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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判决书

土地租赁合同判决书

  篇一:

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判决书成功案例

  刘超(北京)律师成功代理土地租赁协议纠纷,驳回对方仲裁请求

  申请人因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所刘超律师作为被申

  请人的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庭审过程。

刘超律师对本案有独到的法律见解,通过

  法律分析,大量的证据收集,最终仲裁庭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了

  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裁决书:

  北京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XX)京仲裁宇第0264号

  申请人:

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某镇麦庄村

  负责人:

王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

闰某北京市XX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次渠(麦庄西口)

  法定代表人:

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帅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

  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XX年12月9日提出的仲裁申请,以及中请人

  与被申请人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XX年5月10

  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XX年12

  月16日受理了前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合同产生的纠纷(以下简称本案)。

  本案编号(XX)京仲案字第1400号。

  本案适用本会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本会受理本案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舰则、《仲裁员名

  册》等仲裁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仲裁材料。

  根据仲裁规则有关规定,本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

由于争议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依据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于XX年2月1日指定孙建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术案争议。

争议双方末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提小回避请求。

  仲裁庭审阅了争议双方提交的全部书面仲裁材料,决定于XX年2月17H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争议。

仲裁庭如期开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庭审调查和辩论及最后陈述等程序。

仲裁庭试图调解,未果。

  本案现已审结。

仲裁庭仔细分析争议双方当事人全部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依照相关法律及仲裁规则规定,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一)本案基本事实和当事人陈述

  XX年4月30日,申请人向北京市通州区某镇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引进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请示》,该请示内容为:

1.以发展某镇麦庄村经济,解决本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为目的,拟在本村工业园内选址,采用土地租赁形式,由被申请人独自兴建食品公司;2.被申请人是日商在华独资企业,产品内销400余家超市,出口日、韩等东南亚国家前景广阔;3.该项目占地8亩,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建设周期两个月,投资60万美元,年上缴国税可达8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且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引进该项目。

XX年5月8日,申请人的请示得到批准。

XX年5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以下称10年期租赁协议),约定山被申请人承和麦庄村与北京通环重型机器厂西联营厂大院内的土地供8亩:

租赁期限为10年(2022年6月1日至2032年5月31日):

租金为每亩3000元;合同须通过公证处公证方可生效。

XX年5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本案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承租麦庄村与北京通环重型机器厂西联营厂大院内的土地供8亩;租赁期限为20年(XX年6月l日至2022年5月31日);租金为每亩3000元;合同须通过公证处公证方可生效。

  XX年5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补充条

  款)》,主要内容是双方根据公证处规定的公证年限20年,自愿按公证处要求将土地租赁协议中的租赁期限30年分割为20年和10年两部分,即XX年6月l日至2022年5月31日和2022年6月1日至2032年5月31日,其它内容不变。

待20年租赁期满后,再另行公证后10年的租赁协议。

  XX年12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补充条款)》,将原来租赁面积由8亩变更为亩,年租金由原来的24000元变更为27900元,其它条款末作变更。

  申请人称:

本案合同项下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申请人将涉案土地出租给被申请人进行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笫一款的规定,故而本案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本案合同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但本案合同违法所以未进行公证,故而本案合同未生效。

故而,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确认本案合同以及双方于XX年12月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补充条款)》无效,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向申请人交付该土地;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1.本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被申请人严格履行了支付租金义务,依法纳税同时解决了当地部分人的就业,没有违约行为。

3.被申请人承租的地点是在西联营厂院内,包括院内房屋与土地均属非耕地。

西联营厂建立时是通过两级政府的相关审批程序,该地块当时就是进行非农业种植、养殖、林业建设等用途,不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形。

被申请人租赁该厂地投资建厂,经过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得到通州区某镇政府批准,被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受法律保护。

04.被申请人承租的西联营厂院内场地,已于XX年确定进行拆迁,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程序,是为达到拆迁时不予补偿或少补偿的目的,请求依法驳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

