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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安全生产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矿安全生产“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着国家和个人的财产生命安全,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瓦斯为天”的观念,确实抓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平稳发展。

针对我公司管理模式,并结合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2010年版)。

特制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项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管理

(一)建立完善、稳定、合理的通风系统

1、矿井制定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时,通风科必须核定矿井年度通风能力,按照实际年度通风能力确定矿井年度产量计划;同时通风科还必须按季度、月度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每旬对全矿井配风量进行一次核算。

通风科每月对各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进行风量核算,生产科根据风量核算结果编制每月的采掘衔接计划,严禁月度超通风能力、超计划组织生产。

矿井年度、季度或者月度实际产量严禁超过矿井年度、季度或者月度矿井核定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总产量虽然不超核定通风能力,但严禁某一盘区或者某一采煤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保证全矿井、矿井一翼或矿井某一盘区通风能力都能满足生产需要。

生产技术科负责合理安排采掘部署,避免出现采掘工作面过于集中的局面。

同一盘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2个(含2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和3个(含3个)以上掘进工作面;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本着“降低通风阻力、简化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优化设计。

通风科、生产技术科负责矿井通风系统优化设计工作,从设计及施工组织安排上优先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性。

矿井、盘区、工作面、生产计划、衔接安排必须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由生产技术科组织通风、安监等相关部门会审或经通风部门审核予以完善后,方可发送有关领导、单位。

井下所有巷道特别是主要进、回风巷和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等的断面必须满足通风要求。

对于目前已经存在风速超限的巷道,由生产技术科牵头安排进行限期解决;对于新设计的巷道由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把关,严禁出现风速超限等不合理通风现象。

井下所有通风巷道由通风科负责风量分配,必须达到《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及瓦斯管理要求。

矿井主要风道失修(巷道断面比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巷道净高度减少200mm以上或者积水、淤泥、堆积煤矸高度达到100mm以上;严重影响矿井通风或者人员安全通行)、积水、结冰影响正常通风;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否则由生产技术科、调度中心、通风科及时安排解决处理。

3、生产水平及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每个盘区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盘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否则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

盘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安设电器设备、运料或者作为行人通道。

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严禁与外界沟通。

4、回收边角煤、残采过程中必须有正规的通风系统,严禁以掘代采。

5、采、掘、开工作面均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在没有构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

6、对于回采工作面在揭露的构造需要打绕道以及其它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时,由通风科(队)编制《串联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可以进行串联通风。

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在瓦斯涌出异常的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7、角联通风管理:

各盘区、工作面均应采用独立通风,不得采用角联通风;同一盘区、工作面系统内避免出现角联通风系统,确实难以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必须保证角联通风系统上的通风设施可靠、风流方向稳定,风速满足要求,并设置风量、瓦斯检查点,每天检查瓦斯情况,每三天测定一次风量,严禁出现无风、微风现象。

(二)通风设施管理

1、通风科必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2、矿井所有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构筑质量必须合格,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

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除采掘工作面分区通风

所必须有的风门外,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风门不超过一组,不得安装不必要的风门。

4、矿井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内严禁设置临时通风设施;采煤工作面横贯及双巷掘进横贯风门不超过一组,其余横贯必须密闭。

5、通风科严格控制井下临时性通风设施的数量,除采煤工作面横贯及双巷掘进横贯的通风设施以及非主要通风巷道上受爆破震动、运输影响较小且使用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通风设施可以采用临时性通风设施外,其余地点的通风设施均应施工永久性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应设置在工作面回风侧,对于开采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时,通风设施应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

6、井下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井下主要风门及经常使用的风门要安装语音报警及开、关传感器。

7、对于废弃巷道和采空密闭区的管理: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组织进行永久性封闭,并且对相应废弃的联络巷道进行隔断封闭或优化通风工作,要求做到使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各密闭均处于回风巷道内,实现“均压通风”状态,各废弃的联络巷道封闭管理。

8、通风科负责组织矿井通风系统的检查维护工作,除每天安排专人对回风系统进行检查外,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全矿井通风系统的彻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处理。

9、若出现“一通三防”设施(风门、风筒、密闭、瓦斯传感器、防尘设施、防火设施等)损坏必须及时组织进行处理,并且由安监处和通风科共同组织严肃追查处理有关责任。

(三)井下调改风工作

1、井下调改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

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工作面缩短延长等特殊工作(环节),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并且必须有矿、区(科)、队干部现场跟班协调指挥。

