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金融服务中心武汉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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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金融服务中心武汉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处理种类及适用3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6

第一节管理人员失职行为及处理6

第二节违反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8

第三节违反现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9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0

第五节违反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1

第六节违反有责投诉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3

第七节违反信用审核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4

第八节违反客户服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5

第九节违反催收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7

第十节违反零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8

第十一节违反流程被服务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9

第十二节违反理财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20

第十三节违反内部监督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21

第十四节违反证照、印章、档案、统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22

第十五节违反预算、财物管理规章制度、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23

第十六节违反人力资源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25

第十七节违反法律合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29

第十八节违反社会公德和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及处理29

第四章处理程序31

第十九节通报批评程序31

第二十节经济处理程序31

第二十一节纪律处分程序31

第二十二节组织处理程序32

第二十三节申诉复审复核程序32

第二十四节纪律处分解除程序32

第五章附则33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从业行为,促进各项业务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以及被服务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和被服务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包括各级负责人员、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五条处理员工违规行为,应当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责任、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处理员工违规行为,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员工违规行为给公司及被服务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违规所得应责成退还或退赔。

第八条员工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员工违规行为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应给予的处理。

第九条对已离职人员在职期间的违规行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在公司系统内工作变动的人员在原单位的违规行为,由原单位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追究建议,移交现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原单位;

(二)对已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的违规行为,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但是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协调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三)对已撤出被服务公司的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应将处理建议书面移送当地银监会等部门或其现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理种类及适用

第一十条员工违规的处理种类有:

(一)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理,包括计扣履职津贴、变动奖金;

(三)纪律处分,包括辅导面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

(四)组织处理,即解除劳动合同,本办法中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行为均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需要,给予处分的同时可对责任人调离岗位。

第一十一条给予违规员工经济处理计扣履职津贴的,最低计扣半个月,最高计扣一个半月。

第一十二条给予违规员工纪律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口头警告处罚标准为扣除当月绩效奖金的30%;

(二)书面警告处罚标准为扣除当月绩效奖金的50%。

此处罚标准适用于员工行为违规违纪类,情节严重的,可扣除50%至100%年终奖金。

若涉及业务差错类经济处理按各业务部门标准进行处理。

第一十三条员工受到下列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分别为:

(一)口头警告处分为3个月;

(二)书面警告处分为6个月。

员工受处分期间因新的违规问题再次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累加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一十四条员工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辅导面谈处分的,等同于一次口头警告处分,两年内累计两次受到口头警告处分的,等同于一次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两年内累计两次受到书面警告处分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十五条员工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提任或晋升,处分期所在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第一十六条依照本办法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不得重新录用。

第一十七条员工受到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不是撤消(取消)处分。

第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二)授意、指使、强迫、教唆他人违规,或者内外勾结的;

(三)在共同违规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或者明知应知其行为损害公司及被服务公司利益的;

(五)多次违规或屡查屡犯的;

(六)干扰、阻碍对其违规行为核查,或者采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相互串供等手段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包庇同案人员的;

(八)打击报复或陷害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员的;

(九)实施违规行为后逃匿的;

(一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过失或者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认识错误态度较好,主动交代或纠正违规行为,或者主动赔偿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情况属实,或者主动为调查违规问题提供线索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五)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的;

(六)经办人员经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或者已向上级部门反映的。

第二十条从重、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最重)或者较轻(最轻)的处理。

加重、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加重或者减轻一档的处理。

免予处理是指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应当给予辅导面谈或口头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可以免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规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规违纪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本办法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差错事故、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两次以上故意违规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含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屡查屡犯或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四)未认识到错误或不承认错误、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五)诬陷他人,推卸责任的;

(六)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服从管理的;

(七)造成客户有理由投诉的;

(八)明知其行为损害公司及被服务公司利益的;

(九)有不诚实、弄虚作假、欺诈等情形的;

(一十)严重行为不端的;

(一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犯罪案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规经营、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良影响、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行业规定和公司及被服务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一人同时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违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处理种类后合并处理,其数种违规行为中受到的纪律处分种类不同的,应按其中最重的处分执行或在最重处分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违规,根据各自在共同违规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规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在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其中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的,可相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相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员工同时受到纪律和党纪处分的,其基础工资、履职津贴、变动奖金的计扣等按给予的纪律处分执行。

员工只受到党内警告的、严重警告的,其基础工资、履职津贴、变动奖金的计扣等分别参照本办法纪律处分中的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处分执行。

第二十七条证实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违规行为核查清楚后将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一次见面的日期为准;公、检、法和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材料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员工违规行为触犯刑法,或者相关行政法规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停发基础工资、履职津贴、变动奖金,改发生活费;