  申请人认为本案合同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被申请人则认为,本案的协议和补充条款是依法成立的,被申请人承租的地点是

  麦庄村与北京通环重型机器厂西联营厂大院内,包括大院内的房屋与土地,而非耕地,其承租行为是合法的。

虽然本案合同约定了公证后生效,但实际履行中双方都以行为变更了必须公证才生效的约定,因此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受现行法律保护。

  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庭审情况,认为双方对于以下基本事实均不存异议:

1.双方曾经签署的数个土地租赁协议及补充条款:

2.近10年时间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3.申请人出租土地即被申请人承租地点是位于麦庄村与北京通环重型机器厂西联营厂大院内;4.西联营厂当初在80年代建设和90年代扩建时已经按政府规定履行了占用耕地、占用非耕地的相关报批于续。

仲裁庭注意到,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北京通环重型机器厂《联营企业协议书》、《通县人民政府关于次渠镇麦庄扩建汽车配件厂占用非耕地的批复》、《通县人民政府关丁次渠镇麦庄扩建汽配厂停车场占用非耕地的批复》、对于扩建停车场部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表示认可真实性。

但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通县人民政府关于麦庄村与北京重型汽车制造厂联营扩建占用耕地的批复》、《通县人民政府关于麦庄大队建联营汽车修配厂占用耕地的批复》、《关于北京重型汽车通县配件厂建停车场和试车场的批复》、《关于次渠镇麦庄村扩建汽配厂停车场占用非耕地的批复》,申请人则以被申请人没有原件为由不认可真实性。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既不是该土地的所有人亦不是联营厂的代表,向政府部门索取西联营厂扩建州地的批复和规划许可证正本存在困难;依据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双方认可的事实,仲裁庭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通县人民政府关于麦庄村与北京重型汽车制造厂联营扩建占用耕地的批复>、《通县人民政府关丁麦庄大队建联营汽车修配厂占用耕地的批复>、《关于北京重型汽车通县配件厂建停车场和试车场的批复》、《关于次渠镇麦庄村扩建汽配厂停车场占用非耕地的批复》的真实性,同时确认上述批复与本案所涉租赁土地有关联。

同时仲裁庭还注意到,《关于次渠镇麦庄村扩建汽配厂停车场占用非耕地的批复》中有“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出租、转让等”的表述。

申请人将已经获得批复许可使用的西联营厂使用的非耕地,出租给被申请人建食品厂。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某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没有履行各种报批手续,使得本案所涉土地的租赁在形式要件上存在欠缺,但此欠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

故仲裁庭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和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不认为本案的数个土地租赁协议和补充条款违反国家

  强制性法律规定。

  对于申请人所持本案合同约定必须经公证后协议才生效,但实际并未办理公证,因此合同未生效的理由能否成立,仲裁庭认为应当从双方实际履行的客观状况和真实意思表达来判断。

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实际履行协议近10年时间,申请人每年接受约定租金行为和被申请人每年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达成默契,双方不再以公证作为胁议生效前提。

申请人在协议履行近10年后提出协议没有生效的理由,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仲裁庭不能支持申请人关于确认本案合同及XX年12月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补充条款)》无效的仲裁请求。

  由于申请人请求确认本案合同无效的请求无法得到仲裁庭的支持,故而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向申请人交付该土地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亦予以驳回。

  

(二)关于本案仲裁费的承担。

  由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得到仲裁庭支持,故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三裁决

  仲裁庭依据所认定的争议事实,基于本案合同相关约定及相应法律规定,裁决如下:

  

(一)驳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费24806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篇二:

土地租赁协议

  阳曲县黄寨镇光伏发电项目

  土地租赁协议

  (草案)

  二零一四年八月

  阳曲县黄寨镇光伏发电项目

  土地租赁协议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阳曲新能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将位于阳曲县黄寨镇西菜村境内亩土地租赁给乙方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详见测绘图附页,具体面积以实际项目使用红线为准)。

