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网络课程考试《外国宪法》练习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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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网络学院《外国宪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护法

2、德国基本法

3、明治宪法

4、法国半总统制

5、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6、俄罗斯国家杜马

7、英国《权利法案》

8、制宪会议

9、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10、明治宪法

11、德国基本法

1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13、自由大宪章

14、联邦制

15、半总统制

16、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17、俄罗斯国家杜马

18、日本和平宪法

二、简答题

1、简述文官控制军队的原则。

2、德国联邦议院有哪些职权?

对其职权有哪些限制?

3、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4、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5、简述英国的司法体制。

6、法国总统制的主要特点。

7、德国联邦议院有哪些职权?

对其职权有哪些限制?

8、简述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主要特点。

9、试析英国宪法的特点及其宪法结构。

10、试析法国总统与总理的关系。

11、日本两部宪法下天皇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2、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三、论述题

1、传统力量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2、试述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程序。

3、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及其影响。

4、试述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

5、德国基本法是在什么基础上制定的?

它所建立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宪政体制?

6、分权制衡原则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是如何实现的。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护法——1679年资产阶级提出并迫使英王查理二世签署的《人身保护令》,全文共20条。

该法规定,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得开释的决定;经(拘禁人)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或法官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拘禁的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和司法机关的专横,逐步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审判制度,用以维护资产阶级在司法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为英国后来逐步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体制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

2、德国基本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德在总结了魏玛共和国宪政实践之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即联邦德国基本法。

基本法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它的结构、主要条款、一些基本原则都保留了魏玛宪法的规定,而针对后者的缺陷作出了若干补救,它把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到首位,并精心设计了既防止专制独裁有抑制政权频繁更替的宪政体制。

两德统一后,德国基本法成为全德国的统一宪法。

3、明治宪法——1889年2月11日,天皇颁布了由伊藤博文仿效德国宪法起草的“钦定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由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7章构成,共计76条。

这部宪法有两个基本特点:

确认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

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

4、法国半总统制——也称行政首长制,1958年9月由人民公决,批准通过的以扩大总统权力为核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建立起来的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法国宪政体制。

在该体制下,行政权由总统和政府共同行使;议会的权力大为削弱,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只能要求政府总理辞职而不能动摇总统的地位,从而使法国政局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5、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中确立了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使法院(最后是最高法院)取得了宪法解释权。

因此最高法院的裁决,便不言而喻地对于所有其他政府部门都具有约束力。

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不仅为司法独立提供了保证,使司法部门得以真正同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

而且为美国的宪政体制提供了保证。

6、俄罗斯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会议的两院之一,又称议会下院。

国家杜马经全民选举产生,代表俄罗斯联邦全国居民的利益。

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国内占主导地位相适应,国家杜马在某些问题上形同虚设,成为民主的“装饰品”。

7、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的《权利法案》,全文800字,共13条,它确认了英国人自古以来应享受的13项权利和自由,确立起英国现代君主立宪政治体制。

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

8、制宪会议--为了克服邦联政府的弱点,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邦联各州于1787年5月-9月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

经过几个月的斗争和妥协,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了宪法草案,邦联国会于9月28日提交各州批准。

该宪法草案就是美国宪法。

9、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是法国现行宪法新规定的一个国家机构,就机构的性质而言,该机构兼有司法、监督、咨询等多重职能,它具有不同于其它西方国家的宪法法院的特点。

宪法委员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职能:

第一,监督选举。

第二,审查法律和法令是否合宪。

第三,咨询磋商。

10、明治宪法——1889年2月11日,天皇颁布了由伊藤博文仿效德国宪法起草的“钦定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由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7章构成,共计76条。

这部宪法有两个基本特点:

确认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

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

11、德国基本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德在总结了魏玛共和国宪政实践之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即联邦德国基本法。

基本法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它的结构、主要条款、一些基本原则都保留了魏玛宪法的规定,而针对后者的缺陷作出了若干补救,它把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到首位,并精心设计了既防止专制独裁有抑制政权频繁更替的宪政体制。