改变矿井主要通风系统及盘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盘区的通风系统、巷道贯通造成的通风系统调整以及二条以上巷道通风系统变化,必须提前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局部小范围的通风系统改变由通风科长及通风科主管工程师共同批准后执行。

2、调改风执行调改风任务单审批制度,调改风工作必须提前通知矿调度中心及采区各有关单位,必须协助完成调改风工作,对于巷道贯通,改变盘区通风系统,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等大型调改风,必须停止盘区内的一切作业,符合调风措施要求后方可进行调改风工作。

调改风过程必须由通风科、队干部现场指挥,保证作业安全。

每次调改风必须对整个盘区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测定结果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科及有关单位。

(四)通风科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巷道的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的安装位置及主要通风机的风量、负压等。

通风科每季度绘制修改一次通风网络图和通风立体示意图。

(五)通风科每三年对全矿井的通风系统阻力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工作,并针对矿井中存在影响通风系统的问题,提出整改技术措施,通风阻力测定资料要随着矿井延伸变化情况及时增补。

运行中的主要通风机每五年进行一次性能测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运前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工作。

(六)机准队加强主要通风机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主要通风机的正常运转。

出现异常时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在10min内启动。

(七)由机供科负责完善修改《矿井临时停电、停风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严格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杜绝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反风系统管理

1、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反风系统:

(1)地面各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能在10min内改变井下主要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在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设置风门时,必须设置两道正、反向风门,正向风门必须设置闭锁装置。

2、机准队及通风队每季必须组织检查、维修井上、下的反风设施,并建立反风设施检查台帐;矿总工程师至少每季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三定处理,确保反风设施正常使用。

3、每年组织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通风科根据反风演习情况编制反风演习报告,对于反风演习中存在的问题,由总工程师组织落实整改。

4、地面进风井井口房、进风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大巷及井底硐室等地点发生火灾时,由矿总工程师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灭火方案。

机供科科长及机准队队长必须提前赶赴地面主要通风机房,做好反风准备工作。

反风时通风科安排检查反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反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要采取短路掺新风、控制风流等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第二项矿井风量测定制度

1、测风员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做到持证上岗。

2、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测风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矿井的进、回风巷,各盘区的进、回风巷及采煤工作面的主要进风巷必须构筑永久标准化测风站,其余应设置临时测风站,并且必须有明显标志。

每个测风站都应有测风牌板,每个测风站必须选择在巷道断面均匀一致,前后5m内无任何障碍、拐弯、起伏不平、空帮空顶、淋水之处。

4、盘区、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风感器,每次测风结果都应与风速传感器进行校对,超过规定误差时,应及时汇报通风科领导,由通风科负责通知监控组进行校正。

5、通风科每周进行一次全矿井风量测定,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测风,测定风量的同时应对用风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参数进行测定。

测风员必须把每次的测风结果做好原始记录,并填写在测风站的测风牌板上,当日的测风结果要编制测风报表,报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局部通风机风筒漏风量每周测定一次,矿井内部漏风量每月测定一次,矿井外部漏风量应每半年测定一次,报通风科长、通风科技术主管审核。

6、通风科根据每次的测风结果,对需进行风量调节的用风地点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调节风量必须按照通风科长、通风科技术主管审批的调风计划进行。

7、测风报表的月报、周报由通风科测风组编制,通风科技术主管、矿总工程师审批,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单位,并按月报送集团公司通风处。

第三项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一、班组长以上干部、爆破工、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员、排水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瓦检仪和便携式瓦检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光学瓦检仪。

下井后,随时检查作业地点及所经路线的瓦斯情况。

二、瓦斯员必须有两年以上的采掘工作经验,并且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瓦斯检查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瓦斯检查次数规定:

1、采、掘、开工作面,每班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的次数至少不得少于三次,局部通风机附近每班至少检查二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必须

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瓦斯断电仪;

2、对当班无人作业的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二次;

3、总回风巷每班检查一次;

4、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的机电硐室、钻场、煤仓、与主斜井相通的皮带走廊等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定为每班至少一次;

5、永久密闭前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检查要有记录可查。

四、瓦斯检查地点规定:

1、采煤工作面:

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检查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2、开、掘进工作面:

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附近,开、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检查瓦斯。

3、其它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通风科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五、每月初通风队长根据当月矿井通风系统和采掘工作面布置情况等制定所管辖区域的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必须明确规定瓦检员巡检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以及交接班地点,经通风科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本月内检查区域发生变化必须及时进行重新修订。

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将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巡回检查图表和牌板上。

