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建办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事迹材料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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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建办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法建办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主要成绩:

201X--201X年以来,我市法建办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和载体,积极探索基层民主法治新方法、新途径,注重在“送、创、建、用”上下功夫,以大调解促进大和谐推动大发展,全面落实“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市各项工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营造了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有力地促进了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努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强化五类普法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着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和法律素质。

健全完善中心组学法、常委常务会会前学法、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

组织普法重点对象参加“五五”普法百万公民法律知识竞赛,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活动。

利用警示教育基地,组织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组织领导干部观看“情系高墙、共建和谐”警示教育专题文艺晚会,提高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廉洁自律意识和依法决策能力。

强化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广泛开展“警校共育”和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将法制课纳入教学计划,做到法制教育计划、师资、教材、课时“四落实”。

充分利用青少年爱国教育和法制教育基地、学校法制宣传橱窗,设立“法律咨询箱”、“法制午餐”、“知音电话”,举办“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普法教育。

进一步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加强农民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升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

在全市乡村实施“五个一”工程,定期对村两委成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组织政法干警巡回到乡村宣讲法律法规,把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依法调处矛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过程。

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题培训,与电视台、电台举办专题访谈节目,组成律师顾问团深入企业举办法制讲座、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审查合同,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学用结合、普治并举,“法律六进”蓬勃开展。

整合资源增强实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六进”活动。

法律进机关、单位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活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法律进乡村推进基层民主法治,组织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到全市所有行政村,开展“心系千村、法律惠民”行动,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法律进学校营造良好育人环境,采取“三抓”、“三进”、“四结合”的方式,全面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全覆盖法制教育体系。

法律进企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和职工维权机制,发放员工法律知识手册,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推动依法治企不断深入,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

法律进社区实施法律惠民工程,采取你下班我上班的方式,组织政法干警、律师、法律志愿者到社区,举办法律夜市、法制文艺演出、法制游园活动和放映法制电影等,让法制的阳光真正惠及广大群众。

“法律进灾区”服务灾后重建大局,针对

5.12大地震后出现的大量涉灾法律问题,组织政法干警、律师和法律志愿者深入灾区帐篷、板房、灾民安置点,建立流动调解室和法制宣传站,巡回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矛盾纠纷,为促进灾后重建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夯实细胞、突出重点,法治德阳建设稳步推进。

突出重点统筹规划,把握关键整体推进,确立“三三四八”工作目标,夯实七大法治细胞工程,制定十项创建标准,构建法治德阳八大体系。

抓组织领导,融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抓监督考核,完善创建工作保障机制;抓协调配合,建立齐抓共建工作格局,夯实法治城市细胞工程,通过以点带面、示范引路、逐步延伸、滚动发展,稳步推进法治城市创建不断深入。

四、创新形式、拓展阵地,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效。

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将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乡村文化有机结合,创新普法形式,由传统单一化普法向多元化普法转变,增强了普法的实效。

利用“

3.15”消费者权益日、“

6.26”国际禁毒日、“1

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各种主题宣传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制书画创作、以案说法等活动。

法制宣传队和志愿者自编自演法制小品、法制故事和普法歌,深入到社区、乡村、工厂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

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设《警示》、《与法同行》、《律师说法》等40余个普法栏目,播报法制教育专题节目9800多期,举办法制文艺演出3670余场,德阳普法网浏览人数达50余万人次。

使广大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熏陶,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提升了全民法律素质,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五、开拓创新、务求实效,“五五”普法工作成效显著。

五年来,通过普法和依法治

理,我市广大公民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法制观念和依法管理意识明显增强,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推动了各项事业依法管理,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灾后重建稳步推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连续六年被省政府评为先进集体,政务服务“590工程”模式在全省推广。

“警校共育”、“大调解”经验在全国推广,法治城市创建居全省、全国前列。

法建办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附送: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

201X年暑假,我有幸参加了xx大学法学院组织的“法律乡村行”社会实践活动。

目的是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

以期用我们所学的知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群众,为他们答疑解惑,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此次社会实践的实践地是xx崇左市xx绥县。

在具体的活进行当中,小组成员选择了在xx绥县城以及岜盆乡和渠离镇等几个有代表的乡镇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调查。

在这一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我对法律在农村的宣传状况及其现实的实用性有了一定的认识。

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依然可以在农村遇到不少关于法律的问题,其中很多正是我国普法特别是农村普法盲区。

为此组员之间交换过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就是农村普法调查的意义所在。

在我国,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真正懂法的少,能用法敢用法的更少;少数精通某一类法律知识的农民,却是因为长期诉讼而不得不加以学习用以维护切身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和进步。

在如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大潮中,依法治国在农村仿佛还是空荡荡的口号。

在此,我想有必要谈谈自己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所思所想,希望能为法制建设尽一点点微薄之力。

(一)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就法律的实用性这一点来说,我所遇到的问题是什么。

在xx绥县城发普法传单时,我们分发的是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群众大多乐意接受新的知识并为亲戚朋友传递法律知识。

但我们同样面临着不解和拒绝,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缺乏合理的实用性。

例如,就婚姻法来说,有的群众认为自己已经结婚惑离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认为只有离婚才用得上婚姻法,因此他们抵触我们的普法宣传。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宣传对农民群众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实用性的,以至他们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