两德统一后,德国基本法成为全德国的统一宪法。

1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负责宪法监督的司法机关。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19名法官组成。

俄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包括宪法诉讼案的审理权、宪法解释权、立法提案权及其他权力。

13、自由大宪章——1215年《大宪章》被看作是英国宪法中最早的组成部分。

英国一些学者认为,《大宪章》是英国民主制度的基石,英国全部的制宪历史都不过是对自由大宪章的注释而已。

《大宪章》提出了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并体现了一个现代宪法的精神,即王权的有限性原则和社会的法治精神。

14、联邦制——美国宪法采用的纵向分权制度。

规定联邦和州分权,二者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力。

制宪者们采用联邦制,一方面他们认为权力不应集中于一个中心;另一方面13个州都是享有主权和独立的政治实体,不愿过多地交出其主权。

另外还存在着北方资产阶级同南方种植主之间、大小州之间、联邦派和州权派之间的矛盾,只有采用联邦制才能调和这些矛盾,从而使宪法得以制定出来和得到各州批准。

采用联邦制是各种利益妥协的结果。

15、半总统制——也称行政首长制,1958年9月由人民公决,批准通过的以扩大总统权力为核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建立起来的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法国宪政体制。

在该体制下,行政权由总统和政府共同行使;议会的权力大为削弱,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只能要求政府总理辞职而不能动摇总统的地位,从而使法国政局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16、德国联邦宪法法院___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既是一个政治机构,又是一个司法机构。

作为政治上的立宪机构,联邦宪法法院在政治上享有对主要国家机关的广泛监督权。

作为一个司法机关,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范围内的最高司法机构,它是惟一只适用联邦基本法的法院,是基本法的最高解释机关。

17、俄罗斯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会议的两院之一,又称议会下院。

国家杜马经全民选举产生,代表俄罗斯联邦全国居民的利益。

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国内占主导地位相适应,国家杜马在某些问题上形同虚设,成为民主的“装饰品”。

18、日本和平宪法——二战结束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根据《波茨坦宣言》的精神,在盟军美国修宪三原则的主导下,1946年10月7日帝国议会的众议院和贵族院通过了由币原内阁起草的“宪法修改草案”,11月3日根据天皇的敕令正式公布《日本国宪法》。

这部宪法的最大特点是它吸取日本历史上军国主义的经验教训,在序言部分和第9条中,以和平主义原则为核心,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保持战争力量。

这部宪法因此被誉为“和平宪法”。

二、简答题

1、简述文官控制军队的原则。

答:

制宪者们认为,必须把军队置于文职机关和文职人员的控制之下。

这就是文官控制军队的原则。

美国宪法的许多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最主要的规定是:

“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人各州民兵的总司令。

”即总统是美国武装力量总司令。

任何军队指挥都必须服从总统的决策。

如在朝鲜战争中,杜鲁门总统就解除了入朝美军总司令五星上将道格拉斯.麦克阿瑟的职务。

他的理由是麦克阿瑟不服从他的决策,而美国宪法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文职控制军队,政策是由选举出来的政治官员决定的,而不是由将领决定的。

宪法还规定:

国会掌握宣战、招募军队、制定有关军事立法、决定军事拨款等权力。

1947年建立国防部统一领导陆、海、空三军。

国防部长及其领导下的陆军部、海军部、空军部部长都由文职人员担任。

由军职人员担任的各军参谋长,只是文职部长的顾问。

参谋长联席会议在国防部的领导下工作,是国防部长、总统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顾问机关。

军事上诉院的法官由文职担任。

美国现役军人也不得竞选议员和民选官员。

文官控制军队,军人不干预政治,已成为美国的传统。

美国自建国以来,从未发生军事政变。

政党政府的更迭,政权的移交,都是依照法律程序和平有秩序地进行的。

其所以如此,除其他因素外,文官控制军队原则的牢固树立,是一个重要原因。

2、德国联邦议院有哪些职权?

对其职权有哪些限制?

