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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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复习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复习
名词解释
1、OEM(贴牌):
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他同类产品厂家生产,将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
2、国际贸易术语:
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以英文缩写表示货物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3、国际多式联运:
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综合性连贯运输方式。
4、不可抗力:
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不是由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无法预见和无法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5、托收:
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6、D/P(付款交单):
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7、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
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即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
8、T/R(信托收据):
指进口商承认以信托的方式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商业单据时出具的证明。
9、发盘:
一方为了销售或购买一批商品,向对方提出有关的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按这些条件达成一笔交易的意思表示行为。
简答题
1、进出口的主要环节:
答:
出口贸易的主要环节:
(1)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
1.选配参加谈判的人员;2.选择目标市场;3.选择交易对象;4.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5.做好出口商品商标的国外注册工作
(2)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阶段:
交易磋商在形式上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达成也可通过买卖双方既已成为习惯的某些行为予以确认。
交易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3)出口合同履行阶段:
1.备货;2.催证、审证和改证;3.租船订舱与保险;4.制单结汇
进口贸易的主要环节:
(一)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
1.编制进口计划;2.合理安排商品数量与时间及采购市场;3.选择合适交易对象;4.严格掌握交易价格;5.灵活选择交易条件与贸易方式
(二)交易磋商与签订进口合同阶段:
与出口交易磋商程序基本相同;
(三)进口合同的履行阶段:
1.开立信用证;2.派船接运货物并办理保险;3.审单与付汇;4.报关、验收和拨交;5.进口索赔
2、出口履约的主要环节:
答:
1、备货和报验: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2、催证、审证和改证;
3、出口货物的装运:
(1)托运;
(2)报关;(3)投保;
4、制单结汇:
(1)收妥结汇;
(2)押汇;(3)定期结汇
3、FCA与FOB的联系与区别:
答:
相同点:
买卖双方的义务基本相同,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办理运输和保险、收取货物等方面责任大致相同(4分)
不同点:
(1)交货地点不同:
前者装运港口,后者出口国内地、港口;
(2)风险转移界限不同:
前者装运港上,后者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3)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前者水上运输,后者任何方式。
4、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答:
提单的性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中产生争议的依据;包租船运输的条件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这种运输的契约是租船合同,是处理承运人(船东)与租船人在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
5、Whatarethedifferencesin“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underthetradetermsofFOB&CIF?
答: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采用“仓到仓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FOB下买方办理保险,但在货物装船前买方对货物没有所有权因而没有可保利益,装船前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所以FOB下“仓到仓条款”实质上是“船到仓条款”;而CIF下,卖方办理保险并将保单转让给买方,装船前卖方有可保利益,在装船前的损失卖方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装船后的损失买方取得提单后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CIF术语下它是实质上“仓到仓条款”。
6、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答:
1、申请开证;2、开征;3、回执;4、核对密押传递;5、装运;6、提单;7、交单、议付;8、垫付;9、索汇;10、偿付;11、提示;12、付款赎单;13、提单
7、为什么FOB方式成交对出口方来说不宜采用托收方式收汇:
答:
托收是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
能否收回货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
在FOB方式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买方有可能直接取得提单或者在卖方的提单上将买方列为托运人,或者利用与船方的关系无单提货,因此卖方可能无法利用对货物的所有权的控制用托收方式收回货款。
此外保险也由买方办理。
如果买方没有办理保险,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方极可能不到银行赎单,卖方得不到货款还要承受货物的损失。
8、检验地点贸易习惯的做法:
答:
国际贸易习惯做法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变化,卖方慨不负责;2.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卖方对交货后货物发生的变化不负责。
(二)在进口国检验,对卖方不利:
1.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在装运和收汇时以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为准。
货到目的地有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
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属于卖方责任所致,则买方有权凭目的地检验机构的证书向买方索赔。
(四)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大宗商品。
买方无权对重量提出异议。
9、仲裁的优点:
答:
1.自愿性:
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公正性:
仲裁遵循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及时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4.经济性:
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5.保密性:
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6.强制性:
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计算题
一、出口效益的核算;二、班轮运费的计算:
1、W/M计价(公吨/立方米)2、附加费
计算题1某批出口货物一共450箱,从A国海运至美国旧金山(SanFrancisco).已知该批货物每箱体积为45×40×32CM,毛重为50KG,计费标准为W/M,每个运费吨的基本运费为USD60.00,另外加收燃油附加费(BAF)25%,货币贬值附加费(CAF)10%和目的港交货费(DDC)15%.试计算该批货物的总运费.
答案:
体积=0.45*0.40*0.32=0.0576立方米,毛重=0.05吨
体积>毛重,基本运费应该按体积计算。
基本运费=450*0.0576*USD60=USD1555.2
附加费=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目的港交货费
=基本运费*(25%+10%+15%)=USD777.6
总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USD2332.8
3、进口环节税
(1)进口关税额:
关税完税价格=CIF价;进口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进口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额
进口消费税额=消费税计税价格/(1-消费税率)
(3)进口增值税:
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额+消费税额:
进口增值税=增值税计税价格*增值税率:
进口环节税=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计算题2一进出口公司进口葡萄酒4000瓶,CIFShanghai价为每瓶3美元。
我国规定葡萄酒进口关税率为14%,消费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7%。
试求这批货物进口环节税是多少?