就如上所说的婚姻法问题,很多农民群众或许就不了解家庭暴力,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家庭矛盾,威胁社会和谐的细胞。

这种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宣传的缺失惑缺乏,无疑是农村普法过程中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其次,是关于法律宣传方面的问题。

黄赌毒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但我们在渠离镇的集市上却很容易的发现很多农民群众显然沉迷于xx的现象,而且没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缔。

这不由得让我们产生疑虑和忧患,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是不争的事实,但精神文明的滞后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疑将衍生一系列农村问题,进而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

同样的情况我们在xx绥县城也曾遇到过,一对夫妇向我们咨询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

言语中透露,夫妇俩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可惜却因赌博导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婚姻的失败。

试想如果农村法律宣传及时、到位,这种情况又如何会屡屡出现。

三,是农民群众在看待法律的态度方面的问题。

农村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特殊的地理和人文条件下,孕育出了一套自己的潜规则。

淳朴热情却又相对缺乏知识的农民群众一旦相信某些人或事对他们有利或值得去干,他们便会给以衷心的支持和拥戴。

相反他们便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并且在农民群众中扩散开来。

这也许就是农村地区老大难问题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吧!

在岜盆乡,我们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的老大爷,向我们咨询土地纠纷问题。

看得出老大爷很无奈也很无助。

老大爷似乎并不满意我们给他解释的法理知识,摇着头说这就是中国社会的弊病所在,认为这应该就是官官相互的结果。

在他看来自己翻阅了各种法律条文之后,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纯属无稽之谈。

看着老人家无助的眼神,听着他对时效的问题的不解和追问,我们隐隐意识到老大爷对法律的信心几乎已经丧失。

交流的互动中,他曾多次提到希望我们能帮他联系媒体曝光,或者帮他联系一下去高院上访的事宜。

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农民群众最初都是很愿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

之所以最后放弃使用法律或是另辟蹊径,是因为缺乏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应有的了解和掌握。

最终导致了维权的积极性受挫,进而产生对法律的偏见。

在农村潜规则催化下扩散开来,又往往是百害而无一利,积重难返。

四,是千百年来农民群众的很多固有观念与法制精神相悖。

在xx绥的几个乡镇中我都有做这样一个调查,即女儿在亲生父母家是否有财产继承权的问题。

在接受调查的中老年农民群众中,他们中的大多数认为女儿出嫁以后在娘家就不能再继承遗产,除非家里没有儿子或者女儿在家招上门女婿才行。

而只有少数中青年农民群众认为女儿也应当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产生这样一种现象的原因无疑是缘于千百年来农村地区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

以上是我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普遍问题,这也许只是三农问题中冰山的一隅。

但却是普法过程中所面临的棘手问题。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

解决好农民群众的普法问题,是现代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大任务,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务之急。

所以我们要对症下药,探寻普法的新思路,以达到在农村地区普法中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所思与所想

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村普法的原则,即为人民服务原则。

坚持讲求实际,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

切实广泛地开展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同时也要强化服务观念,解决实际问题,努力使农村普法活动成为弘扬法治理念,惠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

从而真正使老百姓知法、懂法、用法。

更重要的是让他们相信法律,相信可以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让法律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

其次,要进一步地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继续开展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活动,及时有效地依法解决农村老大难等热点难点问题,让农民切身体验到法制的实际效果。

从而使农村地区的各项事业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能够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进一步激励农民群众沿着法制建设的路线走下去,并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稳步、健康发展。

这样有助于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建立普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再次,要积极探寻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思路,为农村地区普法行动开创新的局面。

一,要从改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观念着手,使农民群众愿意接受,乐于接受法律知识。

在实际宣传过程中应采取农民群众最喜闻乐见、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紧紧地贴近广大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尽量使他们在寓教于乐中提高法制观念。

二,要抓住普法的时机,针对不同的方式手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宣传法制应当避开农忙时节,并充分利用乡村市集或农民群众返乡赋闲这段时间进行。

只有做到合理安排,才能真正有效做到从群众需要出发,服务农民,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这也是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最后,要丰富农村普法教育的内容,开创更为有效的教育形式及载体。

在这一方面必须健全政府的服务职能,尽快将普法宣传纳入其公共服务职能当中去。

同时也要将普法教育的内容与农村地区的最突出问题相联系相结合,例如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土地承认承包纠纷以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问题。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编写适合农村地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法制宣传资料,向这些地区发放。

也可以充分利用市县等区域性的电视台、广播站等载体普及法制信息和基本的法律知识。

同时也可以组织专业文艺团体和普法志愿者深入农村地区进行汇报演出,在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的基础上,使得农村地区形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

当然也应当鼓励农民群众或是民间自觉自发的宣传活动,毕竟他们是最了解农村地区的一份子。

第二篇: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

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

**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

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

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

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

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

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

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

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

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

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

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

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

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

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

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

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

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

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

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

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

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

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

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

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

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

第三篇: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

**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

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

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

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

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

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

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

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

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

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

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

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

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

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

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

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

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

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

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

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

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

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

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

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第四篇:

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法律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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