(三)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在羁押期间停发基础工资、履职津贴、变动奖金;

(四)被公安机关决定治安拘留或行政拘留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被公安、检察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不立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应在查清违纪违规事实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

(二)、(三)、(五)项情形的,经审查后,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决定治安或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任何纪律(含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其停发的基础工资、履职津贴和变动奖金不予补发;如不构成刑事犯罪或不被治安或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纪律(含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其停发的基础工资、履职津贴和变动奖金应予以补发。

第二十九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审查的,在审查期间停发履职津贴和变动奖金。

审查结束后,参照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调查期间,不得调动、提拔(晋升)、出国(境)。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管理人员失职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人。

第三十二条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越权制定、修改公司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给予书面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管理人员对监管规定和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拖延传达或变相抵制的;对上级违规操作的决定、指示未抵制;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未及时解决或答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书面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四条管理人员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决定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给予书面警告,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公司或被服务公司发生违法违规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该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书面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六条涉及越权行为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报告的,给予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纪律等,不组织传达和贯彻的;

(二)对公司及被服务公司的各项业务、内控、安全、防范等规章制度,不组织学习、教育和落实的;

(三)相互推诿,严重影响工作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对经营管理疏于监管或检查不利的;

(五)对自查发现或者内部审计、业务管理等部门和外部监管机构检查指出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措施不力的;

(六)用人失察、用人失当或者已发现有问题人员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以及建设管理、物资采购、资金安排的;

(八)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违规行为、重大损失,未及时上报、谎报、瞒报,或未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的。

第三十八条各级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或者受到问责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违反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员工上班或下班未打卡,虽按时正常出勤但无登记备案等相关情形的,视为漏打卡,每次扣减当月绩效奖金5元。

当月累计漏打卡5次及以上的,口头警告一次;全年累计漏打卡10次及以上的,书面警告一次。

第四十条未能在规定时间前打卡并未能按时出勤,且无登记备案等相关情形的,视为迟到,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迟到5分钟以内(含),每次扣减当月绩效奖金10元;迟到5分钟以内(含)漏打卡,每次扣减当月绩效奖金30元。

上述情形当月累计3次及以上,口头警告一次;

(二)迟到5至30分钟(含),每次扣减当月绩效奖金20元;迟到5至30分钟(含)漏打卡,每次扣减当月绩效奖金100元。

上述情形当月累计3次及以上,书面警告一次;

(三)迟到30分钟以上,计为旷工一天;

(四)当月累计迟到5次及以上,书面警告一次,符合本条第

(二)款情形的,按第

(二)款规定执行;

(五)全年累计迟到10次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未到规定时间而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早退5分钟以内(含),扣减当月绩效奖金50元;

(二)早退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扣减当月绩效奖金100元,口头警告一次;

(三)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早退而又未打卡,每次加扣当月绩效奖金50元;

(四)当月累计早退2次及以上,书面警告一次;

(五)全年累计早退5次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员工未出勤且无登记备案等相关情形而未刷卡考勤的,视为旷工。

年度累计旷工五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员工代人刷卡或要求别人代刷卡,一经发现,代刷卡人与被代人均口头警告一次,并扣减当月奖金50元,年度累计3次及以上,按严重违纪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部门未及时、准确处理并汇总上报考勤记录,将追究考勤员、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三节违反现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仪容、仪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口头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不遵守统一季节着装要求;

(二)上班不佩戴工号牌,在工号牌上贴大头贴,或将其他卡片遮挡或覆盖工号牌;

(三)工作期间,平躺并蹬踏PC机箱,随意摔打鼠标、键盘等不当仪态。

第四十六条违反办公环境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口头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经许可,将食品(包括食堂早、中、晚食品、酸奶)、无盖饮料带进工作区,在办公场所吃零食;

(二)工位物品摆列杂乱无章,桌面摆放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书籍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三)除特殊理由外,个人工位上不摆放工位牌或使用他人工位牌;

(四)座席员耳机底座、耳机上悬挂、张贴装饰品;

(五)长时间离开工位,电脑无锁屏;

(六)其他违反被服务公司办公环境要求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规定在办公区域使用各类移动通讯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除特定权限人员外,给予责任人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属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违反工作管理秩序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工作时间占用坐席电话聊天;

(二)利用系统或管理漏洞弄虚作假,消极怠工;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顶撞上级,影响工作开展;

(四)擅自离开岗位,随意串岗;

(五)发生争吵、打架斗殴行为的;

