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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制度交底001

设备管理制度交底

常规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作业项目名称

编号:

常规设备管理制度

交底内容:

1设备租赁工作要求

任何个人和部门未经过物资设备部私自租赁设备,物资设备部一概不予进行结算手续的办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

1、租赁设备之前,物资设备应对当地外租设备市场资源和租赁单价进行对方调查后统筹考虑,合理比价,并按照以下要求对租赁方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是否租赁。

1租赁方的资格和信誉

②.设备状况、租赁价格和服务质量(出厂时间不能超过3年)

③.租赁设备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④.租赁方可能存在的风险评估

⑤.租赁设备的出租方必须是产权所有方,设备租赁期间不得抵押或转让,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设备要及时清理退场。

⑥.外租设备供方必须具备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信誉和能力。

要求其提供增值税发票,外租方方要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

其资质必须合法,具有“两证一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

2、特种设备的租赁

物资设备部必须对出租单位的信用、租赁资质、设备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备案,同时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定期检验证、人员操作证等齐全有效,设备性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租用。

2租赁申请

⑴、因施工需要临时租赁设备或短时间使用租赁设备的情况,考虑到本项目位置偏远外租设备进场困难,由现场副经理或现场施工负责人提前1天通知物资设备部租赁负责人否则概不租赁,对于生产所造成的影响由生产负责人自行负责。

⑵、预计租赁时间超过1个月或租赁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主要施工设备,各使用部门、作业分队必须在设备租用前5日内将计划外租的设备型号、数量、租赁时间报设备物资部。

⑶、预计租赁时间在7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小型施工设备租赁,各使用部门、作业分队必须在设备租用前3~5日内将计划外租的设备型号、数量、租赁时间等信息填写《设备租赁申请表》报项目经理审批后交由物资设备部租赁。

3租赁方式

租赁方式可按天零租、台班租赁、月租、按工程量法等,但必须以降低设备使用费为目的,采用技术、经济、合同、组织等多种措施提高设备利用率。

注:

台班计算说明

(1)、租赁期间,以8小时为1台班(其中包括整备和试运转时间),不足8小时超过4小时计1台班,不足4小时按0.5台班计算。

(2)、带人租赁方式按实际工作台班计,但每天24小时内不能超过3台班;如果设备间断性作业,工作台班按累计时间计算,但每天24小时内不能低于1台班。

(a)因供方原因(设备故障、定期保养和修理等)造成停机不计台班费。

(b)因需方原因(工程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停机的计停机台班。

(3)、不带人租赁方式无论设备工作与否或者工作多少台班,均按1台班/天×日历天数计算台班。

4、分包设备进场验收管理

1管理进场

(1)按照合同要求对劳务分包方进场的设备及时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与合同承诺要求不附,应书面要求劳务分包方限期进行更换满足要求的设备,否则按照违约责任对劳务分包方进行处罚。

(2)劳务分包方进场的设备应要求其提供能够证明真实设备价格的有效凭证和已使用时间的有效文件,并且要对设备机况进行评估后确认。

(3)验收完成应形成书面验收资料,并经双方签字认可。

2、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1)经验收合格的进场设备,未经项目部同意不允许中途退场。

(2)项目部要对劳务分包方的设备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3)项目部按照公司的有关设备管理制度对劳务分包方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修理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监督管理,并不定期的组织对劳务分包方设备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使用。

(4)工程完工和合同终止,劳务分包方应按照项目部的总体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设备的退场,以保证工程按期交验。

(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各种原因造成中途解除合同,项目部应要求劳务分包方的设备在规定的期限及时退场,且不接受设备的转让。

(6)如遇特殊情况,项目部可以综合考虑,按照进场验收时的设备价格和已使用时间、现有机况再次进行评估后确定接收价格,报项目部设备部审核后进行接收。

(7)对于接收的转让设备,由项目部建帐进行管理,在项目完工后可以及时进行处理,处理价格与接收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冲抵项目成本

5机械设备的保养管理

1、必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与修理,延长使用寿命;根据机械设备使用情况和施工条件,结合使用说明书或相关技术资料编制保养计划并予以实施。

2、机械设备实行例行保养、三级保养及特殊修养。

例行保养重点是:

操作司机按规定的作业内容认真对设备进行清洁(尤其是设备外观)、紧固、调整、润滑、防锈“十字”作业,消除故障隐患;一级保养的重点是:

润滑、紧固、润滑为中心并进行部分调整作业,检查紧固各部螺栓,按规定检查和补充润滑油脂,清洁各滤清器;二级保养重点是:

检查、调整为中心,除进行一保的全部内容外,还要检查发动机的燃油系、润滑系、离合器、变速箱、传动轴、转向和制动机构、液压系统、工作装置、电动机、发电机等工作情况,进行调整,排除故障;三级保养重点是:

三包除进行二保的作业内容外,还应对主要部件进行解体检查或上试验台用仪器检测,并可进行一次发动机、液压油泵、马达或个别总成件的项修,或者检查内部零件的紧固、间隙和磨损等情况;特殊保养包括走合保养、换季保养、停置期保养、工地转移前保养。

3、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作业一般由操作者或维保人员按规定进行;其他级别的保养由专修工在维修作业现场完成。

6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购置、租赁、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起重机械装、拆前必须将告知表中要求的内容和基础施工方案及基础资料报经安质部审批同意,并在起重机械装/拆前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按规定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5、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项目部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

6、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项目部应对在用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8、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件和附着装置。

9、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0、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制度

公司机械设备管理规则

项目部的相关管理制度

3)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六标段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采购、使用管理、维修。

4)相关岗位职责

⑴项目经理:

对项目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⑵物资设备部部长:

负责组织项目部施工所需特种设备的市场调查、选型、日常抽检。

⑶物资设备部:

是特种设备管理的业务部门,按规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

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掌握设备技术状况、负责设备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收集、保管和上报。

根据特种设备要求进行相关技术培训。

⑷安质部: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管理,审核操作人员资格。

⑸办公室: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委外培训及证件办理。

5)强制性管理规定和安全措施

⑴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批示后方可施工。

⑵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物资设备部,物资设备部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⑶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物资设备部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⑷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⑸物资设备部、安质部每月对项目上的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按期进行检验。

⑺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⑻安全管理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经理。

⑼办公室应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6)附则

⑴若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程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有抵触时,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程及集团公司公司规章制度等为准。

交底记录

交接日期

交底技术人员

接受交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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