答:

联邦德国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在三权之中,立法权最为重要,而其中联邦议院又具有中心地位。

除了分权戒律外,联邦议院的职责与中国全国人大的职责十分相近:

“它是其他最高联邦机关的创设机关。

在基本法迄无明文规定时,联邦议院通过法律规定其他联邦机构的职责和权能,而它自身的职责和权力却全部出于基本法的直接授予。

不过,在与其他联邦机构的相互关系上,也不能设想联邦议院有着超越的权能。

只要基本法没有明确授予联邦议院以高于其他联邦机构的权力,它就绝非一个‘全部联邦权力’的机构。

在这里,分权原则必须受到尊重。

”从这段文字中,我们也能看出联邦议院大致的职权范围包括组成联邦政府的权力、立法权、监督权等。

(1)组成联邦政府的权力。

根据基本法第63条的规定,联邦议院选举联邦总理。

根据联邦总统提出的建议,联邦议院不经讨论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联邦总理。

当选者即被总统任命为联邦总理。

当选者被任命为总理后,他就可以向联邦议院介绍由他提名并获得总统任命的联邦部长。

在宣誓后,政府便最终组成。

此外,为保持政府稳定,基本法还设立了一项特殊的“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

也就是说,德国联邦议院不能对内阁进行一般的英式不信任投票,而要在联邦议院通过多数票选举一位新总理后,不信任案才能算是通过。

在总统免去失去议会信任的总理后,原内阁其他成员亦同时卸任;新总理马上便组织全新的联邦政府。

(2)立法权。

联邦议院的另一重要职责就是与联邦参议院共同行动,进行联邦立法。

(3)监督权。

德国联邦议院的监督权主要也是对联邦政府进行经常性控制的权力,就是说,对于德国联邦议院来说,“监督”不等于马上采取行动,而是意味着对经常性的政府活动的经常性牵制。

这种经常性的牵制是指:

其一,就行政合法性而言,它是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其二,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暗示着联邦议院的权力,即议会有权将目光始终跟随着政府的行政活动,可以随时予以审查,一发现问题也可以随时予以纠正;其三,“监督”实即“角色对抗”,是议会和政府在管理国家中的分工,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治理好国家,只是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而已。

这种监督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和权力:

预算权、决议权、质询权、调查权、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其他监督形式还有多种,如对联邦军队进行监督的国防军督察局和保障公民通信自由的专门机构。

(4)其他职权。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联邦议院还承担其他方面的工作,如参与选举联邦总统、选举一半的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参与选举联邦法官以及联邦议院决定国家紧急状态和防御状态的权力。

联邦德国是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议会内阁制的国家。

在所有国家机构中,联邦议会又居于权力结构的中央地位。

根据现行德国基本法,联邦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构成,前者由全体德国选民选举产生,代表德国人民的整体意志;后者由各州政府成员组成,代表各州的意志和利益。

任何法案都须经两院一致通过,方能成为联邦法律。

3、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答:

日本国宪法由序言、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改、最高法则、补则11章构成,共103条。

该宪法形式上是对明治宪法的修改,实质上是依照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原则重新制定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的基本原理包括:

(1)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

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相互关系上,采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权力分立原则,“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行政权属于内阁”;司法权属于法院,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同时,实行议院内阁制,其主要内容是:

1)国会由选民选举产生;2)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议决在国会议员中提名;3)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4)内阁总理大臣以及半数以上的国务大臣必须是国会议员;5)内阁必须得到国会众议院的信任才能成立和继续执政;6)内阁行使行政权必须向国会负责。

(2)国民主权。

依据明治宪法,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立法、行政、司法诸权集中于天皇制、统一于天皇。

而依据日本国宪法,“天皇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同时,“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象征天皇制存在的前提是国民主权原则。

宪法序言规定:

“主权属于国民”,“国政仰赖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

(3)和平主义。

二次大战中,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侵略战争,给世界人民特别是亚洲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

为防止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使日本走和平主义道路,宪法序言载明,日本人民“决心……根绝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造成战祸”,“期望永久的和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正义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并且“努力维护和平”,使“全世界人民都具有免除恐怖和贫乏并在和平中生存的平等权利”。