(六)将被服务公司资产带出办公区域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管理秩序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违反各部门现场巡检管理规范的,依据该部门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会议管理规范的,参照被服务公司会议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违反医务室、阅览室、育婴室管理规范的,参照其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违反员工之家、交融驿站管理规范的,参照其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在被服务公司大楼内吸烟的;

(二)在重点防火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区域内使用明火的;

(四)将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挪作他用的;

(五)不按规定检测、维修、更换消防设施的;

(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口头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重要区域、部位未按规定安装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

(二)不按规定开、闭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

(三)故意脱离或者遮挡应在监控视线范围内业务操作的;

(四)发生设备故障延时报告、维修,致使设备未及时修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

(五)XX擅自操作监控录像设备或者复制、篡改、删除、对外提供监控录像资料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被服务公司门禁管理制度的,业务场所、计算机机房等未锁闭安全门,或者违反规定允许手续不全的人员进入的,给予责任人口头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书面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口头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值班时间内脱岗漏岗的;

(二)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处理非值班事务的;

(三)利用值班电话线路上网的;

(四)贻误重要来电、传真等紧急事项处理的;

(五)未经值班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请他人代岗的。

第五十七条驾驶公务车违章操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受到拘留处罚的,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五节违反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违纪,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窃取或者故意泄露生产系统密码的;

(二)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硬件设施的;

(三)非法或越权操作、访问行内外系统或网络的;

(四)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为违法活动提供条件的;

(五)窃取、截取用户名和口令等客户信息的;

(六)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公司及被服务公司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的;

(七)将属于公司或被服务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客户信息等据为己有,或者借给外单位的;

(八)窃取或将业务权限恶意借予他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至口头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XX将私人计算机带入被服务公司大楼;

(二)擅自安装或卸载计算机软件及硬件设备的;

(三)在业务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包括盗版软件)的;

(四)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备份数据的,将相关流程、数据带出的。

第六十条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泄露公司或被服务公司发布的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对外提供内部信息资料,泄露公司或被服务公司商业秘密或涉密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发布、漏报信息或者编发虚假信息,给公司或被服务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通过微博、微信、论坛等途径泄露公司及被服务公司培训资料或业务流程等;

(五)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口头、媒体等)发表不正当言论,影响恶劣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越权访问公司或被服务公司计算机机密、秘密资源或从事危害公司或被服务公司商业利益和客户经济利益的活动;

(二)使用载有机密资源或秘密资源的介质时,对资源进行非法使用、窃取、篡改或破坏;

(三)未经批准,在新闻媒体、技术刊物和非保密的外部会议上擅自公开机密资源或秘密资源。

未经许可将重要资料或者各类介质带出机房或通过网络向外传播。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违反保密规定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盈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或被服务公司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的;

(二)泄露公司或被服务公司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国家秘密、公司或被服务公司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并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

第六十三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由公司及被服务公司产生、依法所有或占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或被服务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如被披露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或被服务公司商业利益,经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违反机房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责任人口头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在非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越权、越区操作他人所管辖的设备或系统;

(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经许可,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包括个人手提包、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进入机房。

第六十六条违反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泄露所管理的操作系统或数据库的管理员帐号、密码,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违反计算机机密资源和秘密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需使用生产系统数据时,未经专用的处理程序将生产数据的某些要素(如身份证号、用户姓名、卡号、密码、地址等)做相应的变形处理,而直接将生产系统的数据用于测试;

(二)未经部门审批,擅自使用开发系统处理生产数据(如找错帐、查历史明细账、补打印报表等);

(三)使用生产数据过程中,未按规定对数据进行妥善保管,导致数据泄露。

第六十八条技术人员进行维护时违规操作导致系统出现故障,给予责任人口头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十九条计算机系统管理、维护及操作人员,离开主机或者终端,未按操作规程退出生产系统的,或者擅自脱岗,造成生产系统故障的,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十条擅自编制、使用、修改、变更、删除业务应用程序、调整系统参数或业务数据、业务流程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节违反有责投诉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一条根据有责投诉对客户满意度、社会形象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程度和对客户、被服务公司造成的损失,分别作四类定级判定如下:

(一)轻微有责投诉。

未对公司、被服务公司、客户造成实质性损失,但影响了被服务公司对外服务形象;

(二)一般有责投诉。

造成客户损失或公司、被服务公司安抚成本,对公司和被服务公司的声誉带来一定影响;

(三)严重有责投诉。

给客户或公司、被服务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对公司和被服务公司的声誉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四)服务高压线。

指员工服务过程中严令禁止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与客户发生正面冲突或辱骂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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