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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重难点总结

(2)

三、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行纪的法律效果首先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再转给委托人。

(二)委托代理(2000年单选题)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2010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2-3元的价格去买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矿泉水的数量。

4月2日,乙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250元),丙于当日向甲送货。

如果甲不足支付,丙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清偿。

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进行追偿,因为被代理人承担“最终的”合同责任。

考试用书

(三)代理权的滥用(2006年多选题)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如果甲受乙的委托买入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同时甲又受丙的委托卖出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

如果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98万元的买卖合同,则甲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

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

(四)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2009年重大调整)

(1)本人的追认权

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②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五)表见代理(2009年重大调整)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郭守杰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2、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郭守杰解释】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约束被代理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一切看善意相对人的脸色:

(1)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不想玩儿了,可以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大家相安无事,即使被代理人自己想接着玩儿,也不能基于表见代理非得拉着善意相对人一起玩儿;

(2)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想玩儿,有两个选择,可以拿表见代理说事儿,也可以拿无权代理说事儿:

①如果相对人基于“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陪玩儿,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无权代理,没办法,只能陪人玩儿;②如果相对人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相对人的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四、诉讼时效制度(2009年重大调整)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案例】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从乙银行的100万元贷款到期,甲公司拒绝还本付息。

乙银行应当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乙银行并不丧失起诉权,但起诉后,甲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确认后,应驳回乙银行的诉讼请求,乙银行丧失胜诉权。

但是,乙银行的实体权利(债权)并没有消灭,乙银行可以自己找甲公司解决。

甲公司突然良心发现,主动还钱的,可以。

但还钱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乙银行退钱的,不可以。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相关链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为侵占人的侵占行为,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占有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占人返还原物外(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还可以要求侵占人赔偿损失。

如果侵占人不赔偿损失,则占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请求返还原物属于“物上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相关链接1】对于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相关链接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2000年多选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1、普通诉讼时效:

2年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

4年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1)如果乙公司于1996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1998年1月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乙公司于2000年4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2001年1月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3)如果乙公司于2010年6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重难点总结(3)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考试用书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2010年新增)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案例】甲、乙企业于2010年4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甲企业2010年4月10日知道自己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2010年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2010年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1)该合同能否撤销?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2011年4月10日前)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对方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该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视为无效合同,视为自4月1日起无效;(3)合同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在2010年4月30日-2012年4月30日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的时间超过了2012年4月30日,对方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8、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2002年单选题)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乙公司于当日知道,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考生注意三种情况:

(1)如果2008年9月1日发生地震,10月1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9月1日暂停计时,10月1日恢复计时。

由于暂停了1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顺延至2009年2月1日。

(2)如果2008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经消失,当事人至少还有6个月的时间提起诉讼,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原来的期间。

(3)如果2008年6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

虽然不可抗力持续了3个月,但诉讼时效暂停的时间为2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向后顺延2个月,截止到2009年3月1日。

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1)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中止事由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2)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七)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案例】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的贷款到期,甲公司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

乙银行于2008年4月1日向甲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甲公司还本付息。

在本案中,乙银行要求还本付息的律师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8年4月1日开始起算。

(2)(2010年新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4)(2010年新增)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5)(2010年新增)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甲不对丙提起诉讼或仲裁)。

根据规定,债权人乙银行作为原告,可以对次债务人丙公司(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此时,乙银行的债权、甲公司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6)(2010年新增)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2010年1月1日到期,债务人甲公司拒绝还本付息。

2010年4月1日,债权人乙银行与丙银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2010年4月10日,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甲公司。

在本案中,诉讼时效从4月10日起中断。

(7)(2010年新增)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重难点总结(4)

(一)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中国人、外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4)检察监督原则

(5)支持起诉原则

(6)辩论原则(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并不局限于法庭辩论,而是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辩论的内容可以是诉讼程序,也可以是实体争议)

(7)处分原则(是否撤诉、上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考试资料网

(1)合议制度(合议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2)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①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③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3、判决、裁定的区别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3)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5)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仲裁

1、仲裁的特征

(1)自愿性(双方自愿;但在诉讼中,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2)专业性

(3)灵活性(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在诉讼中,有严格的诉讼程序)

(4)保密性(仲裁不以公开为原则,而且仲裁员与仲裁秘书人员均有保密义务)

(5)快捷性(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6)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裁决中华考试网

(1)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协议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立而影响效力,仲裁机构仍然可以根据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

(5)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该仲裁协议失效。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重难点总结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

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2004年单选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

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解释】考生应掌握各自的制订机关。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大于或等于10周岁)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2009年新增)

1、事件(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引起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解释1】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订立有效合同(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发生合同关系(法律关系)。

【解释2】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事实行为、法律事实),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3】因甲死亡(事件、法律事实),其继承人乙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

二、法律行为(2009年新增)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如果行为人具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不成立。

2、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解释】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重要标准。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例如单膝跪地求婚)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将自己关在密室中立遗嘱),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能生效,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例如单膝跪地求婚)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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