。

本项目区域范围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所有地下埋藏物一律归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五)依法强制拆迁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

对扰乱征收工作秩序、煽动群众对抗和妨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所征迁的房屋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八)征迁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征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除。

拆除前,征迁人须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

(九)在土地权属确认前三个月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

(十)征迁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由各产权单位会同县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等部门统一协调动迁,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

(十一)若产权属县级及其以上的迁改补偿,由指挥部专项明确,协调补偿。

(十二)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缺漏项,由征迁指挥部参照近期重点工程涉及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十三)嵩阳街道办作为征迁安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被征迁的困难户有住房,避免困难户流离失所;做好群众动员工作,妥善处理好征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十四)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房屋处于被征收范围的,应积极参与和配合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

(十五)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征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十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或未搬迁到位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具体问题,由征迁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十九)本意见条款适用于嵩明县城西片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集体土地及国有划拨土地房屋征迁评估补充指导价;

2.集体土地及国有划拔土地房屋征迁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表;

3.超过“四层、300㎡”部分补偿政策标准;

4.补差政策标准;

5.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6.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7.建(构)筑物不同装修的补偿参考标准

8.企业所使用的专用管线补偿标准

附表1:

集体土地及国有划拨土地房屋征迁评估补充指导价

用地性质

结构

用途

单价(元/㎡)

集体土地及国有划拨土地

框架

县城建成区

经营

4100

县城建成区外

2950

砖混

县城建成区

经营

3700

县城建成区外

2680

砖木

县城建成区

经营

2700

县城建成区外

2416

备注:

位于城市干道两侧的经营性建筑底层用途为经营

附表2:

集体土地及国有划拨土地房屋征迁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

用地性质

结构

用途

单价(元/㎡)

集体土地及国有划拨土地

框架1类

住宅

2082

框架2类

住宅

1882

砖混1类

住宅

1707

砖混2类

住宅

1607

砖木

住宅

1050

土木

住宅

950

简易

260—500

钢屋架

厂房(车间、仓库)

300-1200

备注:

1.承重结构类别划分,具备结构设计体系要素,承重体系完整且安全可靠、具备较佳居住条件的房屋可划入第1类;较差房屋划入第2类。

2.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占地以外的宅基地按200元/㎡计算。

超出合法批准范围的土地,在依法认定其相关手续后,执行相应征地补偿标准。

附表3:

超过“四层、300㎡”部分补偿政策标准

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

1

框架结构

1100元/㎡

2

砖混结构

900元/㎡

3

砖木结构

700元/㎡

4

土木结构

500元/㎡

 

附表4:

未超过“四层、300㎡”部分补差政策标准

建筑结构类别

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

900元/㎡

 

附表5: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房屋类别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1

砖石围墙

160

2

通透式栅栏、土围墙

60

3

现浇水池(含水窖)

m3

500

4

砖砌水池(含水窖)

m3

400

5

石方

m3

250

6

m3

500

7

地坪(水泥)

100

8

灶台

800

9

花岗岩、大理石墙面瓷砖大门门墩(展开面积)

400

10

铁大门

200

11

有线电视

400

12

电源电线

300

13

给排水

300

14

电话移机

108

15

太阳能(真空管)

100

16

太阳能(平板)

600

17

水井(机井)

m

300

18

水井(人工挖井)

m

800

19

化粪池

m3

500

20

沼气池(砖砌)

m3

400

21

沼气池(玻璃钢)

2000

22

沼气池(现浇)

m3

500

23

花台

m

160

24

宽带

1000

25

草坪绿化

100

26

简易厕所

1000元

27

桉树、杨树、圣诞树:

按苗木平均高度进行补偿

1米以下

1500

1米以上2米以下

2000

2米以上3米以下

2500

3米以上

3500

28

其他零星树木(含四旁植树)按株数和树木出土部位至1.3米处胸径大小标准计算补偿。

成片幼苗(超0.1亩按4630元/亩计算。

5厘米以下

10

6至10厘米

20

11至15厘米

35

16至20厘米

50

21至25厘米

70

26厘米以上

100

30厘米以上

120

29

丝瓜、洋瓜、丰收瓜等

100

30

大棚拆迁

竹架

3500

31

水泥架

8000

32

钢架

7000

33

双层大棚

在原标准上增加1000

34

自动喷灌设施

每亩1500

36

育苗池

3000—4500

37

鱼塘(水面积、含鱼损)

鱼苗塘

8000

普通

3000-5000

38

青苗补偿

烤烟、魔芋、蔬菜、甜脆包谷、雪莲果等

2000—3500

韭黄

5000

大春作物

1500

小春作物

1000

39

桃树、梨树、苹果树、柿子树、李子树、花红树

盛果期

150

初果期

30—80

幼树苗

10

成片幼苗(超0.1亩)按

4630元/亩计算

40

葡萄园

初果期

15000

盛果期

20000

41

核桃、板栗树成片幼苗核桃、板栗树成片幼苗(超0.1亩按4630元/亩计算,同时以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种植技术规范为准)

幼树苗

10

嫁接、中树初果期

30—150

盛果期

200

42

椿树、按株数和树木出土部位至1.3米处胸径大小标准计算补偿成片幼苗(超0.1亩按4630元/亩计算。

幼苗

10

5至10厘米

50

10至15厘米

80

15厘米以上

120

43

园林绿化树木、花木按株数和树木出土部位至1.3米处胸径大小标准补偿

10至30厘米

300

30厘米以上

1000

44

花椒树成片幼苗(超0.1亩按4630元/亩计算。

成树

50

幼树苗

10

45

苗圃搬迁费

1米以上

4630

种植1年以内

6000

种植2年至5年

15000

种植5年以上

20000

46

无盖水沟

m

150

47

有盖水沟

m

200

48

电杆8m以上

1500

49

电杆8m以下

1200

50

室外楼梯

500

51

水泵按具体型号

500-3000

52

不锈钢围栏

m

125

53

水箱

1000-1500

54

大件不可移动附属设施(如地磅、锅炉、变压器等)

参照市场价格协商

 

附表6:

过渡费、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标准(按户计算)

房屋用途

过渡费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住宅

每月每平方米8元×被征迁面积

2000元

非住宅(营业铺面)

每月每平方米20元×被征迁面积

2000元

 

附表7:

建(构)筑物不同装修的补偿参考标准

类别

序号

装修标准

补偿标准

(元/㎡)

1

普通地砖地面

45

2

普通地砖地面、矿棉板吊顶

109

3

普通地砖地面、铁格栅吊顶

110

4

普通地砖地面、塑料扣板吊顶

112

5

普通地砖地面、石膏板吊顶

125

 

6

中档地砖地面、矿棉板吊顶、墙面贴瓷砖

180

7

中档地砖地面、铁格栅吊顶、墙面贴瓷砖

181

8

中档地砖地面、塑料扣板吊顶、墙面贴瓷砖

183

9

中档地砖地面、石膏板吊顶、墙面贴瓷砖

195

10

中档地砖地面、矿棉板吊顶、墙面铝塑板

255

11

中档地砖地面、铁格栅吊顶、墙面铝塑板

256

12

中档地砖地面、塑料扣板吊顶、墙面铝塑板

258

13

中档地砖地面、石膏板吊顶、墙面铝塑板

271

14

高档玻化砖地面、矿棉板吊顶、墙面12㎜玻璃隔断、大玻地弹门、墙面贴瓷砖及铝塑板墙面及门头、室内普通展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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