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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的发展史

煤矿安全规程的发展史

一、《煤矿安全规程》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1.性质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群体中一部最重要的法规,安既具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又具有安全技术的内容;是煤炭工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在安全管理、特别在安全技术上总的规定,是我们煤矿职工从事生产和指挥生产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因此,全国煤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无论地质、计划、设计、基建、生产、制造、供应、财务、劳资、干部、科研、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2.特点

(1)强制性。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要视情节或后果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

对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者,要进一步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2)科学性。

《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经验总结或血的教训,都是以科学实验为依据,科学和准确地对煤矿的各种行为作出了规定。

(3)规范性。

《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在煤种特定条件下可以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被禁止,哪些行为被允许。

(4)稳定性。

《煤矿安全规程》一旦颁布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在一段时间内有相对的稳定性。

经应用一段时间后,经过一定程序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修改。

3.作用

(1)《煤矿安全规程》具体体现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调整煤矿企业管理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2)《煤矿安全规程》正确反映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明确煤矿安全技术标准,调整煤炭生产中人和自然的关系。

(3)《煤矿安全规程》同其它安全法规一样,有利于加强法制观念、限制违章、惩罚犯罪、确保安全。

(4)《煤矿安全规程》有利于加强职工监督安全生产的权力,有利于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

二、《煤矿安全规程》的形成与沿革

建国以来,随着煤炭生产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安全生产经验和血的教训,使《煤矿安全规程》不断地得以修改和完善。

从1949年起,先后制订和修改过10次。

第一次制定:

1951年9月由燃料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第一部《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

当时,中国刚刚摆脱帝国主义、官僚主义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全国统配煤矿年产原煤只有3500万t左右,有30%-50%的采煤工作面是采用非正规的采煤法-残柱式采煤法开采。

全国有30%的矿井是采用自然通风,其它方面的安全措施(如瓦斯和火灾防治)还没有起步。

1950年2月27日河南宜落煤矿老李沟井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87人。

在这种条件下,恢复和发展煤炭生产,满足人民和生产建设需要,除增加必要的安全装备处,还要在安全管理上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人们的行为,避免发生事故。

《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制订的。

尽管当时中国煤炭工业装备落后,技术水平低,但由于建立了一套适应当时煤矿实际情况的《规程》,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煤炭工业的恢复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二次修订:

1955年12月仍由燃料工业部组织修订和颂发了中国煤炭工业《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

当时三年(1950-1952)恢复时期过后,中国煤炭工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了长足进步,原煤产量从1949年的年产3243万t,增长到1955年的13073万t,生产技术也有了很大进步,急需一套新的安全法规,以适应第一个五年(1953-1957)计划时期煤炭生产发展的需要。

1954年内蒙古包头大发煤矿瓦斯煤尘爆炸死亡104人。

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对第一部《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并于1955年12月颁发了《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

这部《规程》在修订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受原苏联的《煤矿、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的影响,是仿效它而制订的。

第三次修改:

煤炭工业企业经过三年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有了长足进步与发展。

长壁式采煤法,瓦斯、煤尘和火灾等防治技术,以及截煤机和联合采煤机的推广应用。

1960年5月9日大同老白洞煤矿煤尘爆炸死亡684人;5月14日重庆松藻二井煤与瓦斯突出死亡125人,河南平顶山龙山庙煤矿瓦斯煤尘爆炸死亡187人;12月15日重庆中梁山南井瓦斯煤尘爆炸死亡124人;1961年3月16日辽宁抚顺胜利煤矿电气火灾死亡110人。

在这种形势下,急待有一部新的《规程》来管理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在1961年10月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煤矿保安暂行规程》,这部《规程》仍然存在着不少照搬外国《规程》条文的现象。

此外,在1960年还为乡镇小煤矿制定了《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几项规定》。

第四次修改:

1968年10月24日山东新汶华丰煤矿煤尘爆炸死亡108人,1969年4月4日山东新汶潘西二井煤尘爆炸死亡115人.当时煤矿事故频繁、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中共中央下发了(1970)71号文件,指示"搞好安全生产,把被破坏了的安全工作恢复起来",在此历史背景下修订颁发了《煤矿安全试行规程》。

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影响,这部《规程》没有针对煤矿安全生产上急需解决的技术规定、管理责任、组织保证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用"空洞"的条文和"口号"代替责任和监督,取消了安全监察专职机构和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使得《规程》的贯彻执行没有组织保证,自然也就没有起到《规程》应有的作用。