为此,“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久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4、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答:

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条的规定,宪法法院拥有七种权限。

这些权限大致可以分为下述四类:

1)宪法诉讼案的审理权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为审理宪法诉讼案的司法机关,有权审理法律文件合宪性的案件、职权纠纷案件、具体案件中所适用法律合宪性的案件、与指控弹劾总统相关的案件。

2)宪法解释权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无权根据自己的动议解释宪法。

它只能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联邦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询问,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解释,属于正式解释。

一切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公职人员、公民及其联合组织都必须遵守执行。

3)立法提案权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就其管辖内问题,向联邦会议提出立法动议。

4)立法提案权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有权行使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联邦条约和联邦宪法性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力。

例如,联邦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署的划分管辖对象和权限的条约所赋予的权力,它也可以行使。

但是,与其性质和使命相抵触的权力除外。

5、简述英国的司法体制。

答: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现行法院制度中,当数英国的现行法院制度最为复杂。

其之所以复杂,与英国中世纪的法院体制混乱及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有关。

经过19世纪70年代和20世纪20年代、70年代的法院体制的改革,形成了英国现行的法院制度。

英国现行的法院制度,按审理条件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两大体系。

在两大系统之外,又设有行政裁判所、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法院等专门法院。

(1)民事法院

英国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是,有关债务纠纷、违背契约、家庭纠纷、遗嘱、离婚等涉及个人与个人财产的案件,对这类案件主要采用赔偿损失的方法处理。

民事法院,包括四个审级法院即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议院。

其中郡法院为地方法院,后三个法院为中央法院。

(2)刑事法院

英国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也分为四个审级法院,即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议院。

(3)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是上述两个普通法院之外的法院,英国的专门法院包括行政裁判所、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等。

6、简述法国总统制的主要特点。

答:

法国总统制是第五共和国宪法建立的体制。

第四共和国宪法确立的以议会为中心的议会内阁制政体,导致法国政局长期不稳。

1958年5月13日,法国驻阿尔及利亚的殖民军将领公开叛乱,国民议会被迫于1958年6月1日通过决议,决定让长期以来反对第四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议会制政体,主张加强总统权力的戴高乐上台,并授权戴高乐在为期6个月的时间内,来全权处理阿尔及利亚事件和制定新的法国宪法。

制宪会议贯彻戴高乐一贯主张的“强化总统权力,限制议会权力”的制宪思想。

1958年9月由人民公决,批准通过了以扩大总统权力为核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建立了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法国宪政体制。

在新体制下,

(1)总统的地位大大加强。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的突出特点之一,是该宪法加强了总统的权力。

宪法将总统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中心,成为国家机器的“轴心”和共和国大厦的“拱顶石”。

(2)总统由人民直接、普选产生,任期7年。

2000年修宪后总统的任期改为5年。

(3)总统的权力大为加强。

第五共和国宪法一方面削弱了议会的职权,并缩小了其职权范围;大大地扩张了总统的职权和地位。

其权力包括任命总理及政府其他成员;签署和颁布议会通过的法律;主持内阁会议,并签署内阁会议通过的法令和命令;解散国民议会;任命有关文武官员;外交权;军事权;司法权;向国民发表咨文、向议会发表咨文,将有关法案直接提交国民表决权;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修改宪法的倡议权等十一项。

(4)建立起行政二元化的政府体制。

行政二文化现象(有两个行政首长)是法国宪政体制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行政二元化其实不过是法国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变种。

鉴于法国这种以总统为中心,总统和总理共同行使行政权的格局,并且内阁会议由总统主持,这表明总统是中央政府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

7、德国联邦议院有哪些职权?

对其职权有哪些限制?