并及时向调度中心汇报检查结果,不得虚报、谎报数据,否则按“三违”论处。

调度中心在接受瓦检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记清。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循环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六、瓦检员除对正规的瓦斯检查点进行检查外,还必须经常检查煤仓内、巷道高冒处等易积存和涌出瓦斯地点的瓦斯浓度,并将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所在队组的班组长在巡回检查图表上签字。

瓦检员发现瓦斯达到临界值时(低于《规程》规定值0.1-0.2%,以下同),立即现场通知停产并进行处理;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检员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产、撤人、断电,并向队值班、调度中心汇报。

通风科、队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瓦检员每班必须用光学瓦检仪检查瓦斯传感器附近的瓦斯浓度,与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比较,以实测或瓦斯传感器显示较大的数据作为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并在循环图表中注明。

发现瓦斯监控探头误差超过±0.1%,及时汇报调度中心,调度中心通知监控组立即进行校对处理,升井后瓦检员要将光学瓦检仪与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的偏差情况向通风仪器房说明,由仪器房对该仪器进行校验。

七、瓦检员必须掌握所辖区域的通风系统情况,检查风量和风向、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监测装置等是否正常,发现严重隐患必须发出停产命令,并且及时向调度中心、通风科及通风队值班干部汇报。

八、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

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不稳定、无计划停风或存在未处理完的“一通三防”安全隐患,必须现场交接班。

九、瓦检组长班后必须对当班的“瓦斯检查循环图表”进行审查、签字,通风队长每班审阅“瓦斯检查循环图表”、“瓦斯检查汇报记录”台帐并签字,若发现有不相吻合的时间、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等问题时,要及时组织追查,并将查处结果报通风科;通风科每旬要审查全部图表,注明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通风调度值班人员要对瓦检员的汇报情况认真做好记录,通风科值班干部必须每班审阅瓦斯台帐,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风调度每天填报“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填写内容包括当日各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瓦斯情况和当日现场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

经通风科长审查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矿长、总工程师对反映出的问题批示处理意见,并安排落实。

矿调度负责督促、协调、掌握有关单位对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处理完毕。

通风调度每天要向集团公司调度汇报瓦斯浓度超过0.5%的地点的瓦斯情况。

十一、通风科、队干部下井遇到瓦检员时,应审查其瓦斯检查图表,在所查图表上签名。

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检员处理完毕,方准离开现场。

第四项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机电科对全矿投入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编号管理,并设立台帐及检修记录。

二、机电科负责组织对入井前的局部通风机要进行完好性检查,不合格的局部通风机严禁入井。

局部通风机倒面时必须升井进行检修,由机电科负责把关。

三、开、掘队组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开、掘巷道的通风方式和风量计算,并进行局部通风机选型,局部通风机应使用大功率对旋式高效风机。

四、局部通风机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写明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全风压供风量、入风量、出风量、三专两闭锁及切换等情况。

五、局部通风应采用独立通风。

局部通风机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的要求。

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距回风口不小于10m的进风巷道中,其供电线路也应布置在进风巷道内;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风速必须满足最低风速要求。

采用串联通风时,通风科必须制定《串联通风措施》,并严格执行串联通风的有关规定。

六、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使用“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盘区变电所必须直接从地面或井下中央变电所双电源供电,并且做到分段运行,局扇高、低压供电均必须实现双电源供电。

每天乙班由瓦检员与队组的跟班队长、电工共同检查“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完好情况及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汇报通风调度,并在循环图表和局部通风机牌板上注明,同时要求队组电工在瓦检循环图表上签字。

监控队每周必须检查“风、电”及“瓦斯、电”闭锁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七、风筒由通风队组负责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并且进行编号管理。

风筒延接吊挂质量必须达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中规定,做到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百m漏风率符合规定,风筒出风口风量满足工作面的需要;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

煤及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最大不超过5—8m,岩巷开拓工作面最大不超过8—10m;岩巷开拓工作面前20m风筒必须使用铁风筒或通风科规定的其它可替代的玻璃钢管;每台局部通风机应安装使用风流控制器,便于排瓦斯时使用。

八、严禁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地点供风。

九、通风科建立局部通风管理牌板,各通风队建立局部通风管理台帐。

十、机供科每月负责对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一次强制性全面停电检修。

检修内容包括:

供电线路、设备以及局部通风机机械方面的检修等,各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单位应建立检修台帐。

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行达到二年,机供科应组织升井检修。

十一、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地点,必须保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风机。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停局部通风机的,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通风科、矿调度中心、安监处和矿值班领导审批签字,通风队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瓦斯措施,并由矿调度中心提前请示矿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停风及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科、队干部现场指挥。

