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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筹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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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筹设情况报告

 

  篇一:

筹设情况报告

  幼儿园筹设情况报告

  曲阜市教育局:

  根据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向贵局汇报幼儿园筹设情况:

  一、幼儿园名称:

曲阜市王庄乡辛庄幼儿园。

地点:

曲阜市王庄乡辛庄村。

  二、举办者:

曲阜市王庄乡辛庄小学。

  三、培养目标:

3至6岁学龄前儿童。

  四、办学规模:

大、中、小三个班,90名幼儿。

  五、办学层次:

初级

  六、办学条件:

校园占地总面积802平方米,建筑面积316平方米,室外活动面积486平方米,绿化面积100平方米。

教室3间,活动室2间,资料室1间,办公室2间,幼儿厕所5间,传达室2间。

  现有办学设备、设施:

大型滑梯1套,中型玩具3套,方桌25个,学生椅100套,玩具柜3个,电子琴3架,电视机2台,DVD机2台,录音机3台,电风扇3台,打击乐器若干,教学挂图若干,图书200本。

  七、内部管理体制: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

幼儿园根据国家教委《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从事保育教育管理。

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有关法规精神,进一步建设好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网络,做到教养并重,保教结合,使幼儿园保教工件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成效地开展。

建立各种必要的保教工作制度,科学安排好幼儿一日活动时间。

认真搞好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用现代化的教育思想和手段提高保教质量:

  根据《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建立幼儿卫生管理制度,实施幼儿安全卫生工作,保证幼儿卫生健康。

  加强保卫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电、防毒措施,保证幼儿安全无事故。

建立财务、档案、教师聘任、收(退)费等管理制度,促进幼儿园管理规范化。

  八、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本园为学校附属幼儿园,属政府投资办学,办学资金约10万元。

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

严格支出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不得报销。

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学校资金。

辛庄幼儿园以“团结、进取、真挚、创新”为园风,以“精心、爱心、热心、耐心”为教风,以“健康、自信、诚实、活泼”为学风。

以“倾注真挚爱心、培育纯洁童心”为办园精神,以“教养并重、保教结合”为教育要求,以“贯彻幼教规程、训练行为能力、鼓励个性发展、培育德才基础”为教育思路,努力把我园办成具有现代化特色的幼儿园。

  曲阜市王庄乡辛庄小学

  20XX年11月15日

  篇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办报告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我区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内蒙古赛雅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在呼和浩特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认真执行国家、

  省、市的有关职业培训规定,坚持发展职业教育,切实提高再就业培训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各项技能水平,坚持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再就业,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培养目标:

  培养的学生“出得去、用得着、干得好、留得住”,确立以市场为

  导向,以社会需求为目标的办学理念和专业设置原则,面向市场,服务社会,依法办学,从严治校。

  三、办学规模:

  学校近期(近两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200人,远期(10年)

  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500人。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

呼和浩特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4、拟聘任校长:

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

  五、办学形式:

全日制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层次:

  设有厨师、汽修、美容美发、电气焊、计算机、五大门类,培养

  工种主要有餐厅服务员、中式烹调师、美发师、汽车修理工、计算机操作员、金属热处理工、锻造工、装配钳工等。

  七、招生对象:

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八、现有办学条件:

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

  

(一)董事和校董事会

  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董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学校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会成员由五人以上组成,由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并将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

  任期两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改选、罢免学校董事长、副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3、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7、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学校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校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3、签署校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5、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校董事会议。

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校董事会(:

培训机构筹设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其他重大事项

  

(二)监事

  学校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学校董事、董事近亲属、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由投资方委派,行使对学校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监事的主要职责;

  1、检查学校财务;

  2、对董事、校长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发展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校长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董事会提出,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学校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学校董事可以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70周岁;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聘连任。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7、校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篇三:

培训机构筹设指南

  筹设指南

  在深圳筹设、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专修(培训、进修)学院〕

  办理条件:

  

(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二)设立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

  (三)设立自学考试辅导机构

  (四)设立专修(培训、进修)学院

  (五)申请正式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教育机构使用多个名称的;

  2、教育机构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4)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

  3、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的;

  4、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教育机构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教育机构的;

  5、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6、教育机构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7、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XX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五、十六条;《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20XX年8月2日粤教职[20XX]60号)附件1、《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条〕注:

因字数超过要求范围,事项条件有大量删减,详细条件请到深圳教育网(http:

///)查看。

  申请材料:

  

(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筹设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

///下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20XX年12月28日)第十二条〕

  

(二)经批准并完成筹设后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批准书(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6、《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

///下载);

  7、教育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8、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9、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10、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3、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4、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20XX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6、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8、教育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9、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0、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2、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上,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上,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20XX年12月28日)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办理流程:

  

(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

  3、局、处领导复审,签发筹设批准书

  

(二)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请。

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

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

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

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XX]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

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

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7、公告。

经审批设立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由审批机关定期发布正式文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的报刊上。

  申请时限:

  申请筹设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的许可时限为30个工作日;2、申请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的许可时限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十六条)收费标准: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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