  二、土地租赁期限

  

(一)项目土地租赁期原则为30年,根据政府核准光伏发电项目运营期限及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最高不超过30年。

  

(二)如因任何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导致实际的租赁期早于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提前结束的,如乙方提出续签或者重签租赁协议的,甲方应当同意续签或重签并且新协议的租赁条件应与本协议相同。

  际租赁期加上续租赁的期限应等于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

如果甲方不同意按上述要求续签或重签租赁协议,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项目租赁面积为亩,所需支付租赁费面积为1000亩。

项目土地租赁费用每年支付一次。

项目土地租赁价格为元/亩。

乙方在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前,甲方必须提供等额发票给乙方。

  

(二)乙方第一笔土地租赁款分两次支付,项目核准并乙方向甲方发出土地租赁正式书面通知后,乙方支付甲方土地第一笔租赁款的50%,项目建设完成并发电后10日内,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笔剩余租赁款。

  (三)后续每年土地租赁费用支付在每年度三月底之前完成。

  (四)租赁期限从在乙方项目取得核准后并甲方收到乙方的土地租赁正式通知,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

(二)款约定向乙方交付土地之日起开始起算。

  四、土地交付

  

(一)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应提供乙方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权属证书等相关合法文件以便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及核准等相关手续。

若甲方无法提供给乙方,则本协议自始不成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10%的赔偿金。

  

(二)为确保项目在政府要求期限内建设完成并发电,甲方在收到乙方土地租赁正式通知及乙方支付第一年土地租赁款的50%后10个工作日内须完成土地交付和树木砍伐、房屋征迁、道路清理等清理工作并经乙方认可,甲方承诺交付乙方的土地具备项目建设开工的条件,同时参与建设期间安全管理工作。

因甲方原因导致土地交付迟延或清

  理工作迟延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超过30日甲方仍无法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租赁土地涉及到的补偿问题及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可马上用于项目建设的净地。

  (四)因为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场地的,甲方应当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甲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五、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正常建设、生产运营。

  2、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3、乙方项目取得核准后,甲方确保按期交付乙方所需项目用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租赁土地上国家给予的各种政策性补贴。

  2、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在建设光伏发电场地,考虑苜蓿草种植需要,合理设计方案,实现生态农业光伏发电互补。

  六、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期内,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需要、如遇特大地质灾害均不负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一经签订后,所有条款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甲乙双方出现违约行为,须赔偿对方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本合同生效条件:

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一笔年租赁款的50%时,本合同正式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平等协商,可以订立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有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人:

  日期:

  乙方:

阳曲新能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日期:

  篇三:

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北京美丽谷玫瑰园农业观光有限公司

  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租赁位置和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位于村,总面积约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东起:

,西至:

,北至:

,南至:

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条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

玫瑰文化旅游项目。

  承包形式:

公司承包经营。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租赁方式

  租赁期限为40年,自XX年6月日起至2055年6月日止,租赁期限内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

土地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收益分配形式

  租赁期的前5年(即自XX年6月日起至2020年6月日)为乙方投资建设期。

在乙方进行投资建设并投入运营后,该项目内的门票收入可与甲方进行约定分配,分配方式为:

自2020年6月日起至2025年6月日每年该项目门票收入的10%为甲方所得,其余收入为乙方收益;自2025年6月日起至2055年6月日每年该项目门票收入的20%为甲方所得,其余收入为乙方收益。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所租土地拥有所有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书面提醒。

  4、甲方应保证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电费用价格不应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电的价格,并保证在村内无偿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5、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企业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在该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设施的使用等。

  6、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重复发包该地块,在租赁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拥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3、乙方有权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费用。

  4、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基本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水利设施等全部固定资产,乙方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5、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6、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产生影响村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第六条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3、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

  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且经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盖):

乙方(签盖):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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