临时出现的无计划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严格执行《临时停电停风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

对于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由通风科和安监处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通风科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登记薄”,安监处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追查记录台帐”。

第五项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排放瓦斯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人员名单及具体责任,有计划的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严密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程序作业,确保安全可靠。

通风科瓦检人员及参加排放瓦斯工作的其他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瓦斯排放操作规程》,并学习贯彻《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参加排放瓦斯工作。

无计划停电、停风严格按《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了保证《排放瓦斯操作规程》、《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到万无一失,制定了排放瓦斯程序表制度,排放瓦斯时由地面指挥人员、矿调度、通风科依据排放瓦斯程序卡指挥排放瓦斯工作并填写相关内容,井下排放人员排放瓦斯时要按照程序及相关要求逐项落实与汇报,严格按程序作业,作业完毕后,由通风科对本次排放瓦斯卡收回存档。

三、临时停电、停风排放瓦斯:

1、局部通风的工作面及独头巷道停风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在其巷道入口处设置花闭,揭示警标。

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前,其回风线路必须停电、撤人;局部通风机启动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送电启动,排放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否则按“三违”论处。

2、主要通风机停风后,必须立即切断受停风影响区域的电源,所有人员必须先撤到进风大巷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井下各队组跟班队长清点、组织全体人员听从通风、瓦检人员指挥,集体统一行动。

排放瓦斯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开关地点20m范围内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3、停风、停电及排放瓦斯过程中,各有关人员的责任:

(1)瓦检员及通风科、队干部:

负责检查汇报并设置花闭及组织排放瓦斯工作,同时检查落实安全员、跟班队长(班长)及电工的相关工作。

(2)安全员在停风期间及排放瓦斯过程中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位置由通风科指定。

并协助跟班队长及班长将人员撤到安全地带。

(3)各跟班队长及班长,负责将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4)队组电工负责停、送电工作,并协助瓦检员启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

(5)矿调度中心负责对停风区域及排瓦斯回风系统的停电工作,并检查落实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有计划的排放瓦斯工作:

1、由通风队制定《排放瓦斯技术措施》,提前二天报集团公司调度室、通风处。

提前一天针对此次排放瓦斯工作向涉及到的各个作业队组以及矿值班领导、调度、通风、安监、机电、采区等管理部门打停电、撤人报告,注明排放瓦斯时间、影响范围,排放瓦斯风流所经过的路线以及被排放瓦斯风流所切断出口的工作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

对于封闭巷道内瓦斯浓度高、排放程序复杂(如巷道内预计积水深、有垮落等)的排放瓦斯工作,则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具体安排。

2、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或矿值班领导)和通风科长、机电科长在矿调度指挥、协调。

指定通风科、队长现场负责组织排放工作,安监处负责协助做好撤人及警戒工作。

3、对于连通采空区、火区等复杂系统的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科制定措施,逐级报批至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经批准后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矿山救护队参加排放。

五、坚决杜绝排放瓦斯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1、“一风吹”的方式排放瓦斯。

2、超限排放瓦斯。

3、使用光学瓦检仪检查瓦斯吸气后在在高浓度区域读数。

4、不执行停风、排放瓦斯工作面及回风线路停电撤人及警戒的规定。

5、不执行排放瓦斯工作程序卡制度。

6、不执行排放瓦斯操作规程及技术措施。

7、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对于以上行为一经发现由安监处负责按严重“三违”追究责任。

六、认真做好排放瓦斯的记录及总结工作,通风队对每次排放瓦斯都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项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当爆破掘进相距贯通20m、地测部门必须按有关要求向矿调度、生产科、安监处、通风科、采区及相关队组等部门发出贯通警报。

二、接到贯通警报后,矿调度中心每班都必须掌握准确贯通距离,并且每天在调度会上通报。

三、生产队组、通风队组必须制定各自负责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且必须在贯通前(爆破掘进相距贯通20m)审批完毕,并贯彻到与贯通有关的每一位职工,否则不得进行贯通工作。

四、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

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临界值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处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的规定。

(四)贯通后,必须停止盘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五、贯通过程对现场跟班干部的要求如下:

1、贯通过程简单,贯通后风流稳定的,由通风队队干、施工队组干部现场跟班指挥。

2、与矿井总回风巷或与盘区回风巷之间的贯通,或有些贯通过程预计比较复杂,贯通后伴随通风系统调整,影响相关区域瓦斯涌出量和风量分配变化的贯通,矿、科(区)、队干部必须到场到位。

六、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域时(爆破掘进相距贯通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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