(美元汇价6.35)
解:
关税完税价格(CIF总价折)=4000*3*6.35=76200元
进口关税=76200*14%=10668
消费税完税价格=76200+10668=86868元
消费税=86868/(1-10%)*10%=9652元
增值税完税价格=86868+9652元=96520元
增值税=96520*17%=16408.4元
进口环节税合计:
10668+9652+16408.4=36728.4元
四、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CIF价X(1+加成率)×保险费率。
加成率通常为10%,也可规定高于10%。
1、出口:
保险金额=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2、进口:
保险金额=CIF进口价;进口货物保险费=CIF进口价×保险费率
计算3我方出口一批工艺品500箱,成交价为每箱60美元CFR上海。
国外客商收到我方的装船通知后立即安排投保一切险,请你帮忙算一算,保险金额和应交保险费是多少?
(保险加成20%,一切险保险费率是1%。
)
解:
CIF=500×60=30000
保费(I)=CIF×(1+加成率)×保险费率
=(CFR+I)×(1+加成率)×保险费率
I=CFR×(1+加成率)×保险费率/1—(1+加成率)×保险费率
五、价格的换算
1、CFR=FOB+运费
2、CIF=CFR+保费=FOB+运费+保费
3、CIF=含佣价CIFC(1-佣金率)
计算4我国某外贸公司对外报价USD$1000/MTCIF香港,外商要求改报含佣价CFR香港含4%佣金价。
在保障我方外汇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应报价多少?
(设保险费率合计为0.85%,投保加成率为10%)
解:
CFR净价=CIF-I
=CIF×[1-(1+加成率)×保险费率]
=1000×[1-(1+10%)×0.85%]=990.65(美元)
CFRC4%=净价/(1-佣金率)=990.65/(1-4%)=1032(美元)
计算5我某公司向外商报价每公吨1000美元CFR曼谷,而外商来电要求改报CIF曼谷含5%佣金价。
我方应报CIFC5%曼谷价为多少?
(注:
设保险费率合计为0.8%)
解:
CFR=1000C=5%保险费率=8%保险加成=10%
CFR=CIF-I=CIFC5×(1-5%)-I
CFR=CIFC5×95-CIFC5×(1+加成率)×保险费率
CIFC5=CFR/I×(1-佣金率)-(1+加成率)×保险费率
案例分析
案例1CIF术语卖方的义务
某公司按CIF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请问这个合同的性质是CIF价格条件吗?
为什么?
用哪个术语更恰当?
答:
不是。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
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合同中要求卖方负责货物于12月2日货轮驶抵目的港,延长卖方责任至目的港,有违CIF术语的责任划分,对卖方不利。
案例2有条件接受
5月20日,A公司向老客户B公司发盘:
“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伦敦,海运包装。
签约后即装船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
”
B公司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由于A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
“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此后,对方未予答复。
A公司便着手备货。
问:
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成立。
A发盘,B电复“接受”,但更改了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属非实质性变更,然而由于A立即回电对该非实质性变更又提出变更,即表示了反对,故不能构成接受而仍然构成还盘。
但是,合同虽不能由A发盘经B接受而成立,却可以由A接受B的发盘来达成。
而B的发盘即是其还盘,因之具备发盘的要件;受盘人特定、内容确定且表明受其约束;A的接受即是A的回电,虽更改了对方发盘的包装条件,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且B未予答复即并未表示反对,故构成有效接受,使得合同成立。
案例3分批装运
某国际贸易公司对国外乔治公司出口500吨花生。
买方申请开来的信用证规定:
“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140吨;6月份110吨。
每月不许分批装运。
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
”
国际贸易公司于3月15日在青岛港装运了80吨;于4月20日在青岛港装运了120吨,均顺利收回了货款。
国际贸易公司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HULIN”轮只装了70.5吨。
经联系得知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规格的货物,所以国际贸易公司要求“HULIN”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装其不足之数。
船方考虑目前船舱空载,所以同意在烟台港又装了64.1吨。
国际贸易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两套单据:
一套是在青岛于5月20日签发的提单,其货量为70.5吨;另一套是在烟台于5月28日签发的提单,货量为64.1吨。
银行认为单据有两处不符点:
(1)在青岛和烟台分批装运货物;
(2)短量。
问题:
不符点是否成立?
答:
不成立。
1、“UCP600”规定的“不视为分批装运的情况”表明经由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
2、“UCP600”规定的数量容差: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案例4按等级交货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红枣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
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问: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
为什么?
答:
有拒付权利。
进出口业务应严格按照合同与信用证要求执行,以好顶次也属违约,并且信用证明确规定了商品的品质为三级,二级品发货必然是单证不符,无法议付。
(1)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这是违约。
每个商人订购货物的商业目的是不同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对付竞争对手等。
如果卖方装运的二级苹果根本不适销,即使卖方不加价,对于买方来说也并非好事,因为很有可能使他原有的商业目标全部落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
(2)对于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人申请进口许可证时为三级红枣,而实际到货是二级红枣,其质量比进口许可证的质量好一个档次,就可能遭到海关当局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好报次,偷漏关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5索赔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
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答:
清洁提单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船方)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按照提单所载的件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责任。
1.向出口商索赔,是出口商货物的质量问题。
2.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已签发清洁提单,就必须将与提单商一致的货交给进口商。
出口商投保了一切险及战争险,在一切险里覆盖短量险,但是短量险是须由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这里不能找保险公司。
3.向出口商索赔。
货物外表情况良好,而箱内货物却短少,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
选择题