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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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文件
金堂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文件
金环治办发〔2014〕13号
金堂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成环治办〔2014〕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金堂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信息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金堂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2014年6月9日印发
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成环治办〔2014〕41号
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
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治理办、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成都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
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场镇(涉农街道)、村庄(社区)环境治理水平,推动我市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理办”)、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区(市)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治理办”)和镇(乡)人民政府及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对场镇(涉农街道)、村庄(社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治理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治理办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区(市)县治理办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场镇(街道)、村庄(社区)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治理办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查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事项;
(四)监督检查新闻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反映和群众举报投诉的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各阶段目标任务推进和完成情况,抽查各区(市)县场镇(涉农街道)环境达标验收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
(七)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检查指导全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下达督办通知,起草督查通报和启动效能问责程序;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区(市)县治理办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省、市领导批示和上级督办、交办事项整改情况;
(四)督查督办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关于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事项;
(五)监督检查新闻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反映和群众举报投诉的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农村区域环境治理各阶段目标任务推进和完成情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农村场镇(涉农街道)环境达标验收工作;
(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
(八)监督检查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镇(乡)、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负责下达督办通知,起草督查通报并实施效能问责;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涉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安排部署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上级督办、交办事项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新闻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反映和群众举报投诉的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场镇(街道)、村庄(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各阶段目标任务推进和完成情况;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场镇(街道)、村庄(社区)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组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党委、政府相关会议记录,要求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汇报或提供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相关情况,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凭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进入相关区域进行实地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对上级和本级组织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和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随机抽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全面督查相结合、受理投诉举报与新闻媒体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察暗访、随机抽查、跟踪督办及通报等方式。
第九条市治理办每月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暗访。
区(市)县治理办每周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暗访。
镇(乡、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每天组织监督检查,每周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监督检查和暗访情况每月底由区(市)县汇总后,报市治理办备案。
第十条对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行动迟缓、不认真履职尽责、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等效能低下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责任,典型案例在全市进行通报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擅自扩大监督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地区、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土特产和宴请。
第十二条区(市)县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年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治理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