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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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指南.doc

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前 言

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经批准,财政部于2016年1月-2016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的有关要求,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和加强对各地方和中央部门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政策指导,我们编写了本指南,供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使用。

本指南编写过程中得到了辽宁省财政厅、上海市财政局、山东省财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环境保护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一并致谢。

本指南中,下列简称释义如下:

资产清查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

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资产核实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1-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

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

目 录

第一章 资产清查的目的 1

第二章 资产清查的范围 1

一、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的范围 1

二、特殊资产的清查 2

第三章 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依据和总体要求 3

一、基准日 3

二、主要依据 3

三、总体要求 4

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步骤和主要内容 5

一、准备阶段 5

二、资产清查主体工作阶段 5

三、资产清查结果申报审核阶段 10

第五章 资产核实工作步骤和主要内容 11

一、资产核实的工作步骤 11

二、资产核实的主要内容 14

三、账务处理 16

第六章 总结整改和完善制度 16

第七章 资产清查信息系统 17

附件一账务清理要点 17

附件二财产清查指引 18

附件三损溢认定证据资料 32

附件四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 44

附件五资产清查信息系统操作简要手册 59

第I部分系统登录与注销 60

第II部分基层单位功能操作 62

第III部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功能操作 105

附件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117

附件七《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

知》 138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第一章 资产清查的目的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产清查的范围

一、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的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同财政部门没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三)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作为清查主体单独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但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基本信息应当由行政单位填列在《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表》(财清综12表)中;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关情况由事业单位填列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表》(财清综09表)中。

二、特殊资产的清查

1.关于驻外机构资产。

纳入本次资产清查的驻外机构,主要包括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行政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驻香港、澳门的机构,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对于其他境外组织或个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2.关于宗教资产。

政府宗教管理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资产和直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应进行资产清查。

由宗教团体直接管理的资产,暂不列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3.关于工会资产。

各级总工会资产中,凡由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资产或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由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形成的资产可不进行清查登记。

其他群众团体的资产清查工作,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4.关于人防资产。

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

施等国有资产是战备资产,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5.关于代储物资。

行政事业单位代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储的财产物资,没有在行政事业单位账务中反映的,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6.关于基本建设项目。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具体体现为“在建工程”。

7.关于涉密单位资产。

国家安全部门及公检法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它保密资产,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清查。

具体清查工作可以利用单机版的资产清查系统开展。

有关单位上报资产清查报表及电子数据时,报送汇总报表及汇总数据。

其他涉密单位资产的清查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8.关于军队资产。

解放军、武警部队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第三章 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依据和总体要求

一、基准日

资产清查的基准日,是指资产清查的工作时点。

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资产变动情况,不列入清查范围。

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15

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主要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行业会计制度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7.《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5-

8.地方或中央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有关制度、规定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0.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办法

三、总体要求

财政部组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

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必要时可成立由资产、财务、审计、基建、后勤、人事等部门组建的组织机构,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

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

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财政部将通过工作动态等方式及时通报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完善管理。

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

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步骤和主要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流程图此次资产清查阶段工作分为三部分:

准备阶段,资产清查主体工作阶段,资

产清查结果申报阶段。

一、准备阶段

1.明确单位内部分工和工作职责,必要时可成立单位内部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

2.基本确定资产清查核实户数范围。

户数清理是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并依据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等,对所属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户数情况进行核对清理,把应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进行汇总,同时与资产清查信息系统中的单位户数等进行核对,及时完善资产清查信息系统中的单位户数情况信息。

3.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二、资产清查主体工作阶段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流程图

主管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部门

通过,通知主管部门据此开展资产核实工作

部署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组织开展培训宣传

2016年8月31日前

中央主管部门报送材料至财政部

准备阶段:

1.明确内部清查机构职能;

2.制定清查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4.视工作情况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资产清查;5.熟悉资产清查信息系统的操作。

审核通过,准备报送财政

部门的相关资料:

1.申请文件;

2.清查汇总报表;

3.工作报告等。

资产清查阶段:

1.单位基本情况整理;

2.对各项资金往来和基本账务情况全面核对和清理;3.根据系统中的资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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