同时,还为乡镇小煤矿制定了《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第五次修改:

1975年5月11日陕西铜川焦坪煤矿瓦斯煤尘爆炸死亡101人,77年2月24日江西丰城平湖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14人。

鉴于第四次《规程》的修订受历史条件的影响,以及实施近8年时间暴露出来的问题,急需制订一部能适应和促进中国煤炭生产发展,保护生产力的煤矿法规。

于是,煤炭工业部从1978年开始,集中了煤炭为生产、建设、设计、科研、院校等各方面专家60余名,经过两年时间,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终于在1980年2月颁布一部适应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煤矿安全规程》(12章462条)。

这部《规程》颁布实施后,中国煤炭工业取得了很大发展,综合能力有很大增强,原煤产量由1980年的6.2亿t,上升到1985年的8.47亿t;机械化程度由19%上升到40%;安全生产也出现了逐步好转的势头。

同时,在81年还为6万吨以下小煤矿制定了《小煤矿安全规程》。

第六次修改:

1986年7月,当时的煤炭工业部结合第五部《规程》贯彻执行过程中条件和情况的变化,为适应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在1980年版第五部《规程》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公布执行了第六部《煤矿安全规程》(15章512条)。

87年为乡镇煤矿制定了《乡镇煤矿安全规程》。

第七次修改:

在第六部《规程》实施后的几年中,煤矿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有了新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运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煤矿管理体制有了很大变化,为适应煤炭工业生产建设现代化的需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发展,在1986年版第六部《规程》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按照充分体现出科学性和严肃性;体现党和国家对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体现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和生产技术和管理的规范化;体现提高技术装备和强化职工安全培训的基本要求的四个修订原则。

于1992年10月22日能源部颁布中国煤矿第七部《煤矿安全规程》(15章523条),于1993年1月1日贯彻执行。

92版《规程》依照煤矿安全工作的性质,分成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三大类:

1)安全技术。

是按照煤矿生产的客观条件和自然规律确定的正确技术操作方式。

属于这一类内容的条文占《规程》条文总数的65%。

这部分主要规定了煤矿在生产中哪些应该做、哪些禁止做和哪些在采取措施后方可以做。

2)安全管理。

是按照煤矿生产特点,结合现实社会条件,确定的如何对煤矿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的方式和方法。

属于这一类内容的条文占《规程》条文总数的27%。

这部分内容主要规定了安全机构的设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和在安全方面的奖罚。

3)安全工作设施。

由于煤矿生产条件特殊,某些工序要加入一些为保证安全而建立的安全工程和设施,方可保证安全生产。

为此,《规程》对一些起码的安全工程作了规定。

属于这一类内容的条文占《规程》条文总数的8%。

《规程》(1992年版)共15章43节、523条。

此外,94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第八次修改:

为适应煤炭工业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煤矿安全管理体制的改革,更好的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进一步好转和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全国所有煤矿不分大小、不分办矿性质和隶属关系,凡是煤矿一律执行一个规程,一个标准”的原则,将原来能源工业部92版《煤矿安全规程》、93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和原煤炭工业部95版《煤矿救护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以及96版《小煤矿安全管理规程》统一纳入到一个版本,合二为一,在2001年9月28日修订完成了01版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在2001年11月1日正式执行。

共有4编,20章,751条,15.5万字。

第九次修改:

随着国家改革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煤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等措施的不断实施,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相对平稳,趋于好转,2001年全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为5.07人,2002年为4.64人,2003年为3.71人,2004年为3.24人。

但是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伤亡总量居高不下,损失惨重;特大事故仍不能有效控制;职业危害相当突出;如发达国家的安全管理水平差距很大。

同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技术和安全保障水平低、监管体系不适应形势发展、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高瓦斯矿井增多,瓦斯灾害严重等煤矿安全生产矛盾加剧。

01版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低,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2004年10月2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01版的《规程》其中40条的内容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变动和修改。

涉及到有关审批权限的方面的改动、完善有关条款以及改错等内容。

本次修改的规程是在吸取当时几年的事故教训,总结一个时期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解决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的一些深层次、基础性问题,有效改善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提高煤矿安全工作水平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三次修改:

都是根据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在04版基础上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做了修改。

特别是第十三次修改,根据近年来水灾事故频发,防治水管理比较薄弱的形势,重点修改了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有关内容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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