答:

联邦德国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在三权之中,立法权最为重要,而其中联邦议院又具有中心地位。

除了分权戒律外,联邦议院的职责与中国全国人大的职责十分相近:

“它是其他最高联邦机关的创设机关。

在基本法迄无明文规定时,联邦议院通过法律规定其他联邦机构的职责和权能,而它自身的职责和权力却全部出于基本法的直接授予。

不过,在与其他联邦机构的相互关系上,也不能设想联邦议院有着超越的权能。

只要基本法没有明确授予联邦议院以高于其他联邦机构的权力,它就绝非一个‘全部联邦权力’的机构。

在这里,分权原则必须受到尊重。

”从这段文字中,我们也能看出联邦议院大致的职权范围包括组成联邦政府的权力、立法权、监督权等。

(1)组成联邦政府的权力。

根据基本法第63条的规定,联邦议院选举联邦总理。

根据联邦总统提出的建议,联邦议院不经讨论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联邦总理。

当选者即被总统任命为联邦总理。

当选者被任命为总理后,他就可以向联邦议院介绍由他提名并获得总统任命的联邦部长。

在宣誓后,政府便最终组成。

此外,为保持政府稳定,基本法还设立了一项特殊的“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

也就是说,德国联邦议院不能对内阁进行一般的英式不信任投票,而要在联邦议院通过多数票选举一位新总理后,不信任案才能算是通过。

在总统免去失去议会信任的总理后,原内阁其他成员亦同时卸任;新总理马上便组织全新的联邦政府。

(2)立法权。

联邦议院的另一重要职责就是与联邦参议院共同行动,进行联邦立法。

(3)监督权。

德国联邦议院的监督权主要也是对联邦政府进行经常性控制的权力,就是说,对于德国联邦议院来说,“监督”不等于马上采取行动,而是意味着对经常性的政府活动的经常性牵制。

这种经常性的牵制是指:

其一,就行政合法性而言,它是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其二,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暗示着联邦议院的权力,即议会有权将目光始终跟随着政府的行政活动,可以随时予以审查,一发现问题也可以随时予以纠正;其三,“监督”实即“角色对抗”,是议会和政府在管理国家中的分工,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治理好国家,只是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而已。

这种监督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和权力:

预算权、决议权、质询权、调查权、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其他监督形式还有多种,如对联邦军队进行监督的国防军督察局和保障公民通信自由的专门机构。

(4)其他职权。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联邦议院还承担其他方面的工作,如参与选举联邦总统、选举一半的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参与选举联邦法官以及联邦议院决定国家紧急状态和防御状态的权力。

联邦德国是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议会内阁制的国家。

在所有国家机构中,联邦议会又居于权力结构的中央地位。

根据现行德国基本法,联邦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构成,前者由全体德国选民选举产生,代表德国人民的整体意志;后者由各州政府成员组成,代表各州的意志和利益。

任何法案都须经两院一致通过,方能成为联邦法律。

8、简述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主要特点。

答: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确认法国式总统制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即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除简短的序言外,由两编组成。

第一编是正文,有9章137条;第二编为“最后规定和过渡性规定”。

它有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确认苏联剧变、俄罗斯联邦独立的事实;二是规定宪政制度原则,指明把俄罗斯改造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前进方向;三是确认法国式总统制,赋予总统极大的权力,以保证国家的平稳过渡。

(要点应适当展开)

9、试析英国宪法的特点及其宪法结构。

答: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结构的复合性特点是英国宪政发展过程的传统力量与现代因素对比关系的具体表现。

这种多元复合形式对英国宪政体制发展过程保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的影响。

英国的宪法结构的总体构成包括成文法、判例、常规、习惯法、权威性著作和公民投票性。

(1)成文法。

这是英国宪法结构中的主体,它是议会在各个历史时期通过的立法及其在母法的附属法。

但并不是所有议会立法都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只有具有宪法性质的立法才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成文法包括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1911年的《议会法》,1918年的《人民代表法》等。

(2)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例的判决和解释。

它们具有宪法性法律解释的意义,对后来各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具有某种宪法性原则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如1670年确认的“司法独立”和1678年法官的某些豁免权等都是从判例中引申出来的。

(3)习惯法。

习惯法大多是在立宪政治过程中形成的经法院承认的宪法性法律规则。

如国王的权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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